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平市的治安辦法
雖然北平失去了國都的地位,但是對於維持治安的軍、警、憲來說,人手和資金的不足使他們麵臨更嚴峻的挑戰。長達四百多年的時間中,這座城市一直是帝國的首都,因此它具有地麵廣闊,五方雜居的特點。市長何其鞏甫一就任,立即責成公安局對城內外的治安予以注意。北平市公安局很快規劃了維持治安辦法,其內容主要是增加巡邏次數,重新設置分駐派出所,郊區由各郊署聯絡村莊民團以通消息,調撥馬巡偵緝各隊,赴郊區各段巡防駐守,並請軍事機關派隊駐防協助。北平市各區中,以四郊的治安最難維持,四郊地域廣大,在北洋時期匪患就頻頻發生,搶劫、勒贖、盜墓案件時有發生,為此公安局對於四郊的勤務尤為重視,要求勤務科對出勤情況晝夜派員輪班考查。同時為了提高馬步各隊的實力,公安局重新對四郊治安武裝警察馬步各隊進行整合,結果半數的員警用晉軍中表現較佳的軍人充任[52]。
警察是維護治安的主體,北平市政府以及公安局多次強調警察的責任。其中以市長何其鞏對警察責任的闡述最為貼切,在他對公安局長趙以寬的訓令中,指出“國家設置警察,維持地方治安,保障人民福利,職責異常重要”[53]。何其鞏認為衡量警察是否盡到責任不在其破獲案件的多少,搶案的破獲不能被認為是防範得力,警察唯一的責任是弭患保安。他認為搶案的發生是警察的恥辱,破案隻能減少恥辱。防患未然,不令搶案發生,才是警察應盡的責任。[54]
在明確警察的責任後,公安局要求警局的所有服務人員,“均當矢勤矢慎,尤其署長應身先從事,以市民安居樂業,閭閻安謐為己任”。[55]為了督促警察恪盡職守,公安局要求各署署長對長警和巡官的勤務進行考察。公安局局長趙以寬為防止長警在巡邏時有所鬆懈,要求各區署署長,一律自1928年7月5日起,親帶署員、巡官,實行下夜巡查地麵治安情形。以便稽查官長服務勤惰,酌核獎問。[56]
在北平的各類案件中,竊案是軍、警、憲防範的重點。公安局在1931年12月5日公布了《防範竊案辦法六則》:
一、各區派出所巡邏長警應注意僻巷,並由騎車隊分派長警分巷梭巡,外勤所長警亦可酌情抽派協助;
二、各區可酌情於內勤官長警抽派二十名,分在後夜巡查;
三、凡於深夜或拂曉時遇有攜物可疑者,應施盤詰檢查;
四、各區居民被竊,應即由段派警驗盜,即分飭偵緝,並即報局分令各區隊攜緝;
五、各典當及各收買舊貨鋪曉市等處,由偵緝隊派查緝賊;
六、保安隊得抽派長警分往各區想巡查,協助各區,以資周密。[57]
這次的治安辦法主要是為了避免各區隊在偏僻小巷巡查不周之處,並對竊賊的銷贓地點要求予以關注。
北平市層出不窮的竊案使得警察疲於應對,故在陳繼淹任局長時加大了對竊案的破案力度。1936年6月8日,陳繼淹督飭各區隊“從即日起,其各督率所屬,努力緝拿,務使盜匪絕跡,至已發生之竊案,尚未破獲者,限五日內,一律破案,此後任何區屬,再有竊案發生時,各區隊均須不分畛域,負責認真緝捕”[58]。一日後,陳繼淹又下令,“察近來竊盜案件層見疊出,城鄉居民深蒙其害,揆闕其原因固由於居民分子複雜,而竊賊澗藪,恐亦在所不免,治安所係決不容此宵小,潛伏恣肆,致使商民不安,且警察為民眾保障,防緝盜匪負有專責”[59]。陳繼淹要求各區署對已出竊案,設法破獲。決定自1936年1月起,對所有各案(主要是竊案)作一總算,對敷衍塞責,防緝不力的人員,予以撤懲,而服務認真,破案迅速的人員給予相當的獎勵,並將破案的多寡,作黜陟之準則,[60]公安局長頻頻發布關於緝盜的訓令,正是反映了公安局對北平竊盜案件頻發的無力。
民國時期北平市在市政建設上取得了突出成就,尤其電能的應用。以電燈為例,電燈被應用到街市照明上極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但卻產生了針對電力設施的竊盜案件。為此市政府公布了相關獎懲規則:如查獲偷竊電線重量在10斤以上者,獎洋1元,每滿10斤,加獎1元;如僅查獲贓物或僅緝獲竊犯,減半給獎。對電線及電燈沿線巡邏的巡官警察,如對公用設施疏於保護,也將給予相應懲罰。例如,未能查獲竊犯者,該處巡官減餉一角;電話線被竊,隱匿不報者,則加倍處罰等。[61]以此來調動巡官巡查的積極性,減少案件的發生。
軍隊主要負責對土匪的清剿。在北平特別市成立之初,警備司令部為震懾地麵起見,將已獲迭次在郊外各處搶掠盜匪等多名,連日陸續執行槍決。並派武裝警備軍隊,逐日分班,前往四郊各地,遊行示威。遇有搶劫之匪,即時協同郊外軍警,兜抄逮捕,以保地方安寧。[62]又在郊區派駐守城內之馬巡隊,每日撥派隊員目兵,與四郊警察署合作,協助警察抄捕盜匪。[63]1929年1月20日,時任平津衛戍司令的商震擬定了嚴密防範辦法四條,令各軍警機關,切實遵行:(1)凡有劫案發生,警備憲備公安局駐在地軍警,須於六小時內,呈報本部。(2)凡警崗較稀之地,巡查軍警須按前次呈準之規定,在四十分鍾內巡查一次。本部並隨時派員複查以覘勤惰。(3)飭令電話局,凡夜間向軍警機關通電話,須立刻接通,不得遲延。(4)各軍警機關須派定值夜人員,以免貽誤。[64]北平憲兵第二營營長諸宏濬,組織武裝自行車一隊,每日晚間,在該管區域內梭巡一周。[65]
冀察綏靖公署還對民間槍支進行管製,要求民間自衛槍支須報明該管府縣或特種公安局,驗明烙印登記,發給執照。平津兩市,則報由市公安局辦理。嗣後凡有添置槍彈,均應隨時報請縣局核明,確有必要,方準購置。至於私設槍爐,應責成該管地方官嚴查抄辦,其有匿不報明,以及私自購買製造,一經查出,均以土匪論罪。[66]
北平市每次發生案件捕捉罪犯時,都是由警察、憲兵、偵緝隊等分別擔任,然而軍、警、憲的權責並未分清,手續方麵也有欠周到之處,故時有衝突發生,三方之間相互推諉爭執。軍分會有鑒於此,召集軍、警、憲召開聯席會議。1934年出席會議的人有公安局長餘晉和,憲兵司令邵文凱以及中央憲兵第三團團長蔣孝先,決定三點:(1)凡人民一切案件,均歸警察偵緝隊辦理;(2)凡軍人及某種要犯歸憲兵緝捕;(3)凡特務及秘密案件均歸中央憲兵辦理。[67]
餘晉和任北平市公安局局長後,將預防犯罪視為改善北平治安的重要舉措。又鑒於平市戶口繁多,市民難免良莠不齊,兼自停戰協定以後,潰散士卒,潛跡逗留。為此,他多次下令在平市清查戶口,“無以杜肖小之隱匿”,清查的重點主要有:
退伍軍籍戶口。如為來平寄居者,有無槍械,與何人同居等情況須徹查清楚;遷移增減無定戶口。經常遷移的這些人,由探警、段警等平時多加注意,每次呈報遷移時,要特別電知所管區段,隨時注意查察。
雜居戶口。雜居戶口的人由業主或包租人負責查察,隨時向警察報告,如有隱瞞,對業主和包租人施行連坐法,以示警惕。
會館及廟宇浮住戶口。在會館和廟宇浮住的人,多為外地來平之人,在北平又往往沒有親眷,往往來往不定。對於這類人,由管館人和廟主負責管理。除此之外,對旅館、客棧、公寓、小店等寄居旅客,販賣鴉片和賭場娼寮等場所都隨時加以檢查。[68]可見退伍軍人與外地來平者被視為防範的重點對象。
同時,餘晉和還致力於提倡警民合作,製定了《人民報告獎勵辦法》,鼓勵遍布全市的人力車夫,汽車行及司機發現盜匪時及時報案,“車夫等因救護人民,或察覺案件,或有拾遺情事”,可向附近崗警或管區內派出所報告,為了防止報告人挾嫌捏造陷害,對經察屬實確係捏造陷害的,分別予以懲處。要求汽車行工作人員及司機“凡係出車營業,無論素識與否之主顧,應一律注意其姓名,同車人員,所住地址門牌號數,來回時間,動作情形,有無特殊動作,及可疑之處”,“汽車行人員及司機人,如發見雇主形跡可疑,或已證明確係匪犯及其他形式犯時”,務必迅速口頭報告區署或公安機偵緝隊。對因報告而“捕獲盜賊或破獲重要案件或救助人命”等的人力車夫和汽車行人員及司機等,經管區內巡官報告管署轉報公安局,對報告者“分別情形酌予獎勵,以資獎勵”。[69]為防止在事後遭到盜賊的報複,報告者將得到警察的保護,公安局及警察要求嚴守報告者的姓名及住址,如報告者因報案關係影響個人職業者,公安局對其需付保障的職責。
餘晉和認為“警察責在預防,與其能以緝捕於後,不如善於防範於前”,命令所屬公安局各區署妥為防範。南郊區署破獲了兩起匪案,均在其未作案之前。[70]對於已發生的搶案,要求限期破案,並立即對周邊行人進行臨時檢查。1933年12月,安定門內國子監鑰匙胡同搶案發生後,餘晉和命令督察長洪大光會同各偵緝隊長及保安隊各隊官兵,檢查僻處行人,以東北兩城一帶檢查最為嚴厲,凡行人經過崗位,必須解衣查看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71]此後公安局在全市各偏僻處所添設崗位,並要求各區署員偕同巡官長警在各處隨時檢查可疑行人[72],以期震懾盜匪。如未限期破案,對於署長和隊長給予相應處分,如1934年8月8日發生的寶興銀號搶案,公安局限外一區等各區隊五日內破案,當逾期未破獲時,外一區署長保安二隊隊長各記大過。[73]還有影響比較大的中央電影院案,公安局限內二區、偵緝隊五日破案。限期已滿,而案件沒有任何進展,內二區署長被記大過一次。[74]
軍、警、憲製定的治安辦法從內容上看,主要是針對財產犯罪的,主要是竊案和搶劫案件。固然是因為這類案件所占的比重是罪大的,但更重要的是,這類案件的頻發嚴重損害了北平的城市麵貌,對北平市政府以及公安局的名譽造成了損害。自北平市政府成立以來,北平的治安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北平市政府及公安局希望建設一個治安良好有序的社會環境,但是遺憾的是,雖然相關機構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北平的治安仍然得不到徹底的改善。
二、軍、警、憲的主動
警察的首要任務是維持治安,北平市的駐軍對治安也負有責任,起輔助作用,軍、警、憲對北平社會秩序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郊區巡警在巡邏過程中遇有可疑者,會主動進行盤詰。1930年3月29日下午1時許,內六區第17段巡長關連陞在西安門內,府右街北首見有一某甲,持銅火鍋、銅盆等物,向打鼓人兜售,關連陞見其可疑,上前盤問時某甲言語支離,將其帶區訊辦。經審訊,某甲供稱名叫張大山,久慣行竊,銅火鍋在紅羅廠一家住戶竊得。[75]
巡警在巡邏時,時常會遇有各類突發案件。例如,1929年夜內4時許,外五區巡官李海泉,率警趙俊和,巡邏行至永定門大街,見有一人,由粉店牆上跳下,知其為竊賊,隱身暗處,俟竊賊走到近處,猛然跳出,將賊捉獲。[76]一般警察在巡邏過程中,都能恪盡職守,打擊各類的犯罪行為,即使是麵對手持槍支的匪徒。例如,1930年2月3日,朝陽門外東壩鎮農民王德豐在上午6時餘,進城辦事,持有衣服一包。行至東壩河地方,遇一年約40的匪徒,穿灰棉袍,持手槍攔路,將衣包劫去。王德豐向西走去,恰遇東郊巡長趙秉鎰,率警三名,放哨經過。王報告被劫,趙巡長率警追趕與匪相遇,匪即開槍拒捕,警察亦開槍示威。匪向西逃跑,至東直門外鬼王菴地方,藏入一家墳地內,向外開槍。當時有農民協會委員韓瑞軒,召集附近農民約200人,將匪四麵包圍。警察向內放槍,匪徒子彈告盡後,遂擁上捉獲,當即捆綁,連同手槍贓證,一並帶往東郊區署。[77]
偵緝隊是專責案件的偵破和犯人的緝捕的警察機關,偵緝隊的隊員為便衣警察,穿著當時人們最普遍的穿著“灰大褂”,穿行在北平的街頭。偵緝隊的隊員每日分時段出巡,或對案件進行探訪或拿辦人犯。偵緝隊的隊員平日一般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探查,如八埠娼寮、遊藝園等處。在破獲一般的竊盜、搶劫、盜墓等財產等案件有偵緝隊員往往有自己的訣竅,盜匪多到當鋪和曉市銷贓,偵緝隊員就那裏蹲點,往往能找到案件的線索。偵緝隊在出巡的時候,對於舉止異常的人,也會主動探查。廣安門內大街福海軒飯館,雇有女招待,生意很是興隆,有四人衣服穿著平常,而揮霍甚豪,因被女招待所迷,每日兩餐均在飯館。豈料四人早已被憲兵偵探所注意,偵探經過偵查,由憲兵偵探隊長汪北海,率領偵探20餘名,乘大汽車一輛,會同外四區巡長,將福海軒包圍,將四人捕獲捆綁,架上汽車。在地安門帽兒胡同,憲兵偵緝隊審訊,原來四人在河北各縣搶劫綁票,作案甚多,逃來北平躲避,但因北平軍警盤查甚嚴,四人恐落入法網,本打算集會後一同由西便門乘火車離平。[78]
偵緝隊在查案過程中,首先注意對管區內人口進行排查。如1934年西直門南小街椿樹胡同屠姓搶案,在搶案發生後,內四區署長鄧振中嚴飭本署巡官長警,清查戶口,注意不良分子,同時內四區長警在椿樹胡同一帶梭巡,借便刺探匪徒蹤跡。經過對管界內人口的排查,發現一名叫孫鴻恩的嫌疑人。孫鴻恩時年49歲,大名人,以開燈供客為生,與他往來的人三教九流異常複雜。在審訊中,孫鴻恩最初稱對搶案毫不知情,經過嚴訊,承認曾聽到住在阜成門內宮門口賣大煙的李玉德提及搶案,根據這一線索偵緝七小隊與內四區警察將李玉德拿獲,並在他家中搜出煙槍、煙燈、煙膏、煙灰等物,及步槍子彈兩粒。[79]李玉德被捕後,供出參與椿樹胡同搶案的戴煥章、趙德山、王竹泉等人。並且通過李玉德的供詞,又偵破了這些案犯在內四區參與的多次搶案。
北平市公安局認為很多案件與當地的地痞流氓有關係[80],所以公安局在日常的治安活動中,比較注意館界內的賭場、鴉片館、娼寮、旅社小店等。這些地方出入人員複雜,一旦在這些地點中出現形跡可疑的人,偵緝隊就會著重對這些人進行排查。例如,偵緝隊探警偵得外五區界和平門外福州館前街門牌六號出入之人甚為複雜,且有學生裝束之人夾雜其中,形跡可疑,經過連日從旁偵知,這些人多為永清縣一帶匪徒。據此偵緝隊會同各區署公安局逮捕匪犯八人相關案犯多人,其中有結夥持械綁票勒贖抗拒官兵槍擊團丁匪首韓清。[81]
前門外的八大胡同是北平娼寮所在,久為良莠難分之地,各類人口,三教九流匯集,而巨盜慣竊,以此為藏身之所。這些人操無本生涯,金錢得來容易,樂而忘返,暴富的姿態容易被警察窺破。對於有經驗的偵探,在遇到盜竊案時,常在娼寮之中尋得線索,花錢揮霍的人是他們重點關注的對象。汪德明在朝陽門東森裏妓院出入,非常闊綽,揮金如土。偵探高鴻恩見此,對他暗中調查,探知係搶匪,於是在夜間乘汪德明就寢之後,將他捕獲。[82]
北平的旅店種類很多,有會館、公寓以及小店。旅店和娼寮一樣,是各色人等的出沒之處,許多犯罪者也匿居於此。小店是北平的旅店當中最便宜和最低等的,山澗口、刷子市、鋪陳市以及天橋以北一帶,小店林立。住小店的人成分很雜,因住宿費極便宜,成為幹苦力活的人,如洋車夫、拉排子車的、各種小手藝人首選的住宿地點,還有來北平找工作的,有逃難的,還有無家可歸的,當然還有竊賊也在其中,“小店所住之人雖係下等之人,白錢小縷潛伏其中”[83]。張振39歲,在小店居住,無正當職業,每日在街頭遊**。1935年2月下午6時在打磨廠一家關門的店鋪內將門鎖扭壞,偷竊屋內藍布小棉襖、白布褲褂及大褂、棉絨藍布棉襖各一件,洋8元。[84]
北平作為河北地區人口最密集的城市,界內地域遼闊,大小胡同尤其繁多,成為許多犯罪者藏匿的地方,而許多犯罪者也將北平當作其消遣之所。這些犯罪者在做完大的案件後,就來到北平匿居。娼寮和旅店是他們主要出沒的地方。因此也成為偵緝隊密切注意的場所。北平市政府規定,旅店對於下列人員住店須報告派出所:帶有軍械及違禁物品者,攜帶婦女或幼童幼女形跡可疑者,言語舉動形跡可疑者,遇有旅客住店時行李不多隨後漸漸增加及任意揮霍者,孤身女客形跡可疑者,以及旅客不攜帶行李貨物無故出店逾兩日不知去向者。[85]
旅店也是各類消息傳播之處,警察局要抓獲的逸犯有時也要借助旅店的信息渠道。綁票勒贖擊斃人犯匪犯王小侉案內逸犯溫榮(大囤兒)的蹤跡就是在長辛店各小店旅舍查獲的。北平市公安局的效率還是非常高的,阜成門的路劫案在兩小時內告破,平西黃村劫案破獲隻用了一小時。[86]另外,公安局恐不法之徒妨害治安,匿居室內,嚴令各區隊,嚴查界內之旅店,並對於一切雜居之處,如車廠等,以免有無賴不法者匿跡其中。
戶籍警在對犯人的抓獲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安定門內,交道口西大街路南,門牌二五九號,係一關閉之天壽堂飯莊,該鋪掌櫃王治有,年40許,山東人,帶其妻孟氏,並一使女小香,住在後院,前院則賃租雜居。孟氏出身青樓,染有阿芙蓉癮,開燈供客。有本街居住之李陳氏,年20許,外號小白鞋,常住王家,應酬煙客,因此男女往來不絕,異常複雜。內五區巡警趙俊連,戶籍警趙連喜、李榮山等入院後,聞王屋有異香撲鼻,有一主顧王敬軒正在噴雲吐霧,當場驗出煙膏、煙具,將男女5人,一並帶區究辦。[87]
有時警察還會以調查戶口的名義調查案件,內四區第15段的警察見該段住戶潘世同並無正當職業但舉止闊綽,利用清查戶口的時機,手持戶籍簿,前往潘家調查。[88]軍隊有時遇見可疑的人事,也會主動檢查。1934年,北苑營市街有兩輛人力車夫拉著兩箱日光皂,後麵還有三名男子跟隨,這一幕被北苑駐軍趙連長看見,趙連長認為這幾人形跡可疑,而且車子行走之間頗為沉重,不像是載日光皂,於是立即決定對三人進行檢查。打開箱子一看,果然所謂日光皂者全是步槍和子彈。[89]
公安局還引入了新的技術,利用指紋破案。指紋證據在1823年發明後,迅速被各個國家引入,主要用於檢查是否為累犯。京師警察廳曾經注意,但未能引入。到兼任公安局長張蔭梧1930年時鑒於指紋學在證明累犯科刑上的關係,添置了相關器械,聘請專家設班研究。餘晉和設置了指紋櫃,並編訂指紋處理規則,嗣後凡竊盜強盜,詐欺等犯解送公安局時,先審查指紋。[90]之後公安局專門設置了指紋室,1934年又將指紋室擴充為指紋股,聘請專門人才研究。[91]並且平津公安局為避免犯人易地作案無從考察,隻能指認為初犯的情況,兩地公安局互換指紋薄。[92]兩市交換指紋的範圍主要局限在政治犯、匪犯、竊盜犯、詐騙犯、販賣毒品犯、販賣人口及誘拐犯、流氓遊民等危險分子,交換上列犯罪分子雙手十指指紋、照片以及犯案經過。[93]東城錫拉胡同八號華世徽宅1937年1月7日晚被竊,失去財物價值達到3000餘元,內一區警員前往勘查時發現院內西房被啟開的玻璃上留有指紋,經過勘查,內一區署長認為該宅仆人有重大嫌疑,電請公安局派指紋室人員將竊犯留下的指紋與華宅仆人作核對,結果發現仆人譚振國的指紋與之相似,經過審訊譚振國承認乘主人外出之時,將西上房門窗以鐵錐開啟,潛入屋內試行竊盜。[94]指紋還起到了鑒別案犯的作用,1934年發生的震驚北平的箱屍案,薑素英被害,屍體被裝在柳條箱中,經過偵查,胡漆氏有重大嫌疑,雖經警察嚴訊,胡漆氏仍堅持自己無罪,在這樣的情況下,考慮到案情重大,屍體上可能留有凶手指紋,公安局邀請指紋專家作指紋鑒定。[95]經過鑒定,胡漆氏的嫌疑洗清,而指認胡漆氏的張立山、全山純屬誣告。原來二人在胡宅門口席地賭錢,胡漆氏認為二人賭錢有礙出入,將他們驅逐,二人懷恨在心,故在警察審訊時誣告胡漆氏綁架殺人。事件發生後,因利用柳條箱藏屍案件發生過多起,北平市公安局通令各區隊特別注意攜帶柳條箱的行人。由於指紋在案件偵破和甄別案犯上所起的重大作用,餘晉和對指紋室的人員進行了擴充,設一名主任,兩名助手及兩名書記,主任一職由餘晉和調青島市公安局指紋專家楊東海來平充任。[96]
公安局為防止匪患在四郊設立盤查所,1934年南郊地界小紅門盤查所,警察在檢察來往行人時,有三人著軍裝衣衫不整由南行來,警察正待上前盤詰,三人不由分說,居然開槍擊傷警察二人。待警車隊趕來,匪徒早已竄入高粱地內,不知去向。[97]南郊發生匪人槍擊警察事件後,公安局因警察檢察行人,不能首先開槍,故決定效法上海各租界巡捕,每遇有檢察行人之際,先出槍瞄準,同時令對方高舉雙手,否則立即開槍。[98]1935年公安局局長餘晉和以警察所用武器,“極應稍銳”,建議購買德國新式瓦斯槍。[99]
執法的過程中,警察有時會遭到犯罪者的辱罵。例如,李德恭在平則門外羅道莊被一名身穿軍服的匪徒劫去德國藍派自行車,被劫後李德恭在附近借得電話,報告西郊區署,說明搶匪的年貌、口音及丟失車輛的樣式。接獲報警後,警察很快將匪徒擒獲。匪徒在轉送第三科時,大罵警察,稱如死不了,一定把這一班警察殺死。[100]警察有時會被犯罪者毆打,甚至還要付出生命的代價。例如,1930年,在東直門外大街一百八十五號居住的住戶步子久,素無正業,專門以販售嗎啡、白丸等違禁毒物為生,步子久的犯罪行徑被東郊警署偵悉,管段巡長穆恩霖,帶同警士馬承恩、賀文喜等奉命前往查抄,不料步子久與妻子王氏、步子久的內弟王恩壽等三人,見警察突至,竟然拒捕。巡長穆恩霖圍有圍巾,步王氏與步子久揪住兩端,用力緊束,想將穆恩霖勒斃。警士賀文喜急行上前救護,反被王恩壽用開水將腳部燙傷。之後步王氏拿起剪刀,對著長警等人胡紮亂刺,警士馬承恩被布王氏用粗碗打傷麵部之後乘隙逃出,鳴笛叫來多名警察,這才將步子久、步王氏以及王恩壽等三人捕獲捆綁。行至半途之際,步王氏大罵不絕,居然如同瘋婦一般倒地亂滾不走,並趁亂將法繩用牙咬斷,立起開腿便跑,幸經警察追獲。[101]因緝捕犯罪者而導致警員受傷的事件時有發生,這其中或有犯罪者凶悍的原因在內,但是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訓練以及必要的武力震懾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北平警備司令部為了震懾地麵起見,在1929年2月12日上午10時一次性槍決盜匪22名,其中男匪20名,女匪2名。男犯中,多為迭次綁票匪犯,綁票次數最多的,居然多達8次。例如,胡老珍即胡老三,年26歲,唐縣人,綁票8次。綁票次數少者也有二三次。例如,李福生即李老二,年23歲,曲陽人,架票3次;張福來,年29歲,唐縣人,架票2次。其中山東曹縣人彭存興,年24歲,更是累計架票11人。2名女犯中,左李氏,年39歲,望都人,與匪密謀架票;楊任氏,年57歲,宛平人,貪財容匪,收留肉票。[102]
總之,不論隸屬警察係統中的巡警、偵緝隊還是保安隊,警察都能恪盡職守,對維持北平的治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三、治安狀況的評價
北平的街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衝突,女性可能會碰到地痞流氓的騷擾,居民可能在不經意間被竊賊竊走身上的物品,人們因各種原因而發生口角,甚至拳腳相加,等等狀況不一而足。形形色色的人在街上遊走,過路者、乞丐、商人、農民、學生以及警察,其中警察扮演了維持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角色,警察機構作為城市一個專門化的機構對於北平的治安負有專責。
自1928年北平特別市成立以來,北平市公安局為北平的治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公安局的努力下,北平的秩序相對得到改善,在北平生活的居民對北平市治安的改變是深有體會,“比奉直魯時代好些”[103],“較三十年前,進步許多”[104]。作為維持治安的主體力量,北平市警察也被普遍認為職業素養較其他各省為高,為此還發生北平市警察被頻頻外借的情況,這也是北平市警察受到認可的標誌之一。1928年11月,南京政府訓令北平市政府由公安局遴選幹練巡警200名,送往南京服務。[105]浙江民政廳、浦口公安局、津浦路局先後從北平調去1000餘名警察。[106]然而北平市的治安狀況與政府的期望是不相符的,北平市政府希望將北平塑造成華北地區首善城市,降低城市犯罪率,然而遺憾的是北平市的各類案件頻繁發生,雖然較民國初年治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但是城市治安問題始終是製約北平的一個重要問題。
正如前麵的章節所說,北平市內竊盜,殺傷、搶劫、勒贖、強奸案等案件時有發生,有些案件不僅在華北地區,甚至引起了南京方麵的重視,如1934年發生的美國教士盈亨利遇害案,中央電影院槍擊案以及滕爽被殺案等。這些案件的發生嚴重損害了北平市的城市形象,以及對北平市公安局工作能力的質疑。除這些案件外,北平市還發生過幾起性質惡劣的事件,如董榮殺九人的事件,以及箱屍案等。
北平市的居民還要麵對來自炸彈的威脅。1933年7月,有人在天橋南東便道地方撿拾瓜氏手榴彈一枚。[107]兩個乞丐在和平門內北新華街附近撿拾雞卵形炸彈一枚,因不知何物,用手撥弄。炸彈突然爆炸,小乞丐左手兩指和右手四指均被炸傷,右眼被炸破,警察趕到時,已不能言語。[108]10歲的劉連陞在黃寺大樓地方拾到手榴彈一顆,因不知何物,拿起玩耍,結果導致爆炸,被嚴重炸傷。[109]手榴彈隨處可見,表明軍隊在管理上存在著嚴重漏洞。軍隊在換防時,經常會遺留下少量的武器,現有的資料很難確認這些被人撿拾的武器是否都來自軍隊,但軍隊應對此負有主要責任。除撿拾彈藥引發的爆炸外,北平市還發生過多起針對商鋪的扔擲炸彈傷人毀物事件,公安局經過調查認為是“有人假借愛國名義陰圖破壞秩序,擾亂大局”[110],暗示這些事件背後有別的政治勢力的介入。
還有恐嚇信的威脅:
外四區界大吉巷,門牌四十一號住戶,名伶李萬春,突於陰曆二十日,接到匿名信一封,內雲:向你借大洋五百元,務於二十三日晚,用紅紙包好,令一小孩在前門外金豪旅館大門,西口,小胡同內等候,我們自有辦法去取,千萬辦到,否責把你們一家子殺得幹幹淨淨,除非你們老不出門,老不唱戲,你花錢求安,我們得財圖報。[111]
內四區大拐棒胡同二十號住戶關績臣收到郵局來信,稱:
績臣先生大鑒,久聞閣下富有房產,生活快樂,敝會救國當先,近因需款甚急,請閣下於五日內速備大洋一千元在晚八時送至高亮橋畔,以打電棒為號否則放火燒屋,或你的子女作抵押,絕不虛言。[112]
紅十字會會長傅聿明也曾接到借洋二百元的恐嚇信。[113]這些恐嚇信勒索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名流和商界人士,勒索的大洋多的達到一萬之巨,甚至來平的杜月笙也曾收到了恐嚇信。恐嚇信上的言辭激烈,威脅接到恐嚇信的人,如不照辦“雞犬不留”或以家屬的姓名為威脅,有的恫嚇信甚至以炸彈來威脅。例如,西單商場九龍齋糖果鮮貨攤收到郵差送來的欠資信一封:“經理先生鑒,近因貴號生意頗佳,請備大洋五千元,限五日內送至太仆寺街泰順長油鹽店,交經理收下為要,如果過期不送,將以炸彈對付。”[114]接到恐嚇信的人有的會選擇報警,請求警察的保護。有的可能會選擇暫時退讓,如京劇名伶荀慧生兩次接到自稱暗殺團恐嚇信,深感不安,隻得退票停演,攜眷赴上海暫住。[115]劉鶴亭接到具名為“骷髏團北平分團部”寄來的恐嚇信一封,要借洋兩萬元,否責炸彈對待,劉鶴亭報警後又收到第二封恐嚇信,稱前借之款未送,並且報官,現備有炸彈數枚,並派有探員數名,將爾全家相機處理。[116]除大量個人接到恐嚇信外,還有店鋪也是恐嚇信光臨的主要對象。位於東直門內大街一百三十二號的元興厚鋪布鋪接到經郵局寄來的恐嚇信,稱孔馬袁三位急借款五千,在對麵廁所內交款。[117]甚至連位於西四牌樓北大街大陸銀行支行都收到了勒索信件。[118]有的人收到恫嚇信後,無視匪徒的威脅,選擇去公安局報警。由於資料的缺乏,現在很難獲知警察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措施和發出恫嚇信的匪徒的後續舉動,但是報紙上對大量的關於收到恫嚇信的案件一直在持續報道,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的北平,恐嚇信事件始終存在,這或許可以表明警察在處理此類案件的無奈。
報紙的報道和監獄犯人人數爆滿昭示著北平治安狀況的窘境。北平治安狀況未能徹底改善的原因是由當時的社會狀況決定的。
第一,民生問題。北平作為元、明、清三代的首都,是中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北平不具備作為商業中心的便利,沒有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周圍也不生產作為原材料的農作物。[119]可以這樣說,北平的商業繁榮取決於中國政治中心的地位。1928年國都地位的失去,使得北平這個典型的以依賴中央官吏和清朝宗室貴族為主的消費型城市遭受了巨大的打擊,商業凋敝。“數月以內,平市商鋪歇業者,已達三千五百六十三家。今尚存三萬餘家。然此等商鋪支持營業,大都賠本也”[120]。北平的商業沒有突出的工業優勢,其商業活動的重點是“由商人和手工業者組成的同業行會和商會,外加幾家現代工廠”[121]。1929年,河北省工商廳視察員奉令調查北平大小工廠:1929年北平的紡織工廠有95個,工人3168人;機械工廠16個,工人678人;化學工廠9個,工人751人;飲食品工廠4個,工人184人;雜工廠21個,工人2266人。總計有145個工廠,7045人。工人的人數比1926年要少840人。[122]納捐的商鋪1928年為31252鋪,1931年下降為29413鋪。[123]各個商鋪雇傭的人數也有所下降,大量商鋪職員失業,以飲食和衣服兩業失業的人數最多。不僅工廠商鋪的職工失業,就是很多以賣力氣為生的人,也無工可做。從1928年到1937年,北平的城市經濟體係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以消費為主體的商業結構並沒有變化。商業的緊縮,導致北平無力提供足夠的工作崗位給城市不斷增加的人口,長期處於失業狀況的人群,很容易感到“被剝奪感”的出現,為了尋求自身的生存,迫不得已隻得犯罪。對於犯罪者來講,一旦開始犯罪,就很難金盆洗手。盈案要犯孫老四原在門頭溝煤礦當工人,因為好賭,被同夥引入匪群中作案,始而盜墓行竊,複又結夥行搶,作沒本錢的買賣,他在供詞中稱“既然做上了,想不幹也不成”[124],對於犯罪者來說,造成犯罪的民生問題得不到解決,犯罪問題將不會得到改善。國家話語控製犯罪的失敗,也表明北平市政府維持社會秩序的失敗,它未能有效地通過外部力量引導社會成員服從。
第二,軍管城市。北平特別市從剛成立起,就深刻地烙下了軍閥的印記。從1928年北平特別市成立到1937年“七七”事變,不到十年的時間裏,北平市政府的市長接連更換,大部分北平市長都有軍隊背景,如何其鞏、張蔭梧、宋哲元和秦德純等都是軍官出身,周大文和袁良雖是文官,可也有在奉係和東北軍任行政職務的經曆。
表4.5 北平市市長沿革
北平市政府的首任市長何其鞏,是蔣介石在閻錫山與馮玉祥之間玩弄權術手段的結果,1928年蔣介石為了拉攏閻錫山,抑製馮玉祥,任命閻錫山為平津衛戍司令,而北平市的市長由馮玉祥保薦。馮玉祥最初提名丁春膏,後推薦何其鞏。1928年6月到1930年9月,時任京津(後稱平津)衛戍總司令的閻錫山成為平津地區的實際控製者。1930年中原大戰後,9月22日,東北軍進駐北平,奉係的張學良取代閻錫山成為新的控製者,北平市政府的各重要職位也被奉係把持,如平津衛戍司令於學忠、公安局長鮑毓麟。也就是說北平城先後被閻錫山和張學良控製,成為一個由軍閥控製下的軍管城市。北平市市長及公安局局長人選的頻繁更換,反映了國家權力內部勢力的博弈。
不僅如此,軍人還積極介入到北平市的治安管理中來,軍隊和憲兵在北平市成立初期就承擔了北平市的治安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北平市成立初期,公安局長趙以寬,警備司令張蔭梧以及李服膺成為治安工作的三大巨頭,軍、警、憲的聯席會議成為三方協調治安工作的經常性會議。軍隊對地方事務的過多幹涉,使得北平市政府很難樹立自己的權威,在軍方勢力的影響下,公安機關很難對涉案的軍人進行約束。軍人與車夫,因車價問題引發爭執,有三名軍人還掏出手槍,而在該管區的警察,見到槍支後被嚇跑,之後趕來的巡官,也藏在巷口,不敢出頭。[125]即使是軍隊的憲兵,對擾亂治安的軍人也不具備震懾力。在報紙的報道中,穿著軍衣的犯罪者,儼然成為時人對犯罪者的固定形象。軍隊雖然對軍人進行約束,然而在涉及軍人犯罪的案件中,除非是逮到犯罪者,否則很難確定犯罪者究竟是在職軍人、閑散軍人還是冒充軍人者。不論市政府和公安局對於那些犯罪者的身份是如何認定的,在普通民眾看來,軍人是北平治安的擾亂者,而政府與軍人是一體兩麵的存在。
由於經費的缺乏,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警察的薪水是非常少的,且被經常拖欠,僅靠單薄的薪水,很難養活自己,更遑論全家了。由此,麵對可能給自身帶來危險的職業,警察有時並非恪盡職守,而是采取得過且過的工作態度,這種狀況顯然與北平市努力改善治安的意旨是背道而馳的。
第三,北平城區與市郊發展不一致的問題。北平市在發展的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忽視了四郊的發展。近代以來,北平的城區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主要的街道用柏油和碎石鋪設一新;溝渠得到重建;發展了商業區,電力的使用改善了城市生活;開辟了公眾活動空間;引進了適於飲用的自來水,並修建了鐵路和電車交通網”[126],在褪去中國首都的外衣後,北平並沒有降低它的魅力,反而吸引了大量的外來者從五湖四海之地來此,北平的巨大變化,使得外國人都驚歎不已。但是,與城區迅猛發展不相符合的是,北平的四郊依然如同落後的農村地區,城區與四郊的差異,更是隨著市區的不斷發展而逐漸增大。繁華的都市吸引的不僅是外來者,還有北平四郊的居民,他們不得不被動地在城市和農村之間轉換,並且赫然發現僅靠他們辛勤的勞作是無法支撐城市生活的,如果回到四郊,不再進入城區,對於見過城市麵貌的年輕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失修而泥濘的道路,瓦房和土房交錯的住宅,空曠的田地,以及閉塞的風氣,還有較市區居民更多的稅捐,使得對四郊失望的年輕人不再滿足於先輩的日常生活,而期望更快更多地獲取財物,盜墓則成為其中的最優選擇,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北平市的盜墓現象愈演愈烈,並且出現了團夥性的盜墓現象[127],很多盜墓者都是來自附近的鄉民,如西郊邊界磨石口碑上村一帶的盜墓匪徒,十分之二的人都是附近各地村民。[128]待附近無墓葬盜掘後,這些人又轉而成為搶劫、勒贖的匪犯。曾任北京大學法律係教授的何基鴻在盈亨利案後,給友人唐有壬先生的一封信中寫道:
有壬次長仁兄左右:久未通候,惟起居安勝是頌。前聞左右患手瘡,想已痊愈矣。聞報知藏本失蹤一事已告結束,方為國稱慶,不料北平西郊竟發生土匪槍殺美教士盈亨利之事。旅平外人對於斯案甚為注意。平郊所以盜匪猖狂若是者,全由官吏之養成。盜墓之匪,初時不遇數人,繼則集合數十人,持械實彈,警察聞風避匿。初則盜無人看守之墓,繼即有墳戶多人看守之墓,亦公然強行盜掘。因是距平郊百裏內外,如昌平、大興、宛平、良鄉、房山等縣之前朝親貴、世家、名宦、太監、高僧等之填墓,無一不被掘,至今日可盜之墓已盡,而變為土匪實行綁架矣。當前年盜墓之風方興時,被害之家,當然均曾一致報官追究,乃破案者百不一二。官廳不惟不努力查究緝捕,且有不可思議者,官吏與盜墓為首之匪,勾結分財。前任宛平縣長陳廣蔭,與盜墓匪首換蘭譜,前任北平公安局鮑毓麟之戚姻、公安局科長之張某,亦與匪首通消息。弟初尚不置信,繼則人言嘖嘖,弟友在北平地方法院任推檢者,亦雲確有此事。去年六七月間,宛平縣人控陳廣蔭者至再至三,弟彼時亦備位河北省府保衛委員會委員,亦憤陳之溺職,力主撤任嚴懲,乃於兩三月之後始調任,而仍升以省府參議。陳去任,繼之者係現任縣長萬某,尚不敢袒匪,惟對於辦理地方民團,仍不盡力,而匪勢已成矣。北平警察,旗籍人居多,素善於敷衍規避,每謂吾輩焉能以每月數元之薪津,而與匪拚命,畏匪如虎者耳。陰曆正月,匪掘臥佛寺附近之墓,墓距警察住所不遇數十步,警察不敢幹涉,匪反將警察綁於樹上,哀懇始將警察放下。以後每至日落,即撤退崗位以避匪,匪視警如無物,故橫行更甚。北平四郊歸市府所轄,地麵頗廣,而市府從來未為任何設施,一切行政規劃側重城內,四郊鄉民徒增稅捐之擔負,(縣轄地方如房捐、牲畜捐、車捐、市轄地麵均有之。)不能享受任何利益。警察人少械缺,除遇事威嚇鄉民之外,無維持治安之能力。道路失修,學校不設,故都近郊,人民風氣之閉塞尤甚於外縣。……北平以文化故都,反從未注意鄉村行政,不能不謂之大缺點。今後亡羊補牢之計,端在於近郊鄉村行政速為妥善規劃,否責如盈案之事將迭出不已。[129]
何基鴻對北平盜匪猖獗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認為原因有:政府機關對待諸如盜墓等案件並沒有認真追緝;存在著官匪勾結的現象;警察對匪徒的畏懼;近郊鄉村行政建設滯後。北平城區與市郊發展不一致也導致警察機關無法對四郊的居民進行有效的管理,四郊廣大的區域成為匪徒活躍的場所。北平四郊不靖,匪警時聞,匪徒搶劫、盜墓、勒贖事件頻發。對於四郊防務,公安局隻能派員增防,或者由平津衛戍司令部派軍隊駐守,協助警察防匪。然而軍警的措施僅能一時遏製匪徒的活躍,四郊的治安狀況無法得到根本的改變。
除麵對各類犯罪案件外,北平市政府還麵臨著來自國內和國外的其他挑戰。共產黨組織的活動,如北平市政府的一個重要任務是緝拿“共犯”,以“遏亂源……杜隱患”[130],通緝“共犯”成為北平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其他軍閥在北平的破壞活動,如1931年北平市戒嚴司令部稱據密報,馮玉祥派來多數間諜,“潛伏在北平意圖擾亂治安,乘機暴動,並攻擊各重要機關焚燒各重要場所”[131]。日本勢力對北平的咄咄逼人之勢,如國人抵製《順天時報》、日人恐嚇《順天時報》報夫事件[132],日兵打靶傷害華人案[133]。這些使得北平市政府和公安局疲以應對,分身乏術。
政府頻繁出台的關於治安的訓令,表明政府在維持治安這個政府職能方麵事實上處於被動的境地,盡管公安局多次重申北平治安無虞,但是警察人數的逐年增多表明北平市政府及公安局對北平市的治安情況有清楚的認識,鼓勵市民報案也表明僅依靠軍警機關來維持北平市治安理想的破滅。
[1] 韓延龍、蘇亦工:《中國近代警察史(上)》,85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2]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譯室主編:《義和團史料(下)》,715頁,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
[3]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紀要》,2頁,北京特別市公署警察局,1944。
[4] 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義和團檔案史料下冊》,1224頁,北京,中華書局,1959。
[5] 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義和團檔案史料下冊》,1224頁,北京,中華書局,1959。
[6]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紀要》,2頁,北京特別市公署警察局,1944。
[7] 韓延龍、蘇亦工:《中國近代警察史(上)》,89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8] 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紀要》,8頁,北京特別市公署警察局,1944。
[9] 1938年8月撤銷。
[10] 穆玉敏:《北京警察百年》,200頁,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11] 《北平市人口變動、警察人數、查獲毒品、火災、電話、指紋等統計表》,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5-00243,1935。
[12] 李自典:《北京警察群體研究(1901-1937)》,41頁,北京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7。
[13] 《平市發生劫案原因》,載《京報》,1928-11-25(6)。
[14] 《北平防務布置之嚴密》,載《京報》,1928-08-19(6)。
[15]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三團來平維持治安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02672,1930。
[16]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副司令員行營陸軍獨立旅、十六旅擔任北平市治安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05034,1931。
[17] 《憲兵司令部設警報處》,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10-27(7)。
[18] 《北平市警察概況及曆年沿革》,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68,1934。
[19] 《北平市警察概況及曆年沿革》,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68,1934。
[20] 《公安局擬定防匪電話》,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20(8)。
[21] 《防匪摩托車昨運平》,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1-25(6)。
[22] 《冬防吃緊 本市即隨時舉行檢查行人》,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2-21(6)。
[23] 《任英東談警車效力》,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10(8)。
[24] 《公安局擴充警車隊》,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10(8)。
[25] 《警車隊捕獲巨匪》,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3-29(7)。
[26] 《騎警車隊 單人成組》,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3(8)。
[27] 《北郊盜墓匪與警團衝突開火》,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3(8)。
[28] 《前夜西便門外發生警匪大作戰》,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5-25(7)。
[29] 《公安局徹底防匪》,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5-26(7)。
[30] 《公安局設盤查所》,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5-28(7)。
[31] 《餘晉和重視四郊防務》,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01(7)。
[32] 《各區騎警隊》,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20(8)。
[33] 《警車隊檢查城門》,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3-18(7)。
[34] 《四郊擴充騎警隊》,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21(8)。
[35] 《內二區按設警鈴》,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1-06(7)。
[36] 《兒童戲警鈴軍警受虛驚》,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2-26(7)。
[37]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署關於傳觀照片、軍人身死、被匪索去衣服、現洋、股票、被人用槍擊斃、某鋪售賣劣貨、槍決匪犯,抄辦張子正等案的報告》,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4682,1933。
[38] 《取締安設電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13(8)。
[39] 《本市治安無恙 警網高張嚴加防範》,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3(7)。
[40] 《全市將設偵探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10-17(8)。
[41] 《市政府呈請獎勵餘晉和》,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2-27(7)。
[42] 《北平市公安局編輯編印警務旬刊(第十期)》,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80,1935。
[43] 《北平市公安局編輯編印警務旬刊(第十期)》,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80,1935。
[44] 《北平市公安局編輯編印警務旬刊(第十期)》,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80,1935。
[45] [日]勝水淳行:《犯罪社會學》,鄭璣譯,135頁,上海,北新書局,1929。
[46] 《新春竊案多》,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1-28(8)。
[47] 《軍警憲昨開緊急會議》,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1-23(7)。
[48]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維持新年治安辦法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12977,1934。
[49] 《宋手諭嚴緝賊盜》,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12-29(7)。
[50] 《保衛團警被劫》,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8-16(7)。
[51] 《備部添編巡查隊 巡各青苗小道》,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09-10(7)。
[52] 《四郊警察劃歸大宛兩縣管轄》,載《京報》,1928-06-27(7)。
[53] 《市長何其鞏整頓北平警察》,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08-13(7)。
[54] 《破獲搶案不足為榮 須防搶案才算盡責》,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3-31(7)。
[55]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保衛治安的密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12272,1933。
[56] 《署長下夜巡查地麵》,載《京報》,1928-07-05(7)。
[57] 《戒嚴中勿忘捕盜》,載《世界晚報》,1931-12-06(2)。
[58] 《公安局督責所屬 加緊緝捕事宜》,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6-08(7)。
[59] 《竊盜案件迭出 公安局飭屬認真緝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6-10(7)。
[60] 《徹查竊案務期破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10-08(7)。
[61] 《保護市內電線》,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6-12(7)。
[62] 《武裝警備軍郊外遊行示威》,載《京報》,1928-08-24(6)。
[63] 《公安局派馬隊協抄四郊盜匪》,載《京報》,1928-08-26(6)。
[64] 《商震注意冬防 訂立防範辦法四條》,載《京報》,1929-01-20(6)。
[65] 《憲兵二營武裝巡查街麵自行車一隊》,載《京報》,1929-01-27(6)。
[66] 《冀察綏靖署取締民門私有槍支》,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4-21(7)。
[67] 《軍警憲昨開聯席會議》,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11(8)。
[68] 《公安局徹查全市戶口》,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2-04(7)。
[69] 《公安局製訂報案獎勵辦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2-03(8)。
[70] 《劉鳳鳴在平被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4-20(7)。
[71] 《公安局將實行檢查僻處行人》,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2-17(6)。
[72] 《冬防吃緊,本市隨時檢查行人》,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2-21(6)。
[73] 《寶興銀號搶案匪徒》,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17(8)。
[74] 《呂明華被殺 朱署長記過》,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07(8)。
[75] 《見其賊而知賊》,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3-30(7)。
[76] 《竊賊跳牆未防警察》,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9-20(7)。
[77] 《路劫當場遭擒》,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05(7)。
[78] 《警探包圍福海軒》,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0-01(7)。
[79] 《椿樹胡同搶案 嫌疑犯兩名被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4(8)。
[80] 《九慣匪逮捕後將解衛戍部嚴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8(8)。
[81] 《北平市公安局偵緝隊關於韓清結夥持械綁票勒贖抗拒官兵的呈(一)》,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1-38885,1936。
[82] 《大盜一名 獲自勾欄》,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7-15(7)。
[83]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天橋等處各小店代售嗎啡仰該區查明抄辦給外五區區署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07585,1931。
[84] 《張振(張聘卿)因盜竊判刑2個月、連玉山因盜竊判拘役50日》,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3542,1935。
[85] 《北平市公安局編輯編印警務旬刊(第十期)》,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01-00380,1935。
[86] 《昨日劫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4-29(7)。
[87] 《戶籍警抓獲煙鬼》,載《益世報》(北平版),1931-12-04(7)。
[88] 《調查戶口 巧獲白麵犯》,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10-01(7)。
[89] 《怪洋車上載日光皂》,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9-10(8)。
[90] 《指紋證罪》,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04(7)。
[91] 《平市各區隊 將設指紋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29(8)。
[92] 《平津公安局互換犯人指紋簿》,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9-13(8)。
[93] 《平津公安局交換指紋辦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10-29(8)。
[94] 《錫拉胡同華宅大竊案破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7-01-05(7)。
[95] 《箱屍案破獲始末》,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3-23(7)。
[96] 《箱屍案尾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3-29(7)。
[97] 《三匪徒不受盤查 開槍擊傷長警》,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09(7)。
[98] 《警察將受軍訓》,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10(8)。
[99] 《平市公安局籌購瓦斯汽槍》,載《益世報》(北平版),1935-01-12(8)。
[100] 《西郊發現軍匪劫車案當場被警察擒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4-17(7)。
[101] 《煙窟警禍》,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05(7)。
[102] 《大批盜匪槍決》,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13(7)。
[103] 《北平如何》,載《京報》,1929-01-10(8)。
[104] 《北平的治安》,載《世界晚報》,1937-07-14(2)。
[105] 《赴京警察今日離平》,載《京報》,1928-11-01(6)。
[106] 《公安局續招警察》,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7-13(7)。
[107]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關於在天橋拾手榴彈、查政治犯檢獲煙土、手槍、倒斃、槍決人數目造冊、拘留犯人日數列表案件統計表、軍人購羊肝、無照營業、漏貼印花稅、傳查魏康氏稿件》,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5347,1933。
[108] 《花子拾炸彈》,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8-05(7)。
[109] 《炸傷 幼童拾彈》,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9-16(7)。
[110] 《北平市政府關於嚴查炸彈傷人毀物案件的布告》,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09410,1932。
[111] 《何人偷函李萬春》,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4-05(7)。
[112]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嚴緝活埋逸匪、劫稅款、盜墓等人犯及查緝投函匪、自行車匪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7236,1935。
[113] 《接恐嚇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5-02(7)。
[114] 《一封離奇的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27(8)。
[115] 《荀慧生又接恐嚇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3-01-21(7)。
[116] 《劉鶴亭二次接到恫嚇函》,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09(8)。
[117] 《又一封恫嚇信光臨元興厚》,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9-10(8)。
[118] 《大陸銀行接恫嚇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9-17(8)。
[119]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會調查》,邢文軍等譯,164頁,北京,中國書店,2010。
[120] 《市麵蕭條之北平貧民生活問題》,載《京報》,1928-11-01(6)。
[121]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會調查》,邢文軍等譯,165頁,北京,中國書店,2010。
[122] 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載《社會科學雜誌》,1931,2(1-4),402頁。
[123] 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載《社會科學雜誌》,1931,2(1-4),403頁。
[124] 《既然做上了,想不幹也不成》,載《世界晚報》,1934-07-22(3)。
[125] 《軍人鬥車夫》,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10-20(7)。
[126] [美]史明正:《走向近代化的北京城》,王業龍、周衛紅譯,15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127] 馬金生:《民國時期北京地區的盜墓活動述略(1912—1937)》,載《北京社會科學》2013(1),121頁。
[128] 《西南兩郊綁票與盜墓匪》,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27(8)。
[129] 沈亦雲:《亦雲回憶(下冊)》,534頁,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0。
[130] 《協緝共犯》,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10-31(7)。
[131]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緝拿暴亂學生、嚴緝擾亂治安、滋擾商場、爵場及砍傷人等案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4214,1931。
[132] 《日人恐嚇北平報夫》,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09-25(7)。
[133] 《日兵打靶傷害華人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