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法

一、會計法概述

(一)會計法的概念

會計法是調整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會計關係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以及國家在管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二)會計法的原則

1.真實性原則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完整性原則

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必須保證其完整;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負責。

3.合法性原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會計管理體製

(一)會計工作管理體製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製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製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製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2.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會計人員的條件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曆。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責任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責任有:(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2)依法實行會計監督;(3)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4)參與擬訂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三、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指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係統、綜合的記錄、計算和分析的全部活動。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和記賬貨幣單位

會計核算期間也稱為會計年度。我國采用公曆年度為會計年度,即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記賬貨幣單位指在會計事項發生時所使用的貨幣,即日常進行賬簿記錄和編製會計報表所使用的計量貨幣。我國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四)會計核算的程序和方法

1.填製、審核原始憑證

凡辦理《會計法》第10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2.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3.編製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製,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4.建立會計檔案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知識拓展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會計法》第2章關於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該法第3章的如下特別規定:

(1)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2)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四、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一種監督。會計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指本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本單位的經營中應記錄會計事項所進行的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二)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是指本單位以外的包括國家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對各單位記載的會計事項所進行的監督。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三)社會監督

根據《會計法》第30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五、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2)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尚不嚴重的;

(3)會計人員對明知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製度、財務製度規定的收支予以辦理,單位行政領導人、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製度、財務製度規定的收支決定辦理或者堅持辦理,情節嚴重的;

(4)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提出的書麵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做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5)單位行政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會計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嚴重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並已觸犯刑律,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法律後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2)會計人員對明知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製度、財務製度規定的收支予以受理;單位行政領導人、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製度、財務製度規定的收支決定辦理或者堅持辦理,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單位行政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會計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複,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