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一)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證券二級市場,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交易轉讓的場所。證券交易市場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各種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主要有櫃台交易和聯合報價係統。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二)證券交易方式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現行《證券法》不再采取單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這為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適用留下空間。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方式不再局限於過去的現貨交易方式,為期貨、期權等其他交易方式適用留下了空間。

(三)證券交易限製

為防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證券交易安全,《證券法》和《公司法》對證券交易做了如下限製:

(1)交易時間受到限製的主體。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如《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特定人員持股和交易限製。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此處所列人員時,其原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3)專業機構及其人員的交易限製。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此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四)禁止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製。

二、證券上市交易

證券上市專指已公開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進行交易。凡獲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稱為上市證券,相應的證券發行人稱為上市公司。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製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一)股票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上述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上市交易的終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複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 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暫停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3.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終止

公司有前2中第(1)、(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2中第(2)、(3)、(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三)證券交易程序

證券交易程序是指證券交易市場買進或者賣出證券的具體步驟。不同的證券場所交易程序並不完全相同,我國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主要程序如下:

1.開立證券交易賬戶

證券投資者在進行證券買賣前到規定的機構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這是從事證券交易的前提。

2.交易委托

由於投資者不能進入交易所直接交易,所有的買賣都是通過證券公司來完成的。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委托前,必須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投資者決定買賣證券時,通過委托單、電話等形式向證券公司發出交易委托指令,交易委托指令應當詳細說明買賣方向、證券名稱、買賣數量、證券代碼及買賣價格等內容。委托方式目前已從早期單一的櫃台委托發展為電話委托、磁卡委托、遠程終端委托(網上委托)等。在投資者委托未成交之前,如果反悔可以進行撤單處理,撤單程序與買賣委托的過程基本相同。

3.競價與成交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投資者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公司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證券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由證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撮合成交。集中競價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是指為確定開盤價采取的集中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在集合競價形成開盤價後,證券交易所依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規則,確定每筆證券交易的具體價格。

4.證券結算

證券清算和交割、交收統稱為證券結算。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以後,將買賣同一證券的數量和金額相互抵銷,計算應收、應付證券和應收、應付證券款的差額的一種程序。根據證券清算的結果,證券的收付稱為交割,資金的收付稱為交收。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而引起的過戶與交易同步進行,結算的完成即實現了過戶,無須投資者另外辦理過戶手續。

(四)信息公開製度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1.發行信息

公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2.中期報告公開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年度報告公開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臨時報告公開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的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製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的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具體包括:(1)本法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二)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製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三)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四)禁止欺詐客戶行為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麵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四、上市公司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照法定程序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兼並目的的行為。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在本質上屬於證券交易行為。

(一)收購方式

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麵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二)投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做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收購要約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在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後,予以公告。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四)終止上市交易和應當收購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