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會的範疇

正如黑格爾所理解的,市民社會(bürgerliche Gesellscha ft)一開始可以被看成是社會領域,以區別於家庭與國家(PR,§182Z;VPRHO,565),在這一領域中,行動者——更具體地說就是人——追求他們的私人利益(PR,§§182-183)。②這一特定的現代領域不同於家庭式的私人活動,它的出現是與資本主義的發展、工業主義的開始、資產階級的出現相一致的。由於李德爾(Manfred Riedel)的著作的影響,現在人們一般都承認黑格爾所運用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這一術語指的就是這一領域,它代表一種劇烈的概念革新。③黑格爾之前的哲學家,從亞裏士多德到康德,包括洛克,都運用了“市民社會”這一術語,它的同源詞(koinoniapolitiké,societas civilis)可以與“政治社會”互換。對於他們來說,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黑格爾把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做了區分,他認識到了一種新的社會構造的出現:一種獨立的、私人化的社會領域,在這一領域中,行動者隻為自身而生活,不參與政治生活。這一新領域的核心就是現代市場經濟。它的生活形式——是與國民生活相對的資產階級的生活——從根本上講是由資本主義經濟關係塑造的(PR,§190;VPRW,108)。①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理解受到了他所精通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家的理論的影響:李嘉圖、賽伊、斯密與斯圖爾特。

馬克思從黑格爾那裏借用了市民社會這一術語,但他把這一術語限定於經濟學中,因此,我們極容易認為“市民社會”僅指市場體係。但是,黑格爾的市民社會觀念要豐富得多,我們能理解這一點是非常關鍵的。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有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與倫理特征,它不能完全通過經濟關係加以理解。而且,市民社會不僅是人們追求個人利益的領域,同時也是人們能夠形成自願聯合並享受自由的公民聯合體生活的領域。

中歐與東歐的知識分子注意到了對“市民社會”的這種廣義理解,並且近來大力提倡複興這種觀念。②他們認為,市民社會存在於各種組織所形成的網絡之中,它包括工會、專業協會、社會運動組織、教會與鄰裏關係。這一領域中存在大量不同的意見,這一領域所具有的組織型的生活形式盡管也有所局限,但是它本身是值得擁有的。這種從廣義上理解的市民社會,正是生活在新興的歐洲民主國家的人希望在一種民主社會秩序的框架內予以重建的。盡管按照黑格爾的表達,市民社會並不包括社會運動,但是社會運動對於20世紀最後二十年的中歐與東歐來說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不過,黑格爾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的製度範圍還是非常廣闊的。①它不僅包括現代市場體係,同時包括法律與司法體係、負責社會與經濟管理以及提供福利的公共權威、自願結合而成的工會體係。讓我們依次考察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製度。

1.“需要的體係”

黑格爾所講的“需要的體係”(das System der Bedürfnisse)是關於勞動、生產與交換的現代市場經濟。②這一體係中的個體都是需要的主體,他們作為這一體係的參與者(例如,經濟主體),隻關心自我利益的滿足。當黑格爾說“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以自身為目標,對他來說,其他的一切都隻不過是手段”(PR,§182Z;VPRHO,567),黑格爾心裏所認為的市民社會其實就是這種體係。③不過,每個人在需要的體係中所具有的個人需要促使他們進入到經濟關係中去(PR,§§182,Z,183,185)。他們應該進入市場購買商品,進入工作間勞動以謀生計。這也是當黑格爾說“每個人都想實現自己自私的目的……最後卻建立了一種彼此全麵依賴的體係”這句話時心中所想的(PR,§183)。

黑格爾認為,人們在需要的體係中追求個人利益的滿足時,也不可避免地要滿足其他人的需要。他認為:“在推進我的目標時,我也在推進普遍的目標(例如經濟),它反過來又推進了我的目標”(PR,§184,Z)。因此,“主觀上的自私最後卻對滿足其他人的需要做出了貢獻”(PR,§199)。工人生產其他人消費的商號與服務;消費者則購買其他人生產的商品與服務(PR,§184Z;VPRHO,572)。無論哪種情況,他們都增進了共同善。因此,需要的體係體現了斯密所說的“不可見的手”,它在引導那些由自私的動機所推動的個體走向共同善。①需要體係中的個體推進了共同善,這並不是偶然的。相反,它是這一體係的結構所導致的結果。黑格爾認識到,需要的體係看上去是無政府式的、不可把握的(因此看上去也客觀異化的)。但是他認為,實際上這一體係是根據古典經濟學的法則而架構的,它的發展使我們有可能看到現代經濟生活背後所隱藏的合理性(PR,§189,R)。

黑格爾認為,這種現代的需要體係產生了高度發達的勞動分工,這是現代社會的一個特征。按照他的理解,這一體係主要是各種需要得以形成的體係(PR,§§189-195),它導致了人類需要的無限多元化與不同(PR,§§190-191),這最後會導致個體之間越來越彼此依賴,經濟任務也越來越專門化(PR,§198)。黑格爾認識到,正如謝林所認為的,現代勞動分工似乎會導致“人性的內在統一性”的“分裂”(xeriss)(因此它似乎是客觀異化的)。但是他論證了,現代社會世界所提供的許多職業都允許人類的個性得以展現,並且形成許多自然且統一的群體:農業、商業與公共服務業(PR,§§202-205)。因此,在他看來,現代勞動分工是內在一致的。

黑格爾進一步認為,現代世界是由許多不同的社會集團——即他所說的“等級”(St?nde)——所構成的,這一點也反映了現代勞動分工。這些社會集團或社會等級給予了現代社會世界一個確定的、有組織的結構,它有助於現代社會世界成為家。正如黑格爾所表達的,主要的社會等級有三個。①他所說的“實體性”等級(der substantielle Stand)是農業階層(PR,§203)②;他所說的“貿易與工業”的等級(Stand des Gewerbes)是由技術階層(Handwerkstand)、製造商階層(Fabrikantenstand)和貿易階層(Handel-stand)所構成的(PR,§204);最後,還有一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普遍等級”,它的成員都是公務員(PR,§205)。

黑格爾指出,每一個等級都有屬於自己的確定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一套實踐、價值以及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盡管整個社會是由勞動分工所形成的不同等級相互銜接而構成的,因此它具有物質基礎,但是這絕不意味著這種社會銜接就隻是物質的。黑格爾的等級並不是馬克思的階級。他所說的實體性等級既包含地主也包含農民(PR,§203),貿易與工業等級既包含被雇傭者也包含雇主(PR,§204)。任何等級的成員都不是由於同生產手段的某種共同關係而結合在一起的,相反,他們是由於共同的社會生活形式結合在一起的。

讓我們考察一下這三種生活形式。根據黑格爾的觀點,由實體性等級的成員所共享的生活方式是非反思性的、鄉村式的、父權式的。黑格爾滿懷鄉愁地寫下如下一段話:

(第一等級)通常都會保留父權製的生活方式,以及與這種生活方式相聯係的真實傾向。生活在這一等級的人總是以一種直接的情感去接受他所接收到的東西;他會因此感謝上帝,生活在堅信這種善還將繼續的信念之中。他所接收到的東西對他來說就足夠了;他將之耗盡,因為它不久將會重新來到。這是一種簡單的不關心財富獲得的傾向;這也可以描繪成舊貴族的傾向,他們會消費掉自己擁有的一切。(PR,§203Z;VPRHO,625-626)。

相比之下,貿易與工業等級的成員的生活方式是城市化的、反思性的。這是現代市民的生活方式,他們在現代城市中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這一等級“依賴於工作、反思與理解而生活,最重要的是依賴於它對其他人的需要與工作進行調解”(PR,§204)。在這一等級中,“個體必須依賴自身,這種自我的感覺與一種有要求的內在性相關聯,在這種條件下,權利能夠得以維護”(PR,§204Z;VPRHO,629)。

像貿易與工業等級一樣,普遍等級的生活方式從廣義上說也是反思性的。①但是,根據黑格爾的表達,與現代市民不同,公務員的職責是公共服務。這一等級“把普遍的社會利益作為它的事業”(PR,§205)。這一等級的成員具有如下特征:關心共同善、接受過較高層次的教育、具有法律與政治意識(PR,§297,Z;VPRHO,787)。

值得強調的是,盡管黑格爾認為這種等級劃分是固定不變的,盡管他認為現代個體要通過某一具體等級中的成員身份來實現自己的個體性,但他同時認為,現代個體有權選擇自己的職業與等級(PR,§§206,308R)。他指出,有許多特性能夠使“主觀特殊性”和“整體的有組織性”可能達成和解——即社會可以通過不同等級進行銜接——自由選擇就是其中之一(PR,§206R)。

2.司法與需要體係

黑格爾認為,司法(die Rechtspflege)為需要體係的調節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架構。這一法律架構包含一個公共的法典(PR,§§211,215)與一個司法體係(PR,§219)。法典在法律的框架下將個體所擁有的權利加以具體界定(PR,§213),司法體係——其特征就是具有公正無私的法官(PR,§§219,220)、公開的審判程序(PR,§224)與法律判決(PR,§§228,R,Z)——則加強這些權利(PR,§208)。

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說,黑格爾認為,司法把保護財產與契約作為它的主要目標(PR,§208)。它構成了需要體係的基本規範框架。這一框架授予需要體係的參與者以法人地位,授予他們生產、交換與消費的對象以財產地位(PR,§218)。在需要體係中,個體之間的關係既是法律的也是經濟的。他們受到需要的束縛,也受到契約的束縛。個體在訂立契約並尊重契約的時候,也是把彼此當成人來尊重的。他們在追求個人需要的時候,要受到法律所具體規定的個體權利的框架來管製,這種法律就是為司法機構所編纂、頒布與實施的。

3.公共權威

公共權威是關於市民社會的管理與控製的公共管理體係。①它的功能包含了警察部門的功能,我們可以用當代術語來表達:預防與偵察犯罪、拘捕嫌疑犯、維持公共秩序(PR,§§232-233)。它的功能也包含大量的公共服務,這完全處在我們所講的警察部門的職責之外,但是這些公共服務很明顯也是由現代社會世界中的公共製度所提供的。這些服務包含:公共工程的供給與操作(PR,§235)(如街道和橋梁建設;PR,§236Z;VPRHO,695)、市場的管理(如通過價格調控)(PR,§236)、保護消費者(PR,§236)、公共醫療(PR,§236Z;VPRHO,695)、公共教育(PR,§239)、福利、預防失業(PR,§242,R)。

公共權威的最大任務就是要糾正需要體係內部所產生的可預見的偶然性,它們並不能由司法所杜絕,例如犯罪、失業和貧窮(PR,§231)。正如黑格爾所認為的,公共權威是一個全能的糾偏機製。也提供了大量的公共物品(例如保護大家免於罪犯侵害、道路維護、教育),這是個體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所需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把公共權威所提供的彼此不同的服務統一起來,它們都是人們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所需要的服務。當黑格爾說,公共權威(和團體)“把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特殊的(particular)利益來關心”(PR,§188),他心裏所想的正是這一點。每個個體在享用維護良好的街道時,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公共權威(比如說,它不像一個私人性的道路維護公司)並不會把這種特殊利益作為私人利益來關心(即人們作為消費者所具有的那種利益)。相反,他會把這種利益當成是人們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所具有的利益。公共權威在提供這些服務的時候,也就在市民社會的私人王國中產生了一個公共的市民領域,具有自己的私人關注。

或許,黑格爾對公共權威的理解所具有的最突出的特征在於,公共權威擴展了社會給予其成員的那種承認。他認為,司法通過保護人們的法律權利為人們提供一種承認——法律承認。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意味著存在官方機構為社會成員的個體性(承認了他們作為個體權利擁有者的地位)在形式上給予承認。但是,正由於司法所提供的承認是個體主義的,因此也是有限度的。司法隻是在最形式化的意義上承認社會成員是市民社會的成員(Mitglieder im System der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①正如黑格爾所闡述的,公共權威承認市民社會的成員是市民社會的成員(PR,§§238、240),因此也就克服了這種有限性。

黑格爾認為,公共權威通過擴展社會所承認的權利的範圍,使之能夠包含人們所講的“積極社會權利”——市民社會的成員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所具有的、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權利(參見VPRG,604),正是通過這一過程,公共權威才承認市民社會的成員為市民社會的成員。黑格爾論證說:“如果一個人是市民社會的一位成員,他在與市民社會的關聯中就具有權利與要求,就像他在與家庭的關聯中具有權利與要求一樣。市民社會必須保護其成員,維護他們的權利,正如個體對市民社會的權利也負有某種義務一樣”(PR,§238,Z;VPRHO,700)。黑格爾認為,更具體地說,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體對於全麵社會參與的基本要求具有某種積極的權利:工作與生活(PR,§238;VPRW,138)。實際上,從黑格爾的觀點來看,對於公共權威要提供福利這一點來說,最重要的並不是說公共權威的出現就是為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福利,盡管這一點也很重要。②相反,公共權威的出現是為了確保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具有物質前提,從而能夠全麵參與到社會之中。

4.同業公會

按照黑格爾的理解,同業公會(die Korporationen)就是一些協會或組織,國家承認其為法人實體(PR,§§252,255Z,288;VPRHO,711)。①從這一術語的廣義來看,同業公會包括了教會(PR,§270)與市政府(PR,§288)。但是,黑格爾所強調的同業公會是專業性的、行業性的組織,它在許多方麵類似於現代工會。同業公會與工會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同業公會既包含了雇主也包含了雇員。黑格爾把這些同業公會描述為中世紀行會在現代社會的傳承。它們推進其成員的職業利益,這些成員都是它們招募、教育、培訓和認定的(PR,§252)。②它們從貿易與工業等級中吸引成員,並且圍繞這一等級的主要部門(例如,商業、手工業等)加以組織,這些現代同業公會反映了勞動分工,因此也就反映了市民社會內部的不同部分之間的關聯(PR,§§250,311)。那麽,黑格爾所講的“同業公會”很明顯不是我們所理解的“商業公司”。他心中所想的同業公會並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黑格爾認為,同業公會“就像第二個家庭一樣”“出現”在市民社會中(PR,§252)。與“第一個家庭”(即人們所由以出生的家庭)不同,同業公會是人們通過自由選擇行為而進入的一個組織。它們是非常卓越的、建立在人們自願基礎上的組織。③相比婚姻,成為同業公會的成員並不意味著要放棄自己的個體權利。同業公會是由不同的個體形成的組織,他們作為個體彼此發生關聯,同時又具有一些共同的利益與關注點。它們所提供的社會生活形式並不是以親密或愛為特征的家庭生活,而是以友誼、共治和團結為特征的專業組織生活。同業公會與“自然家庭”也不同,因為它們客觀上承認其成員的技藝、能力與成就(PR,§253)。同業公會與自然家庭也有相似的地方,它們的成員都具有共同的觀點,有共同的看待自身與世界的方式。總之,他們具有共同的精神(然而,這種精神是由共同的組織生活形式產生的,而不是由血緣關係與共同的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同業公會與自然家庭還有另一點相似之處,它們所具有的結構特點就在於關心成員,也關心自身。如果同業公會的成員生病或者由於經濟衰退而失業,他們就可以轉而向同業公會——他們的“第二家庭”——尋求幫助(PR,§252)。

同業公會在提供這種幫助的時候,其實與公共權威也很相似,公共權威負責提供福利。然而,同業公會是私人性的,而不是公共體,它們所提供的幫助與公共權威所提供的幫助在許多方麵都有所不同。這種幫助來自某個組織,組織的成員會把這種幫助看成是屬於他們的,而不是來自國家的外在行動(PR,§183)。提供這種幫助的人並不是公民服務機構中的官員(因此,也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等級的成員),而是同業公會的成員,至少在理論上,這些成員能夠理解其他同人的具體的客觀環境,他們也能夠理解,處於這種職業或貿易中的人需要幫助,這在主觀上到底意味著什麽。①

這並不是說,黑格爾認為,公共權威與市民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從根本上講是有缺陷的。相反,他認為,公共權威在提供福利的時候,在製度設計上要保證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這是一個秩序良好的現代社會的本質特征。在他看來,如果一個社會不能體現這種一視同仁的關懷,那麽它也就是對其成員的需要敵視或冷漠,因此它也就是客觀異化的。但是,黑格爾認為,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所提供的一視同仁的關懷,同樣需要同業公會所提供的更為具體化、私人化的幫助予以補充。

同業公會所執行的一個主要社會任務就是,為其成員提供一種確定的、能得到社會承認的身份。他認為,同業公會成員都切實地參與到某種對社會有用的職業或行業中來,他們都受過培訓、有能力且非常專業化,社會也是這樣看待他們的(PR,§253)。社會的每個成員“都沒有必要通過任何更多的外在證據來展現他的能力、常規收入與生活來源——例如,他到底是誰”(PR,§253)。然而,同業公會中的成員身份不應當僅僅被理解成一種社會地位。相比學習行業的技巧和在社會中獲得某種位置來說,進入同業公會可能具有更豐富的內涵。正如黑格爾所表達的,這一過程包括了將同業公會的目標與價值進行內化,逐漸把它的利益看成是自身的利益,逐漸采取那種與自身的職業或行業相適應的生活方式(正如人們過去常說的,“與自己的位置相適應的”生活方式),逐漸具有黑格爾所說的“屬於這個等級的榮譽感”(Standesehre)(PR,§§252,253R)。它也包括了逐漸把自己看成是同業公會中的一員。因此,成為同業公會中的一員也就是讓這種成員身份對於自己的自我觀念來說非常重要,對於自己認清自己是誰非常重要。

同業公會為其成員提供了同業公會成員的身份地位,同時也對社會給200予其成員所承認的範圍做出進一步擴展。因為他們能夠認識到,同時也有可能使其他人認識到,同業公會的成員就是具有確定的社會身份的社會成員。公共權威也能夠實現某種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承認人們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不過,黑格爾認為,公共權威所提供的承認是非常抽象的,因為公共權威不會在通常所講的“社會特殊性”(social particularity)的意義上承認人。也就是說,它不會把人們看成某種確定的社會地位的占有者,看成是確定的社會身份的擁有者(PR,§253;同時請參見§308)。黑格爾並不認為這是一個缺陷,因為正如我們所見,他認為,有一個官方機構能把人們普遍地看成是市民社會的成員,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他也認為這確實有所局限。在他看來,市民社會中的人不僅僅隻是一般意義上的市民社會的成員;因為他們在這一領域中也占據著一個確定的位置,他們具有某種確定的社會身份。這些東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他們的市民社會成員身份。如果市民社會要想完全承認它的成員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如果市民社會要想成為家,這一點是必需的),它也必須同時承認他們的社會成員身份所具有的這些具體層麵。黑格爾認為,這也正是同業公會把其成員看成是同業公會的成員時所做的。當它們賦予同業公會中的成員身份以權利與特權的時候,它們是以一種形式化的方式做到這一點的,因此也就是在社會世界中給予其成員一個確定的位置;當其成員有需要的時候,它們為其成員提供幫助,這是以更具體的方式做到這一點的。

同業公會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它擴展了社會成員認同他人的能力。當一個人成為同業公會的一員時,他會認為同業公會中的其他成員與他共享了共同的行業、視野與生活方式。當一個人為了同業公會的利益執行某種活動,這種活動屬於同業公會成員的常規責任時,那麽他就能體會到成員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忠誠性與友愛(PR,§255Z)。事實上,在黑格爾看來,同業公會賦予其成員這一任務,其中的一個原因就在於能夠幫助他們認識到,他們在追求一個共同的目標,分享一個共同的計劃。當同業公會的成員逐漸認識到目標與計劃的共同性,他們就不再隻是為了自己(或者為了其家庭的好處)而行動,而是為了同業公會的其他成員與同業公會本身而行動。

同業公會也具有一個重要的政治功能。它們是各個社會成員與國家的政治機構之間的中介。①黑格爾認為,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個體不用直接選舉他們的政治代表——他們的代理人(Abgeordneten)。市民社會的成員,或者更具體地說,貿易與工業等級的成員,都是通過他們的同業公會進行選舉的。每一個同業公會選舉自己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任務就是在等級會議中——政府的代議機構——代表同業公會成員共同的利益。黑格爾為什麽提倡這種以同業公會為中介的代表製度,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他認為,每個人都具有自己的社會特殊性,他們要通過這種製度得以代表(他們能夠認同同業公會的目標與態度),他認為,這其實也是給予他們的個體性以具體內容(PR,§308R)。同業公會代表製就是要確保,同業公會成員的基本利益、價值與態度能夠在國家之中以係統的、明確的方式得到代表(PR,§§308,309,Z;VPRG,718).

最後,除了這種直接的政治功能外,同業公會還有一個重要的準政治功能。我們將看到,黑格爾認為,在現代政治條件下,普通公民在國家的共同事業中至多隻能發揮一種非常有限的作用(PR,§255Z;

VPRHO,709)。政府機構得以運轉的真正工作主要依賴於來自普遍的公務員等級中的那些培訓有素的專家(PR,§§287-297)。由此而導致的結果是,政治意義的國家不會提供某種環境,以使普通公民為了公共目標而積極工作。那些普通的雅典公民能夠通過參與政治製度,從而積極地、直接地參與到共同體的公共生活中來;現代社會世界中的普通公民則不能。這種環境造就了一種製度性的鴻溝。現代公民既需要也希望能夠積極地、直接地參與到共同體的公共生活中來。但是,他們在國家之中做不到這一點。他們也不能在需要的體係中做到這一點。黑格爾認為,這一鴻溝至少可以通過參與同業公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填補。同業公會提供了某種製度環境,人們可以在這種環境中追求公共目標(PR,§255Z;VPRHO,713)。同業公會成員為同業公會服務,其實也就是“在他們的私人之外,為他們提供了一種普遍的活動”(PR,§255Z;VPRHO,713)。盡管這種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講不是政治性的,因為它並沒有要求直接參與到政府機構中去,但是它在另一種意義上又是政治性的:它要求參加公共活動,以謀求公共目標。因此,同業公會在市民社會的社會領域之中開啟了某種準政治的空間。它們將市民社會轉變成了公共參與的核心場所。①

(二)市民社會製度的分類

我們可以把市民社會的製度分成兩類:第一,由需要體係與司法所建構起來的“私人活動領域”;第二,由私人社會的成員加上公共權威和同業公會所建構起來的“公民共同體”。我們可以把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解釋分

成兩個階段:第一,把市民社會解釋成一種私人活動的領域;第二,把市民社會解釋成一種公民共同體。所謂“私人活動的領域”,我所指的是一種社會生活形式,在這種生活形式中,人們把自己看成私人,而不是社會成員,他們的活動是由私人性的而非社會性的目標所推動的。②在私人活動的領域,每個人都是以純粹工具化的方式與其他人以及社會製度發生聯係,把他們看成是達到自己私人目標的手段,而不是本身就應當得以維持與追求的最終目標。所謂“公民共同體”,我指的是另一種社會生活形式,在這種生活形式中,人們都把自己看成是社會成員,由社會性的目標所推動,把社會看成是一個統一體,其中包含了許多組織,它們都代表了最終目標。

很明顯,需要體係僅就其自身來講,構成了私人活動的領域,正如我們所見,作為這一體係的參與者,每個人都沒有把自己看成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相反,他們把自己看成是“私人”(private Personen),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具有自己的私人目標與關懷(PR,§187)。他們同其他個體和經濟結構的關係完全是工具性的。同時不會為了推進普遍善而去參與經濟,隻會為了滿足自己的私人目標才會這樣做。

司法也可以看成是私人活動領域的一部分:它是管理經濟所必需的法律結構。在這種管理製度下的個體,把自己僅僅看成是具有法律權利的私人,這種權利保證了他們有權追求私人目標。深諳此點的個體遵守法律,也僅僅隻是為了避免法律懲罰,他們運用法庭也僅僅隻是把它當成是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例如,為了自己的利益去處理有關契約的紛爭)。但是,司法也可以看成是一種過渡性的機構,黑格爾對這種製度的解釋,也可以看成是一種理論上的推進,即把市民社會解釋成一種公民共同體。司法具有一種重要的教育功能,它鼓勵需要體係中的參與者能夠采取一種主觀上相互尊重的態度,因此他們就能避免侵犯彼此的權利,他們不再侵犯,不隻是出於對法律製裁的恐懼,而是彼此把對方都當成人來尊重。即使這種對他人與法律的尊重缺乏共同體的性質,但它代表了向這一目標推進了重要一步。

黑格爾認為,正是公共權威首先使得人們有可能把市民社會看成是一個公民共同體。如果一個社會要想成為一個適於生活的好場所,那麽公共權威所提供的公共善(例如,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道路、好的公共教育)就是它所必須擁有的。公共權威同時也發揮了一種重要的教育功能,它使得人們有可能把自己看成了市民社會的成員。當人們要求街道鋪設良好、路燈明亮、或者街區學校要得以改進時,他們就已經(暗暗地)把自己看成是市民社會的成員。黑格爾還認為,當個體要求公共權威履行提供福利的功能時,他們並不是或不應當把自己看成是要求得到慈善關愛的私人,而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他們有權提出這種要求(PR,§238)。

但是,在黑格爾看來,使得市民社會成為公民共同體,同業公會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它們在家庭之外提供了一種社會領域,在這一領域中,個體不僅尊重彼此的權利,而且關心彼此的需要。它們構成了一種組織形式,其成員視這種組織形式為最終目標。它們引導其成員把自身看成同業公會的成員,從而形成某種具體意義上的社會成員身份。在這一過程中,同業公會也加深了其成員與作為整體的市民社會之間的關聯。同業公會的成員逐漸把自己看成是某個特定同業公會的成員,這一特定的同業公會能實現某種特定的社會功能,在社會中占據某種特定的位置。同業公會成員也逐漸明白,這些同業公會實現著特定的社會功能,在社會世界中占據著某種確定的位置(PR,§253)。

我將對市民社會的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幾個主要方式進行評論,並以此結束我對市民社會的討論。讓我們首先考察市民社會作為私人活動的領域所展開的調和方式,其次考察市民社會作為公民共同體所展開的調和方式。

黑格爾認為,如果我們把市民社會看成是一種私人活動的領域,那麽市民社會中的人們就能夠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在需要體係中,他們通過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做到這一點,在司法之下,他們可能通過踐行個體權利而做到這一點。在需要體係中,他們通過工作、交換與消費過程,逐漸把自己看成是個人需要的主體(PR,§187)。在司法中,他們通過獲取財產與訂立契約的過程,逐漸把自己看成是個體權利的擁有者(PR,§§209,217)。

黑格爾還認為,個體通過參與需要體係,發展了他們的具體需要——他們獨特的利益內容(PR,§§189-198)。同樣,司法實現了人們僅僅作為人就具有的“抽象”權利,從而保護了個體所具有的法律權利(PR,§§210—212)。黑格爾不僅認為人們通過參與私人活動領域從而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同時也認為,正是通過參與這一領域的活動,人們才逐漸成為強意義上的個體。因此,正是私人活動的社會領域——需要體係與司法——才使得強個體性成為可能。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作為私人組織領域的市民社會調和了個體性與社會成員的身份。如果某個現代社會世界缺少這一領域,它就不可能使人們把自己實現為強意義上的個體,因此這種社會世界也就不會成為家。

然而,私人活動的領域並沒有使人們把自己實現為社會成員,哪怕是最弱意義上的社會成員。作為這一領域的參與者,個體僅僅是私人,他們隻關心自己的目標與計劃。他們不會把將他們包含在內的那種社會製度視為最終目標。這一領域也沒有提供一種機製,使得人們有可能明白,正是他們參與到社會世界之中才使得強個體成為可能。因此,在私人活動領域中出現的和解,隻會在人們參與之後才能夠發生。就此而言,從根本意義上看,它是有限的。

作為公民共同體,市民社會提供了某種形式的社會成員身份,它可以使個體實現強形式的社會成員身份。公共權威通過提供一個公共領域,使得在這一領域中,個體能夠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有意識地采取行動,從而有可能使個體把自己實現為市民社會的成員。

正如我們所見,同業公會為個體提供了某種形式的社會成員身份,它具體表現為個體性。同業公會成員把自己看成是特定同業公會的成員,認同同業公會的目標與價值,將長期形成的、適合於其成員的生活方式也看成是適合於同業公會自身。在組成一個同業公會的時候,個體就超越了自己作為私人的地位,而獲得了某種確定的、為社會所承認的社會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