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場所安全的理解

安全是一種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以依附於一定實體存在而具備相應的意義,是實體存在的一種屬性,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當安全依附戒毒場所時,就是常說的場所安全。一直以來,戒毒場所安全以實現“六無”為目標(無毒品流入所內、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無非正常死亡、無所內案件、無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疫情)。因此,對戒毒場所安全工作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沒有這六類事故發生,作為過程而存在。

戒毒場所承擔著教育戒治吸毒人員的重要任務,尤其是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收治的戒毒人員許多是多次吸食毒品,或者是不願意自行戒除毒癮,不願意接受社區戒毒,抑或是在社區戒毒期間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吸毒成癮人員。戒毒場所的職責就是在政府統一指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指導思想下對戒毒人員實施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和關懷救助,切實幫助他們戒除毒癮,使其不再複吸,確保社會和諧與穩定。因此,確保不發生毒品流入所內,是社會賦予戒毒場所的神聖使命和光榮職責。作為收治戒毒人員的場所,在公安機關轉送戒毒人員入所後,必須保證其在所內得到有效的戒毒治療,不能讓其有逃離出所的可乘之機,以致逃避戒毒治療,否則,就不能發揮戒毒場所的社會職能。在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所內,通常對戒毒人員施行管理教育、習藝勞動、康複訓練等多種戒毒治療措施,同時確保戒毒人員生命安全、健康權利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讓戒毒人員身心健康和回歸社會後有一技之長,不能發生戒毒人員在所內非正常死亡事故,否則,就會在戒毒人員親屬中、在社會上引起不良影響。在組織戒毒人員從事生產勞動時,必須確保生產安全,不能發生安全事故。民以食為天,戒毒場所同樣需要。充分保障戒毒人員生活物資的儲備,確保其吃熱、吃熟、吃得衛生,不能發生重大疫情事故。在戒毒所內更不能發生各類違法案件,不能讓戒毒場所成為二次違法甚至犯罪的現場,這些是戒毒場所的底線,也是對戒毒場所工作考核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須確保戒毒場所安全。

對場所安全的理解還應從過程來看,場所安全是一個動態平衡過程,隨時間變化呈不同狀態,與戒毒場所所處內、外環境有著密切聯係。具體而言,場所安全一方麵應是沒有外在威脅、免受外界侵害;另一方麵是場所內部人員沒有生命財產安全威脅,場所設施牢固可靠,不存在安全隱患和輿情炒作等現象。由於社會現象千變萬化,國際國內形勢紛繁複雜,場所安全適時變化,因此,場所安全以“六無”為目標,但不局限於“六無”,尤其是隨著收治人員結構、成分的變化,也將賦予場所安全新的內涵。

二、場所安全的法理依據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斷發展的內在要求推動下,執行了半個多世紀的勞教製度廢止了,強製隔離戒毒應勢而生,且在前行中不斷進入正軌。

自2008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頒布實施以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承擔了對戒毒人員的依法再社會化,已成功挽救了一批又一批的吸毒人員,使之重入社會,這是國家賦予戒毒場所特殊的使命和責任,是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一,確保戒毒場所安全是法律法規賦予戒毒場所職能的內在要求。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禁毒法》,其目的就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而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所在預防犯罪、確保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中具有不可低估的積極作用,如果沒有戒毒場所的安全,社會穩定也將受到極大影響。《禁毒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進入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禁毒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這些是法律基於戒毒場所的安全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賦予戒毒場所的權力。

2011年6月26日,國務院《戒毒條例》頒布實施,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其目的是:“為了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因此,戒毒場所沒有足夠的安全穩定為基礎,怎麽能有效戒除吸毒人員的毒癮,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呢?《戒毒條例》還進一步規範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細化了入所檢查、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等方麵的相應製度,其目的是要確保場所安全,為社會穩定做貢獻。

201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127號令《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施行,對司法行政機關如何規範開展強製隔離戒毒工作予以明確,目的是有效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從戒毒人員收治、管理、教育、治療康複等各環節明確了戒毒場所工作職責,切實彰顯了場所安全的重要性。

2013年9月2日,司法部、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下發的公通字〔2013〕32號《關於印發的通知》,以及後續的司法部戒毒管理局下發的其他有關教育戒治、所政管理、康複訓練等方麵的文件精神,都是緊緊圍繞場所安全來展開,旨在確保場所安全的底線標準不能動搖。

第二,場所安全是社會“公理”的需要。一是結合戒毒工作發展史來看,禁毒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製、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製,納入黨政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禁毒法》將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強製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的勞教戒毒統一為強製隔離戒毒,備受國際人權爭議的勞教製度終於在2013年年底廢止,但無論何種戒毒措施,其場所安全穩定都是最基本的要求。二是就當前強製隔離戒毒工作的執行程序來看,戒毒人員被決定強製隔離戒毒並沒有經過一定的司法程序加以確定,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決定後執行,限製戒毒人員人身自由,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和質疑,給強製隔離戒毒安全穩定工作留下口實。三是從社會層麵來看,盡管法治在不斷進步,法律總是落後於社會的發展,不能窮盡社會所有當下之事,因此,在法律法規還不盡完善的情況下,如果戒毒場所發生戒毒人員生命安全事件,極有可能導致家屬不理解、社會不讚同,引起強烈的社會關注,如果再有不良媒體的推波助瀾,更容易釀成影響極壞的惡性事件,給場所帶來極大危害。四是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凡事都有可能迅速發酵和膨脹,尤其是針對戒毒人員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而言,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一旦發生涉及場所安全的事故,社會關注度極高,心理天平容易朝向戒毒人員群體一方傾斜,導致處理難度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五是當前強製隔離戒毒工作呈二元管理現狀,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都在開展吸毒人員強製隔離戒毒工作,為確保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工作在法製軌道上有效運行,推動新形勢下戒毒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場所安全依然顯得十分重要,而作為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四種戒毒措施之一的強製隔離戒毒,戒毒人員失去人身自由的處罰較其他措施更為嚴厲,每天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生活、學習和勞動,隨時都可能滋生各種不安全因素。因此,為了更有效地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必須確保場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