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數字的來源

犯罪統計源於西方,中國古代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犯罪統計概念。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作為西方法律製度的一部分,犯罪統計才被引入到中國來。在司法改革的推動下,清朝在1906年將刑部改為法部管理全國民事、刑事、監獄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務。法部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以及宣統元年(1909年)分別對全國的刑事案件作了統計報告,即《法部第一次統計》《法部第二次統計》及《法部第三次統計》,除法部外,大理院也有一些省的犯罪統計的資料。作為中國最早的犯罪統計,其統計方式還是不成熟的,不論是法部的統計還是大理院的統計都略顯粗糙,以法部1909年統計為例,“以上表除大理院及京師初級各廳、東三省各級廳表外俱係本部專據部卷自行編製之表,其外省填注之表因本部具奏時送到者尚甚寥寥,兼之表式未能劃一,年度更參差不齊而案由亦節略殊甚”[1],《法部第一次統計》甚至沒有按性別對男女犯進行區分。

民國時期的犯罪統計在內容上較清末更加精細,按時間劃分可以分成兩個時期,民國元年至民國十六年(1912—1927年)的北洋政府時期為第一時期,民國十六年至民國二十八年(1927—1949年)的南京國民政府為第二時期。北洋政府時期由司法總務廳(第五科)編纂有《中華民國民事統計年報》《中華民國刑事統計年報》,及地方省長公署統計處編纂的《政治統計》。其中,《中華民國刑事統計年報》共計有十冊,每年度一冊,從民國三年(1914年)到民國十二年(1923年),匯集了全國司法部門審理的刑事案件統計資料,其來源主要依據“各地新式法庭的報告,未設立新式法庭的地方以及各縣公署都沒有編造”[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有司法行政部編著的《民國司法統計》,分別為從1929年到1934年,1936年,從1937年到1939年。[3]還有《三十五年度司法統計年刊》,內容主要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監獄四類統計。民國時期的犯罪統計以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總務廳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行政部的統計最為全麵,各地方高等法院也編纂有《司法統計》。“民國時期的司法統計不存在固定周期,無論是全國性還是地方性的統計,大體一至兩年一次”[4],在年代上具有“斷續”的特征。這些統計存在於整個民國時期,以數據表格的形式記錄了民國時期各類刑事司法實踐,成為我們研究犯罪問題所依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資料。

一般來說,犯罪統計中所列的各項數字主要來源於:(1)警察基於已收到的控告所提供的資料,這類資料被認為是精確反映實際犯罪的指標;(2)警察逮捕的人犯,對其犯罪的認定取決於警察的自由決斷,警察的主觀認定成為衡量其是否犯罪的主要依據,因此這類數字並不是可靠的;(3)法院的判決記錄結果,這類數字有明確的受害者和犯罪者,犯罪事實清楚,被認為是較可靠的資料;(4)監獄的人犯數量。法院的判決記錄中涉及的犯罪者數量應該等於或小於法院的判決結果。宣告緩刑者及罪行輕微被判處易科罰金處罰的犯罪者,這類犯人不在監獄的統計資料中。從監獄對入監人犯的統計上來看,監獄的人犯數目,實際上為每年新受徒刑、拘役人犯的數目。在監犯人的人數不包括犯罪罪行未被發現者,未涉及訴訟者,罪行敗露後脫逃他處未被逮捕者,以及提起上訴的犯人。犯人在法院的審判後,對審判的結果不滿,提起上訴,這部分犯人在上訴期間並沒有被安排在監獄執行刑期,而是被關押在法院的看守所。因而監獄的統計不能完全代表當年的犯罪人數,實際服刑的犯罪人數遠遠小於實際犯罪的人數,隻是其中的一部分。1936年《北平市統計覽要》[5]所列1935年公安局假預審刑事犯統計,共計有女犯1118名,而1935年實際入監女犯數量為76名,二者相差近15倍。不僅如此,北平地方法院並不是唯一施行審判的機構,北平警備司令部、平津衛戍司令部以及後來的烈性毒品審判處,分割了法院的審判權,並對犯人處以刑罰。經過這些機構審判的犯人數目也不在監獄的統計中。當時任職司法部的人估計犯罪的實際人數,至少相當於監獄統計表的五倍,張鏡予在《北平司法部犯罪統計的分析》中認為五倍的估計還略嫌太少。[6]我們所得到的數字正如嚴景耀所說“不過是北平犯罪的一部分——或許是一小部分——罷了”[7]。在上述四類統計中,使用較多的數據是監獄的人犯數量,民國時期的學者嚴景耀、周昭平、徐惠芳、劉清於等人就是通過自己在監獄的調查,運用監獄的統計資料對犯罪問題進行研究。

本書所引用的民國時期北平的犯罪統計主要有:(1)司法部的統計資料。司法部的《司法統計》是對全國各省新式監獄統計資料的匯總,北平的三所新式監獄也在此列。(2)警察機關的統計資料。北平市公安局提供的各項案件的統計表。(3)監獄對在監犯人的統計資料。以河北北平第一監獄為例,有監獄的年報表、月報表、行狀錄等,對犯人的出監、入監人數變化,年齡、職業、教育程度,以及犯罪原因都有詳細的記錄。(4)非官方的統計資料,主要有犯罪學家以及社會學家對犯罪的統計,如嚴景耀的《北平犯罪之社會分析》[8],周叔昭的《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9],林頌河、陶孟和等人的《北平社會概況統計圖》[10]。(5)其他來源。主要是《申報年鑒》[11]在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到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所做的司法統計。

二、犯罪的人數統計

確切說出北平市每年的犯罪人數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不僅僅是由於犯罪暗數的存在,不同的機構收集的統計資料往往會出現差異,即便是對監獄的統計,司法部的統計資料與監獄的檔案資料也存在著差異。然而即便如此,這些數據仍是了解北平地區犯罪的基本狀態以及變化趨勢的最接近現實的資料,我們首先來看看監獄對犯罪人數的統計情況。

北平市警察局管轄範圍包括北平內、外城以及四郊,下轄有三所新式監獄,分別是河北北平第一監獄、北平第二監獄以及第一分監。河北北平第一監獄的成立發軔於清末新政,1906年五大臣考察憲政回國後,清朝推行司法體製改革,改刑部為法部,設立了典獄司。1909年法部尚書戴鴻慈奏請設立京師模範監獄,並令各省一律成立新式監獄,翌年四月京師模範監獄開始建築。作為全國新監的範本,第一監獄由日本監獄學博士小河滋次郎設計,辛亥革命後由王元增籌辦,前後共曆時七年建成。1912年11月10日第一監獄開始接收男犯,到1915年5月監獄增設女監,開始收容女犯,首批入監的女犯為40名,它是北平地區唯一一個接收女性犯人的監獄。[12]第二監獄位於德勝門外,在原功德林的基礎上改造而成,由梁平甫負責建造,值得一提的是犯人承擔了建造監獄的重任,第二監獄“除了木材和玻璃等建材外,幾乎所有的建築用材都是犯人自己動手製作的”[13]。第一分監在彰儀門(今廣安門)外,原為京兆第一監獄。北平的男犯分別在這三所監獄中服刑,由此可知北平男犯的數量是這三所監獄男犯人數的總和,第一監獄的女犯數量就是北平的女犯人數。

1.男女犯的數量統計

1929年北平的男犯有1531人,女犯有128人,男犯占總犯罪人數的比例為92.3%,女犯為7.7%;1930年男犯有1444人,女犯有135人,男犯占總犯罪人數的比例為91.5%,女犯為8.5%;1931年男犯有764人,女犯有89人;1932年男犯有1895人,女犯有108人,男犯占總犯罪人數的比例為94.6%,女犯為5.4%;1934年男犯有1422人,女犯有108人,男犯占總犯罪人數的比例為92.9%,女犯為7.1%。

1927—1934年北平市的男犯數量的增減變化並不是很明顯,大體上1927—1930年男犯的數量是比較穩定,但是到1932年男犯的數量猛增到1895人,到1934年又降低到1422人。對比1927年前的男犯數量變化,1925年的男犯數量最多,達到2556人,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最高值1895人與之相比,減少661人,男性犯罪的人數有了明顯的下降。北平女性犯罪的數量變化是比較清晰的。從表1.4上看,1920年—1936年女性犯罪的數量時增時減,並沒有明顯的上升和下降變化。與1920—1927年女犯人數相比,1928—1937年的女犯人數明顯減少。1930年女犯人數最多為135人,低於1920—1927年女犯人數的最大值176人,1935年女犯人數跌到最小值為76人。

表1.1 1929—1932年和1934年北平新受徒刑、拘役人數

表1.2 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數

表1.3 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數比例表

表1.4 1920—1936年北平女性犯罪人數

從男女犯的數量變化中,可以明顯地看到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北平市的犯罪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製,犯罪人數與北洋政府時期相比,大為減少,我們將在後麵的章節中說明犯罪人數變化的原因,可以說北平市政府及公安局構建的犯罪預防體係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從這幾年的統計中我們看到,在犯罪總人數上,男犯的數量遠遠超過女犯。嚴景耀總結了女性犯罪人數少於男性的原因,主要有四點原因:(1)女性的生活靠男性來維持;(2)生理原因,女性的身體構造使之體力弱於男性;(3)在法律上女性較男性比較容易獲得寬宥;(4)女性所犯的罪行較為複雜,難以搜集證據。[14]女性犯罪的數量是衡量社會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指標,傳統社會中,女性一直是男性的附庸,被禁錮在家庭中,很少與社會接觸,極少有女性犯罪。即使發生女性犯罪的案例,也往往與家庭有關。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表明女性參與社會化的程度越低。從1919—1934年北平市男女犯人數比例上來看,女性所占的比例大體不到10%,這就表明在民國時期,女性參與社會的程度是有限的。民國時期是中國社會發生劇烈變遷的一個重要的時期,伴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中國傳統的“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受到衝擊,女性的權利意識覺醒,越來越多的女性從家庭走向社會,與男性一樣接受教育,從事職業。然而女性社會地位的變化是相對而言的,走向社會的女性占女性總人數的比例還是相當有限的。在民國成立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並沒有明顯的增長,甚至在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女性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還略低於北洋政府時期。

對犯罪人數的統計還應考慮到人口問題,1928—1937年的北平,正處於城市發展的關鍵時期。1928年後,北平失去政治上的中心地位,由全國的政治中心變為華北地區的中心。不僅如此,政治地位的變化還帶給北平一係列消極的連鎖反應,社會經濟一片凋敝,城市發展舉步維艱,在經濟上麵臨城市發展的轉型階段。但是經濟上的困窘並沒有降低北平作為一個近代化的城市對人口的聚集作用,從1928年到1937年,北平的人口增長雖不穩定,但整體上呈現增長的趨勢,年平均增長率為17.01‰。[15]作為華北地區的重要城市以及曆史文化名城,北平吸引了大量的、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口來此定居。考慮到人口的增長因素,北平的犯罪人數在國民政府統治時期,整體上呈下降趨勢。

2.對犯罪類別的分析

按照國民政府刑法上的分類,主要的犯罪類別有兩類。第一類是刑法的犯罪類別,分別是: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選舉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及背信罪,恐嚇罪,毀棄損壞罪共32類。[16]第二類是特別法或與之相關的犯罪類別,分別是:私鹽、禁煙法、嗎啡、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懲治盜匪、反革命、土豪劣紳、軍用槍炮取締條例、肅清毒品暫行條例。對犯罪類別的分析,主要考察的是各項犯罪類別在犯罪總數上的比例問題。

1932年全國新受徒刑、拘役人數有男犯36552人,女犯3973人,男女犯共40525人。但是此項統計中,隻限於各地新式監獄的統計報表,未設立新式監獄的地方及未向司法部遞交統計報表的新式監獄從略。其中江蘇省8所,浙江4所,安徽4所,江西2所,湖北2所,福建2所,河北6所,河南2所,山東7所,山西6所,陝西6所,寧夏1所,察哈爾2所,綏遠1所,共計53所監獄,涉及14個省。[17]從1932年的司法統計來看,中國犯罪人數最多的罪名是鴉片,竊盜,搶奪、強盜及海盜,特別法禁煙法排第四,之後是傷害、賭博、妨害婚姻及家庭等。犯鴉片罪的人數占總犯罪人數的35.5%,竊盜占總犯罪人數的22.5%,搶奪、強盜及海盜占總犯罪人數的7.0%,這三種罪名的犯罪人數占總犯罪人數的65%。在1931年司法統計中,第一位是鴉片,其中男犯為7114人,女犯為1158人,占總犯罪人數的34.5%;第二位是竊盜,其中男犯為6259人,女犯為226人,占總犯罪人數的27.0%;第三位是搶奪、強盜及海盜,其中男犯為1586人,女犯為13人,占總犯罪人數的6.7%。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監獄新受徒刑、拘役罪名犯罪類型分析與1932年司法統計中全國的犯罪類別比例是不一致的,1933—1935年中北平犯罪人數最多的是竊盜,鴉片,搶奪、強盜,妨害婚姻及家庭。其中,犯竊盜罪的男犯為504人,女犯為4人,占三年總犯罪人數的20.5%;犯鴉片罪的男犯為219人,女犯為43人,占三年總犯罪人數的10.6%;搶奪、強盜的男犯為254人,女犯為2人,占三年總犯罪人數的10.3%。分別從每年的犯罪類別比例上看,1933年、1934年北平犯罪人數最多的是竊盜、鴉片、妨害婚姻家庭;1935年犯罪的趨向發生了變化,分別是搶奪、強盜,竊盜及殺人。犯鴉片罪的人數變化,與北平市政府厲行禁煙的努力是一致的,我們在後文可以看到,北平市政府采取了強硬的禁煙政策,有效地減少了犯鴉片罪的人數。

表1.5 1932年全國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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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監獄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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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犯罪學家嚴景耀將犯罪的類別劃分為四大類型:(1)經濟罪,包括竊盜、鴉片、略誘、和誘,詐欺取財、賭博、贓物、強製親屬為娼、發掘墳墓、偽造貨幣等以經濟為目的的罪;(2)性欲罪,包括奸非、重婚及以性欲之滿足為動機的和誘罪;(3)仇害罪,包括殺人、傷害、毀棄損壞、誣告、遺棄、妨害公務等;(4)政治罪,包括一切內亂罪。1933—1935年的北平犯人的犯罪類別按此分類。男性在這三年中,犯經濟罪的人數最多,其次是仇害罪、性欲罪和政治罪;女性犯性欲罪的人數最多,其次是竊盜罪、仇害罪、政治罪。但在1935年女性犯仇害罪人數最多,性欲罪次之。

表1.7 1933—1935年北平第一監獄犯罪類型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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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1935年男性犯經濟罪的比例占總數的84.55%,性欲罪為2.91%,仇害罪為12.54%,政治罪無;[18]女犯犯經濟罪的為74.44%,性欲罪為15.38%,仇害罪為10.18%,政治罪無。[19]對比得知,經濟是男犯犯罪的最大動因。例如,馬德山因貧起意行竊,於夜間竊得大小窗戶十八扇[20];李玉亮因貧起意竊得手車一輛[21]。女性犯罪罪名的比例雖與1933—1935年不同,但女性犯性欲罪多是由於經濟引起的,因此經濟也是女性犯罪的最大動因,這與嚴景耀的觀點是一致的。

從女性犯罪的罪名上看,1928—1937年的女性犯罪出現了以往沒有女性涉及的罪名,如搶奪、強盜、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軍用槍炮取締條例、妨害公務、懲治盜匪法、民國緊急治罪法。女性犯罪的人數雖比之前有所下降,但犯罪罪名較前擴展。這一時期北平女性犯罪幾乎包含了所有刑法上規定的犯罪類別,甚至暴力犯罪也有所涉及。例如,1931年一位女性在西郊趕路之時,不幸遇有一個女扮男裝的匪人。這名匪徒身披大衣,頭戴皮帽,腦後梳有圓頭,手上還持有自來得手槍。女匪徒將這名女性的銀圓劫去,不僅如此,還將她的衣服完全剝去。這位可憐的婦人隻能赤身露體藏在樹後,不久之後有一位好心的騎驢人經過,將他的棉袍給婦人穿上。在得知她的遭遇後,騎驢人自告奮勇去追趕逃跑的女匪徒。就在騎驢人快將女匪徒追上時,那位“女大王”竟開槍將騎驢人擊斃,騎著受害者的驢逃走了。[22]

1920—1926年女性犯性欲罪的比例為15.38%,僅次於經濟罪。[23]《中華民國刑法》頒布後,按刑法的犯罪類別分類,重婚和奸非被列入妨礙家庭罪中。從表1.8看,1927—1930年犯性欲罪的女性在人數上大大低於1920—1926年,考慮到這一時期女性犯罪的人數少於1920—1926年,故犯性欲罪的人數占犯罪總人數的比例與1920—1926年女性犯性欲罪的比例相差不大。這一時期女性犯性欲罪的原因比較複雜,不再單純以性欲為滿足為目的。如妓女劉謝氏在察哈爾濟良所被溫奎武領出從良,二人到溫奎武的原籍遼寧鳳城同居過度。劉謝氏並不滿足這種生活,在兩年後乘溫奎武外出之際,私逃來平,同年由母親謝何氏主婚改嫁給不知情的劉春祥為妻。[24]馬全氏是許懷恩的妻子,在未與許懷恩離婚的情況下,轉嫁給馬福增為妻,二人還舉行了結婚儀式,在與馬福增的婚姻關係中,馬全氏獲得了50元彩禮的經濟利益。[25]上述兩個案例顯示女性犯性欲罪的不同動因,劉謝氏是為了擺脫不如意的婚姻,而馬全氏是出於經濟上的目的。

表1.8 1920—1930年女性犯性欲罪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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