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矯治的概念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意見》指出:“教育戒治戒毒人員,幫助他們戒除毒癮,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職責。教育矯治、戒毒醫療和康複訓練是教育戒治的內容和手段。”這一規定符合《禁毒法》《戒毒條例》的宗旨,體現了立法精神,是戒毒場所當前與今後一定時期的主要工作任務與職責,教育矯治作為一個專用名詞引入戒毒場所,是從勞動教養工作延續而來的,在2005年司勞教字172號《勞動教養人員教育矯治質量評價試行辦法》中明確提出教育矯治,此後在勞教工作中一直沿用。2013年勞教製度廢止後,在戒毒工作中繼續沿用。現在教育矯治概念的內涵在不斷豐富,外延範圍在不斷清晰,逐漸成為戒毒場所固定的專用名詞。目前,司法行政強製隔離戒毒係統的同仁們對教育矯治還沒有一個成熟的定義,可以從教育的含義與多年戒毒實踐矯治吸毒人員的經驗中引申與總結。一般意義上的教育是指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發生的促進個體的社會化和社會的個性化的實踐活動。矯治,顧名思義是矯正、治療的意思,把兩者結合起來,可以把教育矯治理解為教育矯治是戒毒場所在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的過程中,戒毒民警運用適當的教育方法,采取一係列科學專業的手段,對戒毒人員實施行為、心理、人格等矯正與治療,使其發展成為一個正常社會人的過程。
二、影響教育矯治效果的因素
在戒毒場所特殊條件下發生的教育矯治活動,是一個相對獨立、相對封閉的係統,要達到教育矯治的預期效果,有幾個因素值得深入研究。
1.教育者因素的影響
在戒毒場所,戒毒民警根據崗位職責可以把民警分為管理民警與民警教師。《禁毒法》明確界定吸毒人員為“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管理民警作為管理者和執法者,承擔的是引導、促進和規範個體發展的任務,具有懲戒和救治的作用。民警教師承擔的是戒毒人員教育的職責,根據戒毒人員認知規律、生理、心理和行為特點,科學安排教育內容,針對性地選擇教育方法,具有教育和挽救的作用,教育者素質的高低,對教育矯治質量有很大的影響。
第一,要把教育者(民警教師)從民警隊伍中分離出來,任何教育都有其內在規律,對戒毒人員的教育矯治也不例外。按照《綱要》的要求進行9個方麵分類,共設法律常識、思想道德、心理健康、文化素質、戒毒常識五門課程,民警教師也要按這個劃分,才能因材施教。
第二,要加強民警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民警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是戒毒場所的當務之急,這是戒毒工作的內在要求,從戒毒人員的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來看,戒毒工作需要專業人才,尤其需要醫學、教育學、心理學、法學等專業人才,以調整優化隊伍的結構。
第三,戒毒民警的素質需要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與提升。現有的戒毒民警是從過去的勞教民警沿襲而來,工作從勞教轉型到戒毒,內容不同、要求與標準提高了,更加專業化了,民警隊伍的素質也必須向專業化方向轉變。
第四,民警向專業化方向轉變是漸進的過程。在轉變的過程中,除了引進專業人才和招錄專業人才外,更重要的是把現有民警轉到專業化方向。可以組織民警自學,組織外派學習,或者請專家到所培訓,鼓勵參加研究生學曆提升,或者開展內部業務交流,請一些有實踐經驗的專家培訓交流,起傳幫帶的作用,尤其是加強所級領導班子的專業化建設是關鍵性的,現在的戒毒工作不能由外行來領導和管理內行,否則“以人為本、科學戒毒、關懷救助、綜合矯治”的戒毒工作原則會落空。
2.“學習者”因素的影響
學習者為受教育者,教育矯治的受教育者為場所內的戒毒人員,作為特殊的教育對象,戒毒人員這個學習者有其獨特性。
(1)人格特點的特殊性。吸毒者的人格特征是其感染吸毒行為的關鍵個體因素。有關研究發現,依賴性人格,情感自控能力弱的個體,處於負性情緒下的個體易於染毒,其人格特征是無責任感,無羞恥感和行為的衝動性,較少顧及法律和倫理道德的限製,情感淡薄而冷酷無情,對自己的責任有眾多的辯解理由,判斷力差,缺乏內省與道德自治,尋求刺激。
(2)畸形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從吸毒者形形色色的原因分析來看,雖然具體原因五花八門,但究其終極原因還是人生觀、價值觀的傾向性態度以及對價值的判斷和選擇問題,吸毒行為本身是畸形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吸毒者往往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在金錢至上、享樂主義的驅使下,追求物質和感官享受,形成極端的個人主義和絕對的自由主義,一旦外部誘因出現,就很可能衝破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吸毒者扭曲的欲望與實際生活狀況,個人努力的程度和能力與社會發展、個性的缺陷、認同對象之間形成了深刻的衝突。
(3)早期經曆與生活方式。對吸毒人員的調查發現,早期經曆往往與吸毒有很大關係,吸毒者往往過早進入社會,進入不良的交際環境,沾染惡習是一個普遍特點。吸毒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染毒的年齡小,相當一部分吸毒者在吸毒之前有違紀違法情形,與既有的吸毒者交往,也是吸毒人員早期經曆對吸毒行為的影響。因為這樣的早期經曆,過早輟學或終止學習,無所事事,遊手好閑,結識一些不務正業的社會青年,經常出入娛樂場所,尋求刺激,不同程度的染上吸煙、喝酒以及賭博的惡習或者好勇鬥狠。
(4)生理特征。吸毒人員初始吸毒,往往是因為個人價值觀扭曲和外部原因造成,然而一旦成癮後,不但腦功能發生改變,結構上也會在相應時期發生變化。傳統上,這種異常行為被認為是成癮者自身品行不端,但近年的研究表明反複地使用成癮性藥物,會導致大腦的持久改變,擾亂了人體正常的生理平衡,改變了一個人的認知功能和行為方式。目前認為吸毒是一種慢性複發性的腦疾病。集中體現在身體的耐藥性以及撤藥症狀(俗稱上癮)、心理依賴性等。
3.實施過程中關聯因素的影響。
《綱要》規定的教育矯治的內容豐富,方法多樣,而且在實施的過程中,內容與方法交叉,相互影響。《綱要》明確規定教育矯治的目標:通過綜合運用各種教育矯治方法和手段,幫助戒毒人員認清毒品危害,樹立法治觀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養,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業謀生技能,增強社會適應能力,戒除毒癮,成功融入社會。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教育矯治是一個潛移默化,潤物無聲的過程,是一項慢功夫,戒毒人員在所內時間僅為兩年甚至更短的時間,如何有效利用這短短的時間,科學合理地將教育矯治的內容,以一定的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組織形式呈現給受教育者,從而達到教育矯治的目標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實施教育矯治過程中關聯因素的影響對教育矯治的效果不容忽視。
教育矯治三因素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實踐係統。針對教育矯治而言,民警隊伍,戒毒人員相對固定,教育矯治過程中的關聯因素十分複雜與靈活,在有效時間內對實現矯治目標有很大的影響。
三、戒毒場所教育矯治的特點
教育矯治是在戒毒場所特定條件下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當然也有某些相似性,這裏隻討論教育矯治自身的特點。
1.教育矯治的強製性
教育矯治針對的是戒毒人員特殊群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戒毒人員的教育矯治是為了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而采取的主要措施,戒毒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接受教育矯治,沒有自己選擇的餘地,屬於強製性的教育。
2.教育矯治主體具有特殊性
戒毒場所教育矯治的主體是民警和戒毒人員,民警承擔管理、教育的雙重任務,具有矯正戒毒人員不良習性,錯誤認知和激發其勇於戒除毒癮的信心和決心的責任,戒毒人員具有矯正、治療和學習的需求,矯正是他們的目標。
3.教育矯治方法的多樣性
戒毒場所教育矯治立足於以人為本,明確定位戒毒人員為病人、違法者、受害者,采取治療、矯正與教育的方法進行。具體又分為身心康複訓練、個別教育、課堂化教育、輔助教育和社會幫教,其中個別教育針對性最強。
4.教育矯治內容的針對性
戒毒場所教育矯治內容雖然廣泛,但有著極強的針對性,主要是針對戒毒人員的心理、生理以及戒毒人員社會功能的缺失展開的,與社會教育以素質教育為主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