公司合並、公司分立或因其他原因都可能引起公司原注冊資本的調整,注冊資本的變化不僅涉及公司本身,而且關係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為此,《公司法》作了專門規定。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規定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7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法》第18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設應當按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公司法》第188條第2款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