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金奉學、金炳學、金英學三兄弟在父親離世後,將父親名下仁川市江華郡的5000坪稻田轉移到了老三金英學的名下。
老大金奉學和老二金炳學在首爾上完大學後,各自開始了自己的事業和生活,對學習沒有什麽興趣的老幺金英學則在鄉下陪父母種地。於是,兄弟之間達成協議,每年將稻田生產的20%左右的大米送給老大和老二,剩下的由老幺自用或售賣來補充生計。在當時,這些水田本身並不值錢。
但是二十年後,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包括金英學名下的水田在內的一帶被劃定為開發區,並由政府接管,因此預計金英學會得到100億韓元左右的補償金。這對於一生務農的金英學來說,是意想不到的橫財。
心地善良的金英學一直認為,那塊土地雖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因為是從父親那裏繼承的,所以是和哥哥們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他也苦惱著該如何與哥哥們分享補償金。
有一天,兩個哥哥闖進金英學的家,不由分說地拿出了一張保證書。一輩子隻知道種地的金英學無法理解保證書上寫的內容。兩位哥哥說“這是讓專業律師寫的,不會有問題”,並催促他在保證書上簽字。我粗略地看了一下,關於水田的補償金,老大分50%,老二分35%,老三分15%。
金英學問他們給自己的份額是不是太少了,但兩個哥哥辯解說:“你使用這片土地已經很長時間了,而且根據韓國《繼承法》,大兒子和二兒子得到的本應比最小的兒子要多。”這當然是謊言。《民法典》規定,兄弟們的繼承份額是一樣的。憨厚的金英學無法忍受哥哥們的糾纏,在保證書上簽了字。
來找我的是金英學的兒子金濟亨。濟亨憤憤不平。
“我父親啊,他風裏來雨裏去,在日曬風吹中勤勞種地。我也是這樣在土地裏討生活。秋收的時候,來幫忙的哥哥們一個都沒有,反而是我們每年都給他們一袋袋地送米。爺爺名下的水田傳給我父親,這是伯父們都同意的,那時候,他們對這片水田一點興趣都沒有。在過去的二十年裏,這塊水田的相關稅費都是我們出的,爺爺奶奶也是我們養老送終的。”
我接過濟亨遞過來的帶有他父親簽名、蓋章的承諾書,仔細研究了其內容。主要內容是這樣的:
1.金英學決定將自己名下的仁川市江華郡的5000坪水田的補償金的50%匯給金奉學,35%匯給金炳學。
2.一直以來耕種上述水田的金英學決定將其對應收益返還給兩個哥哥,因此承擔上述第1項規定裏金額分配過程中發生的全部稅金及各項需要繳納的費用。
“這對您父親非常不利,您父親為什麽要在上麵簽字蓋章呢?”
“爸爸一開始也覺得很奇怪,但是兩位伯父威逼他,一直說法律原本就是這樣規定的,讓他趕緊簽字蓋章。但嚴格來說,這是一個被脅迫的簽名,這份保證書是沒有效力的吧?”
我搖搖頭。“雖然說韓國《民法典》規定,在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可以被主張無效,但是法院‘認定受到威脅的範圍’很窄。被凶器威脅或處在類似非常緊迫的情形中,簽字人可以被認定受到了脅迫,但如果隻是受到言語壓迫,似乎不能主張其保證書無效。”
回複谘詢的時候我的心情也不好。哥哥們太貪心了,特別是全部稅金及各項需要繳納的費用由金英學承擔那條,這對金英學來說是致命的。
現在水田在金英學名下,因此,補償金應該先歸金英學,然後再由他分配給兩個哥哥。那麽,拿到100億韓元後,將進行稅金的初次征收,稅後的金額再分配給兩個哥哥時又將被征收一次。但根據保證書,全部稅金及各項需要繳納的費用由金英學承擔,因此,在100億韓元的補償金中,金英學實際拿到的金額可能不到5億韓元。
“爸爸總是把伯父們當成自己的驕傲,說他們和自己不同,他們學習都很好,考上了首爾的大學,也找到了好工作。但是其中一位生意失敗了,欠了很多債;還有一位是工薪族,勉強生活而已,知道了這次能拿到補償金,就翻臉了。爸爸希望現在不管用什麽方法都要讓承諾書無效,三兄弟正當地各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額。律師,您這邊有什麽辦法嗎?”
對於律師來說,要將已經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文件申請為無效是非常困難的。在法院的實際審理中,很少會承認這類文件是無效的。法院的基本邏輯是,對於本人簽名蓋章的文件,基本都認同其有效性。因此,在書麵文件上簽名蓋章的意義是重大的。
但是兩個哥哥過分貪婪,讓一輩子隻種莊稼的老幺最多隻能在100億韓元的補償金中得到5億韓元,連我聽了都很生氣,覺得很不公平。我對委托人說我會好好考慮,然後讓他先回去了。
最後,我用了好幾天的時間翻看各種資料,找到相關法律條文時,我不由得高興得直拍大腿,但是因為是“妙計”式的應對方案,我也有點擔心委托人是否會接受。我對再次來我辦公室的濟亨小心翼翼地打開了話匣子。
“我一直在考慮您的案子,想到了一種方法,但我不知道您會不會接受。”
“您說什麽都可以。現在我和爸爸能信任的人隻有律師您了。您有什麽辦法?”
我解釋道:“首先,這片水田在令尊名下,補償金原則上是令尊的。令尊將其補償金無償分配給您的兩位伯父,即不收取任何對價,因此這在法律上屬於‘贈與’。問題是承諾書記載了令尊將‘補償金贈與兩兄弟’的內容。令尊現在想讓這份‘贈與’無效的話,就得找到解除贈與的方法。”
韓國《民法典》中明確了兩種可以解除贈與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實施犯罪行為時”。換句話說,如果受贈人金奉學、金炳學對決定做出贈與行為的金英學或他的兒子金濟亨進行犯罪行為,那麽金英學就可以解除贈與合同。
濟亨歪著頭說:“犯罪行為意味著什麽?我不太明白。”
我撓著頭回答:“哪怕是令尊和濟亨您被伯父們打了幾拳……”
濟亨說:“哦?”眼睛睜得大大的。也就是說,如果決定贈與補償金的金英學或其兒子金濟亨被受贈人金奉學、金炳學打傷,這將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贈與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我詳細地解釋這些,也不知道濟亨是否聽進去了。他沉思了很久。
過了一個月左右,濟亨又來找我了。他拿出一個黃色的信封,說:“這是我父親和我的傷情診斷書。”
濟亨講的故事的梗概是這樣的。中秋節那天晚上,全家人聚在一起,濟亨向伯父們抱怨承諾書內容不當。如果是平時,金英學就會勸阻兒子,但這次他懷著委屈的心情一起抗議了。
一向服服帖帖的小弟竟然敢這樣頂撞哥哥們,哥哥們說他們沒禮貌,推開父子倆並打了他們一巴掌。金英學頭撞到了衣櫃上。第二天,金英學和兒子濟亨從醫院得到了寫明分別需要兩周和一周才能痊愈的診斷書。
兩個哥哥平時多麽無視弟弟,光通過這件事就能猜到。我附上從濟亨那裏收到的診斷書,向金奉學和金炳學發送了記載了以下內容的通報函。
收信人:金奉學、金炳學
發信人:金英學
發信人、代理人:曹祐誠律師
主題:贈與合同解除通知件
1.閣下(金奉學、金炳學)和金英學之間於20××年××月××日簽訂了關於仁川市江華郡××土地征用補償金的贈與合同。
2.但是閣下們在過去的20××年××月中秋節當晚,對贈與人金英學和其兒子金濟亨實施暴力,對上述兩人造成了分別需要治療兩周、一周才能痊愈的傷害。閣下們共同施暴,這是屬於暴力行為的犯罪,違反了暴力行為等處罰的相關法律的第2條第2款。
3.根據韓國《民法典》第556條第1款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實施犯罪行為時,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
4.特此通報贈與人金英學先生與閣下們的贈與合同正式解除。
20××年××月××日
發信人、代理人
曹祐誠律師
我發出的信函指明承諾書是無效的,因此水田的補償金應完全歸名義所有者金英學所有,兩個哥哥對此沒有任何權限。兩人貪得無厭,想占有補償金,結果一分錢也拿不到。
最終,兩人找到金英學,反複道歉並請求原諒,三兄弟在我麵前重新簽訂了協議書。新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補償金由三兄弟分別享有三分之一,全部稅金及各項需要繳納的費用也由三兄弟共同承擔”。最終,在總額為100億韓元的補償金中,除去稅金和各項費用,金英學大約可以得到25億韓元。
律師是做什麽的人呢?當然,基本上是跳進紛爭,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場上和另一方“打架”的人。但是,律師有時也要做那個為了得到正義、公平的結果而從整體布局,做出合理規劃的人。
100億韓元的補償金一時蒙蔽了兩個哥哥的雙眼,多虧金濟亨的谘詢,有了“妙計”,三兄弟公平地享有應有的份額。我相信這也符合他們去世的父母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