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製造和加工多種零件的世一精密公司的鄭泰燮社長的故事。
鄭社長收到了一家公司的收購提案,希望收購其世一精密的汽車零部件製造部門。最近幾個月,世一精密因嚴重的資金困難而陷入困境,想從銀行獲得追加貸款,但由於擔保不足而變得難上加難。然而,該公司處於必須以某種方式打開活路的迫切狀態。
鄭社長經過深思熟慮,決定籌集運營資金來挽救公司,因此決定賣掉這個像自己孩子一樣的部門。鄭社長與收購提案人進行多次協商後,最終與其簽訂了以5億韓元轉讓汽車零部件製造部門的轉讓合同。這些融來的錢像久旱逢來的甘霖一樣,被精打細算地用在了振興世一精密的刀刃上。
但沒想到的是,鄭社長因為這件事被以瀆職罪起訴。起訴人是世一精密的股東裴重烈。起訴人裴重烈的邏輯是這樣的:汽車零部件製造部門是世一精密的重要業務部門之一,因此,如果想將其轉讓給他人,就需要通過《商法》上要求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但是鄭社長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就將部門進行了轉讓,因此違反了《商法》。而且,在沒有得到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最具盈利性的業務部門的行為確實犯了職務上的瀆職罪。
鄭社長慌了。也就是說,鄭社長在轉讓部門的時候,以為隻要寫好合同就可以了,但不知道要召開股東大會。因轉讓獲得的5億韓元全部用於公司運營,事實上不僅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而且還挽救了處於危機中的公司,即使自己違反了《商法》上的程序要求,也不應被指責為瀆職。對此,鄭社長眼前一片漆黑。
裴重烈在向警方提交指控狀後,又提交了要求嚴懲鄭社長的陳情書。鄭社長被傳喚至警察署和檢察廳接受了不止五次的配合調查,並最終被起訴,要接受審判。
我受被起訴的鄭社長的委托,擔任該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我先了解了起訴人起訴鄭社長的真正意圖。起訴人裴重烈與鄭社長是在社會上認識的,兩人像朋友一樣相處。五年前裴重烈看到了世一精密的增長潛力,投資了2億韓元。但是,由於世一精密沒有像預期的那樣快速發展,裴重烈改變了主意,要求鄭社長返還其投資資金。
事實上,從法律上看,鄭社長沒有向裴重烈返還投資資金的義務,因為投入資金以換取公司股票的投資與放貸的性質是不同的。例如,有人認為科斯達克市場上K股票很有上漲的潛力,所以在股價較高時買入,幾個月後,該股票價格下跌,買入股票的人不能向K公司要求“我以高價買了你們的股票,結果蒙受了損失,請返還投資本金”。投資帶來的損失,不管在哪裏,都要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與此類似,鄭社長沒有法律義務返還裴重烈的投資資金。但是鄭社長出於道義上的歉意,打算即使借債也要把投資資金還給裴重烈,然而這並不能如裴重烈的意。
裴重烈希望從轉讓部門所獲款項中獲利。因此,當鄭社長將轉讓所獲的全部款項用於挽救公司時,他心生恨意,並將程序上的問題視為發泄點。這樣看來,起訴人的意圖並不單純。但是,這一點在調查過程中似乎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因此我決定在審判過程中強調這一點。
第一次開庭審判的時間是十一點,我和鄭社長提前了三十分鍾到達法庭。鄭社長很焦急。我們坐在旁聽席上旁聽了排在前麵的案件的審判。十一點以前的案件都是國選辯護案件[11]。
其中,第四起案件的內容是這樣的:被告人是一名二十三歲的男子,在酒館做兼職服務員,目前已被拘留。事發當天,他在酒館與喝醉的客人(四十五歲男性)和其鄰座的客人(三十歲女性)發生了爭執。被告人出麵勸架,結果該男子因被告人的推搡摔斷了兩顆牙齒,麵部也受到了擦傷,需要六周才能痊愈。
從案件本身來看,被告人很冤枉,但問題是受害者受到了傷害。在這種案件中,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的協議非常重要。但酒館老板推脫說“不知道”,而被告人可能因為家境困難而無法與原告達成協議。對於這種情況,可能有人會反問“這不是正當防衛嗎?”但從韓國法律來看,正當防衛實際上幾乎不被承認。因此,隻能認定被告人是加害者,喝醉的客人是受害者。
被告人在兩年前也曾因摩托車交通事故被罰款,因此如果此次不能達成協議,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另外,受害者向法院提交了陳情書,表示希望對被告人進行強有力的處罰。自己受傷了,醫藥費很高,但被告人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負責審判的法官麵露難色地看了看被告人,然後問國選辯護人:“這件事不能達成協議嗎?被告人好像不是故意的……”
國選辯護人帶著為難的表情回答道:“原告態度堅決,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但被告的家庭情況很難負擔。”
法官又問:“原告要求的賠償金是多少?”
“1000萬韓元,包括治療費和今後可能發生的後遺症所需的費用。”
法官歎了口氣說:“那麽,對於1000萬韓元,被告人方麵不能籌措嗎?”
這時,一位婦人一瘸一拐地走到了法官麵前。法警急忙製止,婦人雙手合十央求道:“法官,我是那個孩子的媽媽。”
法官向法警做了個手勢,示意沒關係。婦人沒抬頭,哽咽著接著說:“法官,我很抱歉,都是我沒有把孩子養好。因為我受傷了,被之前打工的餐廳炒了魷魚,孩子隻好自己出去賺錢,然後就……”
哭哭啼啼的婦人看向身穿藍色囚服的兒子,陷入了哽咽。法官也露出了困惑的表情,問道:“孩子的母親,您不能和原告達成協議嗎?如果達成協議,孩子就可以被判處罰款或緩期執行。”
“丈夫很多年前因病去世,我一個人把兒子養大,一點積蓄都沒有。法官,如果您能釋放我的兒子,我們一定努力工作,無論如何都會籌集到賠償金。”說著,婦人直掉眼淚。
法官似乎也很為難,雖然不斷看向國選辯護人,但沒有辦法,隻好結束了審判。檢察官要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日期定在兩周後。
這時,鄭社長突然拉住了我的手,把我拉出了法庭。
“律師,我可以替他付賠償金嗎?別人能代替他支付賠償金嗎?”
“什麽?”
我一時不知其所雲。鄭社長的眼裏充滿了憂慮。
“隻要被告人同意,就可以代為支付。”
“如果達成協議,他能被釋放嗎?”
自己麵臨刑事審判的人還在擔心別人。
“是的,隻要達成協議,就可以酌情處理,可以判處罰款或緩期執行然後被釋放。剛才法官也是這麽說的。”
鄭社長露出了滿意的微笑,說:“啊,那就有辦法了。我看到那個大嬸就想起了去世的母親。律師,我會準備錢的,請您幫我幫他一下。”
從審判記錄上的鄭社長的履曆來看,他是在單親母親的養育下長大的,因此,對貧窮的年輕人產生了共情。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束後,我找到走出法庭的國選辯護人,和他交換了名片並約定保持聯係。接著,我和鄭社長連忙走進法庭接受庭審。
當天,鄭社長的庭審簡單地結束了。檢察機關申請將起訴人裴重烈作為證人,並定好在一個月後的下一次庭審中對裴重烈進行證人質證。審理結束後,我給國選辯護人打了電話,解釋了前因後果,對方似乎也對該案件深有感觸,對於鄭社長的提議毫不猶豫地說:“真的很感謝。”
事情進行得很順利。國選辯護人聯係了原告,表示已經準備好了1000萬韓元的賠償金,並得到了“如果收到賠償金,就會寫‘不予處罰請願書’”的明確答複。我從鄭社長那裏得到了賠償金,並將其轉交給了國選辯護人。國選辯護人將賠償金匯給了原告,從原告那裏得到了不予處罰請願書並提交給了法院。兩周後,那個年輕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並被立即釋放。
一個月後,又到了鄭社長的開庭審理日。原告兼證人裴重烈為了證實鄭社長的瀆職嫌疑,參加了庭審。檢察機關簡單的主訊問結束後,接著是我的反對訊問。我主張鄭社長雖然在業務處理過程中沒有經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在程序上存在問題,但完全沒有對公司和股東造成損害,也沒有這樣的主觀意圖,而且,轉讓相關業務部門是以挽救公司為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並對此展開了激烈的法庭攻防戰。但是裴重烈始終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堅持主張鄭社長的瀆職是顯而易見的。
這樣,主訊問和反對訊問結束後,作為審判長的法官進行了簡單的補充訊問。這足足持續了一個小時。審判長認為,起訴人執意要求返還資金,但事與願違,於是以瀆職罪起訴鄭社長,並多次提交陳情書,執意追究鄭社長的責任,使其陷入困境。
“原告是希望世一精密做得更好,還是想盡快收回投資資金?雖然說是為了世一精密而起訴,但最終不是為了收回投資資金嗎?這不是以壓迫被告人為目的的起訴嗎?”
麵對犀利的提問,原告難掩惶惑。庭審氣氛似乎朝著對我們有利的方向發展。
兩個月後,在刑事審判一審中,鄭社長被判無罪。將公司的特定業務部門轉讓給第三方時沒有經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這雖然在程序上存在問題,但根據該特定業務部門當時的銷售能力等因素來看,很難將其視為重要的業務部門,因此很難認為該業務部門的轉讓必須通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業務部門轉讓的對價所得全部歸公司所有,被告的行為並未使公司蒙受任何損失;轉讓對價適當;原告為了收回自己的投資資金,以對被告人施壓的手段利用該事件進行起訴。上述情況是為無罪判決的理由。
幾天後,我接到了國選辯護人的電話:“曹律師,您辯護的案件被告人被判無罪,恭喜啊!我把鄭社長替我的委托人支付賠償金的事情告訴了法官……”
“啊!原來是這樣啊!原來負責我代理的案件的法官也知道這件事啊!”
這樣看來,也許不是我的錯覺,在庭審過程中,我發覺法官看鄭社長的眼神與看普通被告人的眼神略有不同。最終,鄭社長的善行兜兜轉轉幫助了他自己。
鄭社長管的“閑事”還沒有到此為止。他把自己幫助過的那個年輕人聘用為自己的司機,並介紹他的母親去自己常去的餐廳做幫工。據說,那個年輕人把鄭社長當成了恩人,對他特別恭敬。
這件事讓我想起了一位長期研究《周易》的朋友的話:“改變固有命運的一個可靠方法是為周圍的人做好事。給饑餓的人送飯,給孤獨的人以陪伴。用中國人的話說,這就是‘積善’。通過這種行為,我們可以聚積好運,化解阻礙自己的壞運氣。”
我並不是無條件地相信這樣的話。隻是,隨著年齡的增長,我越來越認識到,很多事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造福別人的人總有一天會得到同樣的福氣,作惡的人總有一天會像中了回旋鏢一樣自食其果。比多積攢幾分錢更重要的是積累自己的善行。有時候,就像魔法一樣,那一抹善意的餘韻可能會改變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