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總是為離婚的陰影所縈繞。婚姻有可能會崩潰,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的婚姻也確實在崩潰,婚姻的這一特征給人帶來一種失望之情,這種失望之情也會讓人們對婚姻製度本身產生懷疑。我們如何能夠接受這種一樣充滿風險的製度呢?我們如何能夠接受這樣一種如此脆弱的製度安排呢?離婚所擊碎的這些希望與期待並不隻是主觀上的(僅僅是隱秘的、私人化的或心理上的),它們是由製度的本質所產生的。婚姻本身承諾了一種天長地久。黑格爾的如下這些話都表達了這種意思,他說,婚姻“應當堅若磐石”(PR,§176Z;VPRHO,555),它“從本質上講就應當是堅固的”(PR,§163Z;VPRHO,519)。為什麽說離婚的可能性並沒有違背製度自身所蘊含的天長地久的承諾呢?為什麽說離婚並沒有表明婚姻製度本身存在著很深的缺陷呢?

黑格爾通過深究這種製度的本質來回應這一擔憂。他說,婚姻本質上是一種情感統一體(盡管不是唯一的)(PR,§176,Z;VPRHO,554)。愛是將妻子與丈夫聯係起來的最基本的紐帶(PR,§158)。但是,他認為,感情在本質上是偶然的(PR,§§163Z,176;VPRHO,434)。將妻子與丈夫聯係起來的愛終究會死去,兩個人最後形同陌路(total entfremdt)

(PR,§176)。這並不是說,結了婚的人沒法采取一些手段去維持他們的愛,也不是說,他們隻能任由命運的安排。夫妻可以努力避免一些可能會對他們的婚姻造成威脅的環境,共同麵對與解決他們無法避免的一些障礙。好婚姻中的配偶都是這麽做的。但是,對於任何一對配偶來說,他們是否會采取這些方法,完全是一件偶然的事情。他們最終能否成功也是一件非常偶然的事情。哪怕是努力經營的婚姻也有可能會失敗。因此,“由於婚姻包含了情感,它不是絕對的,而是不穩定的,它本身就包含著解體的可能性”(PR,§163Z;VPRG,434)。

如果一對配偶最終真的形同陌路,那麽婚姻的內在紐帶就斷裂了,被認為是精神與情感統一體的婚姻也就崩潰了。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必須同意離婚(PR,§163Z;VPRG,434)。這也正是黑格爾說如下這句話的原因。他說:“婚姻確實應當堅若磐石,但是這種堅固性並不是一種束縛性的義務”(PR,§176Z;VPRHO,555)。同意離婚隻是代表了以官方的形式公開承認如下事實,即配偶雙方的分歧已經無法彌合,婚姻已經崩潰。

根據黑格爾的看法,任何一個婚姻是否真的走到這個地步,最終要由一個中立的、製度化的、有權威的第三方(例如,教會或法庭;PR,§176Z)來決定。他反對如下看法,即隻要人們不再想維持這段婚姻,就應當允許他們離婚。他進一步認為,那些暫時性的衝突與分歧,無論它們有多麽痛苦,都不能構成離婚的理由。如果允許某對配偶離婚的話,那麽他們之間的不和必須是全麵的——即深層的、廣泛的和不可化解的,沒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黑格爾對離婚的看法絕不是自由主義式的,但是,他認為,如果這種(主觀)條件在(客觀上)獲得了滿足,那麽,配偶離婚就應當被允許。黑格爾寫道:“正如人們不能因為強迫而結婚,隻要人們在想法上和行為上都已經彼此反對、相互敵視,那麽不能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法律的或實際的紐帶,他們就必須結合在一起”。(PR,§176)

黑格爾認為,使婚姻具有吸引的特征以及使婚姻變得非常脆弱的特征之間存在著緊密關聯,隻要我們理解了這一點,就能夠接受存在離婚的可能性。婚姻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於它是一種情感統一體,也正因為它是一種情感統一體,所以它才是脆弱的。婚姻的偶然性源於情感的偶然性(PR,§163Z;VPRG,434)。由於婚姻是一種情感統一體,那麽婚姻的長久就難以得到保證。黑格爾說:“由於婚姻建立在主觀的、偶然的情感基礎之上,它就可能會解體”。(PR,§176Z;VPRHO,554)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離婚可能會被禁止,但是,即使這樣,也不能確保婚姻作為一種情感統一體能夠長久存在。由於婚姻是一種情感統一體,所以我們最多隻能說它是差不多不可解體的,而不能說它是絕不能解體的。無論如何,離婚的真正悲劇性不僅在於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配偶之間的全麵分裂,同時也在於他們在離婚之前就已經彼此疏遠。

因此,在黑格爾看來,如果我們要想全麵理解婚姻的本質,那麽我們既要理解婚姻製度總是期待著天長地久,同時也要理解我們根本不能確保這種期待能夠實現。他認為,隻要我們理解了為什麽不能確保這種期待能夠實現,那麽它也就不再讓我們困惑。雖然我們還是會對一些具體的離婚情況感到傷感,或者對經營婚姻總是失敗這種一般性事實感到傷感,但這種失望之情不會導致我們對婚姻製度產生懷疑。相反,我們對婚姻製度的理解能夠提供一種視角,從這種視角出發,我們就能夠忍受這種失望之情。由於我們理解到,婚姻的本質之中包含著形同陌路的可能性,那麽我們對婚姻的破裂也就不再那麽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