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我們再來說說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其實,參加代表活動也是一種履職行為。“代表參加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見中共中央2005年9號文件即《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度建設的若幹意見》)

(一)代表在閉會期間有哪些職責?

《代表法》對於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也以整整一章(第三章)的篇幅列了12條。第19條講:縣以上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並受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組織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第20條講: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第21條講:代表可以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可以參加下一級人大的小組活動。第22條講:代表可以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代表可以持證就地進行視察;視察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23條講:代表可以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第24條講: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可以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第25條講:代表有權依法提議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第26條講: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

他活動;可以應邀列席各專門委員會的會議。第27條講: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應邀列席其人大常委會。第28條講: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第29條講:縣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在閉會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30條講: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可以根據統一安排開展調研活動,組成代表小組,分工聯係選民,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以上12條大體可以概括為聯係群眾、調查研究、列席會議、提出建議等幾個方麵,也包括了代表閉會期間有哪些職責以及應該怎樣通過參加代表活動履行這些職責等內容。

(二)代表在閉會期間怎樣履行自己的職責?

代表在閉會期間也要履行自己的職務,參加代表活動,而且依照法律規定也有12條之多。這裏我們也僅強調幾點。

密切聯係群眾,聽取群眾意見。《代表法》規定: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這也就是要求代表密切聯係群眾。密切聯係群眾之所以重要,就在於脫離群眾,你就無法代表群眾,你就不知道群眾在想什麽、盼什麽;而且群眾的需求是變化著的,願望是發展著的,群眾的意見也是因時而異的。如果你有一段沒有深入群眾了,那在這一段之後群眾已經發生變化了的要求,你就可能無法代表。這就是要求代表一定要密切聯係群眾的理由。所謂密切聯係群眾,我們把它具體化就是:會前需要聯係,平時也需要聯係;找上門來的群眾需要聯係,沒有找上門來的群眾也需要聯係;自己熟悉的群眾需要聯係,自己不熟悉的群眾更需要聯係。包括間接選舉的代表,應

該聯係選舉你的代表,列席選舉你的代表大會,聽取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你的希望和要求。

積極參加代表活動,了解民情政情。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會把代表組織起來,如代表小組、代表聯組甚至是代表團或者全體代表的各種活動;如定期定點接待群眾來訪、視察政府重點工作、評議某個工作部門、進行某項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如學習、培訓、參觀、考察、交流,等等。這些都是代表在閉會期間應該參加的活動,也都是代表履職的一種方式或者是為履職做準備的一種方式。顯然,這些活動有利於代表知情知政,有利於代表了解民情民意,有利於代表思考問題、提高履職水平。

反映群眾意見,回應社會關切。無論是在自己聯係群眾的過程中,還是在參加活動的過程中,我們都會了解到很多信息。這些信息,會包含不少群眾訴求和社會關切。我們作為代表,對這些群眾訴求和社會關切,應當選擇其中應該有所作為、也可以有所作為的內容,予以回應。這也就是中共中央2015年18號文件(《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幹意見》)講到的,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人大機關應該如此,人大代表也應該如此。比如,我們可以寫成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提交給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請他們轉交有關方麵予以辦理。而且法律規定,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也要負責辦理和答複。就是說代表在閉會期間,同樣能夠通過這種方式起到反映群眾意見、為群眾辦實事的效果,起到監督國家機關、幫助國家機關改進工作的作用。

(三)代表在閉會期間履行職責舉例(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