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念和組織形式

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既是企業法人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

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的商品即貨幣,其組織形式采用公司製度,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所做的任何資產業務須以安全為第一要旨,其主要業務放款業務必須有效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要求其提供有效擔保,否則,不得發放信用貸款,以保障貸款資產安全。

2.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產應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適應銀行的支付能力。

3.效益性原則

效益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在開展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時須仔細核算銀行利潤,利高的資產項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無利的項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證銀行資產收益和市場競爭能力。

知識拓展

商業銀行的職能

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主要有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職能、金融服務職能四個。

二、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組織機構

(一)商業銀行的設立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如下:

(1)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 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鏈接

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商業銀行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商業銀行的變更

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調整業務範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三)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法》特別規定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三、商業銀行的業務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綜合來看,商業銀行的業務按照資金來源和用途可以歸納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三類。

(一)資產業務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它主要包括信貸業務、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三類,具體介紹如下。

1.信貸業務

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

貸款種類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貸款人所承擔的義務不同,貸款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按貸款期限不同,貸款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按貸款風險不同,貸款可分為信用期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票據貼現是票據權利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銀行,由銀行扣除自貼現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現款一種特殊形式的貸款。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關係人可以是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2.投資業務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主要是指銀行購買有價證券獲取盈利的活動。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案例分析

2005年某商業銀行預測到房地產價格將出現上漲行情,當即買下一棟寫字樓準備將來出售,並斥資500萬元購買某房地產公司30%的股份,你認為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某商業銀行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因而這種做法是不合適的。

3.現金資產業務

現金資產是銀行隨時可以應付支付需要的資產,由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存款兩部分組成。

(二)負債業務

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1.存款業務

商業銀行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兩便存款等。

2.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因臨時資金不足向其他銀行及金融機構的臨時借款,一般為短期借款。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3.其他負債業務

其他負債業務主要是指向中央銀行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

(三)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需要運用自己的資財,通過代客戶管理、經營和處理一定資財等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結算性中間業務

結算性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信用工具清算債權債務關係的銀行中間業務。結算業務是由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衍生出來的一種業務,主要包括銀行匯票結算、商業匯票結算、支票結算、匯兌結算等。

2.擔保性中間業務

擔保性中間業務包括為商業匯票提供承兌服務、銀行卡業務和其他中間業務。

3.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

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包括外幣兌換業務、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如票匯、托收、信用證、保函等國際業務。

4.外匯投資業務

外匯投資業務是指經批準,商業銀行可以從事外匯買賣業務、外匯保值業務等。

四、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

(一)監督管理

1.內部監督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製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製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2.外部監督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第34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接管

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對該銀行采取的整頓和改組等措施。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但被接管人的法律主體資格並不因接管而喪失,因此,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發生變化。接管的期限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在接管決定中宣布,一般為1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複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終止

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喪失。商業銀行被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解散

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2.撤銷

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

3.破產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業銀行終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