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觀念的第一個方麵

黑格爾的現代家庭觀念在許多方麵是我們所熟悉的。這種現代家庭觀念是核心家庭式的、資產階級的與家長製的。現代家庭是核心家庭,因為基本的家庭單位都是由父親、母親和他們所生的孩子所組成的。這種家庭單位是基本的,因為它構成了一種本身就是完備的、自足的家庭。因此,現代家庭與更廣闊的親緣團體(Stamm)(PR,§§168,172)是相分離的。就這一方麵來說,它與傳統家庭是不同的(例如,中世紀的家庭),在這種傳統家庭中,基本家庭單位構成了更大的團體,這種團體在今天看來可以稱為是“擴展之後的”。與古希臘的家庭相比,現代家庭並沒有擴展到跨代的程度上來。①在現代世界中,當小孩到了一定年紀後,他們就會離開最初的家庭,形成屬於自己的家庭(PR,§177)。“每一次婚姻都是對之前家庭關係的一種放棄,並確立一種全新的、自足的家庭”(PR,§178)。

黑格爾認為,現代家庭是資產階級的,因為它與傳統家庭不同,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生產單位,相反,它是一個消費單位。它內在的經濟生活所具有的特征是購買與享受商品,而不是具有像在農場中工作那樣的生產能力。在現代家庭中,市民社會而非家庭才是經濟生產能力的核心,現代家庭依賴於這一領域來滿足其成員的物質需要(PR,§238)。因此,現代家庭本質上是市民社會這一資產階級世界中的一部分(參見EG,§523)。它對這個世界來說也是很重要的。如果現代家庭需要市民社會為其成員消費提供物質必需品,那麽市民社會也就需要現代家庭來購買其成員所生產的產品。市民社會也要依賴於現代家庭為其提供成員。人的生產要在家庭中發生,而不是在市場上發生,現代家庭有撫育小孩的義務,為他們參與到市民社會中去提供必需的能力、性格與態度。

現代家庭是資產階級的,還有另一方麵的原因,資產階級生活的特征就在於具有某種形式的富有情感的個人關係,而現代家庭恰恰為這種特征的存在提供了一種製度背景。黑格爾認為,現代家庭是典型的私人化的、自給自足的、情感化的單位,家庭成員為彼此提供情感支持與承認(PR,§§158,Z,164;VPRG,420)。黑格爾指出,現代家庭之所以逐步形成這種特征,就是因為它為了應對市民社會的出現而經曆了一種結構轉型(PR,§§180,R,238)。隨著市民社會的出現,家庭從更廣闊的親緣團體中撤退出來,並放棄了他的生產能力。它變成了一個更小的、更緊密的、更私人化的單位,在這種單位裏,情感關係特別強烈。①然而,黑格爾並不認為愛對現代家庭來說是某種獨一無二的東西。例如,他明確地認為安提戈涅也愛波呂尼刻斯。但是,黑格爾認為,家庭把重心放在個人情感上這是非常現代的。事實上,他認為,現代家庭所具有的一個最顯著、也最具有吸引力的特征就在於它提供了一個框架,隻有在這種框架中,人們才能為他們心理上的特性找到情感承認。

因此,很明顯,黑格爾會拒絕近年來非常流行的一種觀點,即家庭的結構轉型代表了一種可悲的敗退。②相反,他會認為,這種轉型構成了一種發展,正是通過這種轉型,家庭才最終達到了它的成熟形式。黑格爾承認現代家庭相比傳統家庭更為特殊,但是他論證了,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才滿足了現代人的一種需要,即為他們所具有的特性找到情感承認。而且,黑格爾認為,從總體上講,在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這一問題上,市民社會比傳統家庭更為有效。他的觀點是,隨著市民社會的出現,情感領域與經濟領域發生了分離,另外,為了最大程度地滿足情感與物質需要,家庭也要發生結構轉型,這些都是應當給予肯定的。

現代家庭是家長製的,因為父親是家庭的首腦,家庭的法定代表人, 177控製與管理家庭資源的負責人,同時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家庭關愛者(PR,§171)。另外,妻子也掌控著家庭生活,主要負責小孩的撫養,就這一事實來說,這也是家長製的(PR,§166)。當然,黑格爾並不認為家長製是現代家庭獨有的特征,但是他認為,相比傳統家庭來說,現代家庭具有某種特殊的現代家長製形式。

正如黑格爾所理解的,現代家長製本質上是有所限製的。例如,盡管他認為父親作為家庭首腦具有管理家庭資源的責任,但是他從情感上非常反對如下觀念,即這些資源隻屬於父親。黑格爾認為,家庭中的所有財產都是公共的,這其中的原因,我們將在後麵進行考察。另外,黑格爾非常明確地反對妻子是丈夫的財產這一觀念。黑格爾認識到,女人也是人(Per-sonen)——個體權利的擁有者——因此,她們並不是那種可以被當成財產的存在者(參見PR,§§42,44)。在他看來,如果一個丈夫把他的妻子當成財產一樣來對待,那麽他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unsittlich),這種家庭也是有缺陷的。他沉痛地指出,在羅馬家庭中,小孩的地位實際上就是奴隸(PR,§173),如果現代家庭中的父親們也這樣看待自己的孩子,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PR,§§40R,175,R,180R)。他明確且不斷指出,羅馬法是有缺陷的,因為在父親針對孩子的問題上,它賦予了父親太多權威,甚至掌控著孩子的生與死。當然,這並不表明黑格爾反對家長製的一些核心特征。正如我們所見,黑格爾肯定了性別分工的傳統觀點。他為什麽這麽做,我們很快將會考察。

(二)家庭觀念的第二個方麵

現在讓我們轉到黑格爾的現代家庭觀念的另一個方麵,我們對這一方麵不是那麽熟悉,即激進的群體主義(communalism)。我們最好通過考察他對婚姻契約的地位所做的理解來把握這一點。黑格爾反對如下觀點,他認為這一觀點與康德有關聯,即婚姻“僅僅隻是……一個公民契約”(PR,§161Z;VPRG,425)。然而,他並不否認婚姻是契約性的。他也並不認為婚姻契約是一種非本質的形式。相反,他認為,這種契約作為自由同意(freie Einwillung)的一種合法的形式化表達,構成了婚姻的“客觀來源”(objective Ausgangspunkt),這種契約是不可或缺的(PR,§162)。(男女178作為個體權利的擁有者)正是通過訂立契約才變成了“丈夫與妻子”,這些男女自由地進入了婚姻(PR,§§75,R,163,R,164)。黑格爾也認為,婚姻契約是很獨特的。在他看來,“這種契約超越(aufheben)了一般意義上的契約”(PR,§163R)。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看到了黑格爾的家庭觀念所具有的群體主義的一麵。就“一般意義上的契約”來說,人們都可以被看成是個體權利的擁有者。但是,當人們通過立約而進入婚姻關係之後,他們就“超越”了這種一般意義上的契約,彼此同意而進入了某種關係中,在這種關係中,他們並不是作為個體權利的擁有者而發生關聯的。在黑格爾看來,這正是婚姻契約所包含的一個重要部分。他認為,(現代的與傳統的)家庭的內在生活均在個體權利的領域之外。

黑格爾之所以這麽認為,有以下兩點理由。第一是因為與家庭成員的自我觀念有關,這種自我觀念適合於家庭。“(適合於家庭的)性情就是人們在這一統一體中對自己的個體性有一種自我意識……所以,人們並不是作為孤立的人(eine Person für sich)存在於家庭之中,而是作為一個成員”(PR,§158)。某人把自己看成是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把自己看成是家庭中的一員,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特殊的個體。這也就是把家庭看成是本身為善的東西,看成是一種最終的目的。黑格爾進一步認為,家庭成員關係的規範結構是由家庭功能的責任與理念所決定的,而不是由他們作為個體的人所具有的權利所決定的。我的哥哥沒有載我去急診室,可能是因為我有某種個體權利反對他這麽做。但他載我到急診室,恰恰是因為他是我的哥哥。黑格爾會說,把家庭成員作為個體權利的擁有者來看待是不合適的。這樣做的話,事實上就是把他或她僅僅看成市民社會中的一員。黑格爾會論證,以這種方式對待人並不適合於家庭。這是社會式的,而不是家庭式的,這是鞋匠對待其客戶的方式,而非丈夫對待妻子、父母對待孩子或者兄弟姐妹彼此對待的方式。然而,這並不是說,黑格爾認為在家庭之中人們根本就沒有任何權利。他認為,人們在家庭之中擁有他所講的“家庭權利”,這種權利源於他們在家庭中的地位。例如,“孩子有權要求家庭付出代價對其進行撫育與提供支持”(PR,§174;同時請參見VPRG,424)。

黑格爾給出的第二個理由其實我們在前麵就已經碰到過。“盡管每個家庭成員對於共同所有的東西都擁有某種權利,但是沒有誰擁有個人財產”(PR,§171)。這種觀念是黑格爾如下觀點的自然流露,即家庭成員之間並不是作為個體權利的擁有者而發生關係的。事實上,某個人把自己看成是個人財產的擁有者,也就是把自己看成是個體權利的擁有者,因此,也就不是家庭成員。正如黑格爾所認為的,家庭的規範結構與私有財產是不相容的,因此他的結論是,家庭之中的所有財產都隻能是共同擁有的。家庭資源是“共同財產”(PR,§171)。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家庭財產都不能為個體分別占有(例如,所有的衣服都是共有的),而是說,當家庭成員分別占有家庭財產時(如衣服),他們也隻是作為家庭成員來表現這種能力。如果我把自己看成是黑格爾意義上的家庭成員,那麽我不會把自己所擁有的東西看成是我的私有財產。相反,我會把它們看成是我們所擁有的東西,我隻是在利用它。因此,當黑格爾說家庭之中的所有財產都是共同擁有的時候,他並不是在倡導一種激進的群體主義式的現代家庭觀。相反,他隻是在倡導以一種激進的群體主義方式對現代家庭生活概念進行重新建構,黑格爾認為,他同時代的那些人都賦予自身以個人財產權,這種自我理解雖然也非常深刻,但是他本人的理解應當更為準確。

但是,我們說現代家庭的內在生活處於個人權利的領域之外,這並不是說現代家庭完全外在於這一領域。正如我們所見,現代家庭也是市民社會世界的一部分,而市民社會是個人權利的領域。黑格爾認為,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現代家庭代表一個單一的法人(PR,§162)。當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同意結為夫婦時,他們也就是同意變為一個法人,他們的孩子一直是這個法人中的一部分,直到他們長到一定年紀為止。通過把家庭與婚姻配偶看成個體,市民社會就能夠在個體主義的框架內兼容婚姻和家庭所構成的極為非個體主義的結合體。

然而,黑格爾雖然把婚姻配偶看成個體,但他並沒有把這種個體看成一種法律虛構。他認為,在結婚的時候,丈夫和妻子“同意結成一個單個的人,並在這種結合中放棄他們的自然人格與個體人格”(PR,§162)。就這句話來說,我們對前半句話可以這樣來解讀,它隻是說,當人們結婚的時候,他們同意接受一種特殊的外在法律地位。但是後半句話清楚地表明,黑格爾認為婚姻包含了一種轉變,它既有人們的共同地位的轉變,也有個人的自我觀念的轉變。在他看來,婚姻嚴格來說並不是一種合夥關係——在這種結合體中依然保留了雙方的獨特性——相反,它是一種更為深刻與徹底的結合,雙方的獨特性均得到了克服。我們可能會對這種觀點持保留意見,但重要的是我們要認識到這是黑格爾所持有的觀點。他認為,婚姻“源於男女雙方自由地放棄彼此的個性”(PR,§168)。雖然黑格爾在這裏說到放棄個性,但我們不要誤解他的這句話。他的意思並不是說,一方要放棄他或她自己的觀點、欲望與利益,完全接受對方的觀點、欲望與利益。黑格爾明確地說,“放棄個性”必須是相互的:婚姻“源於男女雙方自由地放棄彼此的個性”(PR,§167)。另一方麵,他並不認為丈夫與妻子應當采納全新的、雙方之外的觀點、欲望與利益。相反,他認為,夫妻雙方應當認為自己在追求一種共同的生活計劃,他們彼此不同的個人方案完全隻是他們所共享的更大生活的一部分。他們所組成的“單個的人”正是那個追求這種共同生活的“人”。

毋庸置疑,相比今天大部分人想要接受的生活來說,黑格爾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的觀念更具有群體主義色彩。雖然有些人也認為婚姻不能還原為一種公民契約,家庭關係與公民關係極為不同,但他們也不會對婚姻與家庭持黑格爾式的群體主義觀。但是,我認為,黑格爾的觀念是可以理解的,它的訴求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為了全麵地理解它的訴求,我們必須考察一下,在黑格爾看來,現代家庭是如何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

(三)家庭觀念所強調的事情

我們必須強調的第一件事是,黑格爾的現代家庭觀念包含了一種個體性的維度。隻不過,如果人們體會到他的現代家庭觀念極為群體主義化,他們就會懷疑這種觀念能否為個體性提供任何空間。實際上,正如我們所見,黑格爾認為,男女通過個人的自由選擇而進入婚姻(PR,§162)。盡管黑格爾也讚成被人安排的婚姻(PR,§162R),但他堅持認為沒有人可以被強迫結婚(PR,§176)。如果婚姻“就其本質基礎來說”並非一種契約關係(PR,§163R),那麽婚姻就包含了某種東西,它對於訂立契約這一“時刻”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進而言之,婚姻提供了某種製度背景,在這種背景之中,男女在原則上能夠滿足彼此對性與浪漫之愛的需要,也能實現黑格爾所說的“特殊個體找到自我滿足的權利”(PR,§124R)。

但是,在黑格爾看來,現代家庭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主要方式就是提供某種製度背景,在這種背景中,人們能夠發展並找到對他們個體性的心理維度的承認:他們的情感需要和心理特性。現代家庭是一種製度背景,在這種背景中,個人的情感非常重要,以一種情感的方式與他人發生關聯是合適的。在家庭之中,人們能夠合理地期待其他人將會理解與關心自己的心理,並對他的實踐需要做出情感上的反應。在家庭之中,人們能夠希望自己作為一個特殊的人而得到關愛。在家庭之中,人們能夠希望找到這種直接的、無條件的愛。

值得我們指出的是,黑格爾認為,人們在家庭之中所找到的這種情感接納,同他們作為家庭成員所找到的情感接納是不相同的。在現代家庭之中,一個人接受家庭成員為家庭成員,所采用的方式就是接受他們的情感習性與心理需要。因此,在現代家庭之中,某人作為有情感的個體而得以接納,同時作為一個家庭成員而得以接納,這二者是可以結合在一起的。在這種結合中,個體性(理解為情感特殊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理解為家庭成員身份)得以調和。

再回過頭來,我們就能夠明白,在黑格爾看來,對於現代社會世界所帶來的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調和來說,現代家庭所提供的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調和是絕對必要的。在他看來,除了家庭之外,根本就沒有任何製度領域能夠允許人們實現並接納他們個性中的情感方麵。很明顯,現代政治國家並不能提供這樣的一個背景。相比國家來說,市民社會也並沒有表現得更適合於實現這一功能。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情感並不重要,而天賦、技能與成就才是重要的。正因為這一原因,希望在這一領域中找到直接的、無條件的情感接納就是不合理的。人們在這一領域中所能希望找到的接納完全建立在對他們的天賦、技能與成就的客觀評估之上,更進一步說,這種接納一般來說在家庭之中是不適用的。

現代家庭非常重要,還有另一個原因,就是在現代社會世界中,還沒有哪一個領域的核心功能是在情感層次上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體的。黑格爾確實認為國家所提供的和解包含了某種情感成分,即愛國主義(Pa-triotismus),①他把這種情感成分描繪成表達信任的思想感情(Gesinnung),“或者是一種意識,它認為,我所具有的真正的個體利益在他者(這裏是指國家)的利益與目的中得以保存,而且這個他者是作為一個個體與我處於某種關係之中”(PR,§268)。①但是,在黑格爾看來,在情感層次上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並不是國家的核心功能(PR,§257R)。黑格爾堅持認為,在情感層次上的調和是家庭的主要任務(PR,§158)。因此,從黑格爾的觀點來看,如果現代家庭被市民社會所吸納——如果家庭關係變得與市民關係不可區分——那麽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調和就失去了一個絕對重要的方麵,現代社會世界也就不再是家。

另一方麵,盡管黑格爾認為現代家庭所提供的調和非常重要,但他也認為這是非常有限的。從形式上講,它的有限性是因為它僅僅停留在情感層次上。盡管現代家庭有可能使人們感受到,他們既是個體也是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不可能在認知的層次上把握到這一點。人們當然能夠反思家庭的本質,但是正如黑格爾所理解的,反思並不是現代家庭生活的一種內在特征。相比之下,反思是黑格爾的現代政治生活觀念的一個內在部分。他認為,現代國家希望有可能使人們能夠在認知的層麵上把握如下這一點,即國家的結構能夠使他們既把自己實現為個體,同時也把自己實現為社會成員。他認為,在其理性形式上,現代國家包含了一個代議機構——國民會議——它的功能是讓他們能夠意識到這一事實(PR,§§301-315)。

黑格爾認為,從內容上講,現代家庭所提供的調和也是非常有限的。盡管人們能夠在其結構範圍內實現表現他們特殊性的心理層麵,但是他們不能把自身實現為個體權利的擁有者,也不能追求他們的個人利益。而且,現代人需要一種社會領域,在這一領域中,他們能夠獲得對他們的客觀天賦、技能和成就的承認,這是家庭所不能夠提供的。從黑格爾的觀點來看,如果一種社會世界,包含了家庭的群體主義但卻缺乏市民社會的個體主義,那麽對於現代人來說,它不可能是家。黑格爾認為,現代家庭與現代國家一起為市民社會的個體主義提供了一種非常重要的平衡力量。他指出,對於他們的社會世界,現代人必須理解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市民社會、家庭與國家的彼此關係所具有的互補性質(PR,§145)。

最後,黑格爾認為,現代家庭所提供的和解就其範圍來說也是有限的。因為它所提供的社會成員身份的形式是有限的。作為一個家庭成員,某人隻屬於共同體中的某一特殊團體,而不屬於作為整體的共同體。為了與作為整體的共同體得到和解,他就必須轉到家庭之外的製度領域: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黑格爾認為,家庭所提供的和解隻是一個更大的和解過程中的一部分,這一更大的和解過程發生在現代社會世界之中。黑格爾的大致觀點是,三種主要的社會製度——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在執行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這一任務時,都起到部分作用,徹底的社會和解過程需要這三個製度領域的合作。

(四)家庭與社會中的性別角色

我將詳細處理黑格爾關於家庭與社會中的性別角色的相關觀念,並以此結束對黑格爾的現代家庭觀念的討論。正如我們所見,黑格爾關於家庭內部勞動分工的觀念是非常傳統的。丈夫是家庭的首腦與養家糊口的人,妻子是家庭主婦,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家庭中的這種性別分工反映了在現代社會世界中更廣的性別分工。黑格爾認為,家庭的私人生活構成了婦女的社會領域,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公共生活構成了男人的社會領域(PR,§166)。婦女在家庭中生活。男人則在市民社會和國家中追求他們的生活。無論我們發現這種觀點多麽不具有吸引力,我們都應當謹記,它並不是怪異的。黑格爾那個時代的大多數理論家都持有這種觀點。

黑格爾對傳統性別分工的辯護來源於他對男女差別所持有的更為傳統的觀念。他認為,男人的特征就是具有“個體的自足性”(personlicheSelbst?ndigkeit;PR,§166)。他們本性上就是“強有力的”“主動的”,能夠運用概念思維的(begreifender Gedanken,例如,理解抽象關係與原則問題),本質上就是要以“客觀”與“普遍”為導向的(例如,科學中的客觀研究以及市民社會和國家所具有的那種非個人化的關係特征)(PR,§166)。相比之下,女人本質上就是要以“具體”(例如,具體的個人關係)為導向的。她們的主要認知能力是情感化的(Empfindung):她們特別擅長理解個人關係中的情感層麵,並以一種情感上適當的方式對其做出回應。她們本性上就是“被動的”和“主觀的”(PR,§166)。黑格爾寫道:

因此,在國家中、在學習中等,男人成就了自己現實的獨立生活,也可以在同與外在世界與自身工作和鬥爭的過程中成就自己現實的獨立生活,因此,唯有通過這種分工,他才能用自己的方式努力與自身形成自足的統一體。在家庭之中,他對這種統一體有一種平和的直覺,有一種情感化的、主體化的倫理生活。然而,婦女在家庭之中本身就有一種獨立的使命,她的倫理取向就在於這種(家庭化的)虔敬。(PR,§166)黑格爾甚至走向更遠,他說:“當女人控製政府的時候,國家就處於危險之中,因為她們的行為並不是建立在普遍性的要求之上,而是建立在偶然的愛好與意見之上”(PR,§166Z;VPRHO,525)。

然而,黑格爾對女人的看法並非完全輕蔑。他認為,女人有能力對個人關係所具有的特殊性做出情感上的反應,這是一種很獨特的倫理能力,就此而言,她們通常比男人更優越。他的基本看法是說,男人和女人所具有的倫理能力是互補的,因此,如果要達到倫理上的完整狀態,男人和女人就彼此需要對方。他認為,婚姻的一個好處就在於它能夠使男人和女人克服雙方在倫理上的片麵性,這對於雙方來說都是很關鍵的。還值得記住的一點是,黑格爾所崇拜的一個最偉大的英雄——安提戈涅——就是一個女人,他崇拜她的一點就在於,她有勇氣肯定家庭虔敬的要求以對抗國家中具有男性特征的要求。①我相信,黑格爾對女人的尊重是真誠的、深刻的。不過,人們通常也認為,黑格爾對女人的看法從根本意義上講是不平等的。然而,無論他對女人的看法有多高深、有多真誠,但有一點是絕對清楚的,即黑格爾認為她們在智力在比男人要略遜一籌,她們不能參與到公共生活中來。因此,他認為,把她們從公共領域中排除出去,在家庭中給予她們從屬地位,這是比較合適的(PR,§166Z;VPRG,444)。

我猜大多數讀者當然都會拒絕這種女性觀。女人也是自由且平等的存在者,完全有能力參與公共生活,這對於女性主義者和思想開明的人的普通認知來說都是確鑿無疑的。很明顯,隻要這種傳統的女性觀遭到拒絕,黑格爾對在家庭和作為整體的社會領域中傳統的性別分工所做的辯護就沒有什麽力量。那麽人們也就自然地得出結論,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所描述的社會世界對於女人來說根本就不是家。當然,這個問題並不隻是針對黑格爾的。我們今天所麵對的一個最緊迫的政治問題就涉及我們的社會世界應當如何轉變,才能使它對女人也是家。但是,我在這裏竭力主張的隻是一種曆史觀點:黑格爾關於男女的能力和使命的傳統觀念盡管可能是應當反對的,但它有可能使我們能夠理解他關於性別分工的觀點。從這一觀念中,我們就可以知道,男人天生適合於公共的工作領域與政治領域,女人天生適合於私人性的家庭生活。男人通常希望進入市民社會和國家的生活,通常具有這些領域所要求的資質與能力。同樣,女人通常希望結婚生子,具有這些活動所要求的資質與能力。我們可以根據黑格爾的觀點指出,其關於現代家庭的觀念內部具有不同的層級的觀點,並不是武斷的,而恰恰是男女所具有的天然差別的一種反映。

很明顯,黑格爾會反對政治理論家奧金(Susan Okin)所講的“無性別的社會”——正如她所指出的,在這種社會中,“一個人的性別相比眼睛的顏色或腳趾的長度,並不具有更多的重要性。”①黑格爾認為,使現代社會世界成為家正在於如下事實,即現代社會世界的主要社會製度清晰地表達了性別差異。黑格爾認為,為了使男人作為男人生活在社會世界中就是在家中,使女人作為女人生活在社會世界中就是在家中,這些差別就要以製度化的方式得以表達。性別差異的製度化表達是社會世界成為家的一個條件:一個沒有滿足這一條件的社會世界從性別維度來看就是異化的。

但是,即使我們同意,黑格爾關於性別差異的觀念使得他的性別分工觀能夠得以理解,但他把女人從市民社會中排除出去這一點依然是真實的。這一點很重要,正如我們前麵所了解到的,因為這意味著女人不能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在黑格爾看來,隻有市民社會才有可能使人們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

黑格爾可能會這樣回應,女人能夠享受家庭所提供的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和解。他可能會說,作為女兒、姐妹、妻子與母親,女人能夠在她們的個體性中找到情感承認。他也可以論證,家庭事實上為女人提供了與市民社會極為相似的一個領域,在這裏她們能夠發展與踐行她們獨特的女性能力、天賦與技能(例如,照顧家、繁殖和照顧小孩)(參見PR,§166)。但是,這並沒有改變如下事實,即在黑格爾所認可的社會世界中,女人已從這樣的一個領域中被排除出去了,這一領域僅憑自身就有可能使人們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這裏出現的問題是:如果女人不能在現代社會世界中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那麽從黑格爾的觀點來看,她們何以能夠達到在社會世界中就是在家中呢?

這裏的一個理由是,黑格爾關於什麽樣的世界才會是家的觀念可能比它最初看起來沒有那麽強的個人主義味道。在繼續這一話題之前,我要說,接下來的討論必然是非常具有思辨性的。我在這裏所關心的並不是要為黑格爾關於女人或農民的社會地位的相關觀點做辯護,而隻是要深化對其社會哲學基本特征的理解。關鍵的問題是:黑格爾並不認為,現代社會世界必須對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來說都有可能把他或她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他所想的可能是共同體內的一種可能性——至少對共同體的某些成員來說是有可能的。我們需要考察一下這到底是什麽意思。

我們要說的第一點是,從黑格爾的觀點來看,對於某一特定的個體或由個體所組成的某一特定團體來說,它們可能並不具有強意義上的個體性,這一點並不令人糾結。與密爾不同,黑格爾並不把強個體性看成是一種普遍的人類使命,或看成是每個個體的目標。①他也不會認為,某人把自己實現為一種強意義上的個體是過上完滿人類生活的一個前提條件。相反,黑格爾認為強個體性隻是眾多人類可能性中非常重要但卻有所限製的一種。他可能會說,農民與家庭主婦都實現了有意義的人類可能性,但公民卻沒有。就此而言,公民的生活與農民和家庭主婦的生活一樣也是單麵的。沒有哪一個人的生活本身就是完整的。②一個完整的人類生活也必然是一種有限的生活。因此,黑格爾接受了洪堡的觀點,“人類的宿命在於隻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教化,因為當他把自己的精力引向多元存在的對象時,他隻會精力衰竭。”③黑格爾認為,人類個體要想過上完整的人類生活,隻能通過采納社會中一些有意義的既定位置,並追求由這些位置提供的可能性(參見PR,§207,R,Z;VPRHO,636)。他對女人及農民角色所做的解釋,部分意思就是要表明這些角色是有意義的,女人和農民在踐行這些角色的時候就能夠過上完整的人類生活,哪怕在事實上這些角色的踐行恰恰使他們不能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

如果更深入地考察黑格爾的觀點,我們就能夠看到很重要的一點,即黑格爾關於社會世界就是家這一觀念背後有一個最基本的自我實現的理念,這一理念是群體主義式的——因為這一理念就是要把某人實現為共同體的成員。黑格爾把強個體性的實現等同於在市民社會中生活的一種生活形式,他的意思就是要讓我們明白,某人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並不是要取代把自己實現為一個社會成員,相反,也是把自己實現為共同體成員的一種方式。對於黑格爾來說,市民社會中的人們能夠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這一事實所具有的最根本意義,並不是這些特殊的個體享受了強個體性之善,相反,正是通過他們,共同體才能夠實現強個體性的可能性。根據黑格爾的看法,理解市民社會地位的最終的哲學方式就是把他們看成是共同體的代表,這個共同體的任務就是實現某種生活形式。

如果我們更加深入地考察黑格爾的觀點,我們就可以說,對黑格爾來說,最關鍵的並不是特定個體的實現,而是共同體的實現。現在,為了使一個現代共同體完全實現自身,它必須尊重個體的權利,推進強個體性的實現(PR,§§209R,260,Z;VPRHO,717)。因此,在某種意義上,黑格爾的群體主義具有顯著的個體主義色彩。但是,從黑格爾的立場來看,最重要的需要是提供一個社會領域,在這裏人們能夠把自身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並不是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個體的需要,而是共同體本身的需要。

的原則)均依據不同的製度得到了表達。他認為,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每一種原則才能得到全麵實現。也隻有通過這種方式,共同體的自我實現才會是完整的。①黑格爾反對如下觀念,即現代社會生活的不同原則能夠在每個人那裏和諧一致地結合在一起。因此,黑格爾敏銳地意識到了個體自我實現的不可避免的限度,除此之外,他相信這些原則的全麵發展要求不同的製度能夠最大程度地得到具體實現。這就是他為什麽會同意性別分工以及把現代社會分為不同等級的原因。最後,我們還要提到,黑格爾認為,正是在大家共同分享的共同體生活中,這些原則才得以和解。個體作為有限的社會成員通過參與大家共同分享的共同體生活就能夠享受這種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