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把這事體更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知道:牧師們這種利己的勉勵,就是一切賢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因為,把真的宗教除外,其餘一切宗教都有極大的害處,而且都有一種自然傾向,把迷信、愚想及幻想,強烈地灌輸到真的宗教裏麵,使其陷於邪道。各宗教上的從業者,為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更顯得高貴神聖,總是向信徒宣說其他一切宗派如何橫暴可決,並不斷努力造作新奇,以鼓舞聽眾弛懈了的信心。至於所授教義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禮節,他們卻不注意,而最適合幹擾亂人心的教理,卻全被采取了。為吸引光顧的人,各反國教徒的集會不惜以新的勤勉、新的技巧,激動俗眾的情緒,騙取俗眾的輕信。結果,政府將發現:不為教士們設定定俸表麵象是節省,而所付代價卻是昂貴的。並且,實際上,政府要與心靈指導者結成最適宜、最有利的關係,就是給他們固定薪俸,用賄賂引誘其怠惰,使他們感到除了防止羊群誤尋新的牧場而外,其他進一步的任何活動都是多事。這樣,宗教上的定俸製度,通常在最初雖是生於宗教的見地,但結果卻說明是有利於社會的政治上的利益。”
但是,給與牧師、教士以獨立的給養,不論利弊如何,定立此製者,恐怕很少考慮到這些利弊。宗教上爭論激烈的時代,大概也是政治上鬥爭激烈的時代。在這時候,各政治黨派都發覺,或者都想象:與相爭各教派的某一教派同盟,必有利益。不過,要做到這層,又隻有采納或讚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勝利的政黨那一邊,它就必然要共享其同盟者的勝利。借著同盟者的讚助和保護,它馬上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敵對教派沉默而屈服。這些敵對教派,大概都是與勝利黨的政敵結為同盟,它們因此也就成了勝利黨的敵人。這樣,這特定教派的教士,既完全成了戰場上的支配者,對於大多數人民的勢力與權威,達到了最高頂點,他們的權力於是變得足夠威壓自黨的領袖及指導者,而且足夠強製政府,使其尊重他們的見解和意向。他們對於政府的第一個要求,一般是為他們鎮壓井製服一切敵對的教派。第二個要求,一般是給與他們以獨立的給養。他們既然大有造於政治方麵的勝利,要求分享若幹勝利品,那於理似無不合。
加之,人心反複無常,要他們一味迎合民眾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資料,在他們已經覺得可厭了。所以,當這個要求提出時,他們純是為自己的安逸和快樂打算,至於將來會如何影響他們教會的勢力和權威,他們卻沒有多費考慮。在政府方麵,要答應這個要求,就隻有把寧願歸自己取得歸自己保留的一些東西給予他們。所以,對於這種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準。不過,在需要麵前,政府總是要屈服下來,雖然政府往往幾經延擱,推三拔四,才屈服下來。
但是,假若政爭不曾要求宗教的援助,而勝利的黨派,博得勝利時,又不曾特別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末,這個政黨,對於一切不同的教派,就會平等看待,一視同仁,讓各人去選擇自己認為適當的牧師和宗教。在這種場合,無疑會有許許多多的教派出現。
各種不同的會眾,幾乎都會自成一個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幹特殊教理。這時,充當教師的人,要保持現有教徒,並增加教徒數目,他定會感到有大賣氣力並使用一切技術的必要。可是,這種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師具有同感的,人人大賣氣力,人人使用一切技術,因此任何一個教師或任何一教派教師的成功,都不會過大。宗教教師利己的、積極的熱心,隻在社會隻容許一個教派的場合,或一個大社會全體隻分成為兩三個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師,又在一定紀律、一定服從關係下協力共作的場合,才會發生危險與麻煩。如果一個社會分為二、三百乃至數千小教派的勢力範圍,那其中就不會有一個教派的勢力能夠攪擾社會,而他們教師的熱心,也就全然無害於事了。在這種場合,各宗派教師見到圍繞他們四周的,敵人多於朋友,於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為大教派教師所漠視的篤實與中庸;大教派教師所以如此,因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為其支援,博得廣大王國或帝國幾乎一切居民的尊敬,而教師們的周圍,因此就布滿了門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者,沒有一個反對的人。小教派教師,因為覺察到自己幾乎是獨立無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師;他們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適意的這種互讓,結果可能使他們大部分的教義,脫去一切荒謬、欺騙或迷妄的夾雜物,而成為純粹的、合理的宗教。這樣的宗教,是世界各時代賢智之士最希望見其成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從來未曾使其成立,而且將來恐怕亦沒有一個國家能看到其成立;其原因是,關於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總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熱的影響,而今後恐怕還要常常受此影響。這種教會管理方案,更適當的說,這個教會無管理方案,就是所謂獨立教派。這教派無疑是一個極其狂熱信徒的教派,英國於內戰終結時,有人建議在英國成立。它要是成立,雖然其起源是極其非哲學的,但到今日也許會使一切宗教教義,都出現最和平的氣質和最適中的精神了。賓夕法尼亞是實施了這個方案的地方。雖然那裏教友派占最多數,但其法律對於各教派,實是一視同仁,沒有軒輕。據說,那裏就產生了這種合理的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
對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軒輕,縱使不能使一個國家中各教派全體或甚至一大部分,產生這種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但教派的數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個教派的勢力,都小到不夠攪擾社會治安,那末,各教派對於各自教理的過度熱心,就不會產生很有害的結果,反之,卻會產生若幹好的結果。政府方麵,如果斷然決定,讓一切宗教自由,並不許任何教派幹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著耽心它們不會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十分多數。
在各文明社會,即在階級區別已完全確立了的社會,往往有兩種不同的道德主義或道德體係同時並行著。其一稱為嚴肅的或刻苦的體係,又其一稱為自由的或者不妨說**的體係。前者一般為普通人民所讚賞和尊敬;後者則一般為所謂時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過,依我想,對於輕浮這種惡德——容易由大繁榮、由過度的歡情樂意生出的惡德——所加非難的程度如何,實構成了這兩個相反主義或體係間的主要區別。象放肆,甚至擾亂秩序的歡樂,無節製的尋歡逐樂,破壞貞節,至少是兩性中的一方麵破壞貞操等等,隻要不至於敗壞風化,不流於虛妄或不義,自由的或**的體係,大概就會非常寬大地予以看待,而且會毫不躊躇地予以寬恕或原諒。至於嚴肅的體係則不然,這些過度的**行為,都是其所極度憎惡與嫌厭的。輕浮的惡德,對於普通人總會招致毀滅。
那怕一個星期的胡行與濫費,往往就足使一個貧窮的勞動者,永遠淪落,並驅使他陷於絕望的深淵,從而鋌而走除,幹犯大逆。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較賢明而良善的,老是極度厭惡這些**行為。經驗告訴他們,這些行為會馬上給他們這種境遇的人以致命打擊。
反之,數年的**及浪費,卻不一定會使一個上流人沒落。他們很容易把某種程度的**,看作屬於他們財產上的一種利益;把**而不受譴責或非難,看作屬於他們地位上的一種特權。因此,與他們同一階級的人,就不大非難這**,而隻加以極輕微的責備,或者全不責備。
差不多一切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間創始的,它們從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和最多數的新的皈依者,因此,嚴肅的道德體係,不斷為這些教派所采用,其中雖不無例外,但為數極少。這個體係,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們首先向其提出改革舊教理方案的那階級人民的歡心的體係。為要博取這些人的信任,許多教派,也許大多數教派,甚至多方努力,變本加厲地改進這嚴肅體係,一直做到有幾分愚蠢、幾分過度的程度。此過度的嚴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有身分有財產的人,就其地位說,是社會中顯赫的人物。他的一舉一動,社會都在注意,而他因此就不得不注意他自身的一切行動。社會尊敬他到什麽程度,和他的權威與名望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凡社會上汙名失信的事,他都不敢妄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會對於他這種有身分有財產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種道德,不管這種道德是自由的或是嚴肅的。反之,一個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說不上是什麽社會的顯赫人物。當他在鄉村中的時候,他的行為,也許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也許非當心自身行為不可。
在這種情況下,而且隻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說他有他的名聲,行為不正,就會損及名聲。但當他一走進大的社會,他馬上就沉於卑賤和黑暗中了。他的行為,再也沒有人觀察注意了,於是他就任情而動,不加檢點,委身於一切卑劣的遊**和罪惡。這是常有的事。一個人想從其微賤地位脫出,想惹起~個體麵社會對他行為的注意,那頂有效果的方法,無過於作一個小教派的信徒。一做了某教派的信徒,他馬上就會受到幾分從來不曾受過的尊重。為了教派的名譽,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觀察他的行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鮮恥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違反了同門教友所相互要求的嚴肅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作一種極其嚴峻的懲罰,即開除教籍,雖然這懲罰不帶有民法上的結果。因此,在小教派普通人民的道德上,幾乎常是特別有規則有秩序的,比在國教要嚴肅得多。實在說,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卻未免過於嚴格,過於不合人情,使人覺得討厭。
可是,國家對於國內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嚴肅到可厭程度的缺陷,不須使用暴力,隻須依兩種極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矯正。
第一種方法,是由國家強製國內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分及財產者,幾乎全都從事科學及哲學的研究。國家不應當給教師定額薪俸,以養成其怠惰。國家甚至可對較高深較困難的科學,設定一種檢定或考試製度,不論何人,他在就某種自由職業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選某種名譽的或有酬的職務以前,都須經過這檢定或考試。國家如對這一階級的人,強迫其研究學問,就不需要費神替他們供給適當的師資。因為他們自己馬上會找到比國家為他們供給的教師還要好的教師。科學是對於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劑。
一國土流社會人士,從這些毒害救出之後,一般下級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種方法,是增進民眾的娛樂。俗眾的迷信及狂妄,常起於心中的憂鬱或悲觀情緒。一大部分人民的這種情緒,不難由繪畫、詩歌、音樂、舞蹈,乃至一切戲劇表演消除。所以,為著自己利益,在不流於傷風敗俗的範圍內,專以引人發噱,叫人解悶,而從事這些技藝的人,國家當予以獎勵,或者完全聽其自由。煽動俗眾的狂信者,總是恐懼公眾娛樂,厭惡公眾娛樂。由娛樂引起的快適與樂意,與最適合他們的目的,最便於他們的煽動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戲劇表演,常會揭穿他們的奸詭手段,使其成為公眾嘲笑的目標,有時甚至使其成為公眾憎惡的目標。因此,戲劇一項,比其他任何娛樂,更為他們所嫌忌。
一國法律,如對於國內一切宗教的教師,一視同仁,不分畛域,則這些教師與君主或行政當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從屬關係,而同時君主或行政當局,也不必要在他們職務的任免上,有所處置。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或行政當局對待他們,亦可如對待其他人民一樣,唯一任務,就是維持他們彼此之間的和平,即阻止他們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壓迫,此外,便無其他關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國如有國教或統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兩樣。在那種場合,君主如對於該宗教的大部分教師,沒掌握有一種有力的控製手段,他就永無安全的日子。
一切國教,其教士都組織有一個大的法人團體。他們協力共作,以一種計劃,一貫精神,追求他們的利益,有如在一個人指導下一樣,而實際上也常常是在一個人指導之下。作為法人團體,他們的利益,與君主的利益從來不相同,有時正直接相反。他們的大利益,在於維持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這權威,基於兩種設想:第一,設想他們所諄諄教渝的全部教義,乃是確實而又重要的;第二,設想要由永遠的悲慘解脫,則有以絕對信仰,采用這全般教義的必要。假使君主不自識相,敢對他們教義中甚至最細微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懷疑,或是對其他嘲笑懷疑教義者,居然以人道精神,曲加保護,則這些同君主沒有何等從屬關係的教土,就認為有失體麵,而宣布君主讀神,同時並使用一切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的忠順,從他移向另一個比較馴服的君主。假使君主對於他們的任何要求或侵穿行為表示反對,危險也同樣的大。一個君主如敢於象這樣反對教會,他的反逆之罪是坐定了,此外,無論他如何嚴肅聲明他的信仰,以及他對於一切教會認為君主應當格遵的教義的謙抑服從,大概還不免要加以異端偽道的罪名。宗教的權威勝過其他一切權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怖,可以克服其他一切恐怖。所以,國教教會的教師,如要宣傳顛覆君權的教義,那君主就隻有憑借暴力,即憑借常備軍的武力,才能維持其權威。有時就連這常備軍,也不能予以永久的保障,因為兵土如果不是外國人——外國人充當兵土的很少——而是從本國人民間募集來的——大概常是如此——,那末,這些兵土,不久也恐怕會為那種教義所腐化。我們知道,在東羅馬帝國存續的期間,希臘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後幾百年間,羅馬教士也曾在歐洲各地惹起了許多次動亂,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了,一國君主如沒有控製國教或統治宗教教師的適當手段,他的地位,就該是如何危險,如何不安定。
宗教信條,以及一切其他有關心靈的事件,很明顯地都非塵世君主所得管轄;君主縱使有資格好好保護人民,卻很少被人相信有資格好好教導人民。所以關於上述教條及有關心靈的事件,他的權威,往往低不過國教教會教士們結合起來的權威。可是,社會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於教士們關於這些事件認為應當宣傳的教義。君主既不能以適當的壓力和權威,直接反抗教士們的決定,所以君主必須有影響他們決定的能力。影響的方法,惟有使教士階級大多數人有所恐懼而又有所希求。派職或其他處罰,是他們所恐懼的;升遷祿位,是他們所希求的。
在一切基督教會中,牧師的聖俸,可以說是他們終身享受的一種不動產。其享有,非憑授與者一時的高興;隻要行為端正,即不得任意禠奪。這個財產的保有,如果不是這麽穩固,稍稍開罪於君主達官,即有被禠奪的危險,那末,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就不能維持了。人民會視他們為從屬宮廷的雇傭,對於他們教導的真誠,沒有何等信心。
但是,假若君主濫用暴力,惜口他們過於熱心散布朋黨的或煽動的教義,竟行禠奪他們終身享有的不動產,那末,他這種迫害,隻不過使被迫害的牧師及其教義,陡增十倍的聲譽,因而對於君主自身,陡增十倍的煩難與危險。幾乎在一切場合,恐怖手段,總是治國治人的一種壞工具,決不可用以對付那些對於獨立自主那怕隻有一點點要求權利的人。企圖恐嚇這種人,隻有刺激其惡感,堅定其反抗;這反抗如果處置稍為寬大一點,也許很容易使其緩和下來,或者完全放棄。法國政府常用暴力強迫議會或最高法院公布不享眾望的布告,然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頑強不服者通通監禁起來,卻可算是十分厲害的了。斯圖亞特王室各君主,有時也用與此相類似的手段,來控製英國議會的若幹議員,但那些議員也是同樣地頑強不屈。因此,他們不得不改弦更張了。英國議會今日是在另一種方法上被操縱著。約在十二年前,奇瓦塞爾公爵曾對巴黎最高法院,進行一個極小的實驗,由那個實驗充分表示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國今日使用的方法,法國一切最高法院,可更容易加以操縱。但這種實驗,沒有繼續進行下去。
因為,強製與暴力,雖是政府的最壞最危險的工具,而權術與勸說,雖總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人類似乎生來就是傲慢的,除非他們不能或不敢使用壞的工具,他們總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國政府很能夠而且敢於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使用權術與勸說。不過,根據一切時代的經驗,我相信,以強製和暴力,加諸國教教會受人尊敬的牧師,其危險和導引毀滅的可能,實有過於把強製和暴力加諸任何其他階級的人民。牧師有他們的權利,有他們的特權,有他們個人的自由,隻要他們與其本階級中的人結有良好關係,即在最專製的政府下,與其他約有同等身分及財產者比較,其權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寬大溫和的專製政府是如此,在君土坦丁猛烈狂暴的專製政府亦是如此,而在此兩極間各種不同程度的專製政府,亦莫不如此。但是,牧師階級雖難以暴力強製,卻與其他階級同樣容易操縱。君主的安全,社會的治安,似在很大程度上依存於君主操縱他們的手段,而這手段似乎完全在於他提升他們的權力。
舊時基督教教會的製度,各主教領區的主教,通由主教所轄都市的牧師及人民共同選舉。人民這種選舉權,並不曾保有多久;而且就在保有該權利的時候,他們多半也是唯牧師們的馬首是瞻;牧師們在這類有關心靈的事件上,儼然是以人民自然指導者自居了。不過,這樣操縱人民,也是一種麻煩的事,牧師們不久就厭倦了,他們覺得,主教由他們自己選舉比較容易得多。同樣的,修道院院長,亦由院中修道士選舉,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況是如此。主教領區內的一切下級有俸聖職,通由主教任命,主教認為適當的,即授與職務。這樣,教會一切升遷權力,就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這種場合,君主對於他們的選舉事項,雖然也擁有一些間接勢力,雖然教會關於選舉乃至選舉的結果,有時也請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畢竟沒有直接或充分手段操縱他們。因此,每一個牧師的野心,就自然使他要阿諛本教會中人,而不阿諛君主,因為隻有他們才能滿足其升遷期望。
羅馬教皇最先逐漸把幾乎歐洲大部分的主教職、修道院院長職(或即所謂主教公會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其次,又以種種奸計及口實,把各主教領區內大部分下級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這一來,所留給主教的,除僅僅足使其維持對所管轄牧師們的權力外沒有什麽了。同時,由於這種安排,君主的境況,也弄得比先前更壞。
歐洲各國的牧師們,這樣簡直編組成了一種宗教軍。這種軍隊雖散處各國,但它的一切活動、一切動作,都可由一個首領指揮,並在一種劃一的計劃下進行著。每個特定國家中的牧師,可視為這軍隊的一個支隊;而各支隊的動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隊的支持和援助。每個支隊,不僅對於各自駐在國及給養他們的國家的君主是獨立的,而且還隸屬於一個外國君主。這個外國君主隨時可叫他們反戈轉向該特定國家的君主,並使用其他一切支隊為其聲援。
這種武力的可怕,就我們想象得到的,可以算無以複加了。往時,當歐洲技藝及製造業未發達之前,牧師們的富有,使他們對普通人民擁有諸侯對其家臣、佃戶及扈從的同樣權力。諸侯在其領地上,擁有一種司法權;依同一理由,牧師們在皇族及私人基於錯誤的虔敬而捐贈教會的大所有地上,亦確立了一種類似的司法權。在此等大所有地範圍內,牧師們或其執事,不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夠維持和平;但是,沒有牧師們的支持及援助,那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裏都維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領主在其特定領地及莊園所保有的司法權一樣,牧師們的司法權,就與國王的法院獨立,而劃在國家司法管理範圍以外了。牧師們的佃戶與大領主的佃戶同,幾乎全是可自由退租的仰戶,完全依靠其直接隸屬的主人。所以,牧師們一旦有了爭鬥,要他們參加,他們就得應召前往。牧師們的收入,計有兩種:其一是這些所有地的地租,其二是從什一稅得到的歐洲所有國家的一切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這兩種地租,大半都以實物繳納,如穀物、葡萄酒及牲畜等。它們的數量,大大超過牧師們自己所能消費的限度。當時既無藝術品或製造品可資交換,他們對於這大量的剩餘,就除了象諸侯處置其剩餘收入一樣,大宴賓客,大行慈善以外,再也沒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因此,往時牧師們款客和施舍的規模,據說是非常大的。他們不但維持了幾乎所有國家的全部貧民的生活,並且,許多無以為生的騎士紳士們,也往來於各修道院之間,假皈依之名,收款待之實。若幹特殊修道院院長的扈從,往往與最大領主的扈認同樣的多。把一切牧師們的扈從合計起來,也許比一切領主共有的扈從還多。各牧師間的團結,在程度上大大超過凡俗領主間的團結。前者是在一種正規的紀律和從屬關係下,服從羅馬教皇的權威,後者不然,他們彼此間幾乎常在相互猜忌,並且同在嫉視國王。所以,雖然把佃人和扈從合計起來,牧師們所有的,比凡俗大領主少;而單就佃人說,也許少得多,但牧師們的團結力量,卻使他們更為人所恐懼。此外,牧師們的款待和慈善,不但給與了他們支配一支大的世俗力量的權力,同時並大大增加了他們精神武器的力量。他們已由這博施濟眾的善舉,博得了一般下級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這些人民,許多是不斷由他們贍養的,幾乎全體都有時由他們贍養的。一切屬於或有關這個有那麽大人望的階級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權,它的教義,必然在普通民眾眼中成為神聖的了;而對於這些神聖事物的侵犯,不論真偽,通是罪大惡極。這樣,如果君主抵抗其治下少數大貴族的同盟,常常感到困難,那就無怪其抵抗治下的牧師們的聯合力量,更感到困難;何況這種聯合力量,還有各鄰國的同一力量為其聲援呢:在此種情況下,君主有時不得不降服,倒不足奇怪;君主常能抵抗才是怪事。
古代牧師們的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權支配的特權(在我們今日看來,是最不合理的),例如,英格蘭所謂牧師的特權,正是這種事勢的自然結果或更正確地說是必然結果。一個牧師不論所犯何罪,他的教會如有保護他的意向,並表示犯罪證據不夠處罰神聖人物,或說所加於神聖人物的懲罰過嚴,那末,君主這時想執法懲治那位牧師,該是多麽危險呢!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莫如讓那位犯罪者,由教會法庭去審判他。為他們全教會的名譽計,該法庭必盡可能抑製教會中每一個牧師;犯大罪,固所不許;即惹起世人惡感的醜行,亦在所必禁。
在第十世紀、十一世紀、十二世紀、十三世紀以及這前後若幹時期的情況下,羅馬教會組織,可以說是反對政府權力和安全,反對人類自由、理性和幸福(這種種,隻有在受到政府保護的地方,才能發揚)的曠古未有的可怕團結。在這種製度下,極愚蠢的迷信幻想,得到如此多數私人利己觀念的支持,以致任何人類理性的攻擊,都不能動搖它。因為,理性雖然也許能夠揭穿某些迷信妄想,使普通人也能明白其無稽,但理性決不能瓦解那基於利己心的結合。設使教會組織沒有碰到其他對頭,隻有無力的人類理性對之施展攻擊,它是一定會永遠存在的。然而這個廣大牢固的組織,這個為一切人類智慧德性所不能動搖尤其不能顛覆的組織,卻由於事物的自然趨勢,先變成了萎弱,然後部分毀滅,而照現在的傾向,不到幾百年,恐怕還要全部瓦解。
技藝、製造業及商業逐漸的發達,是大領主權力瓦解的原因,也是牧師們在歐洲大部分的世俗權力全部瓦解的原因。象大領主一樣,牧師們在技藝、製造業及商業的生產物中,找到了可用以交換自己所有的原生產物的東西,並且由此發現了自己可以消費其全部收入的方法。自己既能完全消費自己的所有物,不必分許多給旁人,所以他們的施與,逐漸縮小範圍,他們的款待,也不象先前那樣慷慨、那樣豐盛。其結果,他們先前那麽多的扈從,由漸漸減少以致全部散去。為要過著大領主那樣的生活,為要滿足其虛榮和無意識的欲望,這些牧師也想由他們的所有地,獲取較多的地租。但是,要增加地租,隻好答應跟租地人締結佃租契約,這一來,租地人大體上就脫離他們而獨立了。從此,使下級人民要聽牧師們支配的利害關係,一天天衰微,一天天瓦解。和那使孩階級人民受大領主支配的利害關係的衰微與瓦解比較,前者的衰微與瓦解,還要來得迅速。
這是因為大部分教會的采地,遠不如大領主領地之多,因此,每個采地的所有者,自己消費其全部收入就更快更容易。在十四世紀十五世紀的大部分時期,封建諸侯的勢力,在歐洲大部分達於極點。但牧師們的世俗勢力,即他們曾一度擁有對大多數民眾的絕對支配權,卻在這時就非常衰微了。教會這時在歐洲大部分的勢力,幾乎就隻剩下了心靈上的權威;甚且連這心靈上的權威,也因牧師們慈善不行,款待中輟,而非常薄弱了。
下級人民對於這一階級,再也不視為是他們苦惱的安慰者和貧窮的救濟者了。在另一方麵,富有牧師們的虛榮、奢侈與耗費,又惹起這般下級人民的憤激和嫌惡,因為一向被視為貧民世襲財產的東西,現在竟被這些牧師為自己尋樂而浪費了。
在這種情況下,歐洲各國君主力圖挽回他們曾一度享有的支配教會重要聖職的勢力。
他們一方麵恢複各主教領區副主教及牧師選舉主教的舊權利,一方麵恢複各修道院修道土選舉院長的舊權利。這種舊製度的重建,就是十四世紀英格蘭製定的若幹法令,特別是所謂有捧聖職栓敘條例的目的,也是十五世紀法國頒發的基本詔書的目的。依據這條例或詔書,要使選舉發生效力,進行選舉須先得君主的同意;被選的人物,亦須得君主的同意。這樣,選舉雖在想象上仍是自由的,但君主的地位,必然會使他掌握有種種間接手段,來支配其屬下牧師。在歐洲其他地方,亦設有與這同一傾向的規定,但羅馬教皇任命教會重要聖職的權力,在宗教改革前,似乎在英法兩國,被限製得最厲害而且最普遍。以後在十六世紀時,羅馬教皇與法國國王間成立了一種協定;根據這協定,法國對於法國教會一切重要聖職(即所謂主教大會聖職),有了絕對推薦權。
自基本詔書及上述協定成立以來,法國一般牧師對於教皇命令的尊敬,就不及其他天主教國家了。每當君主與教皇有所爭議,他們幾乎常是站在君主一邊。這樣看來,法國牧師們對於羅馬教皇的獨立,主要就是由於這基本詔書和協定了。在比較前些時代,法國牧師們極忠心於教皇,與他國牧師們原非兩樣。當克培王室第二君主羅伯特被教皇逐出教會時,教皇的處置雖極不正當,但法王的從臣,據說就把法工食桌上的食物投擲於狗。他們拒絕吃罪王所觸穢了的一切東西。不難推測,法王左右居然這樣做,必是由當時國內牧師的指使。
對於教會重要聖職任命權的要求(為了擁護這種要求,教皇宮廷常使基督教國家若幹最有力君主的王位發生動搖,甚至於傾覆),就是這樣在歐洲各國,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被抑製了,被變更了,或者完全放棄了。隨著牧師們對人民的勢力的減少,國家對牧師們的勢力日益加大。因此,牧師們攪擾國家治安的勢力和意向,就大非昔比了。
引起宗教改革的爭論開始在德國發生的時候,羅馬教會權威就是處於這種傾頓狀態。
該爭論不旋趣間就傳播到歐洲各地。新教義到處大受歡迎。傳播這新教義者,以一般人攻擊既定權威時所常具的那樣熱烈奮發精神,從事宣傳。就其他方麵說,新教教師,也許不比許多擁護舊教的牧師們更有學識,但大體上,他們對於宗教的掌故似乎比較熟悉,也比較知道舊教權威所由樹立的思想體係的起源與沿革,所以在一切論爭上,他們總占優勢。他們的態度是嚴肅的,普通人民把他們循規蹈矩的行動,和自己大多數牧師們的浪漫生活對照起來,就分外覺得他們可敬了。加之,博取名望及吸收信徒的種種技術,這股新教教師,都比其反對者高明得多,反對者為教會的驕子,自視不凡,他們現這些為無所用的技術,早把其拋在腦後。新教義的理論,使某些人歡喜它;新教義的新奇,使很多人歡喜它;新教對舊教牧師們的憎惡和輕侮,使更多的人歡喜它。不過,使最大多數人民歡喜它的,還是宣傳新教義者到處諄諄教誨這教義的雄辯,那有時雖不免流於粗野下流,然而是熱誠的、熱情的、狂熱的雄辯。
新教義的成功,幾乎到處都是極大的。當時與羅馬教皇宮廷發生齟齬的君主,一憑著這教義,就不難把自己領域內的教會顛覆下來;教會是失了下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的,大抵都不能有所反抗。德意誌北部有若幹小君主,因一向受羅馬教皇宮廷輕視,曾有些對不起他們的地方,因此,他們就在自己領土內進行宗教改革。克雷蒂恩二世及阿普索大主教特諾爾的暴虐無道,使卡斯塔瓦斯·瓦薩能夠把他們逐出瑞典;教皇要袒護這暴君及主教,所以卡斯塔瓦斯·瓦薩在瑞典進行宗教改革,並未發現什麽困難。往後,雷蒂恩二世又在丹麥被廢,因其行為不改,也象在瑞典時招人厭根。但教皇還是袒護他;於是繼登王位的霍斯泰恩的徘勒德烈為報複教皇,仿卡斯塔瓦斯·瓦薩的前例實行宗教改革。柏恩與久裏克政府,原是和教皇無特別爭執的,但因少數牧師一時的越軌行為,以致這兩地方人民憎惡輕視其全階級;在這種事故發生不久,宗教改革就極容易在這兩個地方完成了。
在這種危機四伏的狀態下,教皇宮廷不得不苦心孤詣地求好於法蘭西及西班牙的有力君主。後者在當時為德國的皇帝。仗著他們的援助,教皇宮廷才得在很大困難與很大流血慘劇之下,把他們領土內的宗教改革運動全然鎮壓住,或者大大地阻止了。對於英格蘭國王,教皇宮廷也分明是有意拉攏的,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因為怕得罪了更有力的西班牙國王兼德國皇帝查理五世,這友好終未結成。英王亨利八世原不盡信革新的教義,但因這教義已在國內一般流行了,所以他就樂得順水推舟,鎮壓領土內一切寺院,消除一切羅馬教會權威。他雖做到這裏就停止,沒有更進一步,但那些宗教改革的擁護者,卻已有幾分滿意了。往後英王嗣子繼位,政權卻操在這般宗教改革論者之手,亨利八世未竟之功,就由他們毫不費力地完成了。
有的國家,其政府是薄弱的,不得民心的,且未十分穩固的。象蘇格蘭就是如此。
那裏的宗教改革運動,不但有力推翻羅馬教會,並且同樣有力推翻那企圖支持羅馬教會的國家。
宗教改革的信奉者,散布在歐洲各國了。但他們之間,迄未有一個最高法庭,蒙羅馬教皇宮廷或羅馬全體教會會議那樣,能夠解決一切信奉者間的爭議,並以不可抗拒的權威,給他們規定正教的正確範圍。所以,一國宗教改革的信徒,如同另一國宗教改革的信徒的意見發生齟齬,因為沒有共同裁判官可向其訴請,所以那爭論從未得到解決;而他們彼此之間,又發生這類爭論很多。在各種爭論中,關於教會的統治及教會職務的任命這兩者,也許和市民社會的和平與福利最有關係。因此,在一切信徒之間,就產生了兩個主要黨派或教派,即路德派和喀爾文派。新派原亦分有不少的宗派,但其教理與教律,曾在歐洲各地,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卻隻有這兩個宗派。
路德的信奉者與所謂英格蘭教會,都多少保存了監督製度的形式,牧師之間,樹立有一定的從屬關係,一國領土內一切主教職及其他主教會議牧師職的任免權,通給與君主,這一來,君主就成為教會的真正主腦了。至於主教領區內下級牧師職的任免權,雖仍操在主教手裏,但君主及其他新教擁護者,不但有推薦權,而且這種推薦權還受著鼓勵。這種教會管理組織,從開頭即對於和平及良好秩序有利,對於對君主的服從也有利。
所以,不論何國,這種教會管理組織一經確立,就從來沒有成為何等騷擾或內訌的根源。
特別是英格蘭教會,它自誇對於所信奉的教理忠心恪守,始終沒有例外,這的確不是沒有理由的。在這種教會管理製度之下,牧師們自會努力博取君主、宮廷及國中貴族巨紳的歡心,因為他們所期待的升遷,就為那般人的意向所左右。為討那般人的歡心,無疑的,他們有時流於下流的曲諛和阿附,但他們通常都很考究那最值得尊敬從而最易博得有身分有財產者的敬重的技巧,如各種有用的及增添風致的學識哪,風度客態的端詳自在哪,社交談吐的溫恭曠逸哪,公然輕蔑一般狂信者的背理矯情的苦行哪,不一而足。
他們所以公然輕蔑那些狂言者,是因為這些狂言者,要博取普通人民的尊敬,同時為使普通人民對大部分昌言不能刻苦的有身分有地位者懷抱憎惡,才教誨和假裝實行偽善的苦行。但是,這種牧師,在獻媚於上流階級的同時,很容易全然忽略了維持他們對人民的感化力與權威的手段。不錯,他們是受上等人物的注意、稱讚和尊敬的,但當他們在下級人民前受到那些最無知的狂信者的攻擊時,常常不能有效地、使聽眾信服地防衛他們的穩重和不走極端的教義。
茨溫克利的信奉者,或者比較妥當地說,喀爾文的信奉者,和路德的信奉者不同。
他們把各教會牧師職的選舉權,付與各教區人民,牧師隨時出缺,人民隨時可以選舉。
此外,他們在各牧師之間,樹立最完全的平等關係。就這製度的前一部分說,在它風行的時期,似乎也隻不過導致了無秩序和混亂的狀態,並使牧師們及人民雙方都道德淪落。
就後一部分說,除達到完全平等外,似沒有何等結果。
各教區人民在保有牧師選舉權的期間內,幾乎常是依照牧師們的意旨行事,而這些牧師又多半是最富於黨派精神和最為狂熱的。為要保持他們在這民眾選舉上的勢力,他們多數人自己成了狂信者,或者裝成了狂信者,他們鼓勵民眾信奉狂信主義,並常把優良位置接與那些最狂信的候選人。一個教區牧師的任命,原是一件小事,但結果不但在本教區內,並且動不動在一切鄰近教區內,釀起了猛烈的鬥爭。教區如在大城市中,這鬥爭便會把全區居民分成兩個黨派。設使那個城市自身構成了一個小共和國家,或者是小共和國的首都,如瑞士、荷蘭許多大城市那樣,那末,這無聊的鬥爭,除了激起其他黨派的憎惡情感以外,更會在教會內留下新的宗派,在國家內留下新的黨派。因此,在那些小共和國中,政府為了維持社會治安起見,不久就覺得,把牧師職推薦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乃是緊急要圖。在蘇格蘭,也就是樹立長老管理教會製度的最大國家,在威廉第三柄政之初設立長老會的一個法令,事實上撤消這種推薦權。這法令至少使各教區某些階級的人,得以少許的代價,購買本區牧師的選舉權。基於那項法令形成的製度,大約存續了二十二年,卒因這比較普遍的選舉,到處惹起無秩序和混亂,乃由安妮女王第十年第十二號法令廢除了。不過,蘇格蘭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僻遠教區發生紛擾,究竟不會象在一個小國那樣容易驚動朝廷。所以安妮女王同年的法令,把牧師職推薦權恢複起來。根據這個法令,凡有推薦權者推薦的人物,法律雖一律與以牧師職位,全無例外,可是教會(教會關於這方麵的決定,並不一樣)在接與被推薦者以靈魂監督權或教區的教會管轄權以前,有時要求須先得到人民的讚同。至少,它有時以教區治安為借口,一直延宕到這讚同能夠得到時才授與。鄰近有些牧師有時為了使他得到這讚同,但更經常為了阻止這讚同而進行的私下幹涉,以及為了利用這樣的機會更有效而研究出頗為有名的手段和技巧,也許就是蘇格蘭民間或牧師間還存有舊時狂信遺風的主要原因。
長老管理教會製度在牧師間樹立的平等,計有兩種,第一是權力或教會管轄權的平等,第二是聖俸的平等。在一切長老的教會中,權力的平等算做到了,聖俸的平等卻沒有做到。不過,聖俸之間的差等,究還沒有大到那種程度,使一般牧師們,為要獲取較優聖俸,不惜對於推薦者作下流的曲諛阿附。在牧師職推薦權完全確立了的長老教會中,牧師要取得其上位者的愛顧,大概都是憑著學問、生活嚴整有規律、履行職務忠實勤勉這一類比較高尚比較冠冕的技術。甚至,他們的提拔者往往埋怨他們過於獨立不阿,視為忘恩負義。其實,說得頂壞,他們也不過因無進一步的希求,態度流於冷淡罷了。因此,歐洲各地最有學問、最有禮節、最有獨立精神、最值得敬重的牧師們,恐怕要算荷蘭、日內瓦、瑞士及蘇格蘭長老教會內的大部分牧師了。
教會聖俸將近同等,其間沒有一個很大的聖俸,聖俸這樣的拉平狀況,雖或有時不免操之太過,但對教會本身,卻有若幹極良好的結果。一個小有產者想保持威嚴,唯一的方法就是具有很可為人模範的德行。要是浮薄虛華,品行乖戾,勢必惹人嘲笑,而且會使他趨於毀滅,與一般浮浪者無異。因此,他們這種人在自己行為上,就不得不遵循普通人所最尊敬的道德體係。他博得普通人的尊敬和好感的生活方式,就是他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指引他去遵循的生活方式。一個人的情況,如多少同我們自己情況接近,而且在我們看來,應該優於我們,那我們對於這個人,就自然而然會發生親切的感情。所以,普通人對這種牧師就同我們對上述人那樣親切,而牧師也變得很小心教導他們,很關心幫助並救濟他們。對於對他這樣親切的人,他甚至不會看不起他們的私心偏見,他決不會象富裕教會的傲慢牧師那樣,動輒以輕侮驕蹇的態度對待他們。因此,就對於普通人民思想的支配力說,恐怕長老教會的牧師,要勝過其他任何國教教會的牧師。由於這個緣故,普通人民不加迫害,即全部改信國教教會這事實,隻有在實行長老教會製的國家,才能見到。
一國教會大部分的聖俸,如很普通,那末,大學教職所得的報酬,就一般要比教會有俸聖職的報酬優厚。在這場合,大學的教授人員,便會由全國所有牧師中抽取選拔,因為在任何國家,牧師是有最多數學者的階級。反之,一個教會大部分的聖俸,如很是可觀,那教會自然會把大學中大部分知名的學者吸引過去;這些學者一般不難找到有權推薦他們的人,因為這些人常以推薦他們為榮耀。在前一種情況下,全國知名的學者,將叢集於各大學;在後一種情形下,留在各大學的知名學者將限於少數,而就中最年輕的教師,早在他們獲有充分的教授經驗與學識以前,說不定也已被教會網羅去了。據伏爾泰的觀察;耶穌教徒波雷,原不算學者中怎樣了不得的人物,但在法國各大學的教授中,還隻有他的著作值得一讀。在產生這麽多的知名學者的國家,竟然其中沒有一個充當大學教授的,看起來,一定該有幾分奇怪吧。有名的加桑迪,在他青年時代,原是艾克斯大學教授。後來正當他天才發泄的黎明期,有人勸他進教會去,說那裏容易得到比較安靜、比較愉快的生活,並且容易得到比較適合於研究的環境。他聽信了,立即舍去大學教職,而投身到教會中去。我相信,伏爾泰的觀察,不但可適用於法國,對一切其他羅馬天主教國家也可適用。除了教會不大屬意的法律和醫學這兩方麵的人材外,你要想在這些國家的大學教授中,找出知名學者,那就真是鳳毛微角了。羅馬教會之外,在一切基督教國家中,英格蘭教會要算最富裕,最有捐贈財產的了。因此,英格蘭各大學的一切最優良最有能力的學者,就不斷被這教會吸引過去了。其結果,想在那裏找到一個學問馳名於歐洲的老教師,其難得幾乎與在任何羅馬天主教國家不相上下。反之,在日內瓦,在瑞士新教各州,在德意誌新教各邦,在荷蘭,在瑞士,在瑞典,在丹麥,它們培植出來的最著名的學者,雖非全部,但至少有最大一部分,是在充當大學教授。在這些國家,教會中一切最有名的學者,不斷被大學吸引過去。
在古代希臘羅馬,除了詩人、少數雄辯家及曆史家外,其餘最大部分知名的學者,大概都是充當哲學或修辭學的公私教師,這件事也許值得我們注意一下。從裏西阿斯、伊索克拉底、柏拉圖及亞裏土多德時代,降至普魯塔克、埃皮蒂塔斯、斯韋托尼阿及昆蒂裏恩時代,這個說法都可適用。把某一特定部門的學科,逐年專責成某一個人教授,那實是使他對於那門學科專精深造的最有效方法。因為,他今年教那一門,明年後年還得教那一門,如果他不是什麽都做不成的人,在數年之內,他一定能通達那一門學問的各部分;並且,如果他在今年對於某點的見解,還欠斟酌,到明年講到這同一個主題時,他多半會加以改正。科學的教師,確是真正想成為學者的人的自然職業,而同時這職業又是使他受到充實學問的最適當的教育。一國教會的聖俸,如僅是普通,則學者大部分,自然會從事這最有用於國家最有用於社會的教學職業,同時並可由此獲得他所能接受的最良好的教育。這一來,他們的學問,便會成為最充實、最有用的了。
應該指出,各國國教教會的收入,其中除特定土地或莊園收入外,雖然也是國家一般收入的一部分,但這一部分沒用在國防上,而轉用到與國防非常相異的目的上了。例如,向教會繳納的什一稅,是一種真正的土地稅;教會如不把它收去,土地所有者對國防所能提供的貢獻,是要大得多的。國家緊急支出的資源,有些人說是專靠土地地租,有些人說是主要依靠土地地租。教會由這資源取去的部分愈多,國家能由這資源分得的部分就愈少,這是明明白白的。如果一切其他情形都一樣,教會愈富有,君主和人民就必然愈貧乏,而國家防禦外侮的能力也就愈要薄弱,這很可說是一個一定不變的原則。
在若幹新教國家,特別是在一切瑞士新教州中,往時屬於羅馬天主教教會的收入,即什一稅和教會所有地的收入這兩者,已被發現為這麽大的資源,不但足夠提供國教牧師們適當的薪俸,而且隻要略加補充,甚或不需要補充,並足夠開銷國家其他一切費用。尤其是強大的伯爾尼州政府,它把以前供給宗教的資金節貯起來,約有數百萬鎊的一大金額,其中一部分存貯國庫,另一部分投資於歐洲各債務國的公債生息,主要是法蘭西及大不列顛國家公債。伯爾尼或瑞士其他新教州各教會,費國家多少費用,我不敢冒以為知。根據一非常正確的計算,1755年蘇格蘭教會牧師們的全收入,包括教會所有地及他們住宅的房租,合理估計起來,不過六萬八千五百十四鎊一先令五又十二分之一便士。
這樣極平常的收入,每年要供給九百四十四名牧師的相當生活的資料,再加上教堂及牧師住宅不時修耷或建築的支出,總會計算,每年亦不會超過八萬鎊乃至八萬五千鎊。蘇格蘭教會基金過於貧乏,那是不待言的。可是,就維持大多數人民信仰的統一,皈依的熱忱,乃至秩序、規則及嚴肅的道德精神說,沒有一個基督教國的最富裕教會,能夠超過蘇格蘭的教會。凡被認為國教教會所能產生的一切良好結果.屬於社會方麵的也好,屬於宗教方麵的也好,其他教會能產出的,蘇格蘭教會也同樣能產出。而比蘇格蘭教會並不見得更富裕的瑞士新教教會,還能在更大程度上產出這些結果。在瑞士大部分的新教州中,差不多找不出一個人,公言他不是新教教會的信徒。的確,如有人暈言他是其他教會的信徒,法律就會強迫他離開州境。但是,要不是牧師們勤勉,預先誘導人民全體——或許有少數例外——改信國教,象這樣嚴峻或者寧說是壓迫的法律,是決難在這種自由國家實行的。因此,在瑞士某地方,因為新教國與羅馬天主教國偶然的結合,改宗者不象其他地方那麽普遍,這兩種宗教,就不但同為法律所默認,而且同被認為國教。
不論何種職務,要其執行良好,其報酬或薪俸似須盡可能與該職務的性質相稱。如報酬過少,那就很容易由奉職者大部分的卑劣無能而受到損害;如報酬過多,那就很容易由他們的疏忽怠惰而受到更大的損害。一個有大宗收入的人,無論他所執何業,他總會覺得,他應當與其他有大收入者過同一的生活,並且在歡樂、虛榮及**上麵梢費其大部分時間。但是,對於一個牧師,這樣的生活方法是不行的,照此下去,他不但會把他應該用在職務上的時間消費掉,並且會使他人格上的莊嚴,在人民心目中完全掃地,而人格的尊嚴,正是使他能以適當的勢力與權威,執行其職務的唯一憑借。
第四節 論維持君主尊嚴的費用
一國君主,除了執行種種職務所必要的費用以外,為維持其尊嚴計,亦須有一定的費用。這費用的大小,隨社會發達時期的不同而不同,隨政體形態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發達的社會中,各階級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裝以及遊觀玩好之具,都由樸質而流於奢華,在此種情況下要君主獨逆時尚,決難做到。他的一切服用物品,所費必日益加多。因為不是這樣,就不能維持他的尊嚴。
就尊嚴一點說,一國君主君臨於其臣庶,比之共和國元首對幹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望塵莫及;所以為要維持這較高的尊嚴,勢必要較大的費用。總督或市長的官邱,自不能與國王宮廷比其華麗。
本章的結論
防禦社會的費用,維持一國元首的費用,都是為社會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因此,照正當道理,這兩者應當來自全社會一般的貢獻,而社會各個人的資助,又須盡可能與他們各自能力相稱。
司法行政的費用,亦無疑是為全社會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這種費用,由全社會一般的貢獻開支,並無不當。不過,國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項費用的必要,乃因社會有些人多行不義,勢非設置法院救濟保護不可;而最直接受到法院利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複其權利或維持其權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費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們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開支,最為妥當。除非罪人自身無財產資金夠支付此手續費,否則,這項費用,是無須由社會全體負擔的。
凡利在一地一州的地方費用或州區費用(例如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區支出的警察費),當由地方收入或州區收入開支,而不應由社會一般收入開支。為了社會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會全體的負擔,那是不大正當的。
維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機關,無疑是有利於社會全體,所以,其費用由全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當。不過,最直接地受這費用的利益的人,乃是往來各處轉運貨物的商賈,以及購用那種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格蘭的道路通行稅,歐洲其他各國所謂路捐橋捐,完全由這兩種人負擔;這一來,社會一般人的負擔就要減輕許多了。
一國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分明是對社會有利益的,其費用由社會的一般收入開支並無不當。可是,這費用如由那直接受到教育利益宗教利益的人支付,或者由自以為有受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發地出資開支,恐怕是同樣妥當,說不定還帶有若幹利益。
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到利益的人維持,或不是全由他們維持,那末,在大多數場合,不足之數,就不能不由全社會一般的貢獻彌補。因此,社會的一般收入,除開支國防費及君主養尊費外,還須補充許多特別收入部門的不足。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將在下一章 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