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親之服

為父,女子子在室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女在室與嫁而反在室者為母昆弟,皆當與男子同。然不言者,此章已發凡舉例,故後皆從省。)《禮經喪服篇》並斬衰三年。唐中書令蕭嵩等修《開元禮》,宋朱子纂《家禮》(無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圖注注》雲:“姑姊妹女子子在室並與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學士宋濂等著《孝慈錄》並因之。

【孟子】“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饣幹粥之食。”與此經似小異。

父卒為母:《經》,齊衰三年。《開元禮》、《家禮》(《圖注》別出“為嫡母”)並因之。明改斬衰三年。

父在為母:《經》,齊衰杖期。《開元禮》改齊衰三年。《家禮》因之。明複改斬衰三年。

【唐書禮樂誌】“上元元年,武後請父在服母三年。開元五年,右補闕廬履冰言‘禮,父在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請如舊章。’乃詔並議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決。二十年,中書令蕭嵩等改修五禮,於是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明史禮誌】“洪武中,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製。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按:父在為母之服,唐已改為三年;庶母之服,《經》與唐、宋皆緦;而此雲然,未詳)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考定喪禮,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

△父母恩同義異

按:《經》為父斬衰三年而為母則齊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無二尊,服無二斬。斬也者,明所從也;古未有為婦人斬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雖同而義異,故子之服之也三年雖同而齊斬異。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曰“父母在,不遠遊”,曰“事父母幾諫”──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異也,故曰“父在觀其誌,父沒觀其行”,而不曰“母在觀其誌”,且曰“夫死從子”矣──此主乎義而言之也。《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齊斬之異;由義別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遞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遞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誰何者矣。父雖別娶妻,皆當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別嫁夫,則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為父斬衰而為母止於齊衰也。且夫齊衰也者,非謂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閑傳》曰:“父母之喪,既殯食粥。”又曰:“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稅帶。”皆統父母言之。而他齊衰之喪則但雲“疏食飲水,居堊室,苄翦不納”矣。然則父母之喪未嚐異也,所異者獨齊與斬耳。哀之隆殺固不在於斬與不斬也。曰:斬之與齊誠如是矣;父在,降而為期,毋乃薄乎?曰:服雖降而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盡,不禁之也。是以謂之“心喪”。古者朝無二尊,家亦無二尊。故入公門則脫齊衰,明有尊也。父既釋凶而從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側哉!古者妻之喪,夫主之;子這喪,父主之:其練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喪者為斷。父既祭而除矣,子將再練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傳》,昭公十五年,穆後崩,太子壽卒,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是古亦嚐有為妻三年者也。為妻三年則子得服三年之服;為妻期則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體則然,豈謂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哉!且夫武之為此議,欲諷朝臣使之尊後如尊後如尊帝耳。其意與趙高指鹿,冒頓鳴鏑之事正同。故未幾而二聖臨朝矣,未而改唐為周矣。彼蕭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變之尤大者,故詳記其沿革並推古禮之意如右。說並見後《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條》下。

庶子為其母:《經》、《開元禮》皆統於母,省。《家禮》別出此文,齊衰三年。明改斬衰三年。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經》,緦麻三月。《開元禮》、《家禮》因之。明不分為父後與否,凡庶子皆為其母斬衰三年。

晉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製大功九月。《興寧》三年,梁王逢所生母喪,亦求三年。詔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晉太元十七年,太常車允上言:“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傷教。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十八年,尚書奏“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宜聽允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班下內外,以定永製。”詔可。

明襄莊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聞。潘卒,殯之東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賴,無以我故避正寢!”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禮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櫬五十裏。

△庶子為父後者其母緦之故

按:庶子既為父後,則與為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父為妾緦,故子亦為之服緦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盡,不禁之也。師無服也猶可為之心喪三年,況有緦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緦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親疏也,亦所以別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為斷也。服者,一家之體,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專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盡者也;明有親也。聖人製禮,不以公廢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為緦,乃別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廢公義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達此意,乃徇情以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後之尊,有明離葬合葬之議,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說並見前《為母條》下。

為繼母:《經》如母。(父在,齊衰杖期;父卒,齊衰三年。)《開元禮》亦如母,改父在父卒並齊衰三年。《家禮》因之。明複改並斬衰三年。

為慈母:《經》如母。(父在,齊衰杖期;父卒,齊衰三年。)《開元禮》亦如母,改父在父卒並齊衰三年。《家禮》因之。明複改並斬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傳雲:“慈母者,何也?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小記》雲:“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然則慈母不必拘於為父之妾;要必其人無子,以己為子而鞠之者,乃可喪之如母。《傳》所謂“女以為子”者,正謂其有鞠育之恩而無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傳》以其服過重,故以“貴父之命”釋之。鄭氏乃謂“不命則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禮》亦雲“不命則小功”,殊失本傳之意。說並見後《為庶母慈己條》下。

△《曾子問》之慈母別一義

《曾子問》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與此傳文慈母不同,有服無服亦異。竊疑古者雖有為慈母服之說,然無明據,儒者疑其過重,故各以己意而為之說,未可決知其孰是也。《注》乃曲為之解,殊屬附會。

為妻:古本三年。《經》,齊衰杖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因之。

【春秋傳】“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醜,王太子壽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後崩。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

△古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傳》文,則古者為妻亦服三年也。蓋至親莫如父母,次則妻與長子,其喪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喪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經》乃言期者,蓋其後之所改。《記》雲:“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則此經乃後儒之所記,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婦人之故,不欲以大喪喪之乎?不欲其齊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義亦未嚐非也。主喪者既改為期,則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則為母期,統於尊也。然則為妻三年之時,子為母雖父在亦必三年明矣。蓋尊尊親親,禮之大體,故練祥礻覃皆以主喪者為斷:主喪者三年(為長子,及古之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喪者期(《經》為妻),則其子亦僅期。後世不達此意,輕於改古,遂致主喪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練祥礻覃之日莫知所從,尊卑之分淆矣。按古為妻雖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禮附錄】楊氏雲:“《不杖期章》當添‘父母在為妻’一條。”(別本亦有增入之者。)

△為妻杖不杖之三說

按:《傳記》為妻杖不杖之說三。“大夫之子為妻。”《傳》雲:“父在則為妻不杖。”《經》言子而《傳》無分適庶明文,不知《傳》謂庶同邪?抑但子為然,蒙《經》文而省其詞邪?《小記》雲:“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雲“庶子為妻可”,則是惟子為妻乃不可也。雲“庶子以杖即位可,則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說於義為長。不知與本傳所傳各異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雜記》雲:“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頸。”不分顙庶,雖母在亦不杖,與他篇文大異。夫舅主婦之喪,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婦之喪,舅所不主,母則原不主喪,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陳氏《雜記注》雲:“此謂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沒母存,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並言之。讀者不以詞害意可也。”由是言之,《雜記》之言未可為正。是以《朱子家禮》無之。增之,非是。

為長子:《經》,斬衰三年。《開元禮》、《家禮》並因之。明改齊衰期。

【本傳】“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喪,其子主之;長子之喪,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則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喪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傳謂“庶子不為長子三年”,然則其練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喪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為長子亦期而除,不知長子之子當如何服也?《傳記》既皆不言,《開元禮》、《家禮》亦未語及,餘竊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達於禮者決之。按:《經》為長子雖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長子服而不改眾子婦服之疏

按:長子與妻分同,故古皆為三年。為妻改期而為長子仍服三年,《輕》重不倫。明之改而為期,是也。顧長子既改為期,則眾子與婦亦當改為大功;而仍皆為服期,親疏無別,庶同條,可乎!且長子之喪,父主之,既改為期,則當以十一月練,十三月祥矣,長子之子當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喪如庶子乎?不如當時議禮之臣將欲何從?噫,亦疏矣!

△古禮體卑承尊之精意

蓋古之所謂禮者,非但文器數之末已也,國有國之體製,家有家之體製,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務使尊卑相就,聯為一體。故不但卑幼有為尊長抑其情者,雖尊長亦有為卑幼伸其意者。夫為妻期,則子為母不敢以三年;君為妾緦,則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不敢以三年,並不敢以期;此為尊長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為父三年,故父亦為長子三年;庶子不可不為母緦,故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此為卑幼而伸其意也。《禮經喪服》一篇雖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無一二之可議,要其體製秩然,以尊體卑,以卑承尊,猶可見三代聖人之遺法。後人輕於改古,未必無一二之勝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喪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統屬者,體製之意微矣!

妻為夫:《經》,斬衰三年。《開元禮》、《家禮》、明並因之。

母為長子:《經》,齊衰三年。《開元禮》、《家禮》(《圖注》別出“嫡母為長子”)並因之。明改齊衰期。《開元禮》別出繼母為長子齊衰三年。《家禮》因之。明改齊衰期。

【附】改葬:《經》無文。本記補,緦。《開元禮》同。《家禮》、明並無文。

△改葬服糸思之人

按:本記不言何人為緦。《鄭注》雲:“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孔疏》益以“子為母,父為長子”,《開元禮》益以“子為母,妾為夫”(當雲“君”,或雲“家長”;雲“夫”非是),是已。然為祖父母,為舅姑,為女君,女子子為其父母,服雖期而義實重;妻之喪,失主之,母為長子,妾為君之長子,服皆齊衰三年;皆不容以無服。然則《鄭注》但舉其重者以該之,固當不僅此數者而已也。

○同堂之服

(古謂之“同室”。《孔疏》雲“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是也。今謂之“同堂”。)

為祖父母:《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本傳】“父卒,然後為祖後者(謂孫,《家禮》謂之承重)服斬(亦三年)。”《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小記】“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家禮》謂之為祖母承重)三年(亦齊衰。祖父在,則亦齊衰杖期)。”《開元禮》、《家禮》並同。明改祖在祖卒並斬衰三年。

△孫承重與主喪

按:本傳稱“為祖後者服斬”,謂孫也。孫者何?長子所生之子,故稱為而使之承重也。近世不達此義,長子無子而以他人子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喪,謬矣!吾鄉曹培真先生(諱養元,號鬆岩)嚐言“長子無子而眾子之子無可繼者,不得已而繼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當仍以次子主喪為正”,可謂準情酌理,至當不易之論。餘因其說推之,不但繼他人之子不當使之主喪,即繼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喪,仍當以其父主喪也。是故,孫承重,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別立嗣子,自當仍擇其親者尊者主喪,而不得以疏間親,以卑逾尊。所謂“禮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長子之子尚幼,不能主喪盡禮,與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則何如使次子主喪盡禮之為愈乎!凡若此類,考禮者皆當為論以明之,以補前人之所未及。餘又嚐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孫,故外丙以庶子繼成湯,仲康、仲壬以弟繼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孫之說,然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謂之孫,非取他人子強以繼長子,遂可冒名為孫也。大抵古人尚實而不尚名,貴真而不貴偽,故無孫則立季庶子,無庶子則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為後者,多不可紀。自漢王莽貪立幼主以濟其惡,乃持兄弟不相為後之議;而曹操殺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為常,由是後人為其所惑,漸至親疏顛倒而不之悟,強取他人之子,名曰孫,使之主喪承祀;而其人之親子親孫反不得與其數。悖禮傷教,於斯極矣!甚至陳留孝靜,以及來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豈無儒臣,而皆視為當然,恬不知怪;較之龐勳,亦何異焉!嗟夫,莽、操之人,駔儈之徒所羞稱也,而莽、操之禮,則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歎矣夫!此五服之要義,而《開元禮》、《家禮》皆未言及此,豈當日此風尚未盛行乎?故今補而論之。

宋熙寧八年、元豐三年製:“無傳襲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無庶子,嫡孫始承重。無嫡孫則庶孫承重。曾孫以下準此。”

△宋製許庶子承重之得失

按:子卒,則以孫為後,禮也。孫幼,或不賢,有國家者恐其不克負荷而立庶子,義也。無故而立庶子,非也。況無傳襲封爵,何為而必不使孫得承重乎?然較諸近世以他人子為長子後而承重主喪者,猶為彼善於此。故今附列於後。得失是非之數,必有能辨之者。

庶子之子為父之母:《經》、《開元禮》並省。《家禮》補齊衰期,而為祖後則無服。

宋寶元二年製:“庶子主子,父卒,為父之母齊衰三年。”

為世父母、叔父母:《經》,齊衰期。《開元禮》增“為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晉右仆射鄧攸,永嘉末,過氵四水,遇賊,步走,擔其兒及其弟子綏;度不能兩全,乃棄其子而去之。卒以無嗣。弟子綏服攸喪三年。

為昆弟:《經》,齊衰期。《開元禮》增“為姊妹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眾子:(婦人為子孫服,惟長子與夫異,餘並與此其夫同,故自為長子外俱不別出。)《經》,齊衰期。《開元禮》增“為女子子在室者”,服同。《家禮》(《圖注》別出“嫡母為眾子”)明井同。《家禮》、《圖注》別出“繼母為眾子齊衰期”。明同。

△《開元禮》增姑姊妹等在室服之非

按:《經》為姑姊妹女子子服者,不別出在室之文。蓋古者二十而嫁,未及二十則為殤,是以《大功章》雲:“侄丈夫婦人,報。”《小功章》雲:“從母丈夫婦人,報”,言所為服者皆已嫁之女,未嫁者不在此數也。且女子未嫁者為伯叔父大功,而男子為姑未嫁者期,兩相比照,亦殊不倫。《開元禮》因《經》文《大功章》有“為姑姊妹女子子人”之文,遂疑別有在室之服而增之;恐於古禮未合。

妾為其子:《經》,士妾統於“為眾子”,省。公大夫妾不降,亦齊衰期。《開元禮》別出此文,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孫:(本傳雲“有子者無孫”,然則此為之者,乃長子早亡者之父。)《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姑姊妹女子子人者:《經》,大功九月。《開元禮》同。《家禮》,女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則此服當亦同(以後概不複注,皆以此例推之)。明與《開元禮》同。

為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並同。明缺。

為從父昆弟:《經》,大功。《開元禮》同。《家禮》增“為從父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禮》增從父姊妹在室服之非

按:《經小功章從父姊妹條》,《孔疏》不連下文為義,謂“在室與人同服”,於義似長。《家禮》補之,恐未合。說已見前《為世叔父母》、《昆弟》、《眾子條》下。

為昆弟之子:《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本宗圖》增“為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昆弟之子:《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見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見弟之子服期之故

按:為從父昆弟大功,為庶孫大功,則為昆弟之子與為夫昆弟之予亦當大功矣。然而期者,因其為伯叔父母期,以旁尊故報之也。

△《家禮圖》增昆弟之女之服之非

按:《經》,昆弟之女及夫昆弟之女,雖未嫁,為伯叔父母皆服大功;而《家禮圖》乃增伯叔父母為之服期;服之顛倒,莫甚於此。說並見前《為世叔父母》、《昆弟》、《眾子條》下。

為庶孫:《經》,大功。《開元禮》同。《家禮》增“為女孫在室者”,服同。明與《開元禮》同。

△《家禮》增女孫在室服之非

《經》不別出“女孫在室”之文;《家禮》增之,恐未合。說已見前諸條下。

為從父姊妹人者:《經》,小功五月。《開元禮》、明並同。

為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文。《開元禮》補,大功。明同。

為夫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大功。《開元禮》、明並同。

△《經》於昆弟子女之服疑有缺文

按:《經》,為昆弟之女人者無文,而為夫昆弟之女人者大功;為從祖昆弟之子緦,而為夫從祖昆弟之子無文。不知《經》有缺文與?抑以為男女各自為服,不必相為服與?但為族父母服同,女子子嫁者為伯叔父母服亦同,又似不應區別。《開元禮》以來補之,近是。

為孫人者:《經》,小功。《開元禮》、明並同。

△明製之不稱

按:禮期於相稱。《禮》為長子三年,故為眾子期。明為長子期,則為眾子亦當大功。為昆弟之子與夫昆弟之子及孫,妾為其子,皆當服大功,不當服期矣。為庶孫,為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子子人者,皆當服小功,不當服大功矣。為孫人者,當服緦,不當服小功矣。且為昆弟期而為己之眾子僅大功,是親其兄弟甚於親其子,漢明帝所謂“我子安得與先帝子比”者也。以此教子,以此教友,寧不足以垂訓!不知明諸臣何以改於彼而不改於此也?

○同族之服

為曾祖父母:《經》,齊衰無受者。《開元禮》改齊衰五月。《家禮》、明並同。

【家禮】為曾祖父承重,斬袞三年。明同。

【家禮】為曾祖母承重(曾祖父卒),齊襲三年(曾祖父在,缺)。明改不論曾祖父卒在,並斬衰三年。

為從祖祖父母:《經》,小功。《開元禮》增“為從祖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從祖父母:《經》,小功。《開元禮》增“為從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從祖昆弟:《經》,小功。《開元禮》增“為從祖姊妹在室者”與“從祖姊妹在室者報”,服並同。《家禮》、明並同(不言昆弟姊妹孰為之服;以例推之,蓋與《開元禮》同。下“為從父昆弟之子”,“為昆弟之孫”,並同,不複注)。

△《開元禮》增從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經緦麻章》雲“父之姑”,不言在室與人者。氏“集說”雲:“但據已人者言之,其意與姑為侄者同。”蓋謂屬疏,故在室時即逆降也。餘按:古者二十而嫁,十九以下為殤,故但有為人者之服而無為在室者之服。然則“從祖姑”、“從祖姊妹”雖據人者言之,其實此外別無人之服也。《開元禮》增之,非是。大抵古人服少而實服,後人服多而實不服。實服,則勢不能多而亦不必多。實不服,則不難於多而究無取於多,勢必並其應服者而亦不服焉已耳。說並見前《為世叔父母》、《昆弟》、《眾子條》下。

為從父昆弟之子:《經》,“從祖父報”,小功。《開元禮》增“從祖姑報”,服同。《家禮》同(女在室者,俱無明文。以下四條並同)。《圖》增“為從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子:《經》,“從祖母報”,小功。《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昆弟之孫:《經》,“從祖祖父報”,小功。《開元禮》增“從祖祖姑報”,服同。《家禮》同。《圖》增“為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之昆弟之孫:《經》,“從祖祖母報”,小功。《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犬之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同。

△《家禮圖》增從父昆弟之女在室服之非

按《經》,女之父黨有為人者之服,而無為在室者之服──前於《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已言之矣,──況從父昆弟及夫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及夫昆弟之女孫,其情疏,其分卑,尤非諸祖姑之所可同日而語者乎!《家禮圖》增之,非是。

△從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從祖祖姑,從祖姑不應別出在室之服,則亦不應別出在室之報服矣。說已見前《從祖祖父母》三條下。

為曾孫:《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家禮》增“為曾孫”齊衰期。

為從祖祖姑:(《經》雲“父之姑”)《經》,緦。《開元禮》,人者緦。明同。(《家禮本宗圖》祖姑嫁無服,蓋誤。)

為從祖姑人者:《經》,緦。《開元禮》、明並同。

為從祖姊妹人者:《經》,緦。《開元禮》、明並同。

為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開元禮》增,緦。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婦人子人者:《經》無服。《開元禮》、明並同。(《家禮》無文,似為服緦。)

為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開元禮》增,緦。明同。

為夫昆弟之女孫人者:《經》無服。《開元禮》、明並同。(《家禮》無文,似為服緦。)

△《開元禮》增從父昆弟之女等服之非

按《經》,尊長為卑幼服緦者甚少,“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惟“從祖昆弟之子”以屬疏而年相若報之,“曾孫”以己之後裔服之,則似為從父昆弟之女子子,昆弟之女孫人者原無服,非缺也。《開元禮》以來增之,非是。說詳後章《為從父昆弟之孫》四條下。

為高祖父母:《經》統於曾祖父母,省。《開元禮》別出此文,改齊衰三月。《家禮》、明並同。

【家禮】為高祖父承重,斬衰三年。明同。

【家禮】為高祖母承重(高祖父卒),齊衰三年(高祖父在,缺。)明改不論高祖父卒在,並斬衰三年。

為族曾祖父母:《經》,緦。《開元禮》增“為族曾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族祖父母:《經》,緦。《開元禮》增“為族祖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族父母:《經》,緦。《開元禮》增“為族姑在室者”,服同。《家禮》、明並同。

為族昆弟:《經》,緦。《開元禮》同。《家禮》增“為族姊妹在室者”,服同。明同。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之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不應別出在室者之服,說已詳前《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為從祖昆弟之子:《經》,緦。《開元禮》增“族姑在室者報”,服同。《家禮》同(女在室者俱無明文。以下六條並同)。《圖》增“為從祖昆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同。(《家禮》明並不言孰報,蓋與《開元禮》同。下“為從父昆弟之孫”、“為昆弟之曾孫”,並同,不複注。)

為夫從祖昆弟之子:《經》無文。《開元禮》補,緦。《家禮》同。《圖》增“為夫從祖見弟之女在室者”,服同。明,子同(女在室者缺)。

說已詳前篇《為昆弟之婦人子》兩條下。

為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又增“族祖姑在室者報”,服同。《家禮》同。《圖》增“為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從父昆弟之孫:《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同。《圖》增“為夫從父昆弟之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昆弟之曾孫:《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又增“族曾祖姑在室者報”,服同。《家禮》同。《圖》增“為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昆弟之曾孫:《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同。《圖》增“為夫昆弟之曾女孫在室者”,服同。明,孫同(女孫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報之故

按《經》,“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皆報,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報。自《開元禮》以來,皆增報服,似疑《經》之有缺文者。餘按:本記雲“童子,惟當室緦”,是卑幼為尊長應服緦者,非盡人服之也。尊長之於卑幼,則其情輕矣;卑幼較之於尊長,則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報,將有不勝其服者。然則《經》之不報,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獨出“從祖昆弟之子”之服者,蓋族父母與從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屬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為之報服耳。《開元禮》以來,概增報服,恐非古人之製。大抵古禮所無者,非有顯然之據,必不可已之節,不必輕補之。至《家禮圖》又增為女在室者之服,尤屬無謂。說已詳前《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條下。

△族祖姑等不應有在室報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應有在室之服,則亦不應有在室之報服矣。說已見前《族曾祖父母》四條下。

為玄孫:《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明並同。《家禮》複增“為玄孫”齊衰期。

【附】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經》,齊衰無受者。《開元禮》、《家禮》、明並刪。

【本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本記】“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應有厭降

按:《經》所記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厭降之服,唯“父在為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已。然非獨母然也;自父以降,母為最重,故獨於母言之,於其輕者則略之耳。本傳雲:“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又雲:“有子者無孫。”然則長子孫之服亦非盡人而服之矣。亦非獨長子孫然也;自母以外,長子孫為重,故《傳》補而言之,亦於其輕者略之耳。考《經》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齊衰無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緦者三十,而遭變故服他服者不與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從祖昆弟、族見弟之屬),計所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與同時而為兩人服者,約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喪服中。然則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婦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厭降之說,而《經》、《傳》皆未之詳也。《傳》雲:“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為君之祖父母”《傳》雲:“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是亦言君之父在則不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則五服之人皆有厭降,可例推也。自開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厭降之詳者。以餘目之所見,有一人而終身於喪服中者,有十年而斬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喪禮者,此固勢之所至,非盡人情之薄,雖聖人亦無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為外祖父母:《經》,小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小記】“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本傳】“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

為從母:《經》,小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舅:《經》,緦。《開元禮》改小功。《家禮》、明並同。

【本記】“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家禮》同。

晉郤鑒值永嘉喪亂,在鄉裏甚窮餒。鄉人以鑒名德傳,共飴之。時兄子邁,外甥周翼並小,常攜之就食。鄉人曰:“各自饑困,以君賢,欲共相濟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鑒於是獨往;食訖,以飯著兩頰邊,還吐於二兒。後並得存,同過江。邁位至護軍;翼為剡縣令。鑒之薨也,翼追撫育之恩,解職而歸,席苫心喪三年。

【唐書禮樂誌】“太宗嚐以同爨緦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為重,而服止一時,姨喪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子婦大功增以期;眾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緦,親與從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當減從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從母與母同居閨中而舅在外,故為從母服重,為舅服輕。後世時勢不同,甥多見愛於舅;為舅加服,時也,即禮也。然從母之情較疏,既加舅之服,即當減從母之服為緦,而從母昆弟不相為服。乃自唐以來,但有加服而無減服,服逾於古者幾十倍,豈古人之情獨薄而後人之情獨厚與?然則名為有服而實無服,名為加之使重而並求其如古人之輕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為舅之妻:《經》無服。《開元禮》、《家禮》、明並無文。

△《開元禮》報甥婦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開元禮》,夫之舅為甥婦報緦,而甥為舅之妻無服,此議禮者之疏也。古者妻從夫服,皆降一等;夫黨之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與其夫同。竊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撫育之恩,而服乃與昆弟之子婦同,為不倫,遂加為期,而從祖母族母因而遞加焉耳。其他無不降夫一等者。《經》為舅僅服緦,降舅一等則無服矣,是以為舅之妻無服。思以漸殺,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與魏鄭公既改舅之緦為小功矣,則舅妻之無服亦當改而為緦,始與親疏相稱,而當時之君臣慮偶不及於此。猶之乎甥為舅服小功,已改與從母同,而舅報甥服緦猶輿從母異也,舅之報服,偶有長孫無忌者億念及此,遂亦改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蕭嵩等不能舉一反三,增為舅妻之服,已為疏漏,乃反獨增甥婦之報服。輕重失倫,親疏倒置,莫此為甚!何者?舅妻之輿甥婦猶伯叔母之與昆弟之子婦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婦大功,然則甥婦之服當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況甥婦有服而舅妻反無服乎!然此非其所見之偏,由於議禮之時誌慮粗疏,見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猶之乎婦為舅姑服期,故夫為人後則婦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婦為舅姑三年,與夫服同,而為人後者之妻猶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猶之乎為眾子期而獨為長子三年,故為庶婦大功而獨為適婦期,明既改為長子服期,與眾子同,而猶為婦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禮注》乃引朱子之言,曲為之解,雲:“先王製禮,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從母之夫,舅之妻,皆不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從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獨舅之妻則推不去?夫舅之輿甥婦,生不相見,情相遠,勢相隔,禍福了不相關,乃反可以推而為之緦;甥之幼也,往往隨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攜持,縫飲食,其劬勞況瘁豈族父之妻所可同,間亦有過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謂之推不去而不得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從母之夫而較舅之妻,猶以姑之夫而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無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無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緦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從夫服,夫不從妻服。《易》曰:“夫子製義,從婦凶也。”妻黨之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與婿乃相為服,其他皆無。如之何其可以從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見《古經》與《唐誌》者之所為說,非朱子之言。或其門人之說,於其師以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則朱子一時之誤也。餘自垂髫時,即數數聞先生長者言甥婦有服而舅妻無服為親疏之倒置,故本其意為說,並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識於此。

為君母之父母從母:《經》,小功。《開元禮》、《家禮》並同。明缺。

為君母之昆弟:《經》,緦。《開元禮》改小功。《家禮》同。明缺。

【小記】“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家禮》同。

△外親亦無二統

按《小記》之言,則是為君母之黨服者乃為君母後者也。為後者始服,則不為後者之無服可知也。本經《記》雲:“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蓋古者為母黨無兩服:為君母之黨服則不為其母之黨服矣,既為其母之黨服則亦不為君母之黨服矣。《服問》雲:“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亦無兩服之義,故鄭式雲:“雖外親,亦無二統。”《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而明之。

【服問】“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繼母之父母從母並小功,繼母之昆弟緦)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開元禮》、《家禮》並同(並小功)。

【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為從母昆弟:《經》,緦。《開元禮》增“從母姊妹”(在室人蓋同)服同。《家禮》同。明但雲“為姨之子(姊妹在內與否無明文),服同。”

為舅之子姑之子:《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從母姊妹服可無增

按《經》,為族昆弟服緦,為族姊妹無服,則此從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無增。如增此服,則舅與姑之女子子皆當增矣。

婦人為姊妹之丈夫婦人子:《經》,小功。《開元禮》“為從母報”。《家禮》、明但雲“為姊妹之子”(婦人子在內與否無明文),服並同。

為甥:《經》,緦。《開元禮》改小功。《家禮》同。《圖》別出“為甥女”,服同。明統於“為姊妹之子”(女甥在內與否亦無明文),服同。

【唐書禮樂誌】“太宗嚐以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魏徵等議,舅服增以小功(事詳前《為舅條》下)。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緦。顯慶中,長孫無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

為外孫:《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母黨所為服亦必有別

按本經《記》、《小記》、《服問》諸篇,為母黨服者有“君母、繼母”,“為後、不為後”,“母卒、母出”之分,則母黨為之服者亦必有此數者之分,《記》省文耳。如女係妾所生,則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為外孫服。如外孫係庶子為後者,則君母之黨為之服而其母之黨不為之服;非為後者,則其母之黨為之服而君母之黨不為之服。如女係繼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則女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黨不為之服;卒者,則前妻之黨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黨不為之服。彼此互觀,理有一致,無可疑者。《開元禮》以來皆未言及此,故今補之。

為妻之父母:《經》,緦。《開元禮》同。《家禮》增“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與《開元禮》同。

△《家禮》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則夫黨皆不為之服,婿何得反為服?況於妻之母嫁,義更無取。《家禮》增之,非是。

【家禮】“妻亡而別娶,亦同。”

為婿:《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附】為乳母:《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