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治生活的一個最令人困擾的特征肯定是戰爭現象,它所帶來的恐怖眾所周知。關於戰爭的事實——會發生戰爭這一事實——很明顯給和解方案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們如何能夠與一個發生戰爭的社會世界取得和解?對於黑格爾來說,這一問題的出現是相當尖銳的,因為他認為戰爭並不是對和平與和諧規則的背離,相反,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種一般特征。這並不是說,黑格爾否認戰爭的恐怖,或者對國家之間的武裝衝突拍手歡呼。①這更不是說,黑格爾通常讚同軍國主義,認為國家應當積極主動地尋求戰爭。他並沒有這樣認為。相反,黑格爾認為,戰爭與和平一樣,都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種一般特征。就像柏拉圖一樣,黑格爾認為戰爭是人類存在的一種永恒特征。在他看來,戰爭在現實的國家生活中發揮了一種核心作用,這是政治哲學應當認真對待的一個事實。他的如下看法是非常合理的,即如果我們必須與現實存在的現代社會世界取得和解,那麽由於現代社會世界是一個會發生戰爭的地方,我們也必須與這個地方取得和解。
如果我們把黑格爾的表達順序顛倒過來,我們就會認為黑格爾對戰爭的解釋是分為兩個階段展開的,第一個階段與國家之間的外部關係有關,第二個階段與國家的內部生活有關。第一條論證路線源於普遍存在主權國家這一事實。黑格爾認為,主權的要求排除建立一種國際組織(黑格爾心中所想的,正如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出的“和平聯盟”)的可能性,這種國際組織能夠保證國家之間可以和平地解決紛爭(PR,§§324R,333,R)。他認為,主權國家多元存在的要求也使得不同的國家不可能形成一個共同的、主權性的世界國家,它可以避免戰爭的爆發。
黑格爾信奉主權原則,這主要源於他信奉政治獨立自主的原則。我們說一個國家是“主權國家”,也就是說,它是獨立的,在它之上沒有一個更高的機構具有權威與權力監管它的行為;事實上,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是自主立法的(PR,§333)。①黑格爾認為,如果國家要實現政治上獨立自主(與自由)的善,它們就必須是主權國家。如果某個國家隸屬於另一個更高權力的權威,那麽它就不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它的公民也就不能享受作為這一獨立自主的政治共同體的成員之善。對於一個放棄了主權的國家來說,它也就放棄了能夠為其成員提供的最高善,成員們能夠享受的最高的實際善。因此,黑格爾的結論是,主權是國家必須予以保留的。
黑格爾提出了兩個理由,以反對世界國家存在的可能性。第一個理由是,存在著眾多民族,每個民族為了實現自身獨特的“人類學原則”(an-thropological principle)——表達自身獨特的生活形式的原則——都需要建立自己的國家(VG,59/51-52)。一個將所有國家都包括在內的世界國家的存在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不讓各個民族表達自身獨特的人類學原則。
第二個理由源於黑格爾的一個假定,即國家就其本質來說是個體(PR,§§321-324,324R,Z;VPRG,735)。當黑格爾說國家是“個體”(In-dividuen)時,我們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並不是說它們是在個體的人這種意義上的個體。例如,他不會認為國家是良心的主體;也不會認為國家是具有一些心理現象(如疼痛、顏色)的主體。當他說國家是個體時,這包含了如下觀念,即任何政治組織共同體都有自身的目的,然後根據這一目的將不同的個體結合起來形成一個集合體。政治組織共同體的目的與作為其成員的具體的個人的目的完全不同,但是,其他國家也有自身的目的,那麽從這些國家的角度來看,這種目的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種獨立的、特殊的目的。黑格爾說國家是個體,還包含了另一種觀念,即國家可以把自身設想為個體,因為它們可以把自己設想為單一的、獨立的和有主權的實體(參見PR,§324)。①
無論如何,黑格爾認為,由於國家是個體,它們也就需要其他的個體(如其他國家),這樣它們就能夠將彼此區別開來,同時獲得其他個體的承認(參見PhG,145-155/111—119)。黑格爾信奉一個普遍的哲學觀點,即隻有當個體(個體人或個體國家)能夠被與自身不同的其他個體所承認時,它們才能夠將自己全麵實現為個體。②在黑格爾看來,某個人或國家成為個體的部分意思就在於,它能夠為其他個體所承認,同時也認識到自己與其他個體是不同的。因此,建立一個世界國家意味著消解了一個條件——其他國家的存在——而世界國家要將自身全麵實現為一個個體性的國家時,這個條件又是必須存在的。因此,世界國家不僅是不可取的,而且它壓根兒也不會存在。
因此,在黑格爾看來,國際關係的基本環境就是:各個國家都具有主權,在它們中間沒有一個更高的權力,能夠對它們的爭端以和平的方式做出裁決。主權國家之間能夠通過一些協議去避免以暴力的方式解決爭端,但是,由於沒有一個國際機構具有履行這些協議的權威與權力。因此,這些協議的約束力最終依賴於具體國家的意誌,所以是偶然的(PR,§333)。黑格爾的結論是,當國家之間麵臨著嚴重的衝突,又沒有辦法通過和平的手段予以解決,那麽除了戰爭之外別無他法(PR,§334)。黑格爾認為,戰爭的可能性是由國際關係的基本環境所造成的。
黑格爾還認為,國際關係的基本特征不僅使戰爭成為可能,而且使戰爭成為現實,戰爭會切實地發生。我們在這裏要理解黑格爾這一觀點所具有的一般性的程度,是很關鍵的。在黑格爾看來,發生任何一場具體的戰爭,都隻是一個偶然事實。也就是說,這場戰爭也有可能不會發生;或者發生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並不在於國際關係的基本結構。相反,作為一個一般性的事實,戰爭終將爆發,這一點並不是偶然的。黑格爾認為,爆發戰爭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必然特征,它的必然性可由如下事實加以解釋,即國際關係的基本性質。另外,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獨特利益,它們很容易與其他國家的特殊利益發生衝突。正因為如此,偶然性必然出現,這種偶然性實際上必將導致戰爭(PR,§334)。
黑格爾對戰爭必然性的第二條論證路線源於他的如下看法,和平的廣泛存在將會產生有害的後果(PR,§324,R,Z;VPRG,733-734)。他認為,如果國家經過長期和平,那麽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就會受到損害。個體越來越投身於市民社會的個體追求,將自身看成是獨一無二的私人與市民。他們不再看重政治共同體的價值,開始忘記了財產與生命所具有的有限性與偶然性的特征,賦予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以更多價值。黑格爾認為,這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個體會每況愈下,因為他們已經不再將自己完全實現為公民,政治組織共同體也會每況愈下,因為它已經不能享受其所具有的最典型的生活形式。最後,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界限會變得模糊不清,同時存在著國家將消融於市民社會的危險。
黑格爾認為,戰爭具有糾偏的功能。當個體看到自己的祖國被敵人入侵時,生命與財產的有限性和偶然性也就必然不再是一種抽象(PR,§324,R,Z;VPRG,733-734)。當針對自己的國家的一些規定威脅到他們的個體追求時,個體也才能夠理解,唯有國家的存在,他們的個體追求才是有可能的。當國家的獨立與主權受到挑戰時,個體就能夠認識到,他們共同的生活形式處於危險之中,因而最終能夠理解他們作為公民所具有的利益。正是在這些時刻,個體學會了理解國家的價值。他們能夠理解,國家的存在是他們獲得個人目的與福利的前提條件,國家的共同生活形式才是他們應當認為有價值的東西——事實上,他們應當認為,相比追求個人目的與福利來說,國家更具有價值。黑格爾認為,也正是在這些時期,政治組織共同體才恢複了倫理生活上的健康狀態。
黑格爾還認為,在戰爭時期,國家才以最明顯的方式將自身建構為不同於市民社會的東西,也是優於市民社會的東西。在戰爭之中,處於危急狀態的不是生命與財產(這是市民社會的主要關注對象),而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國家政治製度和共同生活的存在(PR,§324R,Z)。①在黑格爾看來,即使永久和平是可能的,但它也不值得欲求,因為國家內部生活的維持要求戰爭的存在。我們在這裏必須特別注意,黑格爾對戰爭的解釋並不是要表明戰爭是好東西。他想說的是:“戰爭不應當被看成是一種絕對的惡”(absolutes Uebel;PR,§324R)。也就是說,他承認戰爭是一種惡,但否認它是一種絕對的或無可救藥的惡。我們剛才所考察的兩種論證路線均要確證如下看法,即戰爭是一種我們能夠忍受的惡。
第一條論證路線力圖表明,為了國家存在,戰爭是我們必須付出的代價。這並不否認如下事實,即戰爭的出現是一種必須償還的代價——一種必須償還的可怕代價。黑格爾相信,善必須通過戰爭得以保存,在特定環境下,對國家特別重要的善(例如,政治上的獨立自主,以及過上一種一般生活的可能性),也隻有通過戰爭才能得以保存,相比被戰爭所威脅的市民社會的善(生命與財產)來說,這些善更為優越。黑格爾認為,對國家特別重要的善優於市民社會的善,這也正好表明了黑格爾在某一方麵與古代人站在一起,反對現代人。同時也解釋了他如何回應人們對他提出的一個反對意見,即黑格爾論證了戰爭是國家存在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後果。但這一論證本身又提供了一個反對國家的論證,因為國家的存在需要戰爭,而戰爭又會摧毀國家。
黑格爾的第二條論證路線力圖表明,盡管戰爭是一種惡,但戰爭事實上又具有一種潛在的好處,從而使我們能夠接受戰爭。它的意思並不是說,國家為了維持自身倫理生活的健康,必須參與戰爭(PR,[13),相反,它要提供一種方式,以使我們能夠理解國家參與到戰爭之中這一普遍事實。這條論證路線力圖確立如下觀點,即戰爭有可能造就真正具有價值的東西:得以全麵實現的公民生活和國家倫理生活的健康狀態。它假定了,除了戰爭之外,這些好處是不可能獲得的。它還力圖表明,戰爭有可能使人們能夠理解一些具有根本意義的東西:他們是特定政治組織共同體的成員,相比保存他們的財產或個體生存來說,他們賴以生活的政治共同體的存活具有更根本的重要性。隻要我們抓住了戰爭的代價是可補償的,戰爭具有肯定性的一麵,那麽我們就能夠接受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