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警
對於犯罪案件的受害者來說,遇有犯罪案件時會做出何等反應?大部分民眾在遇有竊盜案件時,都會主動訴警。例如,宣內溝尾巴胡同門牌九號住戶蔣陳氏,為預備過春節,自赴西四牌樓西安市場購買豬肉等物,不料衣袋內之鈔洋30元,不知何時竟被綹賊摸去,後由丈夫蔣天兢,報知內四區署。[30]對於竊盜案的受害者來說,不論財產損失的多少,訴警是一件平常的事情,有時即便是很少的財物損失,受害者也都會選擇報告警察。區署接到報案後,轉呈公安局,由公安局再飭令城郊各區隊注意查緝。公安局每日發布的《北平市政府公安局緊急命令》中涉及的竊盜案件中,大部分的竊盜案件都是受害者主動報告的結果。例如:
據內四區署於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餘,據管界橫四條胡同二十八號住戶楊恩普報稱,伊院中所放破線毯一塊,舊小孩棉被一件,破屏門二扇,於昨夜十一時餘被竊,是以報請查緝。
外二區署報六月六日下午十二時餘,據東北體育協進會職員劉兆先報稱,伊於昨日下午七時餘騎自行車赴菜市口稻香村買物,將車放置該鋪門前,移時買物出門不見該車,遍尋無著顯係被人綹去,是以報請查緝。[31]
可以看到公安局對這類案件是比較重視的,即便報案者失竊的財物是棉被、破線毯等價值不大的物品,公安局也會要求各區署及分駐派出各所、各偵緝隊認真查緝。與其他案件相比,竊案的訴警率是比較高的,作為最常見的財產案件,引發竊案的原因和竊賊的行竊手段較其他案件單一,大部分民眾很願意將這類案件交給警察處理。即便有時報案者因各種原因不欲報案,公安局也會就案件的輕重斟酌處理。如孟溫氏家中有兩匪入屋,搶去金鐲一副、戒指兩個,之後孟溫氏赴赴北郊第三分署報告。在調查中,孟溫氏又雲失物甚微,不欲報案。北郊署長趙明倫以此類竊進盜出案件時有發生,加派便衣長警注意緝捕。[32]
除竊盜案件外,民眾在遇有詐欺取財、傷害、搶劫、人口拐賣等案件時,大多能在事件發生後前往警署,訴諸警察,如李煥章在接到恫嚇信後立即到區署報警[33],車夫郝萬林所拉的洋車被騙後救助警察[34],李景亨的妻子薑氏被兩名凶犯用槍擊斃後,家人在報案時詳細地描繪了案犯的體貌特征,凶犯一為聽差人楊喜元“二十四歲,細高身量,白臉膛,穿藍布大褂,東北人”,凶犯二為已散聽差人郎化民“廿餘歲,穿軍衣,亦係東北人”[35],這為警察的查緝提供了有力的輔助。民眾能夠在案件發生後訴諸警方,與北平市政府與公安局的宣傳是密不可分的。北平的警察不論是區署的值班警察還是街頭的巡邏警察對於報案者也抱持一種親切的態度,報案者報告的案件無論事件大小,都會記錄在案,有時甚至夫妻之間的口角之爭、鄰裏的瑣碎事件也往往會訴諸警察。對於一般的案件,警察當場調解,李氏被自行車撞倒後,騎車警令撞人者李永安賠償瓦盆一個。[36]
當然,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在發生後,受害者基於各種考慮,不會作報警處理。由於犯罪問題的特殊性,很難對此進行梳理,但是很顯然的是,在各類案件中,基於財產的案件是訴警的重點。
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在遭遇強奸案時,家人往往會不作報案處理,我們在前麵的案例中,也看到女性在無可奈何之下才會選擇訴警。然而涉及幼女強奸案的案例中,受害者的家人選擇了態度更加明確的處理方式,19歲的董國璵看到同院陳李氏6歲幼女貴心在門外遊玩,動起**念將她抱到廁所內**,陳李氏知悉後很快報告管警。[37]郝素卿得知10歲的女兒秀貞被程鳳樓奸汙後,立刻報警,並很快將陳程鳳樓抓獲。[38]具體分析陳李氏,可以看出陳李氏的家境並不寬裕,處於社會的下層,而郝素卿家則不同,程鳳樓是郝素卿家的傭工,他的姐姐宋程氏同樣在郝家傭工,也就是說郝家至少有兩名傭工,從這個角度來考慮,郝家的家境還是不錯的,不同家境的人家在麵對幼女強奸的事實,做出了同樣的選擇。
上述案例都是在犯罪案件發生後,受害人遭到財產的損失或身體上的傷害後,由受害者或者家人訴警,他們訴警的目的是比較單純的,相較這類訴警,其他形式的訴警,報告者呈現了多樣的訴警的動機。例如,王凱亭沉迷於花會賭錢,前後一共輸去洋六七十元,虧累不堪,王因賭花會輸錢,生活無著,認為自己的遭遇是花會造成的,視花會賭博為害人之物,聽聞有人開花會賭局,立刻向警察報告。[39]劉友峰以賣煙膏煙炮為生,生意興隆,其子劉連福,素日吃喝嫖賭,無所不為,時常由家中竊取財物,在外任意揮霍。一日劉連福在家中竊取財物時,被父親劉友峰察覺,被父親拳打腳踢,經人勸解始才住手。劉連福一時氣憤,向派出所報告其父販賣煙土。[40]王凱亭是為了報複花會賭局害自己虧累,而劉連福則是因為父親劉友峰的態度,氣憤之下將父親告發。究其原因,上述兩個案件訴警的根源還是在於財物。正如劉連峰的案例顯示,親屬之間的訴警在當時並不鮮見,尤其是在鴉片賭博案中。
大興白馬坊村住戶李春,已經52歲了,他的原配妻子張氏已經故去20餘年,但李春與張氏有一子,名叫李道生,已有21歲。1918年的時候李春又娶妻王氏,生有兩子。王氏自過門後,與前妻之子李道生多有不和,時常在李春麵前說繼子的壞話。李春的耳根比較軟,對王氏的話信以為真,視李道生為眼中釘。得知兒子以盜墓為生,向鄉公所報案,說李道生攜帶凶器,結夥刨墳。經過審訊,李道生供認與同夥盜掘黑家墳沙家墳,並從李道生處搜獲盜墓器具五種。[41]經過法院判決李道生持械結夥盜墓,“本亦處以死刑,念其因貧盜墓,又係其父自首,故改處有期徒刑十二年”。[42]李春的訴警是一起簡單的借刀殺人案,究其原因與李家的家產繼承權糾紛有關,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李道生作為嫡子是李家當之無愧的繼承人,李道生的這一身份引起了李春繼妻王氏的不滿,在王氏為李家生下兩名男性後代後,王氏自然視李道生為阻礙。但李春早已把原配妻子拋諸腦後,在王氏的多番言語說項下,對李道生產生不滿,最終將李道生告發。李道生確係犯罪,但李春以父親的身份告發兒子,本就不懷好意。民國時期對盜墓匪犯的判處是比較嚴苛的,多會判以死刑,在時人看來,親屬之間的訴警,如涉生死之事,告發者本就會留有汙名,被鄰裏鄙視。但出乎李春及王氏意外的是,李春的訴警,反給李道生一線生機,最終被判以有期徒刑。
不過警察並非對訴警不作甄別,如果訴警者本身有不端行為,會對訴警者給予懲處。例如,曹有泉在煤市街日韓人所開的樂庭園賭場內攤牌九賭博,贏得鈔洋40餘元。當時有20餘名圍觀者,見曹有泉贏錢,爭相向他要喜錢,曹有泉當場將贏來的鈔洋20餘元分給圍觀者。晚11時曹有泉走出賭場後,那些圍觀者仍然追隨其後,當中有一人將曹有泉揪拉到附近的一個胡同內,聲稱要拿回輸給曹有泉的錢。曹有泉驚惶之下,大嚷搶人,圍觀者們見此均四散逃走,待附近警察聞聲趕時,隻有曹有泉一人。曹有泉雖未損失財物,但是由於其賭博行為不檢,雖被勒索錢財,但是其深夜喊嚷搶人,屬妨害治安。[43]在向警察訴警時,如果沒有人證,訴警者有時會處以妨害治安罪。如有人報警搶劫,警察來時搶劫犯已經逃匿無蹤,在這樣的情況下,報警時反而要承擔妨害治安的責任。
在所有的訴警者中,有些報案者會捏報案件,有意思的是,大多數捏報案件者多是處於隱瞞的目的。例如,20歲的駱成騤素不務正,專好冶遊。因無錢冶遊假稱托人謀妥傭工之事,向朋友借了一件新棉袍,托詞上工時穿,豈料駱成騤轉手就將棉袍變賣,拿變賣的錢去捧妓女。將錢花完後,才意識到回家後無法向朋友交代,百般思謀對策,最後竟然異想天開,向西郊警察派出所報案,捏報他在西直門外鐵道以南地方,遇到一名持槍劫匪攔路,劫去現洋二元,銅圓票十餘吊,棉袍一件。由於是持槍搶劫案件,在接到報案後,警察將駱成騤帶至西郊區署由署長王金堂親自詢問,結果駱成騤前後所說不符,引起懷疑,最後在警察的追問中,才承認捏報一事。[44]還有的負債者捏造搶案,以逃避還債。1934年春節發生三起負債人捏報搶案的事件。還有人捏報搶案,希望借端得到錢財。例如,陳堂年18歲,由古冶來平,自稱從前外訪友未遂,歸途中迎麵走來一人持有手槍刺刀,攔住去路,劫去大氂一件、洋25元並水獺皮帽一個,經調查陳堂自己購得修腳刀一把,自己將脖項及左手紮傷,捏報搶案,以便借端得少許治錢,辭職回家。[45]
訴警,並不能代表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民國時期北平市民的訴警,更多的是人們對私有財產的一種認同和對現代政府職能的一種了解和認同。
二、匿名檢舉
除訴警外,民眾還會采取另一種較隱蔽的方法來告發犯罪案件,就是檢舉信。北平的居民可向警察局長、各署署長以信件的形式檢舉各類不法行為,再由局長或署長發交各管界內查核。檢舉信多用匿名的形式,如1931年有一署名為“誠實之公民”的檢舉信,內稱聖約瑟教會的牧師孫彼得行止不端,哄騙四名女子為他的信徒,其中有一位名叫李亞園的湖南籍女子因拒絕與孫彼得接吻和共寢,最後被毒害致死。[46]也有真實具名的,如1932年外五區署長收到一封署名為李鴻的信,內稱“趙錐子胡同四十三號住戶馬福忠,素以販賣人口為業,方用洋270元賣一幼女年15歲,原係良家婦女強迫為娼,該女不從以致百般虐待,終日打罵,慘不忍聞,大人見字速派妥員調查嚴行究辦以救民命”。外五區署署長收到信後,派便衣警調查,發現馬福忠雖以廚役為生,實際上確有包典幼女為娼一事。並且警察在調查的過程中,正值有人欲將幼女丁鳳以300元包典與馬福忠為妓。[47]
警察當局對收到的檢舉信,是很重視的。收到檢舉信後,會派警察先對檢舉信所述的內容確定真假。如確有其事,警察會依法予以處理。有人檢舉頭條胡同李王氏家中有售賣鴉片及聚集男女,經警察連日的調查,發現果有其事,1930年4月20日同長警前往抄辦,適時在李王氏身上檢出煙泡一包。[48]有檢舉地痞的,“東四北條五十九號院內東屋住有張殿鳳,別號張太爺,素在門口唱**詞浪語,無所不為,鄰居小男婦女皆不敢出門,真可謂是一土皮”[49]。蘇成文在天橋開設如意軒大鼓廠,專事聚賭抽頭,手下有夥頭200餘人,橫行南城一帶,綽號蘇四皇上。有人以匿名信控告蘇成文暗招匪徒,購買軍械炸彈。因事件嚴重,偵緝隊奉命查抄,在陝西巷二十四號蘇成文的密室中發現賭具數十件,之後經偵緝隊調查,蘇成文並無通偽嫌疑。[50]
檢舉者在檢舉時,並不隻是單純的對犯罪案件的陳述,有的檢舉者還會提出自己的建議。例如,東四北二十條辛寺胡同二十四號住有李姓朝鮮女子,每日售賣白麵,前往購吸者大有人在,該段警長不但不加以取締,反為售毒者作護符,檢舉者建議派警將韓人驅逐出境,以免危害地方,倘畏懼有“倭奴作倀之勢”,可攜同日警剿辦,如不憑信可先派便衣警察前往調查。[51]
違法受賄的警察也是檢舉的主要對象,有匿名信控告北郊第四段巡官金守仁及二十路巡官設賭,貪贓受賄。經詳查發現北郊第四段駐馬甸巡官金守仁對於地方治安不理與賭徒勾結行為不正屬實,故由區署將其調往他處。二十一段巡長杜榮駐上清河地方,有無數青年與其交往作為護符,時常鬥紙牌賭錢,幾成鄉間風俗。[52]匿名檢舉信的署名上,有時承載有寫信者的感情色彩,如署名熱血青年,可能寫信者想借此表達對北平治安狀況的關注,還有署名十八子的,也許是在暗示檢舉者的姓氏。
並不是所有的檢舉信都是為了揭露犯罪案件,有的檢舉信是報複性質的,如挾嫌之人所寫的匿名信。李春華與女子周宛如素相熟識,周宛如住在姐姐李周氏家,李春華不時往看望周宛如,此事被李周氏的丈夫李文炳獲知,李文炳痛斥李春華,將他逐走,李春華憤恨不已,適李周氏私藏煙具於1929年12月間被警查獲一次,於是李春華往公安局寄匿名信訴李周氏吸食鴉片,接到匿名信後區署派人前往李周氏家中檢查並無發現信中所言之事,李春華見此憤仍未伸,又寫了第二封匿名信,寄往公安局。[53]內容稱:
民人係鄉人也,曾於抗日戰役期間遷來平內居住北羅鼓巷口角字第七〇號周姓宅內,周某係開老媽店為生,其家有老母並夥計數人,民人係女輩之流,在該店住有數月之久,但周某因營業不振,隨(應為遂)暗中疏通販賣民人以徒得利,籍事已久,彼民人察覺恐損及名譽及失去女權起見,及遠別居住,但彼其惡害致傷名譽者不知凡及,民人及以前受害女同誌議商除此文明世界之敗類起見,懇請鈞憲派員前往斯地查實,除其店設牌號及生業,藉以安全地麵資增進女子人格……[54]
接到信後,經內五區署調查,周氏並無販賣人口之事,但她因介紹女性傭工上工後,索要較多介紹費,引起多處怨言,致出現檢舉信事件。公安局雖未查到檢舉之事,但仍派員隨時注意偵查,唯恐出現疏漏。
檢舉信中有很多是查無實據的。例如,有人檢舉西頌年胡同二十五號醫生劉姓、金太監寺六號紀姓售賣鴉片白麵並與該管路巡官拿保險費。接到信後,公安局長交第四科調查,經該管巡官派遣便衣長警分赴西頌年胡同及金太監寺一帶調查,探知西頌年胡同二十五號住戶劉緒卿素以行醫為業,尚無不法行為。巡官帶警會同四路巡官王文啟、巡長趙玉明等前往劉宅家內檢察,並未搜出違禁物品,又會同第六路巡長任玉山赴金太監寺六號住戶紀洪才家內檢查亦未搜出違禁之物。而紀洪才之妻紀田氏曾被紹姓告發售賣鴉片,經警檢查抄獲鴉片,正在訊辦紀田氏一案。因有售毒嫌疑,故警察局令紀洪才遷移。[55]有人檢舉九道灣胡同有著名暗娼,門牌五十號,院內販賣白麵大煙,引良家婦女為娼,與警察有勾結,九道灣門牌六十八號有窩藏軍人之事,經過調查並無信載之事,但警察對檢舉的兩戶仍隨時注意。[56]經檢舉信檢舉,由警察調查並無信上所言違法行為者,須簽署安分切結。例如:
為出具甘結事,民房景山,年四十八歲,熱河人,向在東四十九條五十七號居住,今因函報我家有售賣鴉片情事,經警察來我家檢查並無鴉片煙及一切違禁物品,查點我家亦無短少財物,嗣後如有發生售賣違禁毒物等事情,甘領咎所結是實。
具結人房景山
二十二年四月四日[57]
對政府部門的人員進行的檢舉的情況比較少見。這可能是因為民眾很少與政府官員發生接觸的緣故。相對而言,與禁煙相關的司法人員與民眾會發生較多的接觸,故有對此類司法人員的檢舉。如一封檢舉信描述了一個十五六歲的女子在煙民登記時的遭遇。這名女子的父親在外經商數年之久,久無音信,隻有母親與其做伴,二人以替人做手工活為生。因生活艱辛加之思念丈夫,母親憂悶成疾,染有鴉片煙癮。在北平禁煙作煙民登記時,這名女子代母赴外五區登記,不料有一年約30的司法人員,將她帶到拘留所後,對她進行猥褻。因女子怒斥司法人員將之得罪,致使司法人員不發給煙民登記證,並不允許離開。女子從下午5點坐到深夜12點鍾,之後司法人員又在言語上對她進行侮辱,女子回家後與母親哭訴前情,母親被氣得病上加病。女子隻得修書兩封,一封給婦女會,一封給警察局長。希望可以通過檢舉,使那名司法人員受到應有的教訓。因該女子以名譽關係“又恐怕報紙登上新聞”故不敢具名。[58]
檢舉信的頻繁出現表達了民眾對社會治安的關注,檢舉的內容主要集中在販賣人口、鴉片、賭博等罪行上。對於發生在周邊的犯罪事件,作為知情者的民眾在檢舉信上表達了對犯罪者的強烈不滿,試圖通過檢舉信的方式,來減少犯罪事件。檢舉信的出現凸顯了警察與民眾之間交流的單一,民眾缺乏與警察交流的渠道。
三、犯罪者的組織與犯罪者
從目前的資料中看,北平存在著犯罪者組織,但是這些組織無論在規模還是名氣上是遠遜於上海的青幫和紅幫的。由於資料的所限,無法對北平的地下組織做詳細的論述。嚴景耀曾通過一個職業盜竊犯,對華北地區的“哥老會”情況作了一些了解。根據王T.C.的自述,要加入哥老會必須由熟人引薦,新加入者會有一段時間的考察期,考察期通過,由引薦人介紹入會。入會時必須遵循一套儀式,類似拜師傅的禮節,新會員拜的師傅是指導者的角色,教授會員哥老會的會規以及哥老會的活動。哥老會對會員的控製並不嚴密,會員可以有自己的私人財產,同會員之間可以用暗語進行聯係,哥老會的成員以偷竊、搶劫、綁票為生,還涉及鴉片。城市中有供會員聯絡和休息的場所,多半是飯館和旅店。[59]從嚴景耀的研究中看,哥老會的成員之間遵循的是中國傳統的“五倫”關係,這些社會關係的道德標準是哥老會組織建立的基礎。作為華北地區的犯罪組織,北平也應該是哥老會活動的地區。
除哥老會外,北平還存在著其他類似的犯罪組織。北平的南城大橋一帶,被認為是流氓地痞活動的主要場所,他們的首領被稱為南城四霸天。其中的蘇四皇上本名蘇成義,北平人,在天橋開設如意軒大鼓場,專事聚賭抽頭,調戲婦女,包攬詞訟,魚肉鄉民,手下有夥徒200餘人,橫行南城一帶。[60]坐地虎王四,本名王鴻祿,又稱黑王,山東德縣人,曾作為海盜被清政府緝捕,20餘歲時潛逃至北平。王鴻祿曾習得拳書,雙臂有神力,能舉400斤之物五起五落,有大力士之名,曾在直魯軍中充任副官及武術教員。“九一八”事變前,在熱河地區赤峰一帶為盜,率領百餘人活動。之後被時任熱河都統的湯玉麟收編,先後擔任都統警衛副官,特務團武術教師。1927年被撤職後,在前門外留學路二十八號居住。[61]南城四霸天中,以蘇四皇上為頭目的犯罪組織的存在是很明顯的,這個組織有自己的產業,手下有百餘人活動,涉及產業主要是賭博,最後,由於蘇四皇上涉嫌倒賣軍火被北平市公安局逮捕。坐地虎王四的經曆充分說明了軍匪之間存在的聯係。這些犯罪組織的犯罪者由街頭的地痞流氓等無業者組成,他們是城市發展很難克服的頑疾。在北平市政府和公安局看來,他們是罪案的主要製造者之一。
另一類犯罪組織對北平市的治安威脅更大,這些組織主要活動在北平市的四郊,以盜墓和掠人勒贖為主要的謀生手段。這類組織的分工是非常明確的,如西郊邊界一帶的盜墓匪徒,他們以山穀中為老巢,聚集不下數百名,盜墓匪多不出界,專在西郊一帶作案,西郊偏僻地方大墓,幾乎被挖掘殆盡。這些盜墓匪平時有組織、有頭目、有夥計、有工人、有偵探,槍械齊全。之前作案多由頭目率領夥計等外出,自行挖掘,夜出曉歸,聚散不定;之後改變新策略,所有匪徒等多持槍械四處布陣防範官軍警察,一切拋挖工作,則臨時劫雇行人,對路過的行人百般恐嚇威脅,令其聽從。這些不走運的行人拿著被強迫給予的鍬鎬等物,挖掘墳墓,匪徒等則持槍在旁邊監視,甚至待軍警到來,前方對敵之時,後方的挖掘仍工作如初。西郊警察多次對這夥匪徒進行剿捕,一待警察剿捕,匪徒往往跑到周邊的市鎮,由於逃出管界,警察無法追緝。[62]很明顯,這類組織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當然犯罪者有時還會組成鬆散的聯合,這些組織多是出於利益的結合,與哥老會等組織是無法相提並論的,因此隻要軍警追剿得力,組織者被獲或身死,這類組織就會很快崩潰,其逃脫的成員又會依附於其他的組織。
除上述犯罪組織外,還有一類組織給社會治安也帶來了一定的危害。這類組織多為臨時性組織,如1934年春天,北平的街頭活躍著自稱為“摩登破壞團”的一些人,加入該團體的人們,將鐵水噴射在他們認為穿著摩登的人們的衣服上,當時的受害者有二百五六十人。摩登破壞團自稱在實行新生活的簡單樸素條件之下,為提倡國貨,專門破壞摩登青年男女的服裝,給他們以一種小小的警告而已。他們破壞的對象有:奇裝異服之男子,如係大領結,著類似紅綠色西服,或著高領窄袖紅綠裏之中國袍衫者;服裝不整齊之男女,如女子不用領扣等;終日追逐女性似拆白的無賴男子;服飾奇異特別有**力的女子,如不著襪子,不穿長褲,故意以曲線示人者以及服用外貨之男女。[63]這類組織的出現,表麵上看是服飾之爭,實際上凸顯了中國在近代化過程中,人民在承繼傳統與西化之間的矛盾體現。對於西方思想文化、生活方式等的流入,西方的東西,包括飲食、服飾等都成為時髦的象征,有的女學生甚至“赤胸露臂,短袖青衣,雲環高垂,皮鞋聳底”[64]。遵循傳統,抵製西化的極端者,於是便采用極端的形式,通過破壞服飾來表現對西化的徹底否定。
正如前文所說,犯罪者多出於社會的下層群體,他們多是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失去了適應社會的能力以及缺乏自我控製,於是產生了越軌的行為。在所有的犯罪類型中,經濟上的需求居於首位,從這個角度上來看,犯罪者瞄準的目標似乎應該是較富裕的群體,至少應該比犯罪者的境遇要好,然而在社會學家的調查中發現,物質匱乏的人要比生活富裕的人成為犯罪受害者的風險要更大。[65]換言之,犯罪者更多的是在本階級中尋找犯罪的目標。以竊盜罪為例,雖然諸如李三等飛賊偷竊的對象是大戶人家,但是眾多的竊盜者們偷竊的對象主要還是限定在普通人家,這從他們偷竊的物品中可以一窺究竟。趙寶竊取了八家棉被,[66]張思敬夜入東四牌樓北辛寺胡同侵入王魏氏住宅由東屋內竊得青麻葛棉襖褲各一件,[67]陳子恒在安定門外三道橋一住戶家中偷盜八隻小雞和一口銅鍋,[68]諸如此類。
在警察局的檔案和報刊中,犯罪者呈現出一種矛盾的形象。犯罪者多是言語木訥,行事張狂之輩。描述警察與犯罪者的相遇時,通常使用的是極為相似的言語,如犯罪者神色慌張,在警察盤詰時言語支離。而在描述犯罪者的犯罪過程時,一個個粗暴、殘忍、狡詐的形象躍然紙上。如平西門的搶匪“長的凶眉惡眼”[69],拉車人劉治安看到警察後“形色張慌,甚為可疑”[70],經警察盤問,劉治安攜帶一小包白麵。類似這種對作案者的表述,使得犯罪者形象被固化,犯罪者成為愚蠢和殘暴的存在。這種矛盾的表述,本意多半是反襯警察的形象,但對犯罪者在形象上的惡意抹殺,證明了北平市政府在預防犯罪上的一個明顯的弱點,它忽視了犯罪者之所以犯罪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因此盡管北平市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降低北平社會的犯罪率,在某一時期也確實有效,但是北平社會的治安狀況沒能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1] 以下《益世報》都指《益世報》(北平版)。
[2] 趙庚奇:《民國時期的北京》,25頁,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曆史所,1986。
[3] 《老而不死是為賊》,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11-25(7)。
[4] 《魔窟起風波,警察一網打》,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12-03(7)。
[5] 《萬惡人販》,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2-15(7)。
[6] 《總斷不了搶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3-14(7)。
[7] 《衛戍司令何在 強盜大活動》,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1-30(7)。
[8] 《盜匪猖獗之北平 閻錫山幹什麽》,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1-31(7)。
[9] 報紙中出現了兩處“壬某”,但之後又改為“王某”,應為報紙在排版時出現錯誤,應全部為“王某”。
[10] 《玉人雙雙遁廁所》,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3-15(7)。
[11] 《西郊搶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1-20(8)。
[12] 《小言 說匪》,載《益世報》(北平版),1928-09-24(7)。
[13] [美]埃德溫·薩瑟蘭、唐納德·克雷西、戴維·盧肯比爾:《犯罪學原理》,吳宗憲等譯,281頁,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14]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查禁市麵花會賭局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18921,1934。
[15]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查禁市麵花會賭局的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0-18921,1934。
[16]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關於查獲售賣食物未加紗罩、黃仲三強霸販賣人口毒品、蘇蘭被車火**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5268,1933。該檔案原題名有誤,“車火”應為“車夫”,後同。
[17]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關於查獲售賣食物未加紗罩、黃仲三強霸販賣人口毒品、蘇蘭被車火**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5268,1933。
[18] 《野鴛鴦飛不了啦》,載《益世報》(北平版),1932-04-02(7)。
[19] 孫雄:《犯罪學研究》,85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0] 《槍決人犯時照片 將禁止刊登報刊》,載《世界晚報》,1934-10-04(3)。
[21] 《自由戀愛之惡果》,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4-12(7)。
[22] 《自由戀愛罪惡懷春少女**子誘之》,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4-21(7)。
[23] 《有女懷春其鄰誘之攜手同奔車站被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09-23(7)。
[24] 《春心關不住》,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1-15(7)。
[25] 《女必不正也 而後人摸之》,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5-30(7)。
[26] 《盜匪》,載《世界晚報》,1930-03-10(7)。
[27] 《強盜之腦》,載《世界晚報》,1934-05-27(4)。
[28] 林鬱沁:《30年代北平的大眾文化與媒體炒作》,見陳平原、王德威編:《北京:都市想象與文化記憶》,281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9] [美]戴維·波普諾:《社會學》,李強等譯,660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30] 《群賊鬧春 人多失竊》,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03(7)。
[31]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查緝人口走失、銷髒、盜竊、恫嚇、遺失、潛逃、軍人騙車等案的緊急命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6391,1934。
[32] 《西直門外東王莊發生竊進盜出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4-15(7)。
[33] 《北平市公安局關於查緝人口走失、銷髒、盜竊、恫嚇、遺失、潛逃、軍人騙車等案的緊急命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6391,1934。
[34] 《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掘墳墓、強竊盜、走失人口、遺棄屍體、炸彈銷案招領、詐騙殺傷棄凶等案的緊急命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6102,1933。
[35] 《北平市警察局關於掘墳墓、強竊盜、走失人口、遺棄屍體、炸彈銷案招領、詐騙殺傷棄凶等案的緊急命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6102,1933。
[36] 《傷人乎?不管》,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7-22(8)。
[37] 《董國璵因**少女判刑2年6個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3653,1935。
[38] 《張劉氏因有夫與他人通奸判刑1年、程鳳樓因**少女判刑6年》,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3643,1935。
[39] 《北平市警察局外二區區署關於趙張氏在家中招聚眾人二人花會押賭一案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1-46759,1936。
[40] 《其父販黑貨 其子報警區》,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5-17(7)。
[41] 《其子為盜其父控之》,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10-15(7)。
[42] 《持械盜墓處刑十二年》,載《益世報》(北平版),1936-10-22(7)。
[43] 《北京特別市警察局外二區區署關於賭徒曹永泉深夜喊嚷搶人妨害治安一案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6-00202,1937。
[44] 《典衣奉妓 詐報搶案 落得吃官司》,載《益世報》(北平版),1930-02-07(7)。
[45] 《軍人窮極無聊 自抹脖項捏報搶案》,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2-24(7)。
[46] 《北平軍警聯合辦事處關於結束停止辦公及市政府關於派陸軍獨立第十六旅擔任本市治安給社會局的函、訓令》,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002-007-01186,1931。
[47]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關於馬風岐拐妻販賣煙土、販賣人口、拐車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02918,1932。
[48]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署各路段關於查售鴉片、嚴緝學生擾亂治安、無存硝鹽違禁品及違警罰法牌懸掛地點有無損壞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01842,1930。
[49]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關於地痞擾亂治安、私自開辦健康會、售賣煙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19523,1933。
[50] 《蘇四皇上昨被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5-29(7)。
[51]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關於地痞擾亂治安、私自開辦健康會、售賣煙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19523,1933。
[52] 《密探關於調查匿名函控北郊四段巡官金守仁、杜榮不理治安勾結賭徒的報告》,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33-00638,1931。
[53] 《李春華因偽造公文判刑一年》,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2961,1930。
[54] 《北平市警察局內五區關於北羅鼓巷周某販賣人口獲利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31-01092,1933。
[55]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關於地痞擾亂治安、私自開辦健康會、售賣煙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19523,1933。
[56]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關於地痞擾亂治安、私自開辦健康會、售賣煙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19523,1933。
[57] 《北平市警察局內三區關於地痞擾亂治安、私自開辦健康會、售賣煙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3-002-19523,1933。
[58]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區署關於偵查違禁物品、販賣人口、匿名信的報告》,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4-002-10517,1936。
[59] 嚴景耀:《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係》,吳楨譯,179-187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
[60] 《蘇四皇上昨被捕》,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5-29(7)。
[61] 《坐地虎王四昨被捕獲》,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8-15(8)。
[62] 《西南兩郊綁票與盜墓匪》,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6-27(8)。
[63] 《摩登破壞團專門注意裸腿短褲的婦女》,載《益世報》(北平版),1934-04-07(7)。
[64] 嚴昌洪:《中國近代社會風俗史》,92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
[65] [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李康譯,671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66] 《趙保因施打嗎啡及盜竊判刑2個月拘役30日、李福因吸食鴉片及盜竊判刑2個月拘役30日》,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1047,1931。
[67] 《張思敬因盜竊判刑一年》,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2804,1936。
[68] 《陳子恒因盜竊判刑一年》,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3001,1931。
[69] 《匪有標誌 獲得易》,載《益世報》(北平版),1929-06-25(7)。
[70] 《北平市警察局內五區區署關於劉治安吸食白麵一案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81-021-44800,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