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通過簡短考察和解、批評、改革與革命的關係這一主題來結束本章。我們有必要指出,正如黑格爾所理解的,和解與一些激進的或革命的行動是不相容的。我們說能夠取得和解,也就是相信不需要根本的社會變革;因為我們說社會世界是家,也就是說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基本安排(例如,在《法哲學原理》中所描述的安排)是可以接受的。我們說能夠取得和解,也就是相信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的本質或內在理性結構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

然而,達成和解與參與批評是可以兼容的。和解並不認為,具體的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能夠非常理想地實現它們的本質。某人能夠認為自己可以取得和解,但他同時也可以認識到,具體的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在不同的程度上難以與它們的本質相一致。就此而言,它們就是值得批評與改革的。黑格爾本人就寫了許多批評性的文章,如“德國憲法”(VD)、“符騰堡地產”(W)和“英國改革法案”(ER)。由於達成和解包含了如下信念,即主要的社會製度在整體上與它們的本質是一致的,因此那些達成和解的人可能會選擇不讓自己承擔社會或政治改革的任務。但是,那些達成和解的人能夠參與社會與政治改革。他們認識到社會世界的缺陷,這正好代表了對這種認識的一種真正回應。因此,人們或多或少會對社會世界采取一些行動,這與和解是相容的。盡管它不要求采取社會行動,但它允許采取社會行動。和解並不等於清靜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