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的概念

證券發行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向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係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向短缺單位。

(一)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是進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是現代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證券市場的功能不同可將證券市場分為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證券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

(二)證券發行管理體製

各國證券發行的管理體製可以分為注冊製和核準製兩類。前者又稱為登記製或申報生效製,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將擬公開的信息和資料送交證券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隻對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審查的一種證券發行管理體製。後者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不僅要依法公開一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並確保其真實性,而且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是否準予其發行的管理體製。以前,我國證券發行實行批準製度,與核準製相比,其最大的特點在於證券發行實行數量型管理,證券發行申請人獲得證券發行許可,不僅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還需要取得證券發行的額度。現在,我國證券發行管理主要采用核準製。

(三)證券發行分類

我國證券法中所稱的證券發行,就是證券發行人依法向社會公眾或特定的人銷售證券的活動。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證券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股票的發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募集股份或增配股份的行為。股票發行可分為兩種:一是設立發行,為設立股份公司和籌集資金首次發行股份;二是增資發行,為擴大已有的股份公司規模發行股份,包括發行新股、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和股票派息。

(一)發行條件

1.設立發行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證券法》對非公開發行的條件未做專門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中規定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相關文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涉及公眾投資者利益,因此,《證券法》授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相應條件。

2.增資發行條件

增資發行條件主要包括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和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兩類。

(1)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6年5月17日頒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從主體資格、獨立性、規範運行、財務與會計和募集資金運用五個方麵規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二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6年5月7日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包括: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不存在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6個方麵。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一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與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2)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證券法》針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做了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同時,該辦法還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製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並且不存在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二)股票發行核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知識拓展

股票發行價由誰決定

股票發行,一般就是公開向社會募集股本,發行股份,這種價格的高低受市場機製的影響極大,取決於公司的投資價值和供求關係的變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價格超過了票麵金額,被稱為溢價發行,至於高出票麵金額多少,則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這種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體製,就是發揮市場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但是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發行債券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個重要渠道,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非公司企業可以發行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發行企業債券做了專門規定,《證券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做了規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二)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限製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三)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報送的文件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案例分析

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現有淨資產2 900元。為了擴大生產規模,計劃向社會發行企業債券1 500萬元。公司工作人員按照董事長的要求,準備了有關文件,並請公司的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假設你是天元公司的法律顧問,受托對該公司發行債券前的工作進行審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為發行債券準備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名單、公司登記證明、公司資產評估和驗資報告、公司近3年的經營狀況分析報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請協助天元公司選擇準備必須送批的文件。

(2)董事長問公司經理:“公司債券票麵上要載明哪些內容,還需要我簽字嗎?”經理回答:“我問過一個朋友,他們公司發行債券時,債券上主要寫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債券發行的日期和編號、還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記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審批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和日期。”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請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告知董事長,該公司發行債券時,債券票麵上還應載明哪些內容?

(3)對天元公司的申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能否批準?為什麽?

解析:(1)應提交的文件有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2)除經理所說的內容外,還應有公司的名稱、公司債券的麵額、公司債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為發行債券的股份公司的淨資產額最低必須達到3 000萬元,債券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額的40%。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而獲取一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一)基金運作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主要有封閉式、開放式和其他方式。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五、證券的承銷

(一)證券承銷的概念

證券承銷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代理銷售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並按照約定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或報酬的行為。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二)證券承銷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三)承銷團承銷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麵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承銷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五)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六)發行失敗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