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據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

公司要依法設立,建立法定的組織機構,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進行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二)營利性

股東出資設立公司以及公司的運作,基本上都是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營利性是公司區別於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征。公司隻有以營利為目的,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實現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當然這並不是否定公司的社會責任。

(三)獨立性

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獨立承擔責任,意味著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它有利於降低投資風險,保護股東的利益。

三、公司的分類

(一)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分類

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依據我國《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為本國公司,反之,則為外國公司。

(二)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分類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以下五類:

(1)無限責任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額為多少,均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都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限責任公司的組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主要公司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

(三)根據公司之間是否有控股或從屬關係分類

根據公司之間是否有控股或從屬關係,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製、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的業務經營。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製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製、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財產、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

(四)根據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分類

根據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兩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為基礎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於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的公司。

(五)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分類

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係統中處於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麵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序簡單。

四、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定義

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變更、終止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現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該法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進行了三次修改。

(二)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是隨著公司的產生和發展逐漸形成和完善的,對公司的健康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麵的作用:

1.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法把公司活動納入法製軌道,規定了公司的財產製度和經營活動原則,規定公司必須健全其財務、會計製度,國家通過對公司業務活動情況和財務狀況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可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公司資本是公司成立和運轉的“命脈”,而股東是公司資本的出資者或其股份持有人,雖然他們無法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但他們應該成為公司一切權力的來源。隻有在法律上明確股東在經營管理、重大決策及資產受益等方麵的權利並按其股份承擔責任的義務,才能保證出資人在正常情況下獲得應有的利益,從而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轉,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的曆史沿革

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現行法律為2005年10月27日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