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
按照黑格爾的理解,國家,更準確地說,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國家(dereigentlich politische Staat),一開始等同於政府。黑格爾認為,具體的現代政府形式是立憲君主製(PR,§273,R),就其理性形式而言,它包含了三個部分(PR,§273):(1)君主,或君主權力(PR,§§275-286);(2)行政機構(PR,§§287-297),它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官僚所推動運轉,這些官僚都是普遍等級的成員;(3)立法機構(PR,§§298-319),它包括兩院製的立法議會,上議院的成員屬於實體性等級(PR,§§305一307),下議院的成員屬於貿易與工業等級,他們是同業公會的代表者(PR,§§308-311)。將政治國家與政府等同,這馬上對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係的理解提出了一個問題。
問題在於,黑格爾過於強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區分(PR,§§182Z,258R;VPRHO,565)。實際上,他把這一區分的發現視為自己最高的哲學成就(參見PR,§260)。但是,按照他的理解,市民社會包括兩個公共製度,司法與公共權威,而它們通常被認為屬於政府。事實上,黑格爾本人認為,這些製度確實屬於政治國家(也屬於市民社會)。他說:“行政權……也包括司法權與治安管理權”(PR,§287)。但是,如果市民社會包含了兩種國家製度或者說政府製度,那麽如何將其與政治國家做出區分呢?另外,如果市民社會與國家確實不同,司法與公共權威如何又能夠同時隸屬於兩個領域呢?①
有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法,即盡管事實上司法與公共權威在市民社會中占據了一定位置,但是我們可以認為,它們實際上並不屬於市民社會。這種解決方法與大家都極為熟識的一種做法相契合,即在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做出區分。市民社會通常被認為是“私人領域”(例如,市場,或者市場外加上市場之外的由私人自願形成的組織而構成的網絡),它與“公共領域”(它等同於政府或國家)是相對的。私人機構(不同於家庭)屬於市民社會,公共機構(如司法與公共權威)屬於國家。
還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將市民社會與國家做出區分的方式,無論是自由至上主義者還是福利自由主義者都讚同。他們之間的爭論主
① 事情變得更為複雜,是由於黑格爾像如下這樣談市民社會,他說:“人們可以首先把這一體係看成是外在的國家(the external state)、需要的國家(the state of necessity)、知性的國家(thestate of the understanding)”(PR,§183;EL,§25)。就我們的目的來說,在理解這句話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把市民社會(在PR,§§182-255中討論)等同於政治國家(在PR,§§257-339中討論)。相反,黑格爾是出於(或者認識到了)如下立場才說這句話的,即人們一直沒有在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做出區分,市民社會的真正本質還沒有為人們所理解。他說,正是從這一立場出發,需要體係、司法和公共權威才變成純粹外在的權力。需要體係之所以看起來是外在的,因為它的成員完全以一種工具化的方式與它發生著聯係(PR,§§182,Z,183,187;VPRG,472),他們是由於物質需要被推動才進入到工作世界中來的。需要體係之所以看起來是外在的,還有另一個原因,即它是在參與其中的人們的背後運作的(PR,§187)。這一體係中的參與者並沒有認識到,他們在追求自己的私人需要時,他們也是在推進共同善。如果人們隻是關心自己的需要,那麽他們就必然會把司法看成是外在權威。而且,隻有作為公民,人們才能參與到立法過程中去。正是這一立法過程才產生了司法所實施的那些法律(PR,§§310-311),也隻有從政治國家的立場出發,他們才能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而司法正是其中的一部分(PR,§§301,314一315)。同樣,隻要人們把自己看成是排他性的個體,公共權威也將隻會是一種純粹的外在機構。為了將其看成是對自我意誌的表達,人們就必須把自己看成市民社會的成員,看成公民。當黑格爾說市民社會是“知性的國家”時,他的意思是說,知性不能抓住政治國家的真實本質。黑格爾認為,知性混淆了國家與市民社會,認為國家的目標是“維護與保護財產、個人自由與個人利益等”(PR,§258R)。但是,由於“維護與保護財產、個人自由與個人利益等”是市民社會的恰當目標,因此,市民社會就可以被看成知性的國家(參見PR,§183)。
要表現在確定哪種國家幹涉是合法的、國家幹涉在何種限度內是合法的,而不是將市民社會與國家做出區分。他們都認為,司法與公共權威屬於國家而非市民社會。①事實上,自由至上主義者認為,司法與公共權威的法律執行功能為保護財產和契約提供了某種不可或缺的外在框架。但是,他們否認公共權威有提供福利的功能,他們將這種功能看成是國家對私人領域的入侵,這種入侵是得不到辯護的。另一方麵,福利自由主義者認為,與保護財產與契約一樣,提供福利也是國家的一個恰當任務。因此,他們認為,公共權威提供福利的功能,實際上是一種合法的、必要的國家功能。
那麽,黑格爾倡導公共權威提供福利的功能,這一點通常被認為與福利自由主義者是相似的,因為他們都為市民社會之外的某種製度進行辯護,人們這麽看待黑格爾一點也不令人奇怪。然而,事實上黑格爾認為,公共權威屬於市民社會而非政治國家,這就使得這種解釋與他自己的理解是相對立的。正如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黑格爾在精神上更接近於福利自由主義,而非自由至上主義。但是,自由至上主義者與福利自由主義者都承認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黑格爾與他們完全不同,他否認這種區分,而人們通常很少理解到這一點。
黑格爾可能會承認,自由至上主義與福利自由主義對這種區分的理解也包含了一些真理成分:即司法與公共權威都外在於需要體係。但是,他堅持認為,這些製度並不外在於作為整體的市民社會,因為他認為這一領域本身就具有一個公共維度,這一公共維度是由一係列與保護個人的權利與福利相關的公共製度所建構起來的。②黑格爾認為,他對市民社會的發現,不是發現了一個純粹的私人領域,而是發現包含了公共維度的私人領域,發現了既屬於公民又屬於資產階級的社會形式。
如果我們問,黑格爾會接受在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做出清晰區分,同時把司法與公共權威看成是市民社會的一部分,而非國家的一部分嗎?答案很明顯是否定的。黑格爾絕不可能讚成人們通常的做法,即把市民社會等同於私人領域,而把政治國家等同於公共領域。就黑格爾的思想來說,司法與公共權威屬於市民社會是絕對重要的。
在這一點上,至少有兩個問題必須澄清。第一,黑格爾對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不同於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區分。第二,我們不能把黑格爾的區分理解為兩種完全不同的製度。黑格爾並不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之所以不同,原因在於它們沒有共享任何相同的製度。事實上,正如我們將看到的,他認為,司法與公共權威所展現出來的製度重疊部分正好體現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有一些關鍵性的聯係。所以我們必須問:那麽,黑格爾如何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做出區分呢?
他是通過比較兩個領域的“規定”(Bestimmungen)或基本原則來做區分的。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區分主要就在於它們的規定不同。
根據黑格爾的看法,市民社會的規定就是要“通過普遍性形式做專門調解”(例如,需要體係的運作,以及帶有司法與公共權威的同業公會的運作)來推進“特殊性”(個體與團體的私人目標)的發展(PR,§182)。市民社會作為一個社會領域,它給予每個人“從各方麵發展與表達自身的權利”(PR,§184)。①他認為,這正好標誌著市民社會具有“自己的獨特形式”,現代社會世界正好通過它能夠實現“每個主體有權使自身的特殊性得以滿足”(PR,§124R)。我們可以回想起來,黑格爾把這種權利看成是“古代與現代之間最關鍵的差別”(PR,§124R)。為什麽司法與公共權威可以看成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原因就在於,它們特別關心市民社會成員的特殊性(他們的特殊權利與福利),同時也分享了這一領域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把現代政治國家的規定理解為推進共同體的共同善,也就是黑格爾所說的“普遍性”(das Allgemeine)。按照黑格爾的理解,“共同體的共同善”是一種與共同體成員的私人利益不同的善。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具有這一普遍目標,這正是現代政治國家不同於市民社會的一個特征。市民社會的製度主要是要以推進個人與團體的私人目的的,它們並不以推進共同體的善為目的。
大家都熟知的契約主義國家觀認為,政治國家的目的是要保證“財產、個人自由與個人利益的安全與保護”(PR,§258R),對於黑格爾來說,這很明顯地體現出現代人混淆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黑格爾認為,“個人利益”是市民社會的關注點,而不是國家的關注點。要想理解國家的獨特之處,就在於我們要能夠理解,國家作為一個社會領域,它隻關心作為整體的共同體。
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要推進共同善,其中一個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要提供某種製度框架,在這種框架中,共同體能夠確定自己的共同命運。市民社會使人們(總之是指男人)有可能依據他們的私人決定而行動,當然它最終有可能產生對共同體有利的後果,但它並沒有提供一個框架,在這種框架中,共同體能夠作為一個整體以一種自我意識的、理性的方式來決定並追求它的共同目標。因此,政治性的國家結構才是必需的。
黑格爾認為,政治自決——即共同體的政治自決——代表了共同體的共同善的最高“形式”。他認為,在同一個自決的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身份構成了人們所能享受的最高的實際善(參見PR,§§153R,258)。至少從這一方麵來說,黑格爾是一位共和主義者。有關古希臘民主製與羅馬共和國,黑格爾最為崇拜的是,它們都實現了政治自決之善。在他看來,現代政治國家的意義主要在於,它的結構使得它有可能實現這種共和主義的理想,同時又與現代性的基本條件不相違背,這種基本條件包括必要的官僚製,以及人們投身於自己的私人事務的需要。
黑格爾認識到,一個現代共同體具有一係列真正的共同目標的觀念是很成問題的。在他看來,市民社會本質上是一個多元化的力量(PR,§§182Z,184,Z,185Z;VPRHO,567,570,574)。他認為,它的社會生活形式產生了不同的利益與觀點,這正是現代社會生活的特征。但是,他也認為,現代政治國家提供了某種製度框架,在這種框架中,現代社會世界的不同部分——實體性等級、貿易與工業等級與普遍等級——能夠走到一起,貿易與工業等級中的不同同業公會之間的利益衝突能夠得以克服。事實上,黑格爾認為,將這些不同的利益統一起來,正是國家的一個主要任務。
還有必要指出的一點是,黑格爾認為,共同體的共同目標本質上是特定的集體慎思過程的產物。它們之所以是共同體的共同目標,就因為它們是通過集體慎思的過程而形成的。在這一過程中,共同體力圖作為一個共同體來決定它的目標是什麽。事實上,正是通過這一集體慎思的過程,現代政治共同體才使自身形成了一個統一的政治共同體、一個具有一係列政治目標的政治共同體。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為這種過程的發生提供了某種製度結構,從而使這種集體慎思的過程成為可能。
現代政治國家作為一個重要領域,具有推進共同體的共同善的特征,但這並沒有窮盡它的所有特征。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最突出的特征首先表現在,它能使其成員追求私人利益,其次,它能將這些私人利益(“特殊性”)與共同體的共同善(“普遍性”)統一起來(PR,§260)。現代政治國家通過維護並支持與其不同的一個社會領域——即市民社會——使其成員能夠在這一領域之中追求他們的個人利益。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包含了這一領域,正因為這一特征,它能夠很好地與古典國家區別開來。當他說在這些國家中“特殊性還沒有解放出來”時(PR,§260Z;
VPRHO,717),他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古代國家並不包含市民社會領域,在這一領域中,人們被賦予了特殊性,“有權全麵發展與表達自身”。在黑格爾看來,古代國家也沒有“特殊性的自足發展……如果古代世界的國家中出現了這種發展,隻會導致倫理的墮落,也是它們垮台的最終理由”(PR,§184)。從這種觀點來看,現代政治國家最突出的一點就在於,它與古代國家不同,它包含了一個特殊性能夠“獲得解放”的領域(PR,§260Z;VPRHO,717)。
但是,對黑格爾來說,現代政治國家包含了一個能夠發展特殊性的領域,但這會導致另一個問題,即這種特殊性能否“重新恢複到普遍性,如整體的普遍目的”(PR,§260Z)。這裏事實上有兩個擔憂。第一個擔憂是,我們是否這樣理解現代政治國家,即它“調和”了共同體成員的私人利益與共同體的共同善。它能否提供一些機製以確保共同體的共同善與其成員的私人利益之間沒有根本的衝突?它能否提供一些機製以確保這些成員的私人利益與共同善之間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第二個擔憂是,現代政治國家是否有可能促使其成員推進共同體的共同善,同時又不需要放棄自己的私人利益。現代社會世界中的人是否能夠把公民的生活與資產階級的生活結合起來?①
當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把共同體的共同善與其成員的私人利益統一起來了,那麽他對以上這些問題的回答就是肯定的。他說過以下這段最值得追憶的話,這段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表達了這一點:“現代國家的原則頗具力度與深度,因為它承認主體性原則,實現極為自足的個體特殊性,同時,它又使特殊性回到真正的統一體之中,並在主體性原則中保持這種統一性”(PR,§260)。
到目前為止,我們一直在強調黑格爾對現代政治國家的製度方麵的理解所具有的獨特特征。然而,值得指出的是,除了製度方麵外,黑格爾對現代政治國家的理解也是很獨特的。黑格爾否認現代政治國家隻存在於一係列的製度之中,它還包含一個很重要的主觀維度。他認為,現代政治國家也是由他所說的政治傾向與態度(Gesinnung)所構成的,如果理解恰當的話,他認為這就是愛國主義(PR,§268)。當普通人帶著一定的態度在家庭和工作間中踐行日常活動的時候,他們就是現代政治國家的一部分。因此,對黑格爾來說,國家不隻是“外在的”(隻是一係列的政府機構),同時也是“內在的”(在我們的習慣與看法之中)。而且,為了使現代政治國家獲得全麵實現,絕大多數成員都必須展現一定的“政治態度”。他認為,這是現代政治國家存在於世的一種最重要的方式。
我們已經零星地考察過這種政治態度的內容,但是在當前的討論背景中再次予以考察是大有裨益的。“這種傾向一般來說是一種信任的傾向(可以變成有教養的觀點),或者意識到我所具有的真正的、特殊的利益可以在他人(這裏說的是國家)的利益與目的中得以保存與包含,我是作為一個個體處於這種關係之中”(PR,§268)。我們現在能夠明白黑格爾的意思。我的“真正的”利益,按黑格爾的意思來說,是我作為一個公民所具有的利益,同時我的利益處於政治共同體的共同善之中。我的“特殊的”利益,按黑格爾的意思來說,是我作為一個私人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因此,作為構成政治態度的信任,意思也就是相信政治國家的真正利益就在於推進我的真實利益與特殊利益。正是因為這種信任,政治國家才能按照如下方式得以組織,即它能使我過上一種既能把自己實現為公民也能實現為資產階級的生活。
在結束對黑格爾的基本國家觀念的闡述之前,我還想考察最後一點,黑格爾除了談及“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國家”之外,還談到了廣義上的國家,即政治組織共同體(politically organized community)。①按照黑格爾的理解,政治組織共同體不僅包括政治國家,同時也包括家庭與市民社會。因此,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國家隻是作為整體的共同體(黑格爾認為是頂點)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僅僅隻是一個組成部分而已。黑格爾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國家不等同於作為整體的共同體,家庭或市民社會也不等同於作為整體的共同體。但是,黑格爾認為,如果把國家理解為政治組織共同體,那麽它就等同於作為整體的共同體。他認為,理解作為整體的共同體,最恰當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一個政治組織共同體,看成廣義上的國家。最後,黑格爾認為,正是這種從廣義上理解的國家才是最基本的倫理與政治的統一體。
(二)現代政治國家的憲法
現在,我將略述黑格爾對現代政治國家的憲法(Verfassung)——或者說,規範結構——所做的解釋。我們已經看到,黑格爾認為立憲君主製是一種非常現代的政府形式,從理想層麵上看,現代立憲君主製包括了三個部分:君權、行政與立法(PR,§273)。讓我們依次簡單考察這三個部分。
根據黑格爾的說法,君權(或者說,君主權力)是由世襲的君主與眾多大臣組成的(PR,§§275,279-280,283)。黑格爾認為,君主是國家的首腦,他在形式上擁有政府中的最終決定權。他是政治國家的主權或最高權威的承載者與化身(PR,§279),是政治國家的統一性與個體性的標誌(PR,§279,R),是政治國家做出主觀選擇與決定的中心。國家的主要大臣對他提出建議——這些人都是一些專家,他們按照君主的意思,負責政策的製定以及啟動立法(PR,§§283-284)。盡管從形式上講,最終的決定權隻在君主那裏,但實際上是這些大臣而非君主執行著屬於君權的各部門的具體工作。黑格爾甚至說,君主的個人品質與他對自身工作的履行是(或者應當是)不相幹的。“在一個全麵組織起來的國家中,隻有形式上誰具有最高決定權的問題,君主製所要求是在眾多的‘我’之中,有一個人能做出決定;至於占據這個最高職位的人具有什麽樣的特殊品格,一點兒也不重要”(PR,§280Z;VPRHO,764;參見VPRW,161-163)。
君主真正的政治意義就在於,他是一個主體,共同體隻有通過他才能做出決定。黑格爾認為,君主是共同體自決的中心,是做出最終決定的地方。當君主說“我將會做某事”的時候,他就代表了共同體,他將自己的主觀性(他說“我將會做某事”的能力)賦予了共同體。因此,通過他,共同體能夠在形式上做出最終的決定。
黑格爾堅持認為,共同體的最終決定必須是由一個人(而不是一個集合體)做出的,這一點反映出了黑格爾對主觀性的堅持。他論證道:“主觀性隻有作為一個主體才能獲得它的真理,隻有作為一個人才能獲得它的人格”(PR,§279)。他認為:“所謂的道德人、社會、共同體或家庭,就其自身而言無論如何具體,都包含了一個個的人,這些人都被抽象地看成是其中的一分子。在這種道德人中,個人尚未達到其存在的真理”(PR,§279R).
從黑格爾關於君主的觀點一直追溯到他堅持主觀性原則背後的哲學根源,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支持這些觀點的哲學理由。然而,這並沒有使得黑格爾對君主製所做的辯護具有說服力。但是,黑格爾堅持認為,政治國家的主觀性必須通過單個的人得以實現,這種觀點真正奇怪的地方在於,在哲學史上,每一個哲學家都教導我們要去理解可以想象的各種主觀性,它們都不是通過單個的人而是通過團體而實現的。因此,有人在這裏會忍不住認為民主製——黑格爾明確否認這種政府形式,認為它不適於現代社會世界(PR,§§273R,279R,301,R;VPG,306-308/250-252,310-313/254—256)——有可能通過每個選民而實現主觀上自由的決定。在民主製中,個體主觀性的核心並不在君主,而在每個人自己,而黑格爾認為隻有前者才是最關鍵的。選舉行為是我本人做出的,但為什麽我會認為君主才代表了政治決定的最根本的主觀性呢?無論如何,即使我們承認黑格爾的看法,即政治國家的主觀性必須在單個的人那裏,也絕不會明顯地看出這個單個的人必須是君主。事實上,今天已經沒有誰會認為黑格爾對這一點的論證是有說服力的。然而,如果人們關心的是黑格爾政治國家內的權力分配,以及權力可能會如何分配,那麽人們所要擔心的不應是君主,因為他的權力受到了限製,而應當是官僚,他們才是黑格爾所認為的現代政治國家的真正的權力所在。
這很自然地將我們引向行政部門(行政權,die Regierungs-gewalt)——現代政治國家的官僚中心與管理中心。政府機構通過行政權就會使得共同體作為一個整體采取行動。按照黑格爾的設想,這一政府部門是由一群受過高等培訓的公務員與高層谘議官所組成的,他們主要致力於共同體的共同善(黑格爾的現代政治國家觀念有一個顯著的、卻又令人不安的特征,即他對公務員的奉獻精神與公德心極有信心)。行政部門的主要任務就是實施由立法機構製訂的法律,執行由君權所確定的政策(PR,§287)。行政部門也要負責同業公會的管理與監督(PR,§§288,289,R)。正如我們所見,行政部門包括了司法與公共權威,把它們看成是附屬性的權力(PR,§287)。這些製度既作為市民社會的機構發揮作用,也作為國家的機構發揮作用。當它們在私人領域中發揮作用時,能保護個體權利,將福利作為自己的目標,那麽它們就是市民社會的機構。當它們從國家中獲得自身的權威時,它們以維持某種一般框架為目標,這個框架為共同體提供一個特殊性的領域,那麽它們就是國家的機構。因此,行政部門是一個起調和作用的政府機構,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聯係起來(PR,§302)。它的任務就是要確保市民社會的製度一般能夠穩定運作(PR,§287),更具體地講,它的任務就是要確保那些具有自身特殊目的(PR,§§251,256)的同業公會不會把市民社會變成它們的利益服務的工具。
最後,立法機構(“立法權”,die gesetzgebende Gewalt)是負責製定法律的政府部門。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主要界定與保護財產權與立約權,因此是以法律的方式來確定私人領域的,並依靠國家來保護它(PR,§§212、217、298)。這一政府部門是由君權、行政、等級會議與公共輿論所組成的(PR,§300)。行政與君權都是在立法機器中起作用的部分,這一點正好表明了黑格爾總體上反對孟德斯鳩對權力分立的理解(PR,§§272R,300Z;VPRG,704)。黑格爾將政府分成不同的權力的動機並不是要保證每一種權力能夠相互監督與限製,相反,他期待政府的主要任務能得到全麵發展,並在製度上能夠得到表現(讓共同體能夠作為共同體去思考、決定與行為)。行政權與君權在立法機器中發揮積極作用,表明它們在製度上是相互重疊的。這一點恰好表明,黑格爾認為不同政府權力之間的相互關聯才是最重要的。他認為,如果沒有這種關聯性,本應是“單一整體”的政治國家就不能展現出這種統一性(PR,§272R)。
根據黑格爾的設想,等級會議是一個雙院製的代表機構(PR,§303)。上議院是由地主貴族的成員所組成,他們依據出身在這裏占有一席之地,從理想的層麵看,他們至少代表了一個作為整體的實體性等級(PR,§§305-307)的觀點。下議院由貿易與工業等級的代表所組成,他們是從同業公會中選舉出來的(PR,§§308-309),反映了市民社會所具有的各種不同觀點。
黑格爾認為,下議院的代表應當從同業公會中選舉出來,而非直接就是代表,他之所以這麽看,背後的根本原因就在於他的如下看法,即等級會議隻是要提供一個機構來代表共同體,並使共同體可以作為一個統一體來思考。根據黑格爾的理解,市民社會並不是一群私人的聚合,相反,它是由同業公會所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它代表了市民社會的不同部門(例如,商業、手工業等)(PR,§311,R)。黑格爾說:“如果我們稱代表之為代表,我們就應當是在一種有組織的、理性的意義上理解代表這一術語,這些代表就不應當是組成烏合之眾(例如,作為“沒有具體形態的一群人”)的那些個體的代表,而應當是重要的社會領域的代表,例如,代表了它的主要利益”。(PR,§303R)當黑格爾說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會所選出來的”(PR,§311),他講的正是這個意思。這也是黑格爾說如下這段話的理由:
隻要這些代表是由市民社會所選出來的,很明顯,當市民社會在選舉他們的時候,它就是作為其本來的狀態去行為的。這也就是說,它並沒有分裂成不同的原子式的個體,這些個體隻有在追求自己某個單一的臨時行為時才聚集到一起,隨後也沒有進一步的整合;相反,他們彼此內在關聯,形成組織、社區與同業公會,正是通過這種方式,這些組織、社區與同業公會才獲得政治涵義。(PR,§308)
等級會議應當是這樣的一個機構,共同體在這裏隻會思考共同善,這種觀念也促使黑格爾提出了如下觀點,即代表不應當因為這些社區或同業公會選舉他們,所以他們就成為了它們的代理人,為它們執行具體的任務,或者接受它們的具體委托。相反,他們要給予“普遍利益”以"根本性的支持”,即支持作為整體的共同體的善(PR,§309)。
黑格爾認為,等級會議形成了對政治事務進行公開討論的主要場所(PR,§309)。通過這一機構,公共觀點能夠得以澄清,能夠以製度化的方式得以表達,同時也能夠與行政權以及君權取得溝通。也正是通過這一機構,公民能夠了解政府的具體工作,從而也能夠逐漸把自己當成公民看待(PR,§§314-315)。
在黑格爾看來,現代政治生活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普通公民堅持理解並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黑格爾認為,等級會議使得這一點成為可能。普通公民通過在等級會議中發生的爭論與討論,從而能夠了解公共事務。正如法院公開審判能夠使公民了解司法係統的運作一樣,等級會議也會使公民了解政府的運作。普通公民可以參與一種更大的公共討論,它包括了那些發生在等級會議中的觀點交流與思考,這種更大的公共討論形成了公共輿論(?ffentliche Meinung),普通公民可以通過參與它從而參與到國家事務中來。值得指出的是,這種更大的公共討論本身就是現代政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PR,§§316-318)。我們已經考察了黑格爾關於現代政治國家的憲法觀念,下麵我將轉向由這一觀念所引發的另一個重要問題。
(三)“個體的使命就是要過一種普遍的生活”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做出了一個最引人注目的論斷,即“個體的使命就是要過一種普遍的生活”(einallgemeines Leben,PR,§258R)。所謂“普遍的生活”,黑格爾指的是,那種超越了家庭與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的生活,那種人們可以把自己實現為公民的生活。這種生活主要致力於共同善,更具體地講,致力於保護政治組織共同體。黑格爾斷言,過一種普遍的生活是現代個體的使命,這一斷言確實引人注目,但他還有另一個同樣引人注目的斷言,即現代政治國家有能力讓他們做到這一點。如果我們將這兩個斷言結合起來,我們就會預料黑格爾可能會持有這種觀念:現代政治國家應當按照如下方式加以組織,即讓普通公民最大程度地參與到國家的運作中來。黑格爾在講“普遍的生活”時,肯定會把普通公民的形象想象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這些成員在政治上積極主動,全麵參與政治生活並做出決策。但黑格爾實際上所持有的絕不是這種現代公民觀念。
黑格爾關於現代政治國家的觀念有一點是很突出的,即他認為普通公民的參與是非常有限的。與古雅典或羅馬共和國不同,現代社會世界的普通公民並不直接參與國家的決策。黑格爾的現代政治國家並不是一種民主製,而是立憲君主製,在這種體製中,真正的統治工作是由公務員來執行的。在黑格爾所描繪的國家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參與(例如,普通市民)僅限於選舉(通過同業公會)、交稅、參與公共討論以及(在國家危急時刻)參軍保衛作為政治組織的共同體(PR,§§299Z,311,316 —318;VPRHO,791)。事實上,黑格爾明確地說:“在我們的現代國家中,公民隻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國家的普遍事務”(PR,§255Z;VPRHO,709)。①
“公民隻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分享(現代政治)國家的普遍事務”,這一基本事實引發一個基本問題,即我們何以能夠說現代政治國家為普通公民提供了機會,讓他們能過一種普遍的生活,而黑格爾所說的這種普遍的生活具體是什麽。這一基本事實也提出了另一個基本問題,即在和解方案中,國家發揮了什麽樣的作用。在黑格爾看來,家庭與市民社會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它們均為普通公民提供了一個領域,普通公民能夠在這個領域中實現他們的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普通公民可以通過婚姻與生育全麵地、直接地參與到家庭中來。他們還可以通過找到工作並成為同業公會中的一員,從而能夠全麵地、直接地參與到市民社會中來。但是,正如我們所見,普通公民不能全麵地、直接地參與到政府事務中來。他們如何能夠在政治國家中實現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呢?政治國家從而何以能夠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呢?
為了處理這些問題,我們首先可以考察一下,為什麽黑格爾認為普通公民參與現代國家必然是有所限製的。黑格爾認為,現代民族國家的複雜性排除了公民的廣泛參與。現代國家治理已經變成了一個高度專業化、技術化的事情,它要求大量不同種類的具有行政管理技能的專家參與進來(PR,§290,Z;VPRG,689-690)。普通公民缺乏政府事務管理所要求的才能、技巧與訓練(PR,§301R)。更明確地說,現代政府要求官僚製。無論如何,現代民族國家實在是太大了,根本不適合於直接的公民參與(VPG,311/255)。
為什麽黑格爾認為政府的主要任務必須分配給一群公務員,另一個理由就在於,普通公民根本不想投身於政治國家。工作的需要以及家庭、朋友和私人計劃的要求都使得普通公民根本沒有時間參與公共事務。普通公民有太多的其他雜事要處理,不能把主要精力投身於政治。在現代社會世界中,無論是私人事務還是公共事務,都成了專任的工作。參與到同業公會中來,也就代表了普通公民不太願意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因此,黑格爾也就承認了貢斯當的一種觀點,貢斯當認為現代社會特別需要一種免於政治幹涉的私人生活。①如果要求所有公民都積極地、直接地參與政府事務(例如,他們相聚在相當於雅典公民大會這樣的一個機構中),哪怕拋開實際操作的可能性不談,這從現代的視角來看也會是一種不可接受的繁重負擔。更重要的是,這種要求也構成了對公民自由的一個嚴重限製:限製了公民以自己的方式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尤其是限製了公民選擇自己的行業與職業並以之作為生活重心的自由(PR,§206)。因此,黑格爾會否認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提法,即“一個建造得越好的國家,在公民的心目中,公共事務的重要性就遠遠超過了私人事務。”①盡管黑格爾非常崇拜古希臘和羅馬所展現出來的人們對公共生活的參與,但他並不認為現代社會世界能夠或者應當按照這種方式來建構,從而強迫公民按這種方式來生活(PR,§§185Z,206Z,260,Z;VPRHO,578,718)。他認為,現代個體過一種資產階級的生活,即過一種私人的、非政治的生活,是有可能的。
當然,為政府服務的那些專家也不是無中生有的。黑格爾認為,中產階級(Mittelstand)中的許多人想要投身於公共事務(PR,§297,R)。正是這些人進入了普遍等級,並在現代政治國家中作為治國之士而產生作用。有必要提及的是,從某種重要的意義上講,積極地、直接地參與政治生活是向所有普通公民開放的。黑格爾堅持認為,“(每個人)都可以進入到任何領域,包括普遍等級,隻要他具有相應的才能”(PR,§308R)。沒有誰——或者說沒有哪個成年男子——從一出生就被禁止參與政府服務
(PR,§291)。由於政府已經變得非常專業化,如果普通公民想要參與政府事務的話,那麽這也就是說,他是通過自己的自由選擇,從而使自己投身於公共服務。必須承認,這也就意味著普通公民的生活與公務員的生活發生了交換:一個投身於政府事務的人,不可能同時又過普通公民的生活。黑格爾可能會說,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才說這種選擇對普通公民是開放的。公務員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社會團體。
黑格爾在公務員(普遍等級的成員)與普通公民(貿易與工業等級的成員)之間所做的區分,恰好反映了他敏銳地意識到,現代中產階級很明顯包含了兩種不同的、相反的趨勢:一種是關心個人事務,另一種是關心公共事務。黑格爾所開展的部分工作就是嚐試為這兩種趨勢提供空間。在他看來,市民社會為那些追求私人利益的個體提供一個領域,而政治國家為那些投身公共事務的人提供另一個領域。如果說政府的專業化可以使那些追求私人利益的人能夠從政治的負擔中解脫出來,那麽它也可以為那些投身政治事務的人提供一個領域,他們在那裏能過上一種全心全意投身於共同體的生活。
這些考察澄清了一點,即黑格爾認為,普通公民不能全麵地、直接地參與政治國家的工作,這正是現代社會生活的一個基本的結構特征。從黑格爾的立場來看,現代政治哲學的任務就是要表明,既然現代政治國家要求官僚製,普通公民又不想過緊張的政治生活,那麽這些普通公民如何能夠過一種普遍的生活呢?我們有必要記住,對於黑格爾來說,主要的問題不是現代公民何以能夠過上公民的生活,不是資產階級的生活,而是說,現代公民如何能夠像公民一樣行為,而不是永遠隻是資產階級。黑格爾肯定會承認,與希臘城邦、羅馬共和國或者中世紀後期的城市國家所提供的政治參與相比,現代社會世界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參與是有限的,但是他會否認如下說法,即現代公民的政治參與是不重要的。他認為,現代公民所需要的是一種真正有意義的政治參與,它並不妨礙他們過自己的私人生活。他論證說,隻要我們進行正確理解,現代政治國家所產生的政治參與形式非常適合於普通公民(通過同業公會進行選舉、參與公共討論、交稅、服兵役)滿足這一需要。讓我們考察一下為什麽這麽說。
黑格爾認為,通過同業公會進行選舉代表了一種有意義的參與形式,這是因為它讓同業公會的成員在政府中能發出真正的聲音。他們所選舉的代表表達了他們的看法,這是他們作為同業公會的成員所共有的看法(PR,§§309,Z,311;VPRG,718)。在等級會議中,這些代表的存在就能夠確保他們的基本利益、價值與態度在協商過程中發揮作用,正是這種協商過程才使法律得以製定、政策得以采納(PR,§309Z;VPRG,718)。相比之下,如果按照地理區劃來選舉代表,那麽他們則代表了選區選民的各種不同的利益:這不能確保人們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所具有的獨特利益能被代表。個體投票權還具有如下劣勢,即它會減少每個人投票的重要性(同上)。通過同業公會進行選舉就更具有影響力。通過同業公會選舉還有最後一個優勢,即它可以把同業公會成員的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聯係並整合在一起(PR,§303,R)。黑格爾認為,個體投票權還會導致另一個不好的後果,它會把人們所具有兩種身份割裂開來,即公民“身份”與市民社會成員“身份”(同上)。作為個體進行投票也就是作為一個“原子”進行投票(同上)。黑格爾認為,這也就意味著“將市民生活與政治生活相分離,可以說使得政治生活懸而未決;因為它的基礎隻是抽象個體所具有的武斷意誌與觀點”(PR,§303R;參見§303)。然而,當人們通過同業公會進行選舉時,他們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來選舉的,他們在社會中占有一個確定的、有意義的位置。市民生活與政治生活以這種方式真正聯係在一起。
黑格爾認為,在現代社會世界中,參與政治事務的公共討論構成了政治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因為現代政治共同體本身就是通過對話的方式而形成的。政治共同體是通過對話才形成政治共同體的,因此參與對話也就是參與基本的政治過程。這一活動對於普通公民是開放的;盡管他們直接參與更大的公共討論,等級會議的討論隻是這一更大公共討論的一部分。而且,參與這一更大的公共討論與人們自己的私人利益是相容的,因為這一更大的公共討論是由一些具體的活動所組成的,例如讀報紙、就政治與公共事務與朋友、鄰居、同事和合作者進行交談。很明顯,它不需要人們廢寢忘食地參與。因此,參與公共討論是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它使人們有可能作為公民而行動,但同時又不需要完全被卷入到國家事務中去。
當然,關於這種參與形式有一個很自然的憂慮,即它不具有任何真正的政治意義,對政治國家的製度決定沒有任何影響。對此,黑格爾就引入了等級會議觀念。等級會議並不隻是讓公民對政府的工作有所了解,同時它也為公民提供了一個可以闡明自己觀點的機構,其中這些觀點正是使得法律得以製定協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PR,§§314-315)。等級會議作為一個調解機構發揮作用,將更大的公共討論帶入到現代政治國家製度的運作中來,同時賦予這一更大的公共討論以真正的政治意義。原則上講,正是這一機構使得普通公民能夠在現代政治國家中發出真正的聲音,使得現代公民不再隻是單純的旁觀者。
黑格爾非常現實地指出,納稅代表了一種非常適合於普通公民所處情境的公民參與形式(PR,§299R,Z;VPRHO,791)。這種說法是非常引人注目的,至少從表麵上看,納稅代表了一種“抽象的、無生命的、無靈魂的”政治參與形式(參見PR,§299Z;VPRHO,791)。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僅把納稅看成把人們辛勤勞動所得的部分收入交給國家,那麽納稅就是非常具體的。但是,如果把納稅看成是一種政治活動的形式,把它與直接參與政治決策製定的過程相比,那麽它就是很抽象的。納稅並不具有參與雅典公民大會所具有的那種轟轟烈烈的性質,它是非常乏味的。所以,納稅作為一種政治參與的形式並不令人滿意,這一點兒也不令人奇怪。
然而,黑格爾認為,正是納稅所具有的這種抽象性——缺乏廣泛的個人參與——才使得它非常適合於普通公民所處的情境。①相比其他更直接的政府服務形式,納稅具有很大的優勢,它能夠給國家以支持,同時又能夠讓普通公民過自己的私人生活。
當然,從資產階級的立場來看,稅收隻是外在的政府施加在人們身上的沉重負擔。資產階級交稅的唯一理由是為了避免逃稅而帶來的製裁。但是,根據黑格爾的觀點,如果我們站在公民的立場(現代政治國家,特別是等級會議所造就的、適用於現代的一種立場)來看,這將會提供一種完全不同的理解方式。從這種立場來看,要求人們納稅的機構並不是一個外在的、異化的製度,相反,它是共同體的政治組成部分,公民正是這個共同體的成員。至少從理想的層麵來講,一個人所交的稅收所支持的目標,正是他作為共同體的一員所共同享有的目標。從公民的立場來看,稅收不是負擔,相反,它是民族共同體從自身中收集資源以支持自身的一個手段。稅收使得民族共同體有可能成為自給自足的。黑格爾認為,作為一個公民,如果他被逼著去納稅,那麽他也就並不是在納稅;一個納稅的原因就在於,他支持稅收製度,支持確定稅收的協商過程,同時支持稅收所指向的共同目標。一個人交稅的原因就在於他支持國家。
在國家存亡的時刻去服兵役代表了一種非常具體的公民參與形式。為了政治組織共同體,人們會被要求放棄自己的私人追求、拿起武器,哪怕時刻有生命之虞。黑格爾認為,在正常情況下,國家不會要求普通公民服兵役。他指出,保衛國家一般是職業軍人的責任(PR,§§325,326,R,327,Z,328,R;VPRG,736)。這種勞動分工使得普通公民可以在正常情況下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讓自己受到來自服兵役的幹擾。但是在民族危急時刻,普通公民可以被號召去參軍:“隻要國家的獨立自存受到威脅時,所有公民都有義務集結起來以保護它”(PR,§326)。黑格爾認為這種服務形式是有意義的,因為當人們保衛祖國的時候,他們才會認識到對祖國所負有的義務有多深。由於人們生活在共同體之中,並接受了共同體的生活形式,所以他們對祖國就有了義務。為了政治組織共同體,隨時準備犧牲自己,正是在這一過程中,人們以一種特別鮮活、敏銳的方式認識到自己就是這一共同體中的一員,把共同體的存在與獨立看得比自己的生命還重要。
現在讓我們回到這個問題上來,即根據黑格爾的看法,現代政治國家何以能夠使普通公民過上一種普遍的生活。我們可以很坦然地說,現代國家可以提供我們剛才所考察的那些公民參與形式做到這一點。黑格爾認為,在國家的生存受到威脅的時候,參軍就代表了普通公民要過的普遍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他認為,交稅與參與公共討論也是他們的普遍生活的組成部分。理解黑格爾有關普遍的生活的看法,很關鍵的一點就在於,過這種生活主要並不是說能履行一係列特別的政治行為,而在於首先,能確定政治組織共同體的共同目標;其次,逐漸把自己在市民社會中的活動看成是支持政治組織共同體的方式。因此,現代政治國家何以能夠使普通公民過一種普遍的生活的問題就被歸結為另一個問題,即現代政治國家如何能夠使普通公民首先確定政治組織起共同體的共同目標,其次把自己的私人追求看成是支持這一共同體的方式。
事實上,我們已經考察了黑格爾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為了回應第一個問題,黑格爾可能會說,現代政治國家通過提供一係列製度結構——特別是等級會議——使普通公民理解並確定這些共同目標,並將自己看成公民。據此,普通公民就有可能確定政治組織共同體所具有的共同目標。他可能還會說,現代政治國家提供了一些結構——立法機構——共同目標就是根據它們而形成的。為了回應第二個問題,黑格爾可能會說,現代政治國家通過提供一係列製度結構——行政機構——能夠確保在家庭與市民社會中執行的私人活動會支持這一更大共同體的目標與存在。據此,普通公民就有可能能夠把自己的私人追求看成是支持政治組織共同體的方式。他可能還會說,等級會議的一個功能主要就是能夠使普通公民從這一方麵進入到行政權力的運作中去。
當黑格爾談及“過普遍的生活”時,他心中所想的部分意思就是做如下這些事情,例如參與對政治事務的公開討論、交稅、在民族危急時刻參軍。當他談及“過普遍的生活”時,他心中所想的部分意思就是確定政治組織共同體的共同目標。但是,當他談及“過普遍的生活”時,他心中所想的最獨特的事就是,帶著一定的心境在家庭與市民社會中完成一些日常活動。人們可以把這些活動既看成是自己的私人追求,也可以看成是政治組織共同體——自己正是這一共同體的一員——實現自身共享的生活方式的途徑。人們參與這些活動不僅為了自己,或者為了自己的家庭,也是為了政治組織共同體本身。人們在自己的私人生活中“意願地普遍著”(參見PR,§260)。
因此,黑格爾關於普遍的生活的看法就是,人們所過的生活有可能是普遍的,但同時也是資產階級的。也可以說,人們所過的生活盡管是資產階級的,但它同時也是普遍的。黑格爾認為,現代政治國家調和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的最終方式就是,它有可能使人們過上一種既是資產階級的又是普遍的生活。人們過普遍的生活,就把自己實現為國家的成員,即公民。人們過資產階級的生活,就把自己實現為個體,即追求私人利益的人。人們過一種既是普遍的又是資產階級的生活,那麽在這種生活中,個體性與社會成員身份就得到了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