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做出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規定的具有強製性的法律後果。
法律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的法律義務都是法律責任,因為法律義務既有積極的,又有消極的。這裏所提的經濟法律責任為狹義的理解,專指是一種消極的、否定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經濟法律責任是指做出在法律上、道德上、習慣上都應受到非難和譴責的違反經濟法律規範的行為後,應受到國家機關追究和製裁的法律後果。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據以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能夠滿足國家機關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法定條件。由於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在各國的法律中沒有據以判斷所有法律責任的共同要件。這就決定了在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同一法律部門的不同責任主體之間,在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上會有所差異。
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依法應當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當事人。責任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備責任能力;二是不具備免責條件。
(二)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通常以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為前提。這裏不排除針對個別經濟違法行為采取無過錯原則,但這屬於特殊原則,並以法律規定為限。
(三)行為違法
這是構成經濟法律責任的基本條件。經濟法律責任創設的目的之一,就是對這些具有違法性質的經濟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進而實現法律的權威和社會的有序等多重價值。
(四)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它一般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在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即使沒有給特定的人造成具體的傷害,由於行為的惡劣影響,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五)因果聯係
行為人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在有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的前提下,二者之間還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係。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為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的、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為嚴格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這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一項特殊原則,隻有在經濟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高度危險作業的不斷增多而逐漸確立起來的一項歸責原則,它對過錯原則的適用是很好的補充。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根據實際情況和公平正義的原則,由當事人分擔責任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這種責任原則在民法領域可以適用,在經濟法領域同樣也可以酌情適用。
案例分析
某生產廠家按照國家標準製造生產了某種產品,由於國家標準本身存在問題,致使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害。
解析: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廠家是沒有過錯的,該情況也不符合無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考慮適用公平原則,由生產廠家和銷售者對受害者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一)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一種財產性的製裁措施。經濟責任主要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製收購、沒收財產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在違反經濟行政法律規範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反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此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可根據法律、法規,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分,如做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故意或由於過失實施了嚴重的危害經濟秩序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製裁。刑事責任主要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另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對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以上三種經濟法律責任,既可同時追究,也可分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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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起,河北石家莊三鹿集團因涉嫌在奶粉中違規添加三聚氰胺導致全國多個省市出現“腎結石”患兒多例,造成了重大社會損失和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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