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起因於歐洲政策的不均等由此可見,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於缺少上述三條件的任何一個,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說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為歐洲政策不讓事物有完全自由的發展,所隻由此便產生了比上遊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歐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種方式促成這樣的不均等的:第一,限製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人數,使共少於原來願意加入這些職業的人數;第二,增加另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讓勞動和資本自由活動,使它們不能由一職業轉移到其他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歐洲的政策,由於限製一些職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勞動和資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是歐洲政策限製職業競爭人數的主要手段。
有組合的行業的排外特權,勢必在特權設立的城市中,隻許那些有經營此業自由的人相互競爭。得到這種自由的必要條件,通常是在當地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
組合的規則,有時限定各師傅所得容納的學徒人數,通常規定學徒的年限。這兩種規則的目的,在於限製各該行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學徒人數的規定,是直接限製競爭,而長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由於增加學習費用,間接限製競爭,但同樣有效果。
設菲爾德的刀匠師傅,依組合規則,同時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諾福克及諾韋傑的織匠師傅,同時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每月科罰金五鎊,向國王繳納。英格蘭內地及英領各殖民地的帽匠師傅,亦不許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月科罰金五鎊,半歸國王,半歸向記錄法庭控告的人。這兩項規定,雖曾由王國公法確認,顯然是按照設菲爾德製定規則的這種組合精神製定的。倫敦絲織業,組合不到一年,就製定各師傅不得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後來,通過議會的法令,才把這規則廢止了。
往昔,全歐洲大部分有組合的行業,似乎都把學徒期限定為七年。所有這樣的組合,往昔都稱為university,這確是任何組合的拉丁文原名。鐵匠university,縫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時都市的特許狀中,常可看見。今日特稱為大學(university)的這個特殊團體,設立之初,獲得文藝碩士學位所必需的學習年限的規定,明顯地是以往昔有組合行業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為範本的。一個人,想在普通行業上,獲得稱師受徒的資格,就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七年。同樣,一個人想在文藝上成為碩士、教師或學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義語),取得收受學生或學徒(此兩者原來亦是同義語)的資格,也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碩士門下學習七年。
伊麗莎白五年所頒布的通常稱為學徒年限法令規定,此後無論何人,至少須做七年學徒,否則不許從事當時英格蘭所有的一切手藝、工藝或技藝。於是以前英格蘭各地許多特殊組合的規則,都成了市鎮一切行業的公法。該法令所用的詞語,極為籠統,似包括王國全部,但在解釋上,其適用範圍,隻限於各市鎮。按照解釋,-個農村勞動者,可搞幾種不同的工藝,盡管他對於每一種技藝都未曾從師學習七年。為便利農村居民,一個人兼搞幾種工藝,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數分給每一種工藝,農村人口往往是不夠的。
此外,按照這法令用語嚴格的解釋,則其適用範圍,又隻限於伊麗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蘭境內建立的行業,而沒有擴到以後新建立的行業。這種限製,引起了幾個區別,作為政策的規定,這些區別是再愚蠢不過的。例如,按照裁定,馬車製造人,不得自行製造車輪,亦不得自行雇人製造,他必須向車輪匠購買。因為車輪製造業是伊麗莎白五年以前英格蘭已有的行業。但車輪匠,即使沒有在馬車製造匠門下做過學徒,卻不妨製造馬車,或雇人製造。因為馬車製造業是學徒法令頒布以後英格蘭才有的行業,所以不受該法令的限製。在曼徹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漢普頓等地,有許多製造業,就根據這種理由,不受學徒法令的拘束,因為它們是伊麗莎白五年以後在英格蘭建立的。
就法蘭西說,學徒年限,各市不同,各業也不同。在巴黎,雖大多數行業以五年為期,但一個人想取得某種行業上的師傅資格,他至少還須再作五年幫工。在以後這五年間,他被稱為師傅的夥伴,而這五年期間,稱為夥伴期間。
就蘇格蘭說,關於學徒年限,沒有普遍規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業組合,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長的組合,一般可通過給付少額款項來縮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數城市中,隻要給付極少額款項,便可買得任何同業組合的會員資格。蘇格蘭的主要製造者,如亞麻布和大麻布的織工,以及附屬於這類製造者的其他各種技工,如車輪製造者、紡車製造者等,不給付款項,可在自治城市操業。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內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販賣家畜肉。在蘇格蘭,學徒年限普通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藝,也是如此。據我所知,一般說來,歐洲各國的同業組合法律,都不象蘇格蘭那麽寬大。
勞動所有權是一切共他所有權的主要基礎,所以,這種所有權是最神聖不可侵犯的。
一個窮人所有的世襲財產,就是他的體力與技巧。不讓他以他認為正當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鄰人的條件下,使用他們的體力與技巧,那明顯地是侵犯這最神聖的財產。顯然,那不但侵害這勞動者的正當自由,而且還侵害勞動雇用者的正當自由。妨害一個人,使不能在自己認為適當的用途上勞動,也就妨害另一個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認為適當的人。
一個人適合不適合雇用,無疑地可交由有那麽大利害關係的雇主自行裁奪。立法當局假惺惺地擔憂著雇主屋用不適當的勞動者,因而出於幹涉,那明顯地不隻是壓製,而且是僭越。
長期學徒製,並不能保證市場上不常出現不良作品。要是市場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說不是無能的結果,而是欺詐的結果。最長的學徒年限,也不能保證沒有欺詐。
所以,為防止此種弊害,需要有一種完全不相同的法規。金屬器皿上刻有純度記號,麻布和呢絨上印有檢記,對購買者所給與的保證,比學徒法令所給與的保證大得多。購買者判別貨物,一般隻看記號或檢印,絕不會認為,製造貨物的工人曾否做過七年學徒,是值得查問的。
長期學徒製,並不傾向於養成少年人的勤勞習慣。按件計資的勞動者,由於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會趨於勤勉。至於學徒,由於利不幹己,很可能流於怠惰,實際上亦常如此。就下級職業說,勞動樂趣,完全在於勞動報酬。誰能最早享到勞動的樂趣,誰就最早對勞動有興趣,也就最早獲得勤勉習慣。一個少年人,在長時間內,不能由勞動享受絲毫利益,當然就對勞動有惡感。由公共慈善團體送去做學徒的兒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長,結果多半成為非常怠惰而無用的人。
古代沒有學徒製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師傅和學徒間的各種相互義務。都成為重要的一條,但羅馬法關於此等義務,卻隻字不提。我們現在歸諸學徒一詞的概念,即在一定行業中,仆人在主子將授予這一行業的技藝的條件下,必須在一定年限內,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臘或拉丁語中,找出一個相當字眼來表達這個概念(我想,我敢斷定這兩國文字中沒有這種字眼)。
長的學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藝高得多的技藝,如掛鍾手表的製造,並不含有需要長期教授的神秘技術。誠然,這些美妙機器的最初發明,甚至用以製造這些機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發明,無疑是經過長久時間和深湛思索之後才作出的作品,並且可公公正正說是人類發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當這些機器和器具,一經發明好了,一經理解好了,那末,要詳詳細細地,給少年人講解,怎樣使用器具,和怎樣做機器,大概不需要幾星期以上的講授時間,也許隻需要數天的講授時間。就一般機械工藝說,數天講授時間,一定就夠了。誠然,就普通手藝說,要學得手的靈巧,非有大量實踐和體驗不可。但一個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幫工的資格勞動,並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給與工資,而他要賠償由於粗劣的技藝和無經驗而損壞的材料,那他在業務的實習上,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說,更必有效,而且總可少花些時間,少花些費用。誠然,師傅將是一個損失者。現在師傅無須出的學徒在七年學習期內的工資,到那時,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終,學徒本身也不免成為損失者。在一個那麽容易學得成功的職業上,他將遇到更多的競爭者,於是,當他成為一個完全勞動者時,他的工資將比現今少得多。競爭這樣的增大,不僅會減低工人的工資,也會減低師傅的利潤。
而從事手藝、工藝和技藝的,都將成為損失者,但社會卻將成為得利者,各種技工的製造品,將以比現在低廉得多的價格,在市場出售。
同業組合以及大部分組合規則的設立,在於通過限製自由競事,以阻止價格這樣的下降,從而,阻止工資及利潤的下降——自由競爭勢必引起價格這樣的下降。往時,歐洲多數地方,設立組合,隻須取得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許可。在英格蘭,還須取得國王的特許狀。不過,國王這種特權,似乎不是為了防止這些壟斷事業侵犯一般自由,而是為了要向臣民榨取貨幣。一般地說,隻要向國王繳納若幹款項,似乎都很容易取得特許狀。假若某一種類技工或商人,認為不經國王特許而設立組合是合適的,這些當時所謂不正當的同業組合,未必因此會受到取締,但須每年向國王繳納若幹罰金,取得允許,來行使被剝奪的權利。一切組合以及組合認為應製定來管理自己的規則,都歸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監督。所以對組合有什麽管製,通常不是來自國王,而是來自那更大的團體,對於更大的團體,那些附屬團體隻是構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統治權,當時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對他們中各個階級來說,防止他們常說的各自產品在市場上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使他們各自產品在市場上經常保持存貨不足狀態,這樣做分明都是符合於他們各自利益的。各階級都急於製定,為達到此目的的適當規則,而且在自己被允許製定的條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階級都製定規則。
結果,各階級所需要的貨物,都得以比此等規則製定以前略高的價格,向市上其他階級購買。而他們自己的貨物,也能以相當高的價格出賣。賣買相衡,正如他們所說半斤八兩。同一市內任何階級都不會因此等規則而蒙受損失。但在他們與農村交易時,他們卻受到很大的利益。維持各都市並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這種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資料與工業原料,全都仰給於農村。都市對這些資料與原料給付代價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過工製成成品送還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價格,就因勞動工資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潤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國輸入或由國內遙遠地方輸入都市的粗製品或精製品一部分,送往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原價,就因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雇用這些勞動者的商人的利潤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製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種商業的得利;它由對內及對外貿易獲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種商業的得利。勞動者的工資及各種雇主的利潤,構成了這兩種商業得利的全部。
所以,不論何種規則,隻要會使那些工資和利潤比此等規則製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會使都市能以較少的都市勞動量購買較多的農村勞動量。此等規則,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及農業勞動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壞了都市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均等。社會勞動的全部年產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農村人民中間分配的。由於有了此等規則,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規則未製定前所不會有的較大分額,而農村住民,卻享有較少的分額。
都市對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實際上所給付的代價,乃是它每年輸往農村的製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數量。輸出品的賣價愈高,輸入品的買價便愈低。都市產業就更為有利,而農村產業就更為不利。
我們隻須通過一次非常簡單而又明顯的觀察,無須作精密計算,就可弄明白,歐洲各地都市產業都比農村產業更為有利。在歐洲各國,我們可隻看到,從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都市的產業,即商業和製造業,而後來發大財的,至少有一百個人,而以小資本開始經營原來屬於農村的產業,即改良和耕種土地以出產天然產物,而後來發大財的,隻有一個人。所以,都市產業的報酬,必然比農村產業優異。都市的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也明顯地化農村大。但是,資本與勞動,自然要尋找最有利的用途。它們自然要盡量匯集於都市而離開農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夠容易地結合在一起。結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藝,在某些地方,也有組合。即在完全未有組合的地方,他們一般都有組合的精神,換言之,他們嫉妒外鄉人,不願意收學徒,不願意把工藝上的秘密傳授別人。這種組合精神,往往教導他們通過自願結合或協約,來阻止不能靠規則來禁止的自由競爭。所居勞動者人數有限的行業,最容易形成這類結合。比如,使一千紡工和織工繼續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也許不過六人。這些梳毛工人,通過結合,不收學徒,不僅能夠壟斷這種工藝,使整個羊毛製造業成為他們的奴隸,而且使他們勞動的價格,大大超過按照這作業性質所應有的工資。
農村的住房,散居相距很遠的地方,不能容易地結合起來。他們不但從來沒有組合,並且一向就缺乏組合的精神。他們並不認為,必須經過當學徒,才有資格從事農村的主要職業,即農業。然而,事實上除了所謂美術及自由職業,恐怕沒有一種職業象農業那樣需要種種複雜的知識和經驗的。用各國文字寫成的關於農業的不可勝數的書籍可以證明,連最有智慧、最有學識的國民,也不認為農業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們想從那些書籍,獲得一般農民通常都掌握的關於各種複雜操作的知識,也是辦不到的,盡管一些無聊作家,在說到一般農民時,有時愛用輕蔑的話。反之,就普通機械工藝說,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數頁的小冊子裏附加插圖,作詳盡明了的說明。現在法國科學院所刊行的工藝史,對於某些工藝,實際上就是用這個方法說明的。此外,必須隨天氣的變更以及許多意外事故而變更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判斷與熟慮,比永遠相同或幾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僅一般農民的技術或農業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農村中許多低級勞動所需要的經驗與熟練,比大部分機械工藝所需要的多得多。對銅鐵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質或幾乎同性質的工具與材料工作。但用一隊牛馬耕鋤土地的人,卻使用健康狀態、體力和性情在各個時間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狀況都是容易變的,都需要他運用很大的判斷力和思辨力來處理。普通莊稼漢,雖被看做愚蠢無智的典型,卻幾乎都有此種判斷力與思辨力。誠然,他不象都市機械工人那麽慣於社會交際,而他的聲調和言語,也不免使那些沒有聽慣的人覺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慣於考慮各種各樣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終日通常隻搞一二種極簡單操作的人強得多。隻要你因營業關係,或為好奇心所驅使,曾和農村下級人民與都市下級人民多接觸,你就知道,前者實比後者優秀。據說,中國和印度農村勞動者的地位與工資,都比大多數技工和製造工人高。假若沒有同業組合法規及組合精神從中作梗,各地方也許都和中國、印度一樣。
不過,歐洲各地都市產業所以比農村產業優越,並不完全由於同業組合及組合法規的存在。其他許許多多規定,也助長了這種優勢。對外國製造品,和對外國商人輸入的一切貨物,課以高的關稅,都傾向於助長這種優勢。同業組合法規,使都市居民能夠抬高他們製品價格,不必憂慮由於同國人的自由競爭而降低價格。而高關稅的規定,使都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競爭。由這兩種法規而產生的增高價格,不論何處,都由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和勞動者負擔。他們對於這種壟斷權的建立,幾乎未曾反抗。他們通常不想結成組合,也不適合於結成組合,而商人和製造者的叫喊和詭辯很容易說服他們,使他們相信,社會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會的利益。
英國都市產業化農村產業優越的程度,過去似較現今為大。與前世紀或現世紀初葉比較,現今的農村勞動工資,更接近於工業勞動工資,現今的農業資本利潤,亦更接近於工商業資本利潤。這種變化,可以說是以前過分獎勵都市產業所必產生但直到晚近才呈現的後果。都市所累積的資本量,終於達到這麽大的數額,以致把這數額的資本,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產業上,就不能得到象往昔那麽多的利潤。都市所特有的產業,與其他一切產業,同樣有一定的限度,而資本增加,由於擴大競爭,勢必使資本利潤減低。
都市方麵利潤的減低,勢必使資本流向農村,農村勞動有了新需求,勞動的工資必然增高。要是我可這樣說的話,資本這樣就散布於地麵上,而且由於在農業方麵使用,資本使部分地回到農村來,資本的大部分,本來是以農村為犧牲而在都市中累積的。歐洲各國農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來所累積的資本流回農村的結果,關於這點,我將在下麵說明,同時將論證,雖有若幹國家,經這過程達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這過程本身是極緩慢、極不確定、極易遭到不可勝數的意外事故的阻撓,而且,無論就那一點說,都是違反自然,違反理性的。至於這過程所由而產生的利害關係、偏見、法律及習俗,我將在本書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詳盡明了的說明。
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通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業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記在公共登記簿的規則,就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
因為這把本來也許無法結識的個別人連係起來,並使同一行業每一個人都能借此獲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業的人捐些錢,以救濟同業中的貧者、病者以及孤兒寡婦的規則,由於要他們處理一個共同利害問題,就使這樣的集會非舉行不可。
同業組合,不但使這種集會成為必要,而且使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拘束力。
就自由行業說,除非同業者全體同意,否則不可能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這組合隻在各個人意見繼續一致的時間內,才能繼續存在。而就同業組合說,能依多數決議製定規則,並附有適當的懲罰條款;這規則限製競爭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結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說,為著更好地管理行業,同業組合是必要的。這是全無根據的話。對職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監督,不是他們所屬的組合的監督,而是他們的顧客的監督。使職工不敢欺詐懈怠的,乃是對失業的恐懼。排外的組合,必然削弱這種監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組合,一批工人,不論好壞,都得雇用。所隻在許多有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業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須在郊外定做,那裏的勞動者沒有排外特權,隻憑本領。但你得把他們製成了的物品,秘密運入都市。
這樣,歐洲的政策,由於使某些職業中的競爭限於此願加入者為少的人數,就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其超過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種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者,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布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紀中葉還是五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十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四便土,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九便土產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捧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注給與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五十鎊,也不得少於二十鎊。”
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四十鎊的,即視為非常優裕。盡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二十磅,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二十磅。倫敦的製鞋幫工,卻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鎊這數額,確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無論什麽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法律在這兩方麵的企圖,都毫無效果。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由於雇用人為要取得利潤或愉快,競相雇用,而獲得超過法定生活費的給養。
教會下級職員的景況,雖很窮困,但大聖俸的優異,和其他教會中的尊嚴,卻能保持教會的崇高地位。而且,這種職業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補償他們金錢上報酬的低微。
在英格蘭及一切羅馬天主教國家,教會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數,比所需要的多得多。
蘇格蘭、日內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會的實例,使我們確信,就一個有那麽大聲譽,而受教育機會又是那麽容易取得的職業說,要獲得一般聖俸的希望,便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和品行端莊的人充當聖職。
而就全無常俸的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說,如果也有那麽多的人由公費教育,那末這些職業上的競爭,不久就變得非常激烈,大大削減他們金錢上的報酬。這樣一來,以自費教育子弟,從事這些職業,就不值得。這些職業,將完全由公共慈善團體所培養的人士充當。他們人數眾多而且貧窮,一般都滿足於極微薄的報酬。結果,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就不能象現在那樣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處在律師和醫師在上述假設下所可能有的境況。
在歐洲各地,這些人大部分是為要供職教會而教育出來的,但有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取得聖職。所以,他們的教育一般都是出於公費,而他們的人數到處又是那麽多,使得他們勞動的價格,通常極其低微。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獲取報酬的唯一職業,就是充當公私教師,換言之,把自己學得的奧妙而有用的知識,授與他人。這種職業,比印刷術發明以後,為書賈執筆賣文的職業,確是更有名譽,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說,甚至是更可獲利的職業。要做一個出色教師,所需要的時間與研究,所需要的天資、知識和勤勉,至少必與著名律師和醫師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師的普通報酬,卻比不上律師和醫師所得的報酬,因為前者的職業,擠滿了靠公費受教育的窮苦的人,而後者的職業,則由從自費受教育的少數人充任。不過,公私教師的通常報酬,現今雖然很少,但若那些為麵包而執筆賣文的更貧苦文人,不趕出市場,而加入競爭,那末這些教師的報酬,無疑比現今還要微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義語。當時各大學校長,似乎常給他們的學生發乞食證。
在從前還沒設置這種獎學津貼,使貧困子弟為從事神學、醫學及法學這三種職業而受教育的時候,卓越教師的報酬,似乎就比上麵所說的大得多。蘇格拉底,在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中,曾譴責當時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對他們學生作極堂皇的諾言,說要把學生訓練成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對這樣重大的功勞,他們隻要求四邁納或五邁納那麽微薄的報酬。”他繼續說:“教人智慧,自己無疑地應當是有智慧的。但是,一個人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樣高的貨色,定會被人訾為大愚。”在這裏,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確沒有誇張的意思;我們可相信,當時教師的報酬,正是他所說的那麽多。四邁納,等於現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邁納,等於十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土。雅典當時對最優秀教師的普通報酬,必定不少於五邁納。蘇格拉底自己向學生每人要十邁納,即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據說,他在雅典講學時,有一百個學生。我認為,一百個是他在一個時期所授的學生數,即來聽他叫做一係列連續講演的人數。象雅典這麽大的都市,象蘇格拉底這樣出色的教師,象他所教的又是當時那麽流行的修辭學,學生一百人,並不算太多。所以,對於每係列連續講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邁納,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個地方的普魯塔克說,他的通常講金,有一千邁納。當時其他許多卓越的教師,似都曾獲有大宗財產。喬治阿斯曾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金像,贈給德爾菲寺堂。我們不可認為,他自己的金像,與其身體是同樣大。喬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有名的教師,即皮阿斯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圖看來,都很華麗,甚至接近於豪奢。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闊綽。亞裏土多德是亞力山大王子的師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對他報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認的。但亞裏土多德卻以為,回到雅典再開學園,更為上算。當時傳授知識的教師,也許沒有此後數十年那麽多。此後數十年,競爭的結果,也許使教師的勞動的價格,以及世間對他們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傑出的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似乎總是比今日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學園學派大師卡尼阿邊及斯多亞派大師提奧奇尼斯出使羅馬,其使節的尊嚴,真令人羨慕。當時雅典雖失去了以前的壯觀,但還是個獨立有名的共和國。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倫人,以嫉妒外人充當公職著稱的雅典人,居然在這種場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見他們對這位大師尊敬到了什麽程度。
上述那樣的不均等,從全體看來,對社會大眾,也許是利多害少。公職教師的地位,雖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末大眾由此受到的利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活動,使不能由一職業移轉到其他職業,由一地方移轉到其他地方,從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時候出現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學徒法令,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職業轉到其他職業;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到其他地方。
我們時常看到,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獲得高工資,而另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滿足於最低的生活費。前一種製造業,處在前進狀態,不斷需要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製造業,處在衰退狀態,勞動者的過剩,不斷增加。這兩種製造業,有時是在同一都市,有時是在同一都市的鄰近地方,但相互間卻不能有絲毫的協助。在前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協助。在後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和排外的組合,妨害其相互協助。可是,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製造業,操作很類似,設無此等不合理的法規,從中作梗,勞動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職業轉到另一職業。例如,織素麻的技術與織素絲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
織素羊毛的技術,雖略有差別,但因為這差別極其有限,麻織工或絲織工,亦隻要學習數日,就能成為差可人意的毛織工。因此,假若這三種主要製造業中,任一製造業陷於衰退狀態,該製造業的勞動者,可改就其他兩種繁榮的製造業之一,而他們的工資,在繁榮的製造業中不會過高,在衰退的製造業中,亦不會過低。誠然,英格蘭今日麻布製造業,通過特別法令而開放了,人人都有從事這業的自由,但由於該業,沒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大力推廣,所以這對其他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能提供很有限的就業機會。
在實施學徒法令的地方,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好請教區救濟,或以普通勞動者的資格從事勞動。不過,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適合於做類似製造業的工人,而不大適合於做普通勞動者。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寧願請教區救濟。
什麽妨害勞動者的自由流動,也同樣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使用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行業所能使用的勞動量。不過,同業組合法規妨礙資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動,在程度上小於它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不論何處,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獲得經商的特權,比貧窮技工在自由城市中獲得勞作的特權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業組合法規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是歐洲各地共有的現象。而濟貧法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現象。自有濟貧法以來,貧民除了在所屬的教區內,就不易取得居住權,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機會。同業組合法規所妨害的,隻是技工和製造工人勞動的自由移動。獲得居住權的困難,甚至妨害一般勞動的自由移動。英格蘭的亂政,恐以此為最。我現在就其起源、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也許不是無益的吧。
英國貧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毀的結果,貧民得不到此種施舍。後來,雖幾經設法救濟,但均無效果。伊麗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頒布第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並規定每年任命管理人,會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征收足夠救濟貧民的金額。
按這法令,各教區都不得不贍養所轄境內的貧民。但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所轄境內的貧民呢?這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有了略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確定下來。該法令規定,不論是誰,隻要繼續不斷在某教區住過四十天,就可取得這教區的戶籍。但在這四十天期限內,治安推事二人,得依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的陳訴,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後合法居住處所的教區,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擔保脫除原屬教區戶籍而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
據說,此種法令曾產生若幹欺詐行為。教區職員有時賄使區內貧民潛赴其他教區,並在其他教區潛住四十天,獲得戶簿,以圖脫去原屬教區戶籍。為矯正此種弊竇,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規定:不論何人,在新教區獲得戶籍所必需的連續居住四十日,一律以他以書麵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報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數之日算起。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象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麵報告,而不采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那四十日居住期,隻從那書麵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作禮拜後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說:“書麵報告公布後,繼續居住四十日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
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繳交報告書,隻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遷回原教區的力量。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遷回原教區很有疑問,那末他繳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容許他繼續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給予戶籍;第二,試行權力,命其退出。”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四十日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繳交或公布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四種辦法:-,繳納教區所課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雇用,為期一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四種辦法中頭二個辦法,取得戶籍,而隻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
已經結婚的人都不能按後二個辦法取得戶籍。做學徒的,很少是結過婚的,而已經結婚的傭工,又有明令規定,不得由於受雇一年而取得戶籍。采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這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為雇用期的老習慣,這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麽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雇傭期間解釋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願意因雇用傭工一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居工亦未必都願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
很明顯,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職除原屬教區戶籍而二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合其退出。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三十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三十磅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除原戶籍的擔保。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複那幾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剝奪的勞動自由流動,當局想出了發證書的辦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認可,並注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隻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場合,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資的義務。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十鎊的土地,或自行給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這樣,他就不能通過繳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
這個發證書的辦法在什麽程度上恢複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幾乎完全剝奪的勞動移動自由,我們可從伯恩博士以下有見識的話看得出來。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繳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麽教區去,而後一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資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遷回的可能,而在他們遷回時,境況比從前還要壞。”
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看多少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盡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麽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麽有利。”
雖然證書隻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
英格蘭境內,相距不遠的各地方的勞動價格,很不均等,這也許是起因於英格蘭的居住法,那種法律使無證書的貧民不能轉地勞作。誠然,康健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而在其他教區得到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嚐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象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麵沒有障礙的所有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遠,工資使越接近於那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象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肘候突然發生的莫明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
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麽羨慕自由,但他們也象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了解自由是什麽,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麽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麵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 。在往昔,最初隻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裏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雇工關係時,總是以雇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雇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麽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隻是把他們一向想采用而實際上不常采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有利於雇主。當履主企圖減低勞動工資而互相聯合時,他們通常是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協定,相約不得支給定額以上的工資,違者懲處。如果勞動者也成立一種對抗的結合,約定不許接受定額以下的工資,違者懲處,法律就將嚴厲地製裁勞動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對付勞動者的辦法,對付雇主。但喬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卻用法律實施了雇主們有時企圖通過這種結合來規定的規章。勞動者常常抱怨這法律,說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勞動者和普通勞動者同樣看待,這種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據的。
此外,以前,常常通過規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價格,來規定商人的利潤。據我所知,今日的麵包法定價格是這種舊習慣的唯一遺跡。在有排外同業組合的地方,規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也許是一種適當處置。但在沒有組合的地方,競爭對調節物價的作用比法定價格的作用大得多。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製定的規定麵包價格的辦法,由於法律上的缺陷,在蘇格蘭無法實行,這辦法要靠市場職員執行,而蘇格蘭當時沒有市場職員。
直到喬治三世第三年,才矯正法律上這個缺陷。但蘇格蘭從前未實行法定價格,也無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現在還施行法定價格的地方,也不見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蘇格蘭大多數都市,都有自稱有排外特權的麵包業組合,但沒對這特權加以嚴密的保護。
已經說過,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同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屬社會的貧富、進步或退步停滯狀態的影響。公共福利上這樣的變革,雖然會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歸根到底對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響。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必繼續相同,至少在相當長的期間內,不會因上述變革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