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禁毒法》的頒布實施和禁毒工作形勢的需要,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戒治模式,縱觀各種矯治模式,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毋庸置疑,生產勞動是教育挽救矯治對象的重要載體和途徑,其本質就是對矯治對象的不良行為、不健康的身體、缺乏生存技能等因素,通過漸進式的引導、不間斷的強化、多渠道的培訓等,促使其內化為一種常態化的習慣模式,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來矯治惡習,提高矯治質量,達到矯治目的。以鞏固操守率,降低複吸率。

一、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現狀

回顧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原勞動教養所轉型到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生產勞動發展軌跡,一般可歸納為三次重大跨越和轉變,即第一次是從以種植養殖業為主的戶外露天生產勞動轉為以密集型手工加工為主的所內生產勞動;第二次是從所內臨時粗放型、技術含量低的手工加工轉為相對穩定長效、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機器加工;第三次是從追求經濟效益為主的生產勞動轉為以矯治功能為主的生產勞動。當前,正處於第三次重大轉變過程中,且存在以下現狀。

1.觀念上的異同

在教育矯治中心任務的觀念下,部分民警認為生產勞動的教育矯治手段應充分弱化,減少對矯治對象生產勞動的強製性要求,僅是作為一種矯治方式存在而已;部分民警在生產經營效益觀念指導下,認為長期以來生產勞動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為確保生產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生產勞動不能弱化,應該與其他矯治手段齊頭並進,追求較高的經濟效益。由此形成了相對應的兩種觀念:一是片麵強調生產勞動的習藝性和手段性,認為主要是對戒毒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矯治教育,對生產勞動的企業化管理、工藝流程操作、經濟效益核算等不予重視,致使戒毒場所的生產經營難與社會企業合作,也就難以發揮生產勞動的本質作用;二是片麵強調生產勞動和經濟效益,將戒毒場所的生產工作與社會企業進行比較,應充分利用經濟杠杆調動生產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認為經濟指標是最主要的,而忽視了生產勞動矯治性、習藝性、技能性等功能作用的發揮。

2.認識上的偏差

首先是部分管理者(民警)認識上的偏差,認為當前財政保障力度相對加大、民警職工津補貼相對到位,管理者拿的是“死工資”,不能明顯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缺乏刺激和調動積極性的經濟杠杆,對生產勞動的管理不再認真,抱著差不多就行了的思想。

其次是生產者(戒毒人員)認識上的偏差,認為自己長期浸**在毒品當中無法自拔、逐漸喪失勞動能力,養成遊手好閑、好逸惡勞的惡習,常常懷有不勞而獲的心理,生產勞動的積極性不高;同時,生產者還過分強調自己是受害者、病人身份,主觀上認為自己不該參加生產勞動,片麵認為勞動是對其違法者身份的處罰,有意識忽略勞動的矯治和康複功能。

3.管理上的衝突

在戒毒場所,長期以來形成了“行政化管理”與“企業化經營”之間的衝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一是管理體製的衝突。戒毒場所行政化管理采用的是“所—大隊—中隊”三級或“所—大隊”兩級行政負責製,是通過行政命令等來實施管理;而企業化經營則以市場化經濟為導向,要求以車間的生產管理為重點,講究低成本和高效益。

二是精細化管理和粗放式管理的衝突。戒毒所在長期組織生產勞動過程中,雖然戒毒場所在生產、安全、考核等方麵陸續建立了一些規章製度且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生產組織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相對落後,明顯滯後於勞動實踐和戒毒的需求,“作坊式”管理的現象較大範圍內存在,管理簡單隨意,缺乏根本性、係統性的製度和保障,從而導致生產效益低下。而社會企業生產經營精細化管理則要求事事有人管、時時有人管、人人管事情,利潤最大化是目標之一。

三是績效目標考核的衝突。一方麵,從場所安全的需要出發,每天對勞動時間做出了嚴格的硬性規定,形成了管教工作的“高壓線”。《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戒毒人員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不超過6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司法部也明確提出杜絕“超時間、超體力、超強度”的勞動要求;同時,隨著法製觀念的深入,戒毒人員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對戒毒人員的人權保護力度也在加大,導致管理者難以處理習藝、勞動、效益三者之間的關係,認為要杜絕“三超”則搞不好生產、就得放鬆管理,這對習藝和勞動兩個功能的發揮都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麵,以“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產”為主要考核指標的生產勞動,目前主要以來料室內加工為主,既要滿足客戶對時間的要求,又要確保設施設備的最大使用效率,而人員密集型生產本身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作為保障,由此顯現兩者之間的衝突。

4.勞動報酬的“標準”問題

《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戒毒場所也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對從事生產勞動的戒毒人員發放一定數量的勞動報酬,法律對“一定數量的勞動報酬”未作具體規定和解釋,在實際操作中各強製隔離戒毒所差異較大,有的僅是象征性的“表示”,這種勞動報酬發放方式對參加生產勞動的戒毒人員不能發揮正向激勵作用。

5.培訓教育的局限

近年來,雖然對戒毒人員的生產勞動教育培訓做了大量工作,但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教育培訓質量不高。一些戒毒場所由於受多年來注重傳統教育觀念的影響,往往隻把簡單勞動技能作為戒毒人員習藝勞動教育培訓的重點,而忽視了技能操作的教學,其教學內容不能反映當前企業的需求;同時,雖然近年來財政保障力度加大,但培訓經費的不足,致使戒毒場所的生產基地也缺乏先進性和示範性,未建立有效的生產勞動技能培訓網絡,致使許多參加培訓的戒毒人員要麽接受課本知識十分困難,要麽對一些專業隻是紙上談兵,不能適應社會企業實際操作的需要。

二是師資條件和設施設備不足。目前,一些戒毒場所培訓勞動生產教育的師資十分缺乏,尤其缺乏一些業務理論水平高、專業技術強的高級技工;在設備上,一些戒毒場所培訓用的勞動生產設備大多是生產一線淘汰下來的舊次設備,有的戒毒場所甚至缺乏起碼的教學設備,更談不上教學設施和教學手段的現代化,更不用說滿足當前培訓工作的需要。

三是培訓目標存在偏差。目前一些戒毒場所出於自身利益,把生產勞動作為戒毒場所創收的手段,從根本上偏離了戒毒工作的宗旨,也不會帶來良好的生產勞動培訓教育效果。同時,把生產勞動作為懲罰手段,這樣使戒毒人員對勞動產生了不良的心理定式,即使民警有心培養戒毒人員的勞動觀點,也很難調動起戒毒人員對勞動的熱情。

四是培訓與就業的聯係還不夠緊密。首先,有的戒毒場所還沒有樹立以就業為導向的思想觀念,認為戒毒場所僅是一個戒毒的地方,至於戒毒人員出所後就業應該是當地政府的事,不願投入更多的成本;其次,地方政府在配合戒毒場所培訓持證問題上渠道不夠暢通、支持力度有待加強;最後,社會企業對戒毒場所推薦的經培訓的解戒人員不夠信任,在接納上存有顧慮思想。

二、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功能定位

《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根據戒毒的需要,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根據戒毒的需要,可以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第五十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由此對新形勢下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功能定位是習藝和矯治功能。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通過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是將其歸位到以增強戒毒人員生存技能、提高戒毒人員適應社會和服務社會的能力;以轉化思想、培養良好的勞動習慣為宗旨,逐步增強生產勞動的矯治功能和塑造功能;以生產一定規模的產品和創造一定數量的經濟效益來增強戒毒人員的認可度、成就感、奉獻感;以生產勞動圍繞服從和服務於提高教育矯治質量、促進矯治對象的回歸就業、淨化社會治安環境的總目標開展工作,達到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最終目的。

三、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生產勞動的必要性

新形勢下,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不是為追求經濟效益,而是將其歸位到習藝、教育、矯治的功能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麵。

(1)有利於磨煉戒毒人員的意誌,培養戒毒人員的吃苦精神。有一部分戒毒人員,由於各種因素,嬌生慣養、好逸惡勞,甚至有過“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成長經曆,根本談不上吃苦耐勞,意誌堅強。但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人在戒毒場所能遵從民警的教導,因此,戒毒場所完全可以因勢利導,運用適當的方式,抓住有利時機,組織戒毒人員進行生產勞動,以磨煉其意誌,培養其戒毒的意誌力和吃苦耐勞的精神。

(2)有利於培養戒毒人員的團隊精神,增強戒毒人員的集體主義觀念。戒毒人員由於其主客觀原因,有以自我為中心、我行我素、漠視他人存在等現象。而組織的生產勞動多是流水線生產、少則幾道工序、多則幾十道工序、各工序之間需自檢、互檢、抽檢等以確保產品品質;同時,各工序需按比例生產加工以確保流水線的正常流轉;再者,各流水線之間的產量、質量比賽,又要求各線生產者之間密切配合、加強溝通交流。這些看似不起眼的措施能有效培養戒毒人員的團結協作精神,摒棄以自我為中心、我行我素等不良習慣和意識,進而增強戒毒人員熱愛集體的觀念。

(3)有利於增強戒毒人員尊重勞動的觀念,培養戒毒人員珍惜勞動成果的良好風尚。戒毒人員之所以缺乏吃苦耐勞的精神,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沒能深刻領會到“粒粒皆辛苦”的真諦。因而也就不懂得什麽叫尊重勞動和勞動者,不懂得珍惜勞動成果。尤其是家庭條件較優越的戒毒人員,雖然他們也明白“大米”並非“從船上”來的,也知道那大片的“韭菜”是麥苗,但由於對農民勞作的艱辛缺乏應有的實際體驗,有時甚至認為勞動是一種有趣的遊戲,因此,他們無所謂熱愛勞動,甚至輕視勞動及勞動者。所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讓他們親身體驗勞動的艱辛,疲憊之餘,慚愧與感慨之念也就油然而生,也才能懂得要尊重勞動,珍惜來之不易的勞動成果。

(4)有利於培養戒毒人員的勞動技能,增強其回歸社會後的謀生本領。戒毒人員大多無正常的職業,解戒回歸社會後因主客觀原因難於就業,又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因此抓好生產勞動、培養戒毒人員的勞動技能就顯得尤其重要。戒毒人員在生產勞動中,有設備操作、原輔材料管理、手工加工、收入成本核算等分工,涉及縫紉、電子器件、玩具生產等行業,既開發其智力和潛能,又可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還掌握一定的謀生技能,為其回歸社會重新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礎。

(5)有利於強戒人員的身體康複,樹立其美好生活的願望。戒毒人員因為吸毒,身體素質已經不同於正常的人,大部分身體有病,從其身體素質上講無法從事重體力勞動,但可以從事手工勞動,“通過手足操練達到練心之目的”。從經驗總結來看,戒毒人員經過生理脫毒相對較容易,但心理脫毒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許多在所內成功戒毒後回歸社會再複吸的人,主要也是心癮的原因。組織必要的生產勞動,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鍛煉強戒人員的心智,讓其能夠克服心理障礙戰勝自我,最終有助於其身體的康複,重塑其打造美好生活的願望。

(6)有利於矯正戒毒人員的惡習,培養其良好的行為習慣。從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吸毒的過程,可以發現並不是所有吸毒人員都是滿身惡習,有部分戒毒人員沒有吸毒前也是非常優秀的,但自從染上毒癮後就形成了共同的特點:好吃懶做、好逸惡勞、不務正業、遊手好閑。因此需要一定的手段來進行糾正。通過組織生產勞動,讓戒毒人員端正對生產勞動的認識,從而能夠自覺參加勞動,又通過勞動讓戒毒人員感受勞動帶來的喜悅和認同,進一步養成熱愛勞動的習慣。生產勞動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也有勞動考核內容和指標,能夠對戒毒人員的行為起到規範和引導的作用,在生產勞動中戒毒人員能夠得到鍛煉,逐步有效地糾正惡習。隨著生產勞動的反複進行,勞動成果會得到不斷的認同,最終會變成戒毒人員的良好行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