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的年齡
民國時期的刑法對於有責任能力的人有明確的規定:“未滿十三歲之人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26]十三歲以上的人被視為有責任能力的人。之後的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作了較大程度的修正,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27]十八歲(包括十八歲)以上的人被視為有責任能力的人。
年齡對於人的智力和身體狀況有著密切的關係,大多數犯罪學家的研究也表明,年輕成人的犯罪率遠高於其他年齡組的人。那麽什麽年齡是犯罪最多的年齡呢?民國時期的犯罪學者李劍華對此做了研究,認為犯罪者的年齡“一般以二十歲至四十歲之間為最多,尤其是在三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五十歲以後,精力漸喪,故犯罪的也漸次減少了”[28]。女性犯罪的年齡與男性存在較大差異,一般要比男性稍遲,五十歲以後女性的犯罪人數要多於二十歲到五十歲的女性。也就是說,男性犯罪的最多年齡在三十歲到四十歲,女性犯罪的最多年齡在五十歲之後。
二十歲到四十歲是人一生中的黃金年代,人的智力、體力在這一階段達到最佳。民國時期的多數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主要依靠的是強壯的身體素質和簡單的武器,如槍、棍棒等。在這些暴力犯罪中(主要是傷害、殺人、搶劫、掠人勒贖等類的犯罪),犯罪者在作案的過程中,可以說是“簡單、粗暴”,在犯罪之前,沒有周全的計劃,其犯罪的周期完全取決於將犯罪獲得的財物揮霍的周期,即便是性質惡劣的掠人勒贖之類的案件。暴力威懾受害者以達到犯罪者意圖的案件構成了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因而大多數暴力犯罪犯罪者的作案過程都是極其相似的。
二十歲到四十歲之間年齡段的男性犯罪者居多還在於男性在這一時期大多剛成為或已經成為家庭的家長,作為整個家庭的支柱,男性必須背負整個家庭的所有的物質消費,包括家庭成員的日常生活開支以及其他支出。生活的艱辛和家庭的重負,使得許多剛剛脫離家庭保護的男性在成為新的家庭支柱這個角色轉換的過程中,不適應新的社會角色。年輕衝動是這個年齡段男性的特點,由於缺乏生活的閱曆,不會深思熟慮,容易陷於犯罪,故這個階段犯罪率為最高。其後隨著年齡的增加,體力減衰,經曆了人生的起伏,思想較之前成熟,犯罪率也逐漸下降。
表1.9顯示北平地區犯罪者犯罪時的年齡人數最多的時間段在三十歲到四十歲,二十歲到三十歲,以及四十歲到五十歲的犯罪人數緊隨其後。對於北平的男性來說,1927—1937年的生計並不是很好找。1927年之前的北平,其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消費型的結構,大部分的人是為皇室和中央官署的官吏及其家庭服務的。清帝退位後,北平的這種經濟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北洋時期的中央政府繼續成為北平經濟發展的消費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在北平找一份工作,並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然而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北平失去了原有的政治中心的地位,大量中央政府機關的遷移給北平的經濟造成巨大的打擊,商業凋敝。新成立的北平市政府在北平的城市建設上做出了巨大的成就,但令人遺憾的是,北平經濟結構的失衡問題,一直沒能得到有效的解決。經濟問題是阻撓北平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因此,北平市存在一個數量龐大的貧民階層,1934年北平極貧之貧民就達到118326人。[29]
女性最易犯罪的年齡與男性稍有不同,大體而言,女性犯罪的年齡要比男性遲一點,表1.9與表1.10顯示女性在三十一歲到四十歲時,犯罪人數最多。
表1.9 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人數及其犯時年齡表
表1.10 1933—1934年北平女犯年齡變化
三十一歲到四十歲是女性犯罪的高發期,這是女性社會經曆與社會地位發生改變的結果。三十一歲到四十歲的女性所涉及社會生活的深度和廣度是別的年齡段的女性所無法比擬的。十三歲到十五歲的女性,處於少女期,與社會接觸較少,受家庭的嗬護。十六歲到三十歲的女性,結婚不久,雖與社會有一定接觸,但在家庭中丈夫是主要的支柱。四十一歲以後的女性子女都已成人。而三十一到四十歲的女性,已承擔起家庭的重負。
二、犯人的職業
職業與每個人都有密切的關係,職業場所是社會成員主要的社會活動場所,也是社會關係網絡的重要一環。人們在從事職業時必須要依附於正式職業的特定角色活動,受角色的製約和限製,這種角色會影響人的思想,最終會影響人心的善惡,因此職業與犯罪存在一定的聯係。“自由職業者的犯罪,多為對於人的犯罪,而勞動者,被雇傭階級的犯罪,則多為關於財產的犯罪”[30]。民國時期的學者孫雄進一步總結了職業與犯罪的關係,他認為下級官吏易犯瀆職罪,新聞記者與律師易犯詐財罪,遊民農工人易犯賭博罪,產婆醫生易犯墮胎罪,理發縫紉工人易犯和奸罪,舊貨主易犯贓物罪,屠夫木匠易犯殺傷罪,船夫易犯謀害罪,兵匪易犯殺**擄略罪,印刷工人易犯偽造貨幣罪。[31]
由於統計主體的不同,法院對被告人職業的統計與監獄在監人犯的統計有所不同,根據北平地方法院的統計,除被告者職業未詳的情況外,被告者犯時的職業表中無職業的人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農業和雇傭業。1933年第一監獄的年報中,犯人共有900名,其中,男犯789名,女犯111名。其中交通運輸業人數最多,為229人,其次為自由職業者,農業人數居第三。[32]
表1.11 北平地方法院被告人數及其犯時職業表
表1.12 1933年北平第一監獄在監人犯職業與犯罪人數統計
根據對北京市檔案館1928—1937年第一監獄入監人犯的統計[33],檔案館現存檔案中,共有1172人。除俄犯7人外,男犯有1037人,女犯有128人;職業不詳的有134人,已知職業人數1031人。職業中人數最多的分別是:無業、農民、拉車。其中無業者192人,占已知職業人數的18.62%;農民150人,占14.55%;拉車有105人,占10.18%。其餘職業的人有廚役、擺小攤、夥計、打鐵、學徒、負苦、工人、當兵等,占已知職業人數的56.65%。犯罪者中,無業者的人數最多。男犯以農業為職業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北平的四郊以及附近的宛平、大興、順義、密雲居住的人,以農業為生;另一種是來平的外地人員,曾以農業為生,現在屬於無業的情況,而監獄在做統計的時候,並沒有將這種情況作一個區分,男犯中無業者的比例應該更高。在男犯中僅有4人職業為官吏,其中隻有瞿英懷的職業具體標明是教育部科員[34],其餘犯人的具體職業不明。
女性的就業遠遠不如男性,大部分女性的職業主要集中在針工、傭工、農業三種,以針工人數最多。“針工”屬於自由職業的一種,民國時期女子多在家,以女紅賺取薪資。周叔昭在《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中指出在下層女性所從事的職業中,“自由業居多,其中在家以女紅賺得薄資的最多”[35],且很少受外界影響,故針工是當時北平下層女性從事最多的職業。其次為傭工,以及農業。職業為農業的女性多為居住在北平四郊的農民。上述三種職業既低微,收入又不穩定,僅靠其維持生計是很困難的。下層女性從事職業是受家庭生計的壓力不得不為之的,借以贍養家庭和補貼家用。針工賺得的薪資實際上微乎其微,更別論其他職業了。1936年無業女性為27人,占女犯人數的21.25%,無業女性在整個下層女性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民國時期女性就業空間狹小,婦女就業率偏低。以人事服務為例,北平作為一個典型的消費城市,第三產業發達,但北平的社會風氣不開放,直到1928年才第一次使用女店員。[36]故在第三產業中,婦女隻能以傭工為選擇。因性別的關係,女犯的職業中沒有涉及商業、交通運輸以及公務。
北平地方法院和監獄對犯罪者職業的統計顯示犯罪者職業的百分比雖有不同,但是很清楚地看到犯罪者職業百分比中無業和農業的人數最多,犯罪者的職業情況清楚地表明了犯罪者經濟情況的困窘。北平的人口構成中,貧民數量很大。1931年全市貧民超過168000人,約占全市人口的12.1%,即每八人中有一個是貧民。內城的貧民以內三、內四、內五區為最多,內三區貧民達19.1%,內五區高達22.1%。[37]經濟的衰落與普遍的貧困化,使得下層群體為生存苦苦掙紮,不得已靠犯罪來維持生計。從犯人入獄前的生活狀況和財產狀況看,貧困是導致犯罪的首要誘因。
三、犯人籍貫的分析
近代北平從1900年起就經曆了一個人口的高速增長時期,1912年北平的內外城人口數為80萬,1929年內外城人口總數為934320人,1932年人口數為100萬。[38]以1929年為例,當時北平籍的人口不過386075人,約為總數的七分之三。其他七分之四的人口皆外省遷來,其中以河北省的人數最多,其次為山東、山西,甚至偏遠的青海、西藏等各省也有人口遷入。[39]到1936年,北平籍的人口占總人口的42.5%,外省遷入的人口中居前三位的是河北、山東、山西,分別占總人口的40.2%、5.6%、2.3%。[40]河北籍人口增長明顯。人口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鄉村和城市的人口流動。“這種移動的結果,不斷地使許多年青人從鄉村徙入都市裏”,“潮水似的繼續不斷的徙民都是來自鄉間的。雖然移民運動的進行,其吸引力究是如何,還沒有足夠係統的研究,但大量人口朝向都市流入,確是普遍的事實”。[41]
從表1.13看,北平的在監人犯的籍貫遍及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甚至包括比較偏遠的新疆。在人數上,在監人犯以河北省的為最多,占犯罪人數的84.5%,外地省份中,山東人數最多,遼寧次之,再次是山西、河南、浙江等省。河北各縣中,大興、宛平二縣人數最多,占河北人數的42.2%,占全國人數的35.7%,北平市籍的人口僅有13人。從北平在監人犯的籍貫的統計上,可以看出北平的人口構成情況與外地人口的流入是一致的。尤其北平周邊的各縣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是很明顯的。在這些農村人口中,大部分人適應了城市新的社會環境,在城市中定居,而有的人因無法適應社會環境的變遷,成了犯罪者中的一員。
表1.13 1928—1937年北平第一監獄在監人犯籍貫統計表
四、犯人受教育狀況
中國第一批新式學校最早出現在北平,是由外國的傳教士開辦的教會學校,有美國基督教公理會開辦的育英學校,美國長老會辦的崇實學校,美國基督教公理會開辦的匯文學校等。1903年是中國教育的真正開端,是年,清政府頒布“癸卯”學製,確定了統一的從小學到大學的係統學製,奠定了近代學校製度的基礎。[42]據甘博調查1919年北京市的公立私立學校共有387所,其中中等以上的學校91所,其中大學9所,學院及專門學校35所,中等及師範學校6所。小學校有高等小學校62所,初等小學校226所,其他小學校7所,幼稚園1所。[43]還有針對平民的社會教育,1919年北平的社會教育機關有104處。到了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北平的社會教育設施有民眾教育館1處,圖書館和書報處16處,公私立民眾學校102處,識字班70處,講演所1處,民眾茶社1處。其中識字班是由教育局附屬的各校開辦,專門教授失學的成年人認識普通應用字。[44]北平的識字班從1929年開辦,共辦有五期,每期有4個月,前後共272班,入學人數男3551名,女4384名。畢業人數,男2630名,女3214名。[45]
從北平市的教育規模上看,當時的北平各類高中低學校的數量和質量在全國是首屈一指的。作為曆史文化的名城,很多知識分子文化名人在北平居住,不僅如此,大量的學生選擇來北平上學,求學成為吸引青年來北平的原因之一。但是與此成對比的是北平市的市民受教育情況,市民中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不多,文盲和半文盲者人數很多。1930年北平政府對全市不識字的人口進行統計,其中不識字的男性人口占30.1%,不識字的女性人口數最多,占女性人口的53.9%。[46]北平市的教育結構呈兩極分化[47],主要的原因在於教育費用使得大多數家庭望而卻步。傳統科舉教育的費用低下,自廢除科舉製後,近代新式教育反而出現了貴族化的趨勢,教育費用相當可觀,一般家庭無法負擔。“今日高等教育,幾全為中等階級以上子弟所獨享,中人之產,供給子弟畢業高中已甚艱辛,至於大學學生,每年非三四百元,不敷應用。”[48]
根據1928—1937年北京市檔案館第一監獄入監人犯的統計[49],共有1172人,其中俄人7人,男犯除俄人外有1037人,不詳的有235人。在已填受教育程度的802人中,433人不識字或未受教育,識字的人有369人,識字的在監人犯占已填受教育程度的人犯的百分比約為46.0%。識字的在監人犯中,略識字的有270人,其餘均受過1到12年的教育,其中學曆最高者為大學學曆,有2人。女犯128人中,55人不詳。在已填受教育程度的73人中,不識字者72人,識字者1人。與1930年全國不識字的人口進行對比發現,男性中犯罪者的不識字比例略高於1930年不識字男性人口的比例,而女性犯罪者中不識字的比例遠高於1930年不識字女性人口的比例。
表1.14 1928—1937年北平第一監獄入獄男女犯受教育程度
表1.15 法院別被告人人數及其犯時受教育程度表
近代以來,一些有識之士認識到了女性教育的重要性,提倡女性教育。北平是民國時期女子教育最集中的城市,誕生了中國第一所女子師範學堂,還有華北協和女子大學。縱觀整個民國時期,女子教育雖取得一定成果,但整體上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教育主要限於中上層女性,下層女性幾乎沒有機會接受教育,在她們中,能識字的很少。據1936年北平第一監獄入監女犯教育程度的統計顯示,女犯均未受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及初等教育,127名女犯中僅有2人識字,占女犯人數的1.57%。[50]1936年全國女犯受高等教育所占比重為0.07%,受過普通教育者為3.34%,識字者為24.39%,不識字者為72.18%。[51]這個數字是相當驚人的,北平女犯受教育程度低於同年全國女犯受教育程度。民國時期雖提倡婦女教育,但是女性受教育的人數很少。尤其是對下層婦女來講,更不知教育所謂何事。
教育的缺失導致下層民眾缺乏在社會上必要的謀生技能,這一點在女性身上表現得尤為強烈。由於社會的急劇變化,家庭的重擔同樣落在婦女的身上。她們同男子一樣,也要擔負維持家庭開支的責任。這些下層婦女既未受過教育,也甚少有人識字。隻能選擇對智識要求不高的職業,而即便是這種職業都是不易獲得的。
五、犯人與下層民眾
牛永順,大興人,1929年因竊盜被判處徒刑三年,這是他第二次因為竊盜入獄,他曾在1928年5月同樣因竊盜罪被前京師地方審判廳判處徒刑四個月。[52]翻看牛永順的相關檔案,他的經曆非常普通,父母雙亡,妻子已逝,隻有一個兒子為伴。在監獄的檔案中對他的財產關係,生活狀態以及受教育程度隻有簡單的幾個字記錄:“無資產”“貧”“不識字”。類似牛永順這樣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狀態的人還很多,“牛永順”們構成了北平犯罪者的絕大部分。
在對北京市檔案館1928—1937年第一監獄入監人犯的統計中可以看到,“無資產”“貧”“不識字”是牛永順與大多數犯人的一個共通之處。現存的1172名犯人中,有266名犯人的財產關係不詳,其餘906名犯人中,“無資產”的人數為778人。在已知財產關係的906名犯人中有85.9%的犯人處於一無所有的狀況。在所有的犯人中,隻有少數犯人有幾畝田地過活。犯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也是如此,276名犯人家庭生活狀況不詳,其餘849人中,27人“極艱難”或“赤貧”,隻有8人生活屬於“稍裕”“富裕”,其餘多為“貧”或“貧寒”,過一種“下等生活”,“僅可支擋”者不在少數。從教育程度上來看,大部分不識字,中學畢業者寥寥無幾。[53]從上述的統計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民國時期北平的入獄犯人通常是受教育程度較低,沒有受過教育以及收入較低的人群。換句話說,多為下層民眾。
然而什麽是下層民眾?如何判斷某人是否屬於下層民眾?這些問題是非常複雜的,我們很難依據某個單一的標準進行劃分,實際上階級這個概念直到現在依然是一個不精確的概念,為了研究的需要,階級這個抽象的概念不得不被量化,大部分學者都認同將權力和財富作為衡量階級的主要標準,將上層階級定義為既擁有財富又擁有權力,並能將特權傳給子女的少部分人。[54]中層則主要是高級行政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專業人員等,除中上層以外的則是下層階級。
我們先來看看近代北平有哪些階級。近代北平經曆了一個較大的更迭,袁熹將北平的主要階級劃分為:(1)沒落的宗室清貴。清朝的宗室清貴所形成的龐大的貴族集團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在經濟上除了優厚的俸祿外,還有津貼和其他收入。辛亥革命爆發後,皇親國戚的種種特權被剝奪,降為“公權私權與國民同等”[55]。俸銀和祿米被取消,但是根據清帝遜位時的皇室優待條件“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的規定,這些宗室清貴還擁有大量的房地產和金銀細軟,然而在短短的幾十年工夫,這些財產被揮霍殆盡,皇室貴族急劇衰敗,甚至淪落到以撿破爛為生。(2)軍閥。軍閥是北平政治舞台的主角,還掌握有大量的財富。(3)新興知識分子。這些新興的知識分子接受了新式教育,掌握了一定的現代科學文化和技能。大多數知識分子的生活來源主要靠薪俸收入。(4)工人階級。北平的工業不發達,產業工人的數量不多,1929年北平共有工廠145間,工人7045人。[56]還有一大批手工工人,以及從事服務行業的工人,如商業、餐飲業、服裝業的工人以及瓦木工匠、洋車夫等。(5)貧民。近代北平社會貧困化的趨勢加劇,“憔悴之極者,而以北平尤甚。承數代逸佚腐化流毒之餘,重以軍閥吸髓鐵蹄躁踴之後,述複廢為市,失業益多,窮黎委為溝塹者,觸目驚心”[57],此外還有各級官僚,社會名流,大型工廠銀行投資者、董事和高級職員,手工業者,攤販,乞丐,娼妓,等等。
在上述階級中符合上層定義的主要有軍閥,高級官吏,社會名流,大型工廠銀行投資者、董事和高級職員以及少數高級知識分子。王笛認為所謂的下層民眾可以是“無名者”“任何人”“一般人”或者是“依附階級”。[58]除去中上層的居民,其他都可以納入到下層的範疇中,有小企業主和商人、在職店員、教師及一般政府職員、手工業者、小商販、各行業的工人、攤販、無業遊民、乞丐、娼妓等。
關於社會結構與犯罪的關係,社會學家對此進行了長期的研究,美國社會學家斯卡皮蒂指出,“絕大多數罪犯來自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階層”。[59]而蒂特爾、史密斯和維萊蒙茨則聲稱“長期以來人們假定的社會階級和犯罪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杜撰”[60],以他們為代表的社會學家認為各種司法記錄存在對窮人的過度呈現,他們的說法遭到部分學者的批判。在社會階級和犯罪之間的關係上,社會學家和犯罪學家並沒有達成共識,但他們都認同司法記錄中社會階級差異是存在的,在街頭犯罪中窮人具有更高的犯罪概率。學者對下層社會中的犯罪率較高的原因做了研究,貧窮、失業和居住過於擁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還有人認為下層社會犯罪率高的原因在於他們犯罪後更容易被發現、判刑和入獄,中上等階級的人犯罪比較隱蔽,即使被發現,也往往能夠逃脫。更重要的是,社會現實條件決定,窮人維持生存要更加艱難,僅僅憑借正常手段是不可能繼續生存,隻有選擇犯罪一途。民國時期的犯罪學家孫雄認為,“貧氏大都日惟衣食是務,且缺乏教育之費,故文盲比例,居最高度,而文盲之人,大都生產教育缺乏,法律常識不足,事理是非不明,理智不能抑製情感,四者皆為犯罪之最大原因”[61]。
表1.16 法院別被告人人數及其資產表
表1.17 法院別被告人人數及其犯時生計表
在現存的近代北平的檔案中,很難找到社會上層的犯罪記錄。與檔案中全是下層的犯罪記錄不同的是,報紙上偶爾會報道有關社會上層的犯罪記錄,比如,當時聞名全國的易培基故宮盜寶案。這些案件更多地顯示不同政治團體政治博弈的結果。報紙有時還報道現役軍官或政府高層的案件,但是之後的相關報道已不見下文。報紙的記載往往缺乏連續性,我們甚至很難判斷報紙的記載是確有其事還是另有隱情。不僅如此,在北京市檔案館中也沒有相關的檔案資料留存。北京市檔案館中留存的大量犯罪案例的記錄表明犯罪與社會階級存在某種關係,社會下層犯罪的概率是遠遠高於其他階層的。檔案資料和學者們的研究都表明,犯罪者多為下層民眾,受資料的影響,本書將北平犯罪研究的視角主要集中到下層民眾的身上。
[1] 《法部第三次統計表·序》,見《法部第三次統計》,1頁,北京,京華書局,宣統元年(19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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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嚴景耀:《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載《社會學界》,1928(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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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會調查》,邢文軍等譯,346頁,北京,中國書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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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馬德山因盜竊判刑3個月,郭玉山因盜竊判刑2個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3708,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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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李劍華:《犯罪社會學》,145頁,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28] 李劍華:《犯罪社會學》,147頁,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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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孫雄:《犯罪學研究》,39-42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2] 《河北第一監獄年度各種統計表》,北京市檔案館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13201,1933。
[33] 資料整理自附錄一。
[34] 《瞿英懷因偽造紙幣判刑二年六個月、王惠英因強奸罪判刑4年六個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2941,1929。
[35] 周叔昭:《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載《社會學界》,1932(6),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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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王康久主編,北京衛生誌編纂委員會編:《北京衛生誌》,840頁,北京,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
[39] 申報年鑒社:《申報年鑒》,U74頁,1933。
[40] 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北京誌·人口誌》,77頁,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41] 陳達:《現代中國人口》,廖寶昀譯,87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42] 吳建雍等:《北京城市生活史》,356頁,北京,開明出版社,1997。
[43] 整理自[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會調查》,邢文軍等譯,129-133頁,北京,中國書店,2010。
[44] 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載《社會科學雜誌》,1931(2),396頁。
[45] 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載《社會科學雜誌》,1931(2),397頁。根據林頌河的統計,男女入學人數和畢業人數各自的總和有誤,故此數據僅作參考。
[46] 林頌河:《統計數字下的北平》,載《社會科學雜誌》,1931,2(1-4),297頁。
[47] 袁熹:《近代北京城市人口研究》,載《人口研究》,2003(5),81頁。
[48] 竺可楨:《浙江大學設置公費生》,載《申報》,1936-05-09(15)。
[49] 資料來源,見附錄一。
[50] 根據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編:《入監人犯統計》,1935—1937(5-18)整理。
[51] 王奇生:《民國初年的女性犯罪(1914—1936)》,載《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1993(6),15頁。
[52] 《牛永順因盜竊判刑三年、黃永春因盜竊判刑四年》,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02945,1930。
[53] 資料來源見附錄一。
[54] [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李康譯,260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55] 袁熹:《近代北平的市民生活》,5頁,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56] 袁熹:《近代北平的市民生活》,19頁,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57] 《北平特別市社會局第—習藝廠·序》,見管歐編:《北平特別市社會局救濟事業小史》,北平特別市社會局,1929。
[58] 王笛:《茶館——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觀世界1900—1950》,25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59] 吳鵬森:《犯罪社會學》,233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60] [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學:社會學的理解(第四版)》,秦晨等譯,95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61] 孫雄:《犯罪學研究》,55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