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橋梁、運河等等,如由利用它們的商業來建造和維持,那麽,這種工程,就隻能在商業需要它們的地方興建,因而隻能在宜於興建的地方興建。此外,建造的費用,建造的堂皇與華麗規模,也必須與該商業的負擔能力相稱,就是說,必須適度。宏壯的大道,斷不能在無商業可言的荒涼國境內建造,也斷不能單為通達州長或州長所要獻媚的某大領主的鄉村別墅而建造。同樣的,不能在無人通過的地方或單為增益附近宮殿憑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設大橋。這類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設費不由該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給而由其他收入開支的國家,有時亦有發生。

歐洲許多地方的運河通行稅或水閘稅,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些人為保持這利益,自竭力維護這運河。如果不加以相當的整飭修理,航行就會成為不可能,而他們由通行稅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將跟著消失。如果運河的通行稅,交給那些利不幹己的委員們征收,他們對於產生這通行稅的工程的維持,一定不會象個人那樣注意。蘭格多克運河,是由法國國王及蘭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萬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萬利弗,按每馬克銀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紀末葉法國貨幣價值計算,約合英幣九十萬鎊。這個大工程完成時,人們覺得最妥善的維護方法,就是把這運河的全部通行稅,贈給設計並監督這工程的技師裏格,叫他不斷加以修理。這項通行稅,現已成了裏格後代子孫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們對於這運河的經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當時沒有想出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稅交給一般利不幹己的委員們管理,那麽這通行稅全部,恐怕都要消費在徒事裝飾的開銷和不必要的開銷上,而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則任其趨於塌毀。

可是,維護公路的通行稅,卻不能隨便贈與個人,作為他個人的收入。因為,運河不加修理,會變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卻不會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稅者,盡管全不修理這道路,這道路卻依然可以給他提供一樣多的通行稅。所以,維持這一類工程的通行稅,應當交由委員或保管員管理。

在英國,人們對這些保管員在管理這種通行稅方麵所有的弊病,時有責言,在許多場合,那些責言都是非常允當的。據說,有許多收通行稅道路所征的稅額,往往比好好修理這些道路所必要的費用額多兩倍以上,然而工程卻是用極潦草方法進行,而且有時竟然全沒進行。不過,我們應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稅充當修路費用的製度,並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沒有做到盡善盡美的地步,也毫無足怪。卑汙而不適當的人物,為什麽常常被任為管理者;對於他們的行為,對於他們的濫征通行稅,為什麽沒有設立監督機構,加以檢查和製止,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實說明和辯解,即以通行稅修理公路的製度,尚在草創時期,多假以時日,議會當不難逐漸采取賢明措施,予以矯正。

據一般人的想象,英國各種收稅道路所收的通行稅,大大超過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數額。據幾位大臣考察,多餘的數額如果不濫動用,很可充為國家他日緊急費用的一大財源。有人說,收稅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員管理,所費少而收效大。對於修補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規餉金的,隻須略增少額貨幣報酬就行。至於保管員所能雇用的工人,則不外一些工資勞動者,他們的生活資料,全仰繪工資。所以有人主張,通過自己管理收稅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負擔而增添五十萬鎊大收入;收稅道路將會和現在的郵政一樣,提供國家一般的費用。

政府管理收稅道路所可得的收入,雖未必能如創擬這計劃者所預期的那麽巨大,但可由此獲得一大宗收入那是無疑的。不過,這計劃本身似乎有若幹極重大的缺點。

第一,國家如把取自收稅道路的通行稅,看作供應急需的一個財源,那麽,這種通行稅將要隨著想象上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不列顛的政策,這些通行稅一定會非常迅速地增加。一個大收入能夠這樣不費力地取得,勢必會使政府動不動就向這收入動念頭。如果搏節得宜,是否就能從現行通行稅省出五十萬鎊,雖是疑問,但如把這通行稅增加兩倍,就可能省得一百萬鎊,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萬鎊,那是毫無疑問的。而且,這樣一大宗收入的征收,並無需任命一個新的收稅官吏。但是,稅路之設,在於便利國內一般商業,設使通行稅象這樣不斷增加起來,那麽原以利商的,卻成為商業的大病。國內由一地運往他地的笨重貨物運輸費,將迅速增加,其結果,這類貨物的市場,將大大縮小,這類貨物的生產,將大受妨害,而國內最重要的產業部門,說不定要全歸消滅。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車輛通行稅,如其唯一目的在於修理道路,這種稅就非常公平;如是為了其他目的,或為了供應國家一般的急需,那麽這種稅,就非常不公平。道路通行稅用以修理道路,各車輛可以說就是恰恰按照其對道路所損耗的程度的比例,完納稅金。反之,道路通行稅如還有其他用途,即以資助國家其他急需,那對於各車輛所征的稅額,就不免要超過其所加幹道路的損耗的程度。況且,由於這稅使貨物價格按貨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貨物價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負擔這種課稅的人,不是價值高而重量輕的商品的消費者,卻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費者。因此,不論國家打算以這稅收應付何等急需,其結果,供應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貧者,不是最能擔當這負擔的人,倒是最沒有能力擔當這負擔的人。

第三,設使政府對於損壞的公路漫不修理,我們要強製其適當地劃出通行稅的一部分充當此項用途,將會比現今還更困難。以修繕道路為唯一目的並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沒有劃出任何部分來修繕道路。如果對於今日卑賤貧困的稅路管理者,有時尚不易強製他們矯正所犯的錯誤,那麽,換一般富裕者有權勢者來管理稅路,要強製他們矯正錯誤,恐怕比我們現在所假設的場合還要困難十倍。

法國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直接管理之下。該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法國大部分地方鄉下人民每年為修理公共道路所應提供的一定日數的勞役,另一個組成部分是國王在國家一般收入中決定不用於其他開支而專用於修路的那一部分收入。

按法國以及歐洲大多數國家的舊法律,鄉下人民的勞役,向來由地方長官指揮監督;地方長官對於國王的樞密院,無何等直接從屬關係。但依據現行法令,鄉下人民提供的勞役,以及國王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稅區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歸州長管理;州長由樞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樞密院的命令,並不斷與樞密院保持聯絡。隨著專製政治的發展,行政當局逐漸並吞國家的一切其他權力,所有指定作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攬歸自己管理。但法國的大驛路,即聯絡國內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飭可觀;在若幹州境內,這些道路比英國大部分道路宏壯得多。可是,我們英國所稱為十字路,就是說,鄉下的大部分道路,卻全未進行修理,有許多地方,重載車輛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幹地方,甚至騎馬旅行也有危除,惟有騾是安全可靠的運載工具。一個崇尚虛飾的朝廷的驕矜大吏,往往樂意經營壯麗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貴人時常經過的大道。後者的讚賞,不但使他感到光榮,甚或有助於增進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於偏在鄉村的許許多多小工程,既不足以壯觀瞻,又不足以邀聲譽,除了實際上有極大的效用以外,沒有其他可取的地方。這樣,無論就那一點說都似乎是過於瑣細不值一顧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踐的大吏注意呢;所以,在這種人的管理下,這種小工程總是受漠視的。

在中國,在亞洲其他若幹國家,修建公路及維持通航水道這兩大任務,都是由行政當局擔當。據說,朝廷頒給各省疆吏的訓示,總不斷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這一部分訓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決定其黜陟進退的一大標準。所以,在這一切國家中,對於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別在中國是如此。中國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說比歐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過,關於那裏的水道公路工程的報告,大都得自少見多怪的旅行者和無知好謊的傳教士。假使這些工程,是經過比較有識者的考察,假使這些報道,是比較忠實的目擊者的敘述,那麽,那裏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們如此驚異。柏尼爾關於印度這類工程的報告,就遠沒有其他大驚小怪的旅行者的記述那麽誇張。法國對於大公路,即常常成為朝廷及首都人士談話資料的聯絡各地方的通衢,無不慘淡經營,而其餘一切支道橫道,則漫不經意。亞洲各國的情形,說不定也是這樣吧。加之,中印各國君主的收入,幾乎都是以土地稅或地租為唯一源泉。租稅征收額的大小,取決於土地年產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與收入,與國境內土地的墾治狀況,以及土地產物數量的多寡,土地產物價值的大小,必然有極大的直接關係。要盡可能地使這種生產物又豐盈又有價值,勢須使它獲有盡可能廣泛的市場。要做到這樣,必須使國內各地方的交通既極自由,又極方便,極便宜。而維持這種交通狀態,惟有興築最好的通航水道與最好的道路。然在歐洲,各國君主的主要收入並非仰給於土地稅或地租。

固然,歐洲一切大的王國,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許歸根結底也要依靠土地生產物,但這依賴不是直接的,而且不象亞洲各國那樣明顯。因為這樣,歐洲各國君主不象亞洲君主那樣急於增進土地生產物的數量和價值,換言之,那樣急於維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以開拓土地生產物的廣泛市場。因此,即使在亞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當局辦得成效卓著,如傳聞所說(據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幹疑問),在歐洲現狀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當局把那種事情弄得相當的好,恐怕是沒有希望的了。

一項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維持,而其便利又隻限於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區域,那麽,把它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國家一般收入維持,總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維持,來得妥當。比如,倫敦市上的照明與鋪路費用,如由國庫開支,那街上所點的燈,所鋪的石,能做到現在這樣完善,其費用,能象現在這樣撙節麽?況且,這費用,如非取給於倫敦各特定街坊、特定教區、特定市區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稅,那勢必要從國家一般收入項下開支,其結果,王國中不能受到這街燈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無端分攤這負擔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時不免發生弊病,但是,這種弊病苦與管理和花費一個大帝國收入所時常發生的弊病相比,實在算不了什麽。況且,與後者所生的弊病比較,前者的弊病,容易矯正多了。在英國,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之下,鄉下人民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勞役,也許不盡用得其宜,但從沒有發生慘酷壓製的事情。在法國,此項勞役,歸州長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國用得適當,而強征勒索的舉動,往往極盡慘酷暴戾之能事。法國人所謂強迫勞役製,成了悍吏魚肉人民的主要工具;設某教區或某村社不幸為悍吏所嫉惡,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懲罰。

便利特殊商業的上述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幹便利一般商業。若求某些特殊商業的便利,則有待於特別的設施,且須有一項特別的額外費用。

與野蠻未開化國家通商,常需要特別保護。普通堆棧或行店的設備,決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貿易商人的貨物。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奪,對於積貨場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築防禦工事。印度人本來是溫和馴謹不過的,但因印度政府漫無秩序,所以,歐洲人貿易其間,亦有作同樣警戒的必要。英法兩國的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擁有的幾個最早堡壘,就是借口防備暴力、保護生命財產而獲準建築的。一國有了強固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國領土內建築堡壘,在這種場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領事的必要。自己國民間發生爭訟,公使或領事可依從本國習慣予以處決;自己國民與駐在國國民間發生爭訟,他可憑外交官的資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權力出來幹涉。他所能給他的國人的保護,自比他們所能從任何私人獲得的強得多。國家常常專為商業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國派駐使館,本來無論就戰爭或同盟關係說,都不需在這些外國設立使館的。首先使英國在君士但丁派駐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業。英國派駐俄羅斯的最早的大使館,完全是起因於商業上的利益。歐洲各國人民因商業利害關係不斷發生的衝突,恐怕就是使歐洲各國即在平時亦在一切鄰國永久派駐公使的原因。這個前所未聞的製度,其開始發生,似乎不過在十五世紀末或十六世紀初,也就是說,不過在商業開始擴展到歐洲大部分國家,歐洲各國開始注意到商業利益的時候。

國家為保護某一商業部門而開支的特別費用,如通過向該商業部門抽征適當的稅來彌補,當不失為公允。例如,在商人開始營業時,征以小額的營業稅,或更公平的,對商人從特定國家輸入或向特定國家輸出的貨物,抽若幹成特定的稅。據說,最初建立關稅製度,就是為了支付保護一般貿易免受海盜搶劫的費用的。但是,如果認為保護一般貿易用去的用費,理應取給於課在一般貿易上的稅,那麽,為保護特殊貿易用去的特別費用,照理也應取給於對該貿易所課征的特殊稅收。

保護一般貿易,常被視為國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當局一部分必盡的義務。結果,一般關稅的征收及應用,就往往委諸行政當局。特殊貿易的保護,既是一般貿易保護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當局應盡義務的一部分。如果國家的行動,總是前後一致的,則為保護特殊貿易而征收的特殊稅收,自當同樣委諸行政當局管轄。然而,事實上,並不如此。無論就這方麵或其他方麵說,各個國家的行動常是矛盾的。歐洲大部分商業國家,就有若幹商人集團,說服了立法機構,把行政當局這方麵的義務,以及必然與這義務相關聯的一切權力,統統交給他們執行。

此等公司自擔費用,創辦政府也許有所顧慮,不敢貿然嚐試的某些部門的商業,就這一點說,它們對該部門商業的創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終它們全無例外地或成為累資或成為無用,而其經營,不是失當,就是範圍過於狹窄。

這種公司有兩類,其一為,沒有共同資本,凡具有相當資格的人,都可繳納若幹入夥金,加入組織,但各自的資本由各自經理,貿易危險,亦由各自負擔,對於公司的義務,不過是遵守其規約罷了。這種公司,稱為合組公司。又其一為,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各股員對於貿易上的一般利潤或損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攤。這種公司,稱為合股公司。這些合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時擁有專營的特權,有時又不擁有這種特權。

所謂合組公司,在一切方麵,都與歐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業組合相類似,而且與同業組合同為一種擴大的獨占團體。一個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從同業組合方麵取得自由營業權,他就不能從事參加同業組合的一切行業。同樣,在大多數場合,一國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為這公司的一員,那麽,他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經營合組公司任何一部門的國外貿易。這種獨占權的強弱,與公司入夥條件的難易相應,也與公司董事權力之大小——即被等有多大權力能把公司控製得使大部分貿易隻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親友可以經營——相應。最初,合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權,與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權一樣。凡在公司服務了相當年限的學徒,不用交什麽人夥金,或隻須交比平常人少得多的入夥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隻要法律不加製止,組合的普通精神,就橫溢於一切合組公司中。隻要容許它們依照其自然傾向行動,它們總是巧立種種苛刻規章,企圖約束有關貿易的經營,從而把競爭限製於盡可能少的人數之間。但當法律不許它們這樣做的時候,它們就變成完全無作用、完全無意義的東西。

對外貿易的合組公司,現今在英國還存有下麵五個,即漢堡公司(昔日稱為商人冒險家公司),俄羅斯公司,東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漢堡公司的入夥條件,據說今日十分容易。公司董事沒有權力把有關貿易加以繁瑣的約束。至少他們沒有使用這種權力。不過,這還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這樣。在前世紀中葉,該公司的人夥金,有時須五十鎊,有時須一百鎊。據說,那時候公司的行為,非常專橫。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蘭西部毛織業者及自由貿易者,曾以該公司憑著獨占者的地位,阻製貿易,壓迫國內製造業者,訴於國會。這種呈訴雖不曾使國會采取什麽行動,但該公司卻因此大嚇一跳,把它向來的行動改正不少。自那時起,至少沒有人再控訴它。俄羅斯公司的入夥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號法令減為五鎊;東方公司的入夥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號法令減為四十先令,同時,各該公司在瑞典、丹麥、挪威乃至波羅的海北岸一切國家的專營特權,統予取消。國會這兩條法令,大概是由該兩公司的行動激成的。在國會未頒布此等法令以前,約西亞·柴爾德曾稱此兩公司及漢堡公司極端專橫。他並說,當時本國與各該公司特許狀所包括國家間貿易狀態所以不振,正是各該公司經營失當的結果。現在,它們也許沒有那麽專橫,但它們確是沒有用處了。沒有用處實是合組公司應得的最好讚辭,就上述三公司的現狀說,它們通通可承受這讚辭而無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夥費,年二十六歲以下者二十五鎊,二十六歲以上者五十鎊。凡非純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種限製,實把一切店員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據該公司章程,凡屬英國運往土耳其的製造品,非經該公司船舶裝載,不許輸出。該公司船舶,例由倫敦一港啟碇,因此,英國對土耳其貿易,就局限於這個奢華的港口了。經營此項貿易,也局限於倫敦附近居民了。該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規定,凡定居倫敦市二十英裏以外,沒有取得該市市民權者,不得加入該公司。這種限製,連同前一限製,必然把一切沒有取得倫敦市民權者都排斥在外。該公司船舶的上貨及啟碇日期,既通由該公司董事決定,所以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關係友人的貨物裝滿船舶,而以托運過遲為借口,拒絕他人的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無論就那一點說,都可以說是嚴密的、專橫的壟斷組織。這種種弊害,惹起喬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號法令的頒布。依此法令,不論年齡大小,不論是否純粹商人,也不論是否取得倫敦市民權,凡屬情願入夥者,一律繳納入夥費二十鎊,即可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並且,除禁止輸出的貨物外,這些入夥的人,得自由從英國任何港口,輸送任何英國貨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輸入的貨物外,都得自由輸入一切土耳其貨物,不過,他們須繳納普通關稅和為支付該公司費用而征收的特定稅,須服從英國駐土耳其大使與領事的合法訓示,須遵照公司方麵正式製定的章程。為防範此等章程流於苛暴,上述法令又規定,此法令通過後,凡公司所訂章程,設使該公司中任何七個夥員感到壓迫,得向貿易殖民局(該局的此種權能,現由樞密院所組織的委員會執掌)呈請修改。但此種呈請,須在該章程製定後一年內提出。此外,此法令通過以前公司所製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個夥員感到壓迫,也可呈請修改,但須在該法令實施後一年內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夥員未必—一部能憑一年的經驗,發現各種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 程的弊害,他們中有幾個在限定期間以後才發現,那麽,就連貿易局、樞密院委員會也無法挽救了。況且,象一切同業組合的章程一樣,一切合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於壓迫已經加入的夥員,而在於阻礙外人的加入。

除規定很高的入夥費外,它們還可使用其他許多方策以達到這個目的。他們不斷要求自己的利潤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斷要市上對於他們輸出輸入的存貨,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這層,就隻有限製競爭,妨礙新冒險者從事同一貿易。就說二十鎊的入夥費吧,對於一個想永久繼續從事土耳其貿易的人,二十鎊也許不夠阻礙他的意向;但是對於一個隻想試做一次土耳其貿易的投機商人,二十鎊就夠使他裹足了。不論何種職業,久於其業者,縱未締結何等組合,他們也自然會聯成一氣,設法抬高利潤。要使商業利潤降低至相當水準,唯一的方法,就是讓一般投機冒險者不時起而競爭。英國對土耳其貿易,在某種限度上,雖由國會這個法案開放了。但在許多人看來,那實在距離自由競爭局麵還遠。土耳其公司開支了一名大使兩三名領事的維持費,其實,公使領事,同為國家官吏,應由國家收入維持,而對土貿易,亦當對國王治下一切臣民開放。況該公司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項雜稅,若提歸國有,當不止維持這幾個駐外官吏。

據約西亞·柴爾德的考察,駐外官吏雖常由合組公司維持,但合組公司從未在其所與貿易的國家維持任何堡壘或守備隊。反之,合股公司卻常常在這種國家維持堡壘或守備隊。看來前者實比後者遠不宜於承當這個任務。第一,合組公司董事,對於該公司一般貿易的繁榮,並無何等特別利害關係,而維持堡壘和守備隊的目的在於維護這個繁榮。

公司一般貿易的衰退,對他們私人的貿易倒有不少利益。因為,公司~般貿易衰退,競爭者自減少,於是他們自己就能賤買貴賣。合股公司董事的情況,則與此正相反。他們個人的利得,統包含在他們管理的共同資本所生的共同利潤中,離開公司的一般貿易,他們就沒有貿易。他們私人的利害關係,與一般貿易的繁榮,和保障這繁榮的堡壘或守備隊的維持,緊相結合。因此,就維持堡壘或守備隊所必要的不斷和仔細的注意說,和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們似乎更會保持這種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資本,即公司方麵的股本。堡壘守備隊如有設置、增補、維持的必要,他們當然隨時可以劃出一部分資本,拿來應用。至於合組公司董事,他們並沒有掌管什麽共同資本;除了一點臨時收入,如公司入夥金,及課於公司貿易上的組合稅以外,沒有其他資金可以動用。所以,對於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即使他們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樣,有利害的關係,作同樣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資力,使其注意成為有效。至於駐外官吏的維持,那就無須什麽注意,費用亦輕而易舉,就合組公司的性質和能力說,都更為相稱。

然在柴爾德的時代以後許久,即1750年間,一個合組公司又設立了,即是現時的非洲貿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該公司負擔非洲沿岸由布蘭角至好望角間一切英國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費;最後,又令該公司隻負擔魯傑角好望角間一切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費。政府關於設立這公司的法案(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號法令),似乎有兩個明顯目標。第一,對於合組公司董事自然會有的壓迫精神和獨占精神,加以抑製;第二,極力強迫他們去注意本來不會注意的一件事,即維持堡壘與守備隊。

關於第一個目標,該法案限定入夥費為四十先令,並限定該公司不得以合股經營的身分,自己出來從事貿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資本;對於一切繳納入夥費的英國人民,都當任其在各地自由貿易,不得巧立限製。公司的管理權,操於集駐倫敦的由委員九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每年由倫敦、布裏斯托爾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夥員中各選三名,任何委員都不得連任三年以上。委員有不當行為,貿易殖民局(現由樞密院委員會接管)在聽了他本人的辯護後得免其職。該委員會不得由非洲輸出黑奴,亦不得運非洲貨物入英國。但因他們須負責維持駐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國向非洲輸出的各種與這任務有關的貨物及軍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們由公司領取的錢,不得超過八百鎊。如果開銷在倫敦、布裏斯托爾、利物浦三市的辦事人員和經理人薪俸與倫敦事務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雜費後還有餘剩,則可用以報酬他們自己的辛勞,至於如何分配,那聽他們自行決定。

一切規定如此嚴密,照理該可切實限製獨占行為,而充分達到第一項目標了。然樓之實際卻不如此。依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號法令,舉凡桑尼加堡壘及其屬地,統由非洲貿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號法令)公司方麵不但要把桑尼加及其屬地,就連由南巴巴利的薩利港至魯傑角全海岸的管理權,亦須統統移歸國王支配。該法令並宣稱:凡屬國王的臣民,都可自由進行非洲貿易。這個法令的宣布,當然是因為該公司有限製貿易建立某種不當的獨占的嫌疑。在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的那種嚴密規定之下,我們很難設想他們怎能夠這樣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議事錄(這議事錄並不總是完全確實的)中看到他們受到這種控告。委員會的九位委員,既都是大商巨賈,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員,又仰承他們的鼻息,那麽,他們在商務上及事務上有所囑托,那些官員很可能特別注意。這一來,就無形樹立了一種獨占的場麵。

對於第二個目標,該法令規定:堡戌維持費,每年由國會付與該公司一萬三千鎊。

公司委員會對此金額的使用,每年須向國庫主計提出報告,國庫主計再向國會報告。但國會對於國家的歲用,往往數百萬鎊,亦漫不注意,這區區一萬三千鎊的使用,當然不會使它注意。況且,就國庫主計的職務和教育而論,堡戍費用得當與否,他不見得能悉其底韞。不錯,王國海軍艦長或海軍部委派的將官,可以調查堡戍實情,向海軍部報告,但海軍部對該委員會似乎沒有直接管轄權,也沒有權力糾正被調查者的行動,而艦長一類人物,對於築壘這門科學,並不見得總是有高深的造詣的。這些委員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罰,頂多不過罷免官職;我們知道,委員這官職的任期,再長不過三年,而其報酬又極有限,要使罷免的顧慮成為一種強製他們的動力,使他們經常想到那對自己並無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務,那怎能辦到呢?為修繕幾內亞海岸卡斯爾角的堡壘,議會曾幾度支出了臨時餘額,有人控訴該委員會由英格蘭運去磚石,由這樣長途運去的磚石,據說質量很差,以致用那磚石修築的牆,有推倒再築的必要。魯傑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維持費出於國家,即管轄權亦直隸於行政當局之下。但該角以南的堡戍費用,至少一部分亦出自公家,而其管轄權卻別有所屬,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羅陀及米諾卡守戍的設備,其本來目的或口實,在於保護地中海貿易。此等守備隊的維持及管理,從未責成土耳其公司,而始終由行政當局管轄。統治領域的廣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該行政當局聲威所係,所以,這領域防禦上的必要設置,他們當然不會不問,實際上,直布羅陀及米諾卡守戍的管理,一向並未疏忽。雖米諾卡曾二度被奪,而且現在大概永無恢複希望,但人們從未把這歸咎於該行政當局管轄上的怠慢。不過,我不願被人認為我是在暗示,這些糜費浩大的要塞,對原來所以把它們從西班牙手中奪過來的目的來說至少是必要的。

奪取這些要塞,沒有什麽意義,反之,卻隻使英國見棄於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並使波旁王室的兩大支流結成超過血緣關係的更緊密更永久的同盟罷了。

股份公司的設立,或經國王敕許,或由議會通過。它的性質,不但與合組公司不同,即與私人合夥公司,亦有許多點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夥公司中,非經全公司許可,夥員不得把股份讓渡給他人或介紹新夥員入夥。但夥員如欲退出,得預先聲明,經過一定時間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則不然。

股份公司不許股東要求取出股本,但轉賣股票,從而介紹入新股東,卻無須公司同意。

股票價值,體現在市場上的價格。這價格時有漲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實際股金,就與股票上注明的金額,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夥公司在營業上如有虧空,各夥員對其全部負債,都負責任。反之,股份公司在營業上的虧空,各股東不過就其股份範圍內,負其責任罷了。

股份公司的經營,例由董事會處理。董事會在執行任務上固不免受股東大會的支配,但股東對於公司業務多無所知,如他們沒有派別,他們大抵心滿意足地接受董事會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給他們的紅利,不找董事的麻煩。這樣省事而所冒危險又隻限於一定金額,無怪許多不肯把資產投於合夥公司的人,都向這方麵投資。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資本通常超過任何合夥公司。南海公司的營業資本,在某一個時期,曾達到三千三百八十萬鎊以上。英格蘭銀行的分紅股本,現在,計達一千零七十八萬鎊。不過,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夥公司的夥員,則純是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們監視錢財用途,象私人合夥公司夥員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樣,他們往往設想,著意小節,殊非主人的光榮,一切小的計算,因此就拋置不顧了。這樣,疏忽和浪費,常為股份公司業務經營上多少難免的弊竇。唯其如此,凡屬從事國外貿易的股份公司,總是競爭不過私人的冒險者。所以,股份公司沒有取得專營的特權,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專營特權,成功的亦不多見。沒有特權,他們往往經營不善,有了特權,那就不但經營不善,而且限製了這種貿易。

現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該公司取得的專營特權,是根據國王頒給的特許狀,未經議會通過。因此,在民權宣布後不久,非洲貿易就開放於全國人民。哈德遜灣公司的法律根據與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許狀亦未經議會通過。南海公司在它作為貿易公司的期間,始終享有一種經議會確認過的專營特權。現令和東印度進行貿易的聯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貿易開放後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險者的競爭敵手,於是不顧民權宣言,竟把這些私人冒險者稱為無執照營業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對私人冒險者幾乎一切部門的貿易均課以百分之十的稅,稅款由公司充作堡壘及守備隊維持費。但盡管有這種重稅,公司在營業上仍不能和私人競爭。公司的資本及信用著著減退。至1712年,公司負債累累,使議會認為,為公司及債權人的安全,有必要製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債務的償付日期以及關於債務的其他必要協定,隻須公司債權人(就人數言,就價值言)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就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1730年,公司的業務陷於極度混亂。就連維持它的堡壘和守備隊,亦無能力。然設立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實,卻就是維持這些堡壘和守備隊。議會見此情形,決定每年撥款一萬鎊,作這用途。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撥至該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該公司因多年對西印度黑奴貿易都是虧損,決定從此中止,而把已經由非洲海岸買得的黑奴轉賣於美洲私人貿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從事非洲內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貿易。但這範圍縮小的貿易,其經營並不比先前範圍廣泛的貿易更為得手。公司的業務,依然日形衰退,無論就那一點說,都達到破產的狀況。議會知無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壘及守戍,則責成現今在非洲貿易商人所組織的合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設立之前,先後組織進行非洲貿易的,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們都沒有成功。它們都持有特許狀,該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在當時被認為確賦有專營特權。

在上次戰爭中,哈德遜灣公司受到不小的打擊。可是在此以前,它卻遠較皇家非洲公司幸運。它的必要費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該公司說得好聽地稱此為堡壘——所維持的人的總數,據說不過一百二十名。但人數雖少,在該公司貨船未到以前,卻足夠把裝滿貨船所必需的數量的毛皮及其他貨物收積妥當。當地海口結冰期長,船舶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因此,預先積貨,成為必要。哈德遜灣貿易不做到這層就無法經營,而私人冒險者想做到這層,非十數年莫辦。所以,該公司資本雖據說不到十一萬鎊,然已足夠使它把特許狀所許可的那雖然廣闊但卻是貧乏的地帶的全部或將近全部的貿易和剩餘生產物,都壟斷無餘。私人貿易者從來沒有企圖到那種地方與公司競爭,所以,該公司在法律上,雖不一定擁有專營特權,而在實際上,卻已享受了專營貿易的利益。加之,該公司所有的少額資本,據說,是由極少數股東集成。一個隻有少數股東小額資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質實與私人合夥公司相近,從而在經營上,幾乎能和合夥公司同樣謹慎、同樣注意。處在這樣有利的地位,哈德遜灣公司在上次戰爭前貿易相當成功,是毫無足怪的。不過,該公司獲得的利潤,似乎沒有達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個程度。

《商業上曆史和年代的推斷》著者安得生,是一個比多布斯遠為率直而公平的作者,他研究多布斯關於該公司數年中輸出輸入的全部報告,並參酌該公司所冒的大危險和所付的大開支以後,認為該公司的利潤,並不值得羨慕,或者說,並不大大超過普通的貿易利潤,如果真有超過的話。他這樣的論評,是很恰當的。

南海公司從沒有維持什麽堡壘或守戍,因而完全不須負擔其他國外貿易公司所通常負擔的一大費用,不過,該公司股本額過大,股東數極多,因之,在整個業務經營上,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費。至於它招股計劃的詭詐與無節製,那非現在討論的主題,而且已為人所深悉,不說了。就它的商業計劃說,與招股計劃比較,也好不了許多。該公司首次經營的貿易,就是把黑奴輸往西領西印度。它對於這項貿易(由尤特雷特條約所認可的所謂阿西思托約定的結果),取得了一種專營的特權。但是,特權雖然取得了,但這項貿易不見得會有多大的好處。在該公司以前,經營同一貿易、享有同一特權的葡萄牙及法國兩公司,早已經倒閉了。該公司有鑒於此,要求並得到準許每年派遣一定噸數的船舶,直接與西領西印度通商,以為彌補。無奈該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當中,隻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後號的航行)獲了巨利,其餘九次,幾乎多少都有損失。

該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營業的不成功歸罪於西班牙政府的強奪與壓迫。但大部分,恐怕是由於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費與掠奪吧。據說:他們中好幾個在一年時間內,就發了大財。1734年,該公司以營業利潤微薄為理由,請求英王許其變賣貿易權與船隻,許其等價賣給西班牙國王。

1724年,該公司開始經營捕鯨業。對於這項業務,它沒有獨占權,不過,在它經營的期間,並無其他英國人攙入。該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蘭八次。就中,僅有一次得利,其餘均遭損失。在最後第八次航行終了時,即該公司拍賣其船隻、積藏商品、漁具時,才發現這一部門包括資本及利息的全部損失達二十三萬七千鎊以上。

1722年,該公司請求議會,把全部貸與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萬鎊巨資,劃分作兩個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萬鎊,作為政府的公債,與其他公債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償付和彌補該公司商業經營上的債務或損失,其他一半,依舊作為貿易資本,得用以償付和彌補債務或損失。它這種請願,議會認為合理采納了。1733年,該公司再向議會陳請,把貿易資本的四分之三作為公債,僅留其餘四分之一充當營業失敗的補償資本。到這時為止,該公司所保有的公債及貿易資本兩者,因政府幾度的償還,已各減少了二百萬鎊以上,因而,這所謂四分之一,就不過三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八十四鎊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該公司由於亞琛條約,放棄前此依阿西恩托約定從西班牙國王取得的一切權利,而換得相當等價。這一來,該公司與西領西印度之間的貿易,就告終結。

它的殘餘貿易資本,全化為公債,於是該公司再也不是一個貿易公司了。

可是,我們應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獲利的唯一貿易,就是每年派遣船隻到西領西印度進行的貿易。但當它經營這種貿易時,無論在國外市場,或在國內市場,都不是沒有競爭者的。在卡塔赫納,在貝洛港,在拉維拉克魯斯,該公司碰著了西班牙商人的競爭,他們把該公司船舶裝出的同種歐洲貨物,由加的斯運往那些地方。在英國,該公司又碰著了英國商人的競爭,舉凡該公司輸入的西領西印度貨物,他們也由加的斯輸入。不錯,西班牙及英國商人的貨物,要付較重的稅,但該公司人員的疏忽、浪費和貪汙,恐怕是一種更高的重稅吧。至於說,如果私人貿易者能夠公開地、正當地和股份公司競爭,股份公司還能經營國外貿易得利,那就違反我們一切的經驗了。

舊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於160O年根據女王伊麗莎白的特許狀設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隻有船舶是共有的,貿易資本還是各個人的,仿佛是以一種合組公司的形式在進行貿易。在1612年,各個人的資本才合並為共同資本。該公司持有專營特許狀。

這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當時被認為具有真正的專營特權,所以經營許多年,該公司從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擾。它的股本,每股為五十鎊,總額僅七十四萬四千鎊。這個資本不很大,而公司的營業規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經營上怎樣的疏忽、浪費或貪汙。所以,雖然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變,使它蒙受了很大損失,但在許多年間,它的營業卻很成功。不過,隨著時日的推進,當一般人對於自由的原理漸有理解時,這由女王發給而未經議會確認的特許狀,能否賦予專營特權日益成為疑問。對於這個問題,法院的決定並不一律,隨政府權力的消長與各時代民意的變遷而時有變動。私人貿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權範圍。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個統治時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該公司都是在困難中過日子。1698年,有人向議會建議,願以年息八厘貸給政府二百萬鎊,其條件為購買公債者得設立一個有專營特權的新東印度公司;舊東印度公司亦向議會提出同一性質的建議,願貸給政府七十萬鎊(約與該公司的資本額相等),年息四厘。當時王國的國家信用正處於這樣的狀態,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萬鎊,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萬鎊來得便利。新公債應墓者的建議被容納了,結果,就出現了一個新東印度公司。不過,舊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權利,得繼續至1701年。同時,該公司曾以它會計的名義,極巧妙地認買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萬五千鎊。給與認購二百萬鎊公債者以東印度貿易特權的議會法案,由於用辭的含混,關於應募者的資本應否合為共同資本一點,不很明白。於是,應募僅及七千二百鎊的少數私人貿易者,堅持各別地自用自己資本、自擔危險責任進行貿易的權利。至1701年止,舊東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舊資本獨立經營貿易的權利。並且,在這個時期前後,該公司和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萬五千鎊的資本單獨經營貿易的權利。新舊二公司與私人貿易者間的競爭,以及兩公司彼此間的競爭,據說幾乎使它們全歸毀滅。1730年,有人向議會提議,主張把印度貿易置於一個合組公司管轄之下,使其相當開放。這個建議,東印度公司極力反對;他們以非常激烈的辭句,陳述那時候上述競爭所演成的可悲結果。

他們說,上述競爭,使印度土貨價格,高到不值采購,而在英國市場,該貨物價格,又因存貨過多,跌到無利可獲。可是,供給豐足,英國市場上印貨會大跌特跌,使一般大眾獲得廉價購物的利益,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至於說求購者多,印度市上土貨會大漲特漲,卻不盡可信。由競爭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貿易大洋中,不過涓涓一滴而已。

況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許會提高價格,但終必引起價格的跌落。因為購買的競爭,會獎勵生產,會增大生產者間的競爭。各生產者為使自己的產品,能以比他人產品為低的價格出售,會實行在其他情況下連想也沒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術改良。該公司訴說的悲慘結果,即消費的便宜和對生產的獎勵,正是政治經濟學所要促進的結果。但是,他們垂泣而訴說的競爭,畢竟沒有繼續好久。1702年,這兩個公司通過三方協約(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種程度上合並起來。17O8年,又依據議會法案,完全合為一體,而成為今日所謂東印度貿易商人聯合公司。該法案又附一條款,規定各獨立私人貿易者,得繼續營業到1711年米迦勒節為止。同時授權該公司董事對這些獨立私人貿易者發出通知,以三年為期,收買其七千二百鎊的小資本,從而把該公司的全部資本變為共同資本。此外,該法案還規定:該公司的資本,由於對政府的新貸款得由二百萬鎊增加至三百萬鎊。

1743年,該公司又貸與政府一百萬鎊,不過,這項借款非來自股東,而是由公司發行公司債得來,所以未增加股東得以要求分紅的資本。但這一百萬鎊,對公司營業上的虧損和債務,與其他三百萬鎊同,也負擔責任,所以,總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貿易資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來,該公司由於擺脫了一切競爭者,完全掌握英國在東印度的獨占貿易。貿易經營很得手,股東逐年都由利潤分有適度的紅利。在1741年爆發的對法戰爭中,龐迪徹裏地方的法國總督杜不勒,別具野心,以致東印度公司卷入戰渦和印度土王的政爭中。經過無數次顯著的成功及無數次顯著的失敗後,該公司竟把那時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馬德拉斯丟掉了。嗣後,亞琛條約成立,馬德拉斯複歸於該公司。

這時,該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員,似充滿了戰鬥及征服精神;後來,從未放棄這精神。在1755年爆發的法蘭西戰爭中,英國的兵力,在歐洲迭獲勝利。該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交好運,捍禦馬德拉斯,占領龐迪徹裏,收複加爾各答,並獲得一個富裕而廣大的領土的收入。這收入在當時,據說,每年有三百萬鎊以上。該公司安然享有這收入好幾年。

但1767年,政府以該公司占領的領土及其收入屬於國王的權利而提出要求,公司於是同意此後每年償付政府四十萬鎊,作為這權利的報酬。在這時以前,公司分派的紅利,已逐漸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資本三百二十萬鎊計算,紅利已增加了十二萬八千鎊,換言之.每年紅利額.已由十九萬二千鎊增加至三十二萬鎊。但這時候,公司又企圖把紅利進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點五。這如果實行,公司每年分派給股東的金額,就要等於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額,即四十萬鎊。可是,當公司與政府所訂協定就要實施的那兩年中,議會相繼製定的兩法案不許紅利再有增加。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麵加速償還其所負債務。該公司當時的債務,已達六、七百萬鎊了。1769年,公司與政府所訂協約,議定延期五年,並約定在這五年中,公司得逐漸把紅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點五,但一年之中至多隻許增加百分之一。這樣,紅利增加到極限時,亦不過使公司每年付給股東及政府的金額,兩者合計加多六十萬八千鎊。前麵說過,公司最近占領地的總收入,每年計有三百餘萬鎊。依1768年東印度貿易船克魯登敦號提出的報告,除去軍事維持費及其他費用,純收入亦達二百零四萬八千七百四十七鎊。此外,公司方麵據說還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則出自殖民地所設的海關,其總額亦不下四十三萬九千鎊。至於當時公司的營業利潤,據公司董事長在下院的證言,每年至少有四十萬鎊;據公司會計的證言,每年至少有五十萬鎊;不論怎樣,再少也會等於每年分給股東的最高紅利額吧。有這麽大的收入,公司應當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萬八千鎊,同時並提供一項減債基金,以備急速償還債務。然至1773年,公司債務不但未見減少,卻反形增大。未完的國賦達四十萬鎊;未繳的關稅,欠英格蘭銀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麵向其開出而經其鹵莽地承兌的待付的匯票,這三者共達一百二十餘萬鎊。這些債務所引起的困難,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減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憐政府,請其第一,豁免年納四十萬鎊的成約;第二,貸款一百四十萬鎊,以救立刻破產的危急。拓殖領地哪,增加歲入哪,該公司的財產是增大了,但財產愈大,對於公司人員,就似乎愈成為更大浪費的口實,並且愈好從中舞弊了。議會為要探知其真相,乃著手調查公司人員在印度的行動,以及公司在歐印兩方麵的一般業務狀況。調查的結果,對公司管理機構的組織,國內也好,國外也好,都實行幾種極關重要的變革。在印度方麵,該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馬德拉斯、孟買、加爾各答,以前相互獨立,今則置於同一總督統治之下,輔佐總督的,有四名顧問組成的評議會。第一任總督及顧問,通由議會指派,常駐在加爾各答。

加爾各答現成為英國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與以前的馬德拉斯同。加爾各答的裁判所,原為審理該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業上案件而設立,後因帝國版圖擴大,其司法管轄權亦隨之擴大。此次變革,縮小該裁判所的權限,使還其本來麵目,而新設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國王任命審判長一人及審判官三人組成。關於歐洲方麵,以前股東出股五百鎊,即該公司每股的原來價格,就有權在股東會投票。現在限定,必須出股一千鎊,才有這資格。此外,憑這資格取得的投票權,如股票非由承繼而由自己購買得來,以前隻須在購買後六個月就能行使,現在這個期限已延長至一年。還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選一次,現在也改變了,每個董事四年改選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個舊董事出去,有六個新董事進來,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選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這些改革,料想股東會及董事會應能較鄭重地、穩健地執行任務,不再象從前那樣疏忽隨便。然而,無論怎樣變革,要使他們這般人好好注意促進印度的繁榮,哪能做到呢。他們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印度的利益,簡直漠不相關。在一切方麵,他們不但不配統治一個大帝國,而且連參加這種統治也不配。有大財產的人,有時甚至小有產的人,往往隻因為要取得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才購買一千鎊的東印度公司股票。有了這投票權,縱不能自己參加印度的掠奪,也可參加印度掠奪者的任命。這任命權力,固然是操於董事會,但董事會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東勢力左右:股東不但選舉董事,而且有時否決董事會關於派駐印度人員的任命。假若一個股東能享有這權力幾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麵安插若幹故舊,那他慢說對股息不大注意,恐怕連對他投票權所根據的股份的價值也是滿不在乎的,至於那投票權所給與他權力來參加統治的大帝國的繁榮,他哪裏會放在心上呢。

不論怎樣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來,對於被統治者的幸福或悲慘,對於領土的改進或荒廢,對於政府的榮譽或恥辱,總不會象這個商業公司的大部分股東這樣漠不關心吧。議會依據調查結果,製定種種新規,但這些法規與其說減少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倒不如說增大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例如,下院決議案宣稱:當公司把所欠政府債務一百四十萬鎊還清,所欠私人債務減至一百五十萬鎊時,到那時,也隻有到那時,得對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該公司留在本國的收入及純利,當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國庫,充當國家用途,其餘一部分,則留作償還債務及供應公司不時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純收入和利潤都歸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時候,公司還是弊竇叢生,顢頇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純收入和利潤,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於他人監督之下,須得他人許可方準動用,那要公司事務財政較前改進,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麵說,分派八厘股息後,與其依下院決議案規定,把一切餘剩部分,交給聲氣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讓公司的雇用人員和隸屬人員隨便濫用了,任意侵吞了,還比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員和隸屬人員可能在股東會裏占那麽大的勢力,以致股東有時竟對貪汙舞弊直接違犯自己權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東說,他們有時甚且把擁護自己權益這件事,看得較輕,把擁護侵犯這權益的人的事體,看得較重。

因此,1773年的規定,不能澄清東印度公司統治的混亂局麵。有一次,公司因一時措施得當,在加爾各答金庫中,積存了三百多萬鎊。可是,盡管以後它的支配或掠奪範圍,更加擴大,伸到印度好幾個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區,但它所獲的一切,都是照舊濫費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發覺完全沒有準備,無法阻止與抵抗。由於這些混亂,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於前此未有的困境。為救濟當前破產危難,又迫而向政府懇求援助。關於改善該公司業務經營,議會中各黨派提出種種計劃。這些計劃,似都同意一點,即該公司不配統治它所占有的領地。這實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實。就連該公司自身,也認為無統治能力,因而想把領地讓給政府。

在僻遠而野蠻的國境裏麵擁有設置要塞和守備隊的權利,必然與當地宣戰搖和的權利分不開的。擁有前一權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斷行使後一權利,且常常要求把後一權利明白地給與它們。它們行使這種權利怎樣不得當,怎樣隨便,怎樣殘酷,從最近的經驗,我們知道得再清楚沒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費用,自冒危險,在野蠻異域樹立新的貿易,政府許其組成股份公司,並於經營得手時,給以若幹年的獨占權利,那是沒有什麽不合理的。實在說,政府要報酬這種冒險費財而且異日會造福大眾的嚐試,也隻有這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象這樣一種暫時的獨占權利,和給與新機器發明者對這機器的專利權,給與新著述的著作者對該著述的出版權,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辯護。不過,限定的時期既滿,獨占是應當取消的。如果堡戍仍有維持必要,自應移歸政府,由政府償以相當代價,而當地貿易,則讓全國人民自由經營。設公司長久獨占,其結果將無異於對全國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負擔。這負擔有二種。第一,聽人民自由貿易,有關貨物的價格必廉,行使獨占,這些貨物的價格必貴。第二,對大多數人民可能是便於經營、利於經營的一種事業,現在人民弄得不能染指。他們受這負擔,乃是為著最不足道的目的,即不過使某公司能維持其怠慢、浪費、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員罷了。由於這些人員的胡為亂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過其他自由事業的普通利潤率,且往往落在這普通利潤率以下很多。吾人就往事推斷,股份公司如未取得獨占權利,恐怕是無法長久經營任何國外貿易的。在一個地方購入貨物,運往另一地方出售圖利,而在這兩地方都有許多競爭者,這樣就不但需要時刻留心注意需求情況的偶然變動,而且需要時刻留心注意競爭情況或需求所從滿足的供給情況的大得多、頻繁得多的變動;運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確的判斷力,使各色貨物的數量,都能適應需求、供給和競爭各方麵的變動情況,這是伊然從事一種不斷變化著的戰爭,非不斷注意著警惕著,就無勝利希望,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們,我們那能期望其有這種持久力呢。所以,東印度公司,當債款既已償卻,專營特權亦取消時,議會雖製定法案,許其仍以股份公司資格,在東印度與其他商人共同競爭,但在這種情形下,私人冒險者的警惕與注意,十之八九會不旋踵間就使公司卷於從事印度的貿易。

莫雷勒修道院院長為法國有名著作家,對經濟學很有研究。他曾列舉160O年以後,在歐洲各地設立的國外貿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據他說這些公司都取得有專營特權,但都因管理失當,全歸失敗。他舉出的這五十五家,就中有兩三家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敗,被他弄錯了。可是還有幾個失敗了的股份公司,他沒有列出。

一個股份公司沒有取得專營特權而能經營成功的貿易,似乎隻有這種性質的貿易,即所有營業活動,都可簡化為常規,或者說,方法千篇一律,很少變化或毫無變化。這類事業,計有四種:第一,銀行業;第二,水火兵災保險業;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運河;第四,貯引清水,以供城市。

銀行業的原理,雖不免幾分深奧,但其實際業務,卻可一一定為成規,以資遵守。

設貪圖眼前厚利,大膽投機,置成規於不顧,總是極其危險,而且往往陷銀行於無可挽救的境地。但是,以股份公司與私人合夥公司比較,前者實比後者更能遵守成規。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適於銀行的營業,無怪歐洲主要銀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質。在這些公司當中,有許多並未取得專營特權,而其經營卻非常興旺。英格蘭銀行,亦全無特權可言,有之,唯議會限定其他銀行的組成,股東不得過六人以上。愛丁堡兩銀行全為股份公司,並無任何獨占權利。

由火災水災乃至戰禍發生的危險,其價值雖不能很正確地計算出來,但可大概地估計出來,使得能夠在某種程度上訂出嚴密規則和一定方法。所以,沒有特權的股份公司,有可能順利地經營保險業;如倫敦保險公司,如皇家貿易保險公司,都是沒有取得何等特權的。

通航河道或運河一度修造成功了,其管理即非常簡單容易,可定出嚴密的規則與方法,甚至進行修造河道也是如此。修一裏價多少,建一閘價多少,都可與承包人訂立合同規定。他如修造那引導清水供給城市的運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作如此說法。這些事業由股份公司出來經營,即使未取得特權,亦可大獲其利,而實際也往往如此。

但是,設立股份公司,隻因為這樣能經營成功,或者說,讓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鄰人享受不到的權利,隻因為這樣他們能夠繁榮,那是絕對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設立完全合理化,必其事業的經營,可以定出嚴密規則及方法,同時還附有其他兩個條件:第一,那種事業的效用,必顯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業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資本,必大幹私人合夥公司所能籌集的數額。凡以不很大資本即能舉辦的事業,縱使其效用特大,亦不能成為設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為,在這場合,對於那種企業所產出的東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業者出來供給。就上述四種事業說,這兩個條件都同時具備。

銀行業管理妥當,其效用既大臣周,本書第二篇已詳細說明了。但如果一家公共銀行的設立,其目的在於維持國家信用,即當國家有特別急需時,對政府墊付某一稅收全部,其數也許達數百萬鎊,而該稅收又須一兩年後才能收入,這種銀行所需資本,當不是私人合夥公司所籌集得來的。

保險業能予個人財產以很大的保障。一種損失本來會使個人趨於沒落的,但有了保險業,他這損失就可分配給許多人,叫全社會分擔起來毫不費力。不過,保險業者要想與他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須有很大的一宗資本。倫敦西保險股份公司設立以前,據說,檢察長處有一名單,開列一百五十個私人保險業者的姓名,他們全都開業不到幾年就失敗了。

通航水道、運河以及供給城市自來水的各種必要工事,很明顯的,不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時,其所需巨大費用,亦常非個人財力所及。

總之,股份公司的設立,必具上述三個條件,才可算為合理。具有這三個條件的事業,我除上述四者外,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來。就說倫敦的英國製銅公司、熔鉛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言其效用,並不見得怎樣大,怎樣特別,言其費用,也並不是許多個人的財力難於舉辦。至於這些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是否能走出嚴密法則及方法,使其適於由股份公司管理,以及它們是否有它們自己所誇稱的可獲厚利的理由,那在我卻不敢佯言知道。礦山企業公司早就破產了。愛丁堡英國麻布公司的股票,近來雖沒有從前低落得那麽厲害,但較其票麵價格,卻是相差太遠。我們更說其他基於愛國心即為著促進國家某特殊製造業而設立的股份公司吧;這種公司往往因為經營失當,以致減少社會總資本,而在其他各點上,同樣是利少害多。它們董事的意圖即使非常正直,但他們對某些特定製造業的不可避免的偏愛(這些製造業的當事人蒙蔽他們、欺騙他們)必定會妨害其他製造業,必定會使在其他情況下必會存在的適當產業與利潤間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壞,而這自然比例,乃是一國一般產業的最大而最有效的獎勵。

第二項 論青年教育設施的費用

由本身收入開支本身費用的事業,並不限於前述道路運河等等;對於青年教育的設施亦是如此。生徒付給教師的學金或謝禮,自然構成這一類的收入。

即使教師的報酬,不全取自這自然收入,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會的一般收入來開支;在許多國家,行政當局操這收入的征集和運用之權。就大部分歐洲說,普通學校及專門大學的基金,並不仰給社會一般收入,就是有的話,其數目亦極其有限。教育經費到處都是主要來自地方收入,來自某項地產的租金,或來自指定專作這項用途的專款的利息。

這專款或由君主自己撥給,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這些捐贈財產,曾對教育設施的促進有所貢獻麽?曾激勵教師的勤勉,增進教師的能力麽?曾改變教育的自然過程,使其轉向對個人對社會雙方都較有用的目標麽?對於這種種問題,隻作大概的答複,我想是不會怎樣困難的。

不論在哪種職業,操這職業的大部分人所作努力的大小,總是與他們不得不作這努力的必要性的大小相稱。這種必要性,因人的境況而不同。一個人的職業報酬,如果是他所期望的財產或甚至是他的普通收入及生活資料的唯一源泉,那這必要性對他就最大。

他為取得這財產或甚至為糊口,一年中必須作一定量有一定價值的工作。如果競爭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擠,那麽相互的競爭,便會迫使每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弄得相當正確。當然羅,在某些職業,隻有成功才可獲得偉大目標,這個情況,有時會誘使一些意誌堅強雄心遠大的人去作努力。但是,最大的努力,卻明明用不著大目標來敦促。那怕是卑不足道的職業吧,競爭和比賽,亦可使勝過他人成為野心的目標。競爭和比賽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單有大目的而沒有促其實現的必要,很少足夠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在英國,精通法律,能使人到達許多極大野心的目標,但生長於富貴家庭的人,在這種職業上露其頭角的,究竟有幾個呢?

一個普通學校或專門學校如果有了一宗捐助的基金,教師勉勵的必要,就必然要減少若幹。教師的生計,要是按月由一定的薪俸維持,那就明明仰給於與其教學戍績和名望毫不相關的基金。

有些大學,教師的薪俸,僅占其報酬的一部分,往往為極小的一部分,其餘大部分,則出自學生的謝禮或學費。在這場合,教師孜孜教誨的必要,雖不免減少一些,但卻不會完全消失。教學的名望還是重要的。此外,他還得關心學生對於他的敬愛、感謝及好評,而博得這種種好感,除了做得配受這些好感而無愧外,別無其他方法,就是說,除了盡自己的能力和勤勉履行各項任務外,再也沒有其他方法。

在其他大學,教師被禁止領受學生的謝禮或學費,而他的薪俸,就是他由這種職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在這場合,教師的義務與利益,立於盡可能對立的地位了。每一個人的利益,在於能過著盡可能做到的安逸生活。如果對於某種非常吃力的義務,無論他履行與否,其報酬完全一樣,那他的利益至少是通俗意義上的利益,就是全然不去履行義務。設或這時有某種權力,不許他放棄職務,那他就會在那種權力容許的範圍內,盡量敷衍了事。如果他生性活潑,喜歡勞動,那他與其把活動力使用在無利可圖的職務上,不如找點有利可圖的事做。

教師應當服從的權力,如掌握在法人團體即專門學校或大學的手,而他自己又為這學校或法人團體中的一員,其他成員大部分亦同為教師或可為教師者,那末這些教師們,彼此間就會寬大為懷;各個人以容許自己疏忽義務為條件,而寬宥同輩疏忽其義務。他們會把這樣做看作共同的利益。最近許多年來,牛津大學一大部分教授,簡直連表麵上裝作教師,也不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