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其私親之服

為父母:《經》本三年,人則降齊衰期。《開元禮》同。《家禮》:“女人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則此服當亦同(其不降者皆別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複注)。明與《開元禮》同。

【小記】“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末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家禮》:“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複服也。”

為昆弟之為父後者:《經》,齊衰期,適人不降。《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眾昆弟:《經》蓋本期,人則降大功。《開元禮》、明並同。鄭氏康成曰:“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為父後者服期也。”

為祖父母:《經》,齊衰期,人不降。《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世父母,叔父母:《經》,大功,人不降。《開元禮》,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為姑姊妹:《經》,大功,人不降。《開元禮》,文統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為姑姊妹在室者”同(“為姑姊妹人者”缺)。

△《喪服傳》誤讀《大功章》文

按,《經大功章》雲:“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又雲:“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為文。而《傳》連讀之雲:“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注》駁之雲:“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亦當言‘其’以明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朱子亦雲:“女子子人者‘為父母’及‘昆弟之為父後者’,已見於《不杖期章》;‘為聚昆弟’,又見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注》之說無疑矣。”敖氏《集說》又雲:“凡雲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謂行於大夫而後為嫁也。又此妾為私親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傳》者之意,蓋失於分句之不審,遂使一條之意析而為二,首尾橫決,兩無所當,實甚誤也。”觀此三說,《傳》文之誤明甚。然則《經》此文乃女子子之所為服,不待言矣。今從之。

△辨鄭玄未嫁逆降之說

按:《傳》文之不通,顯然易見,而鄭、朱、敖三說周詳明盡,此宜無複有異議矣。然明儒多駁《注》而從《傳》者,何也?則愚而輕信,妄謂《傳》之必出子夏,不應有誤。二則矜才好異,欲駁先儒之說以見其能。三則鄭氏逆降之說本話有可疑。《鄭注》雲:“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夫天下豈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讀且思,久之始得其理。蓋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經》之五服,皆以漸殺。恩由父起,親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殺於父也。祖之子及孫皆大功,殺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孫及曾孫皆小功,所謂“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孫及曾孫玄孫皆緦,所謂“四緦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則相為報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謂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孫,即謂吾“從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孫,即謂吾“族曾祖父”者也。從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漸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緦。由是言之,則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與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親,又或父亡而伯叔父為家長,以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稱其恩,故其後遂加而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報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處閨中,長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嚐為加服。然亦以其恩較重,故人而不為之降。猶之乎為祖父母,人而猶期也。猶之乎為曾祖父母,人而猶齊衰無受者也。由是言之,則女子子之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則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為姑姊妹皆大功也,猶之乎男子之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義一也。曰:然則昆弟與姊姊可以異服乎?曰:女子為昆弟之為父後者期而不降,為眾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嚐然也。昆弟猶可以異服,況姊妹之與昆弟乎!餘考《經》文,女子為父黨服,參差各別:在室亦不盡同男子,人亦不盡降一等,蓋亦酌人情而分別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說,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繩之,故於《經》多不通;乃別為說以附會之。苟平心而求之,則《經》之條理自分明可見,正不必曲為之說也。

為侄:(丈夫婦人同)《經》,大功,人不降。《開元禮》,本期,人乃降大功。明,“為侄丈夫”同(“為侄婦人”缺,而有“為兄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經》文為侄不連上文

按:《經》文雲:“侄丈夫婦人,報。”解者或連上文“女子子人者為眾昆弟”讀之,謂皆人降服。然觀後文,女子未嫁者即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為姑大功而姑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氣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參伍求之,當以不連上文為正。

姑姊妹人無主者,報:《經》,齊衰期。《開元禮》同。《家禮》增“為姊妹”,服同。明與《開元禮》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為無主者加服。兩無主者不得互相為期。”

△姑姊妹報服似指男子

按:《經》雲:“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似為男子而言。《家禮》增“人無主者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謂“在室姊妹鹹得相服”,恐非《經》意。

為從父昆弟:《經》缺。《開元禮》補,本大功,人則降小功。明缺。

△從父姊妹當報小功

按《經》,從祖姑姊妹人者皆報;然則從父姊妹亦當報以小功,而文缺耳。

為從父姊妹:《經》缺。《開元禮》,文統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為曾祖父母:《經》,齊衰無受者,人不降。《開元禮》改齊五月,衰人不降。《家禮》、明並同。

為從祖祖父母:《經》無文。《開元禮》,人為從祖祖父降緦(為從祖祖母缺)。明為從祖祖父母(蓋亦衰人乃降)並緦,而增“為從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為從祖父母:《經》無文。《開元禮》,人降緦。明(蓋亦降)同,而增“為從祖姑在室者”,服同。

為從祖昆弟:《經》,人者報,緦(在室無文)。《開元禮》,人乃降緦。明缺。

為從父昆弟之子:《經》,人者報,緦(在室無文)。《開元禮》,人乃降緦。明(蓋亦降)同,而增“為從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與人者)。服同。

為歸孫:《經》無服。《開元禮》增人者報,降緦。明缺。

△《開元禮》增服之得失

按:《經》,女子子人者無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係尊長,《開元禮》補之,近是。至明,增從祖祖姑,從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屬贅文,而又增從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過乎!《經》於父之姑不言報,蓋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數眾多故也。《開元禮》補此服,似亦可已。

為高祖父母:《經》,統於曾祖父母,省。《開元禮》別出此文,改齊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禮》、明並同。

○婦為夫黨之服

(夫黨報服附。為夫黨卑幼服,已見前《同堂》、《同族》兩篇報服中。)

為舅姑:《經》,齊衰期。《開元禮》同。《家禮》分為舅改斬衰三年,為姑改齊衰三年。明不分,並改斬衰三年。

【小記】“婦當喪而出,則除之。”《家禮》同。

後唐改為舅姑三年。

宋昭憲太後崩,太祖使孝明後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議:“三年之內,幾筵尚存,豈可夫處苫塊之中,婦被綺糸丸之飾!夫妻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婦為舅姑,井如後唐之製:三年齊斬,一從其夫。”

△舅製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綱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為之斬衰。妻之從夫服也,猶子之從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為父母三年,故孫為祖父母期也。夫為父母三年,故婦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黨也,猶臣妾之服君黨也。臣為君之父母期,故婦為舅姑亦期也。臣為君之妻期,故妾為女君亦期也。古人製禮,如權衡然,銖兩悉稱,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謂“尊夫而卑舅姑”,則子為祖父母期,不亦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內,幾筵尚存,婦不可以從吉,孫獨可以從吉乎?《傳》曰:“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既為夫斬矣,而又為舅斬是貳斬也,將何從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雖尊於夫而義不及夫重。故夫親迎而成昏禮,厥明乃見於舅姑,三月乃見於廟,事之漸也,義之差也。故夫出之則義絕,婦不得自係於舅姑也。若婦直為舅姑三年,是妻擬於夫也,將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則降三年而為期者,不貳斬之義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愛女也常更甚於愛婦;而人之親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親舅姑。既貳斬矣,即何得獨薄於父母而不為之服三年乎?然則今世鄉野之女子既嫁而仍為父母三年,未必非聞仁浦之風而興焉者也!仁浦又引《內則》之言“婦事舅姑如事父母,”以為事當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體其夫之心耳。陳孝婦雲:“夫去時,屬妾以供養老母。”然則養姑者乃以為夫也。養姑所以為夫,則婦之與子不同明矣。世婦之事夫人也,猶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為君斬而妾為女君則期,彼無所因而致,此有所從而然也。烏得以婦與子一例也哉!先王製禮,尤以夫婦之倫為重,扶陽抑陰,屢致意焉,不但喪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專者,以禮為之坊也。後世婦人於驕恣,即有賢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為舅姑乃為尊行,夫特與我等耳。子婦一例,由來久矣。此亦議禮者所當深憂也。

為婦:《經》,大功。《開元禮》改齊衰期。《家禮》、明並同。

【小記】“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明製婦分庶之疏

按:古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故為婦大功,庶婦小功,皆降二等也。《開元禮》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長子之服為期,則婦之服亦應仍改為大功;然猶用《開元禮》之舊,遂致為子為婦之服無別,子無庶之異而婦反有適庶之分,殊為不倫。

為庶婦:《經》,小功。《開元禮》改大功。《家禮》、明並同。

△《開元禮》加庶婦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婦與子親疏亦異。《經》為婦大功,眾婦小功,不為簿矣。《開元禮》加之,意欲從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將不勝其服而反莫之服也。當以古禮為正。說並見後《為夫之昆弟條》下。

為夫之祖父母:《經》大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家禮】夫為祖承重者,婦從服斬衰三年。夫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婦從服齊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禮》增婦從犬服承重之非

按:諸傳記及《開元禮》,夫為祖父母後者,妻皆無從服之文。蓋古者孫為後之禮為男子而設,不為婦人而設。如謂夫既為後,妻當從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婦豈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婦擬於姑也。然則夫雖服,妻不必從之服矣。如謂姑或先亡,婦當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婦又豈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則姑雖卒,婦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從,姑卒者不必婦之代,則婦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傳記及《開元禮》皆無從服之文。《家禮》乃增妻之從服,似非古人之意。

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經》,大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夫之昆弟,報:《經》無服。《開元禮》增,小功。《家禮》、明並同。

△唐製增夫昆弟脹之非

按:為昆弟之妻無服,周、秦以後千有餘年未有議其薄者。獨唐太宗以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為後,厚何取焉!然則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婦增期,眾婦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納壽王妃之事。與其厚也,無寧從古之薄!至明,又增為從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義欲何為也?

唐韓愈生三歲而孤,隨伯兄會貶官嶺表。會卒,嫂鄭氏鞠之。鄭喪,為服期以報。

△附論韓愈服嫂

此追念其撫育之恩而報之者,與鄧綏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為厚,著之為例則非。

為娣姒婦:《經》,小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夫之姑姊妹,報:《經》,小功。《開元禮》、《家禮》(人不降)並同。明同,缺報。

為昆弟之子婦及夫昆弟之子婦:《經》缺(以例推之,當為小功)。《開元禮》補,大功。《家禮》、明並同。

為孫之婦:《經》,無文。《開元禮》增,小功。《家禮》(姑在則否)、明並同。

△孫婦服不必有

按:《經》有婦之服而無孫之婦之服。《傳》曰:“有子者無孫。孫婦亦如之。”敖氏《儀禮集說》雲:“庶孫之婦緦,則孫之婦小功也。《小功章》不見之者,文脫耳。”其論似矣。但不知所謂孫之婦者,專以婦之存亡決之乎?兼以子之存亡決之乎?如子尚存,尚無孫,安得有孫婦。婦雖亡,恐不得別為之服也。如婦尚存,有婦者亦當無孫婦。子雖亡,又不得別為之眼也。適子亡,不別為之服,是有孫者不必有孫婦矣。婦亡,不別為之服,是無婦者亦可不須有此孫婦矣。然則孫之婦固可有可無者,不得以孫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經》之不見,恐非缺文。《傳》既語之不詳,《開元禮》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餘竊疑焉。說並見前《為夫之祖父母條》下。

為庶孫之婦:《經》,緦。《開元禮》、《家禮》並同。明缺。

為夫之從父昆弟,報:《經》、《開元禮》、《家禮》皆無服。明增,緦。說已見前《為夫之昆弟條》下。

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夫之從父姊妹,報:《經》無文。《開元禮》,緦。缺報。《家禮》(人不降、明並同。)

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經》無明文(《經》“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無曾祖父母)。《開元禮》,緦。《家禮》(缺父母字)、明並同。

【家禮】夫為曾高祖承重者,婦從服斬衰三年。夫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婦從服齊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說已詳前《為夫之祖父母條》下。

為夫之從祖祖父母:《經》蓋緦。《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之從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之從祖父母:《經》蓋緦。《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之從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諸祖父母兼指從祖父母

按:《經糸思麻章》雲:“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氏注雲:“諸祖父母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說》雲:“夫之所為服小功者,則妻為之緦。然則此《經》所指者,其夫之從祖祖父母及從祖父母與?”夫從祖父母之與從祖祖父母,其親同,其服同,而於《經》別無所見,則敖氏之說信矣。鄭氏或以從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舉與?故今從《集說》。說並見後《為夫之外祖父母條》下。

△《家禮圖》增從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經小功章》雲:“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是妻為夫之姑姊妹概服小功,無在室人之分也。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服大功,而夫之姑之在室者則服小功,是夫之姑不得與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同也。然則為夫之從祖祖姑從祖姑之在室者亦不得與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同服緦矣。故《經》與《開元禮》及《家禮成服章》皆無為服之文。唯《家禮圖》及明皆增服緦,殊失《經》意。

為從父昆弟之子婦及夫從父昆弟之子婦:《經》蓋緦(說見上《為失之從禮父母條》下。)《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昆弟之孫婦及夫昆弟之孫婦:《經》蓋緦(《經》文注皆見上)。《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曾孫玄孫之婦:《經》蓋無服。《開元禮》同。《家禮》增,小功(姑在則否)明無文。

為夫之外祖父母:《經》似無服(《鄭注》緦)。《開元禮》,緦。《家禮》、明並同。

△辨鄭玄以外祖父母釋諸祖父母

按:《經》雲:“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以“從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釋之。且雲:“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雲報乎!”夫曾祖為曾孫緦,故知為曾孫婦無服;外祖為外孫亦緦,何以知為外孫婦獨得有服乎?曾祖下報,故知諸祖之無曾祖;若外祖亦不報,何以知諸祖之兼有外祖乎?事同論異,深所未喻。且夫為從母亦小功而妻無服,則似夫之外姻,妻皆不為之服。或“外”乃“從”之誤,亦未可定。故今不敢以《注》決《經》文也。

為夫之從母:《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明並同。

為夫之舅:《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明並同。

為甥婦:《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明並同。

女子為姊妹之子婦:《經》無服。《開元禮》增,緦。《家禮》、明並同。

以上四條,說已詳前《外姻篇》中《為舅之妻條》下。

為外孫婦:《經》似無服(《鄭注》緦)《開元禮》,緦。《家禮》、明並同。說已見《為夫之外祖父母條》下。

○臣為君及君黨之服

(報服附。此服,唯《開元禮》有國官為君一條,餘懼無文。《家禮》、明並無文。概不複注。)

諸侯為天子:《經》,斬衰三年。

【服問】“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經》,む衰,既葬除之。

諸侯為鄰國:《經》無文。

【春秋傳】“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平公不徹樂,非禮也。禮,為鄰國闕。”

【春秋傳】“公薨之月,子產相鄭伯如晉。晉侯以我喪故,未見之也。”

△附記諸侯為鄰國

按此,則諸侯為鄰國之君雖無服而亦徹樂,不行吉禮矣。故附於此,以補《經》文之缺。

為君:(兼天子諸侯大夫士在內)《經》,斬衰三年。《開元禮》唯“國官為君”,服同。

△士亦可稱君

按:《鄭注》雲:“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然觀《經》下文雲:“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則此當兼士在內。後言“君”者並同,不複注。

【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經》,齊衰期。

△君祖有服有不服

按:本傳雲:“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則此雲“為君之祖父母”者,乃君之父卒而為祖後者也。若君有父,或父卒而君非孫,則臣亦不服期。又按:《鄭注》雲:“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餘考春秋之時,父子往往同為大夫,孫亦有為大夫士者,故《經》雲然:蓋緣大夫士而言之也。不必曲為之說。

【服問】“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惟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本記】“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晉康獻褚皇後,孝武帝太元九年崩。太後於帝為從嫂,朝議疑其服。太學博士徐澡議曰:“‘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雲:‘其夫屬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遺矣。服後,以齊母之義也。魯譏逆祀,以明尊卑。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麗服廢於本親?謂應齊衰期。”從之。

為夫之君:《經》,齊衰期。

為父之君:《經》無文。《服問》:“大夫之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服問》“如士服”說非通禮

按《經》,大夫士為君無異服,而此文不曰“為君斬”而曰“如士服”者,豈當時大夫士之服或有異與?大抵記禮之書,篇各自為義例,不必悉同,故《記》往往與經差互,不得盡以彼而證此也。春秋之季,大夫之子多有侍君側者,如鄭之“門子”,楚之“禦士”,此固不可不如士服。《服問》之說,蓋因乎此。所謂禮以義起者,未必本當如是也。若晉之公族;又不當僅以士服服君矣。說者緣此遂謂大夫父子皆為君斬,誤矣。

庶人為國君:(不兼大夫士在內)《經》,齊衰無受者。

△國君非大夫士

按:言“國君”則非大夫士可知。後言“國君”者同,不複注。

為貴臣:《經》,士緦。

△為貴臣服著亦士

按:《經》文雲:“貴臣,貴妾。”鄭氏《注》雲:“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士卑無臣,士妾又賤,不足殊。”敖氏《集說》雲:“此亦士為之也。大夫以上無緦服。”二說,敖氏為正。此本連上“士為庶母”之文而言;若果大夫之服,《經》豈得不以“大夫”冠之乎!

【春秋傳】“晉荀盈卒,未葬;晉侯欽酒樂。膳宰屠蒯趨入;請佐公使尊;許之。而遂酌以飲工,曰:‘女為君耳,將司聰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女弗聞之,是不聰也!’”

△附記諸侯為貴臣

按此,則諸侯為貴臣雖無限,而亦徹樂不燕矣。然則大夫更當不止於此。故附列《傳》文,以見其凡。

為舊君,君之母妻:《經》,齊衰無受者。

【雜記】“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大之諸侯不反服。”

△辨鄭玄“為舊君服者為老疾致仕之臣”之說

按:此《經》文語意甚明,無可疑者。雲“為舊君”而不言何人為之,則是兼大夫士而言之也。雲“為舊君”而不言“為舊國君”,則是所謂君者亦兼諸侯大夫而言之也。蓋大夫去國而仕於他邦,士之仕於大夫而後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為“老疾而致仕者”;《集說》亦雲“在國而雲‘舊君’者,明其不見為臣也。”信如所言,則《經》何不直雲“致仕者為國君”雲雲而虛其文以待後人之加之乎?舊也者,別於新而名之也。未嚐去國,猶吾君也,何舊之有!下士猶為君斬,而大臣致仕者乃齊衰,既葬而除之,不亦亻真耶!此皆泥於《傳》文“仕焉而已”及“與民同”之語;不知《傳》特約略言之,明其嚐仕而非民,已去國則但以民之服服之而已,非遂以為民也。況《傳》之不合於《經》者尚多,其反可以因《傳》而疑《經》乎!齊宣王問孟子曰:“禮,為舊君有服。何如斯可為服矣?”孟子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此之謂三有禮焉。如此,則為之服矣。”然則此為舊君服者,非老疾而致仕明甚。且《經》為舊君服止有此文,若以此為致仕之臣,則適他國者將遂不為舊君服乎?至劉氏釋《雜記》文,其語尤奇,其理尤謬。雲:“此皆違而仕者:不反服舊君,避新君也。然則違而末仕者,聞舊君之喪則反服爾。”餘按:古者諸侯比國而治,大夫比室而居,為之臣者進退有禮,去此就被,事勢之常,《春秋傳》記之詳矣。非如後世天下一家,必降與叛者乃有舊君也。昔日嚐立其朝而食其祿矣,一旦聞其喪而漠然如路人,豈人情哉!公山不狃,叛臣耳,猶知舊君之義,況君子乎!《春秋傳》中,罕有至他國而不仕者。公明儀曰:“古之人三月無君則吊。”仕之不待於逾時也明矣。若仕而遂不為服,是舊君名為有服而實無服也。且無論仕與不仕,均謂之舊君:果有有服無服之異,《經》何不別白而言之乎?蓋以大夫之臣而服諸侯則嫌於僭,以諸侯之臣而服大夫則嫌於褻,故有“不反服”之說,亦未必其果《經》意也。若概不為反服,則《記》何不雲“違諸侯之諸侯不反服,違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詞乎?劉氏乃據此以為證,且譏鄭氏反服之謬,甚矣其敢於叛《經》而誣傳《也》!此《經》與《記》之文本不待解,而諸家委曲穿鑿,務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餘不得無言。

唐崔亞典眉州,陳賀以鄉役差充廳子。亞見賀奇之,令受業於門,獎拔之;得及第。亞卒,賀為衰服三年。

△附著陳賀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舊君也。然與舊君之義相類,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經》,齊衰無受者。

△辨鄭玄“大夫孥為舊國君為長子留而妻去”之說

按:此專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國者言之也。曰“為舊國君”而不曰“為舊君”,則是君者謂諸侯也。大夫雖在他國而妻長子仍居本國,故服之也。大夫無國,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無此服也。《注》乃以為長子留而妻去,曰:“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若是,則為舊君眼者乃己私情,非從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婦人往來於父母家者亦絕少,其說為不通矣。《集說》又謂妻與長子皆去,曰:“雲‘舊國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舊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為之服也。”不知“舊國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從夫,子之從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為君三年,則妻服期;子服雖無明文,亦當類是。大夫而服“齊衰無受者”,則妻子無服矣。以其猶在國也,故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與長子果皆在外,則文當雲“大夫之妻長子為舊國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長子”之上?獨以“在外”殊“大夫”,則妻與長子之在國明矣。

寄公為所寓:《經》,齊衰無受者。

△辨鄭玄“三月藏服”之說

按: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傳》舉其中,統謂之“齊衰三月”。《注》乃以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則又服之”。然則藏服之後將服何服?服輕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禮;士之逾月而葬又將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傳》之文,失《傳》之意矣。

○妾為君及君黨之服(報服附)

為君:《經》,斬衰三年。《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女君:《經》,齊衰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君之長子:《經》無文。《小記》補“與女君同”;《正義》謂齊衰三年。《開元禮》、《家禮》並同。明改齊衰期(明誤出“慈母為長子齊衰期”)。

為君之庶子:《經》,大夫妾大功,士妾缺。《開元禮》改不分尊卑並齊衰期。《家禮》、明並同(明誤出“慈母為眾子齊衰期”)。

△明製增慈母為長子眾子服之非

按:本傳,則慈母者妾也。長子眾子,謂所慈之子乎?謂非其所慈之子乎?長子眾子之名,由父而生。繼母與父一體,故亦目之為長子眾子。妾豈得目君之長子眾子為己長子眾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豈容皆目之為慈母乎!妾為君之長子眾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則慈母與他妾無異,亦不得別出此文也。本傳雲:“妾之無子者,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小記》雲:“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如是,則不過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豈容有長子眾子之名!且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當複問其為長子與眾子也。殊不可曉。

為君之庶子人者:《經》,大夫妾小功,士妾缺。《開元禮》、明並缺(《家禮》蓋降大功,說見前《為姑姊妹人者條》下)。

【小記】“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為君之長子庶子之婦:《經》、《開元禮》、《家禮》、明並無服。

△明製夫之庶母不報之疏

按:為夫之庶母本無服,故妾為君之子婦亦無服。明製既為夫之庶母齊衰杖期,而妾為君之子婦乃仍無服;伯叔父母之尊猶報,而夫之庶母反不報亦疏漏之極矣!

君子子為廉母慈己者:《經》,小功。《開元禮》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禮》因之。明刪此條,而為庶母概服齊衰期。

△君子子為妻餘子

按:本傳雲:“‘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則“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則嫡妻之餘子,雖不為父後,然母之則嫌於嫡,故但謂之“庶母慈己者”而為之加服小功也。《經》曰:“妾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從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稱嫡妻為“君”也,故謂其子為“君子子”。鄭氏《注》所謂“妻子”者,是也。但《鄭注》謂為“公子大夫之妻子”,則又不然。蓋鄭氏誤以此“慈己者”為《內則》之“慈母”(《內則》雲:“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複有師保,遂以為公子大夫之子耳。《內則》,後人所擬,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誠然,亦豈得舍本經自有之慈母而別求他書所雲之慈母以實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輕重但以為君子子與非君子子而分,無他故也。《開元禮》采《經》文而刪“君子子”三言,《家禮》因之則與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輕重懸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為庶母:《經》,十緦(本傳,“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開元禮》不分尊卑皆緦。《家禮》,父妾有子則緦。明改齊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糸思為十服

按:《小記》雲:“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謂士為妾服也,非謂士之子為父之妾服也。《家禮》乃謂“父妾有子則緦”,未知所本。呂新吾《四禮疑》雲:“庶母之無子,無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雲無服,是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論似為有理。餘意:父正當從父服緦,父不服則止,明有尊也。父卒,則無論其有子無子皆為服緦,為父故也,不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謬矣!

△明製改為庶母齊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從父而服之與:父為妾不過緦,故子為庶母亦不敢逾緦。為昆弟而服其母與: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緦矣,不敢與母齊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齊於母之母明矣,故為之服緦也。輕重相稱若權衡然,此古禮之所以為至也。若改之以為期,則是昆弟之母乃與父之母齊,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撫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與父同氣者也,而服降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義何屬乎?庶母之年或與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親其從子而愛其侄者聞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親,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過因孫貴妃之有寵,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諸王為之服耳,而烏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喪之物也,不緣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親,皆不杖,不主喪也。庶母自有其子主喪,君之子眾子杖,何居焉?

為夫之庶母:《經》、《開元禮》、《家禮》並無服。明增,齊衰杖期。

△明製增為夫庶母齊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則為父母服齊衰期;而為夫之庶母亦齊衰期,可謂厚矣。然為其父母僅如夫之庶母,獨不嫌於太薄乎?以是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為貴妾:《經》,士緦。《開元禮》、《家禮》、明並無。

《經》文蒙上“士為庶母”而言,說已見《為貴臣條》下。

《集說》雲:“此服似夫妻同之。妻為此妾服,則非有私親者也。其有親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記】“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士妾緦之異說

按:《經》主於“貴”,《記》主於“有子”。蓋《記》自記所傳,是以不能與《經》無異。當存之以備考;不必強使相合,謂彼為大夫而此為士也。

妾為其父母:《經》,公妾以及士妾,並降齊衰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本記】“凡妾為私兄弟,加邦人。”《家禮》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