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法概述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審計法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並由國家以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二、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二)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是審計機關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專門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製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三、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一)審計機關的職責

《審計法》規範了審計部門的職責,審計機關不再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職責,但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檢查職責。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的範圍主要有:

(1)國家財政收支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3)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4)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5)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10)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二)審計機關的權限

1.檢查權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查看有關報告、報表等資料,有權進行必要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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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檢查權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係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2.處理權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製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3.移送和提請處罰權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四、審計程序

(一)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二)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以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四)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五、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審計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被審計單位違反《會計法》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②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③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④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2)報複、陷害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報複、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