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如下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法律規定了投資主體為一個自然人,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組織。(2)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即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個人獨資企業的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也較為靈活。
為規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中小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於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有合法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業務相符合。(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投資人申請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的,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2.工商登記
登記機關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給予書麵答複,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投資人或其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及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的管理有兩種方式:(1)投資人自行管理企業事務;(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並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的資金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他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儲存;⑤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⑥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⑧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本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分析
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從丁處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製,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問: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對乙企業是否有效?
解析: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獨資企業享有以下權利:(1)財產所有權。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有關權利可依法轉讓或者繼承。(2)企業可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3)拒絕攤派權。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製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履行以下義務:(1)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②依法履行納稅義務。(3)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4)依法與聘用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工資。(5)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解散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是企業解散的法律後果,對解散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收回債權,償還債務,如果有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清算的方式有兩種:(1)投資人自行清算。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麵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2)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財產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自動消滅。
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