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征
經濟法律關係,是由經濟法律規範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的有關權利義務的社會關係,其主要體現為經濟法律規範在被國家用來幹預經濟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經濟法律關係不同於經濟關係。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一種社會意誌關係,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的範疇。而經濟關係則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係,屬於社會經濟基礎的範疇。經濟關係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律調整一定經濟關係的結果。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麵受客觀經濟規律的製約;另一方麵又要依靠國家強製力來保證。經濟法律關係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為:
1.經濟法律關係是在經濟領域中形成的意誌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產生於經濟生活領域,是經過法律規範調整後的經濟社會關係,主要體現為經濟管理關係和經濟協調關係的統一。在經濟法律關係形成和實現的過程中,國家意誌是主導的,但它又和其他經濟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誌密切聯係在一起。其他經濟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意誌,必須符合國家的意誌,而國家的意誌也隻有借助其他經濟關係參加者的意誌才能實現。
2.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律規定和調整的社會關係
經濟法律規範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和發展的前提。沒有經濟法律規範的具體規定,相關法律關係便不能產生,其內容也無法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律關係也是經濟法律規範調整經濟關係的必然結果。經濟法律關係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
3.經濟法律關係是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任何法律關係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為內容的。經濟法律關係所體現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經濟內容,完成一定的經濟任務和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是權利義務的根本所在,二者都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濃厚的經濟性特征。
4.經濟法律關係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的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一旦形成,即受到國家強製力的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做出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如果某一方不履行經濟法律關係規定的義務,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也有權請求法律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
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內部結構。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係都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組成的,三個要素相互聯係、缺一不可。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在一個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其中經濟權利的享有者稱為權利主體,經濟義務的承擔者稱為義務主體。一般而言,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在承擔經濟權利的同時又承擔經濟義務,具有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雙重身份。
1.經濟法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隻有具備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
2.經濟法主體的範圍
經濟法主體的範圍是由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範圍決定的,主要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統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作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國家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的職能主要是行使經濟管理職能,但也不排除基於對經濟關係調控的需要,國家機關以法人的身份直接參與經濟法律關係的情形。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國家也可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係,如發行國庫券等。
(2)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經濟實體。這類組織包括兩種:一是具備法人條件,享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不享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如合夥企業等。經濟組織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麵為實現營利目的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濟組織形成經濟法律關係;另一方麵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與國家機關形成經濟法律關係。
(3)其他社會組織。這是指從事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等公益性專業活動的組織,它們為了實現自身的社會職能必然要進行一係列的經濟活動,如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從而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一個主體。
(4)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當公民依法從事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時,一般以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身份出現。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公民參與經濟法律關係則不限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如在外匯兌換、稅收征納等活動中,公民也會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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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民)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人類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包括國內公民與外國公民以及無國籍人士。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自然人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有以下四個特征:(1)它是一種社會組織;(2)擁有獨立的財產;(3)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
1.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獲得的實現經濟目的、滿足物質利益需要的權利。
經濟權利是一種法律資格,其意義在於,憑借這種法律資格,可以調節或參加一定的經濟活動,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憑借這種法律資格,可以要求義務主體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達到自己的經濟要求;憑借這種主體資格,在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時,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判決、裁決,並強製執行,維護自身權益。
經濟法主體具體的經濟權利種類繁多,較為典型的有以下幾種: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獨立支配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財產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絕對性,一物隻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2)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享有的權利。經濟職權是具有國家性質的權利,具有明顯的行政權力性質。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經濟職權時,其他經濟主體必須服從。經濟職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得隨意放棄或轉讓。
(3)經營管理權是指企業等經濟組織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對相關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企業內部機構設置、人事管理等方麵的權利。
此外,法人財產權、債權、擔保權、知識產權等也是經濟法主體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
2.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經濟法主體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主體利益的責任。
經濟義務為法律設定或當事人合同約定。法律設定,即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約定,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時各方當事人依法協商約定的義務。經濟義務是滿足權利主體要求和利益的行為,不履行經濟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經濟權利,就不會有經濟義務。經濟法主體不能隻享有經濟權利而不承擔經濟義務,也不能隻承擔經濟義務而不享有經濟權利。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三種。
(1)物是指能夠為人控製和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以具體物質形態表現和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和有價證券等。物是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最廣泛的客體。
(2)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在市場經營中為達到一定的目的,實現其權利和義務而進行的經濟活動,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勞務行為和完成工作行為等。
(3)智力成果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從事智力勞動創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學發明、技術成果、學術著作、專用商標等。智力成果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其法律表現形式主要為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著作權等。
此外,人身利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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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利益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可行性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目前,學界仍然對人身利益能否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存在爭議。持否定態度的學者主要認為,人身及人身的組成部分不適宜成為經濟交易的標的和對象,況且對人身權的保護已有專門的人身權法。但是我們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多樣的契約以及標的物會大量出現,使人應接不暇,所以不應該也不能再回避人身利益作為經濟活動客體的現實情況。而且,在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領域,經常有侵犯當事人人格利益的情況發生。因此,將人身利益納入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範疇是有現實意義的。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在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某種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在原有的經濟法律關係中主體、客體或者內容發生改變;經濟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關係的消滅。
(二)法律事實
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是有條件的:(1)經濟法律規範的頒布和實施;(2)需要有經濟法律事實的存在。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終止的客觀情況。根據其與經濟法主體的意誌是否有關聯,可以將經濟法律事實分為行為與事件兩類。
1.行為
行為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經濟法主體的有意識的活動,具體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類。
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規範,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如工商企業設立登記、依法納稅等。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商業賄賂、偷稅漏稅等。
2.事件
事件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但不以經濟法主體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自然現象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社會現象如戰爭、內亂、國際經濟關係的重大變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