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究竟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產生的,我國法學界對此有著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的曆史,它是隨著國家和法的產生而產生的;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是一個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資本主義或者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主義之後才出現的一種法律現象。這裏實際上涉及一個從什麽角度來談論經濟法的誕生的問題,二者是沒有本質區別的。

通過研究和學習現存的幾部較為久遠的古代法典如《亞述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法經》等可以看到,這些法典裏麵均存在大量的有關國家對經濟實施管理的法律條文,而這些僅僅是有文字記載的經濟法律規範而已。

在18世紀中後期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資產階級政治上追求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思想,在經濟上確立市場在整個經濟生活中資源配置的核心地位。經濟生活中,奉行自由競爭主義,強調市場主體追逐私利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國家職能上,對經濟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對經濟生活應當實行無為而治。因此,很長一個時期實行市場機製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國家對經濟生活不加任何幹預。在法律製度上,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價值被個體利益的價值所掩蓋,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注。

隨著經濟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的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會問題的產生,人們發現,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是存在缺陷的。壟斷的形成,導致了消費者利益受損和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弱化。在自由資本主義末期和壟斷資本主義初期,自由競爭的環境被嚴重破壞,資本主義私有製固有的矛盾和社會矛盾一齊激化並爆發出來,嚴重地威脅著資本主義的經濟製度和政治製度。資產階級經過反思,認識到市場的缺陷和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必要性,國家不能隻是充當守護神,還應對國家經濟的發展具有監督、管理的職能,把國家調節和市場調節結合起來,依靠法律的強製力來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的運行,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經濟法在20世紀30年代隨著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興起和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麵幹預而得到長足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又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秩序的逐步穩定,經濟法在許多國家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係和相對獨立的地位。

西方國家振興經濟和發展經濟的進程已證明,依靠經濟法律手段進行國家幹預是行之有效的,製定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經濟法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國家幹預經濟的合法化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二、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裏在他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經濟法”的概念。隨著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法的概念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得最多的問題,甚至至今也未形成統一的認識。

我們認為,經濟法是指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協調、管理和幹預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一概念有三個方麵的含義:(1)經濟法是有著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隻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即國家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而對經濟生活進行幹預所形成的社會關係。(2)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國家對經濟運行的協調,體現了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幹預,體現了國家之手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3)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這種關係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係,不同於行政管理關係、刑事關係等非經濟關係。

(二)經濟法的特征

結合經濟法的概念以及國家對經濟生活調整的現狀,經濟法有以下五個主要特征:

1.經濟性

經濟性是經濟法的基本特征。經濟法的經濟性主要表現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物質再生產領域,其基本內容是有關經濟的權利和義務;經濟立法具有經濟目的性,經濟法調整經濟關係,指導資源的合理配置,是為了使社會整體達到較好的經濟效益;經濟法往往把經濟製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

2.國家幹預性

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幹預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經濟法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起到調節器的作用,是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的手段。這種幹預是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積極主動地進行的幹預,是適度的幹預,幹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

3.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首先表現在其調整範圍的廣泛性和多樣性,它幾乎涵蓋了涉及經濟運行的每一個環節,如工業、農業、財政、金融、交通運輸、科技等方麵;其次表現為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

4.政策性

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與參與,其重要意義在於應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促進經濟快速平穩地發展。因此,經濟法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經濟法受政策變化的影響時常處於變動之中,其執法或司法力度也往往會受到經濟政策的影響。

5.強製性

經濟法規範的內容以強製性規範為主,多以限製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並以此來限製或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的發生、存在;強製性還體現為對違法經濟行為的強製性製裁和懲罰。

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協調管理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在我國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麵。

(一)市場主體關係

市場主體關係主要調整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解決市場主體資格、準入、行為方式等問題,旨在維護社會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市場主體是經濟領域的基本要素,所以必須以法律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確保它們能夠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經營單位,成為獨立承擔責任的經濟實體。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是主體地位平等和規則的統一,這意味著同一類經濟活動適用同一法律規則,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統一的法律規範。經濟法通過對市場主體關係的調控,製定統一的法律規則,營造平等的市場環境,從而奠定發展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

(二)市場管理關係

市場管理關係是指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充分發揮競爭機製的作用,但是,競爭中出現的壟斷、不正當競爭會阻礙市場功能的實現,妨礙資源配置的優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而市場本身是無法消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為了防止市場主體在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的各種不正當競爭、壟斷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需要國家進行幹預,加強市場管理。經濟法對市場管理關係進行調整,是市場正常運行,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製度在經濟法體係中居於核心的地位。

(三)宏觀調控關係

宏觀調控關係是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在市場條件下,市場調節是自發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但是市場調節對於經濟總量的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兼顧、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等是無法解決或者是解決不好的。將宏觀調控納入經濟法調整的範圍,有助於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可以更好地把人民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四)社會保障關係

社會保障關係是指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勞動者實行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經濟法對此加以規範和調整,一方麵可以使經濟組織對社會和公眾應該承擔的責任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另一方麵可以使勞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勞動力資源,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是指經濟法在對經濟關係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誌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也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係。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製、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係進行調整時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二)平衡協調原則

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係,以引導、促進或強製個人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做超越形式平等的權利義務分配,達到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平衡協調原則作為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和基本要求,無論在宏觀抑或微觀領域的調整中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效率公平兼顧原則

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麽重效率輕公平,要麽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以法律的形式去彌補這一缺陷,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察和協調各種利益的平衡,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實現二者的兼顧。

(四)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體現於確立經濟主體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它的具體表現就是責、權、利、效相一致的關係。責是指法律要求經濟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權是指法律賦予經濟主體一定的職權和權利;利是指法律對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效是指法律對經濟關係的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經濟法對責、權、利、效的調整必須四方麵兼顧,孤立地強調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麵都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