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履職服務工作
(一)代表履職服務工作的意義
代表履職服務是代表工作的核心內容,也可以說是代表工作當中的重中之重。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代表工作就是代表履職的服務和保障工作。
我們的代表製度是兼職代表製度,即代表基本上是兼職的,公民依法當選代表之後,他仍然要從事自己以前的職業或叫本職工作,而且隻能把本職工作做得更好。這樣一種代表兼職製度,當然有其特點和優勢,即永遠處於群眾當中,不容易脫離自己所聯係的那一部分群眾。但是,這樣一種代表兼職製度,也給代表履職帶來某些不利因素,那就是在履職時間和履職精力上給代表帶來一定的困難,而且我們的代表也沒有專門協助履職的助手。這樣一種情形,就需要我們人大機關為代表履職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
這種情況,也就賦予我們的代表工作另一方麵的重要意義,那就是代表履職服務工作可以幫助代表節約履職時間,克服履職困難,提高代表履職效率等。顯然,這對於調動代表履職的積極性,提高代表履職意識、增強代表履職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代表履職服務工作的內容
一般來說,按照代表履職的時間段,可以把代表履職服務工作區分為大會期間的服務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服務工作兩大類。代表大會期間的代表履職服務工作,包括會前發放會議通知、印製會議證件、組織會前活動等,包括會上安排代表食宿、保證代表交通、提供會議設施、記錄代表發言、編寫會議簡報、方便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以及對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代表提供生活照顧等。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履職服務,既包括服務代表集體履職也包括服務代表個人履職。為代表集體履職服務的工作,比如,製定代表活動計劃、提供代表履職信息、搭建代表活動平台、組織代表參加活動、為代表履職提供各種方便等。為代表個人履職服務的工作,比如,代表提出視察或調研意向後,幫助代表與有關方麵進行聯係溝通,做出適當安排;比如,接受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轉交有關方麵辦理、進行督辦,並向代表反饋相關信息等;比如,幫助代表安排走訪選區選民,協助代表接待選民群眾,向有關方麵反映代表口頭提出的意見建議;比如,組織安排代表向選民或選舉單位進行述職,開展述職評議等。當然,代表履職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我們不可能一一列舉。但我們可以概括地說,舉凡代表履職所需要服務的一切工作,都應該列入代表履職服務工作的範圍之內,都是我們代表履職服務工作者責無旁貸的分內之事。
(三)代表履職服務工作的要求
在代表履職服務工作方麵,有些要求是我們代表工作者應該注意的。一是代表履職服務工作人員對代表要尊重熱愛。在代表工作中,我們要把對人大製度的敬畏之心轉化為對人大代表的尊重熱愛之情。這樣工作起來才能有心勁兒,有幹勁兒。二是代表履職服務工作要細致周到。代表履職服務工作與其他服務工作一樣,是一件非常細致的活兒,不能粗心大意、丟三落四、馬馬虎虎,從而給代表履職帶來不利影響。比如,某代表托付代表工作人員一件事兒,需
要你想著到時提醒他,結果你給忘了,這就有可能耽誤這位代表的正常履職。在代表履職過程中需要我們進行服務的方方麵麵,我們都應該事先考慮周到,爭取算無遺漏;一旦發現紕漏,應該馬上進行彌補;還應該有針對某些特殊情況的預案。三是代表履職服務工作要有熱情和耐心。作為代表工作人員,我們就是代表履職的服務員、勤務兵,服務的時候一定要滿腔熱情,不能冷淡,不能怕麻煩,代表到了你那裏,應該有賓至如歸的感覺,你那裏就是代表之家。當然,也許有人說,這都是小事。的確事情不大,但我們得把代表的小事當成大事來辦。我們應該樹立一種意識,就是代表服務無小事。因為我們就是幹這個工作的。
(四)代表履職服務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代表履職服務工作相關聯,有幾個問題是我們在做好履職服務工作中應該注意的。
1.關於在為代表履職服務中實行共性服務和個性服務相結合的問題
在為代表履職服務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個既要為全體代表履職提供公共服務,也要為不同代表提供某些個性化服務的問題。所謂公共服務,就是為所有代表提供的共性服務項目,包括提供統一的代表會議或代表活動通知、代表證件標識、政務信息通報、代表應閱文件,也包括必要的交通、場所、食宿服務等。所謂個性服務,主要是指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履職時,需要針對每位代表的專業素養、時間分配、興趣偏好等的不同,而對其參與的代表履職活動進行不同的安排。這樣做的目的是從每位代表的實際出發,盡可能考慮到代表之間的差異,使得他們履職更有時間保證、更能發揮優勢、更有興趣參與的一種代表履職服務方式。根據某些地方的經驗,這樣做的效果是比較好的,特別是提高了代表履職的積極性和實效性。我原來工作過的北京市東城區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曾經總結他們的做法和體會,我覺得很不錯。這就有一個我們在代表履職服務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就是要把公共服務和個性服務很好地結合起來,除了做好各種公共服務之外,還要在能夠采取個性化服務的場合,盡可能地采用個性化服務。我們現在提倡精準化服務,其中的含義之一就應該是個性化服務。其實,即使在大會期間這個以公共服務為主的場合,也需要某些個性化服務進行補充,比如對穆斯林代表的餐飲服務,對某些殘疾代表的特殊服務,就是屬於這個範疇的。
2.關於服務代表履職和規範代表履職的關係問題
一方麵我們要千方百計地做好代表履職服務工作,另一方麵我們還要依法規範代表履職行為。所謂依法規範代表履職行為,包含了三個方麵的意思:一是要依法規範,而不是離開法律的規定,向代表提出法律以外的約束性要求,也即不能任意規範。法律對代表履職有約束的,我們應該適時地提醒代表;法律沒有約束規定的,我們也不要多此一舉。二是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職務,比如應該怎樣出席會議和列席會議,應該怎樣參加審議和進行表決,應該怎樣提出議案和建議等,依照法律規定該怎麽做就怎麽做,不能任意作為。如果發生代表忘記這些約束的情況,我們也需要適時地提
醒代表。三是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為的就不要去作為,比如,代表履職不能與自己的個人職業行為混同起來,借代表履職之機行方便職業行為之便;比如,凡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或者沒有實際內容的,不應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比如,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讚助;比如,代表在視察、調查過程中對於發現的問題,也不能由代表個人進行處理;比如,代表個人不得幹預具體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等。如果我們在為代表履職服務的過程中發現此類不夠規範的現象,應當提醒代表,並向代表介紹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代表履職當中,還有一個依法回避問題。主要是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回避。包括不能參加與親屬有關聯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這也是我們代表工作者應該注意的。
3.關於代表集體履職和個人履職的關係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代表履職可以是集體履職,而且集體履職的場合占代表履職的大多數,出席會議進行審議、投票表決等都屬於這一類,而且閉會期間參加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團、代表小組等組織的代表活動,也屬於這一類。但是,我們也不否認,代表也的確需要進行個人履職,比如個人走訪選民聯係群眾並反映群眾要求提出建議,比如個人幫助群眾解決某些法律許可而又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個人經由人大聯係進行調查視察撰寫調研報告等,都屬於個人履職的範圍。而且,這一方麵也是不可缺少的甚至是集體履職無法代替的。對於這些履職行為,我們都應該支持、鼓勵,並進行服務。但是,在這兩種履職方式之間,也還是有差別的。作為代表除了必須的個人履職之外,提倡盡可能地把個人履職與集體履職結合起來,把個人有限的精力投入到人大及其常委會每年既定的重要履職任務中來。這樣,代表的一次具體履職行為,就既為代表個人履職積累了分數,也為常委會集體履職貢獻了力量,是一件事半功倍兩全其美的好事。我們代表工作者應該對代表履職朝這個方向進行引導。
4.關於向代表學習與教育提高代表素質的關係問題
在為代表履職服務的過程中,我們會與代表有許多接觸。我們的代表有的是某一行業的先進人物,有的是某一領域事業有成的功臣模範,有的是資曆深厚的專家學者,而且許多代表為我們素所景仰,我們當然應該向他們學習,這是沒有問題的。而且,我們為他們履職服務的過程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向他們學習的過程。但是,我們代表工作者還有一個責任,那就是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委托,組織代表學習,對他們進行憲法法律人大製度履職規範的培訓,並通過這種不斷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前一方麵的任務固然重要,這後一方麵的任務也不可輕視,同樣是我們的重要職責。我們不能因為許多方麵要向代表學習,而忽視了還擔負著進一步教育提高代表的責任。我們需要明白,不是我們自己要去教育提高代表,而是我們承擔著代表人民、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這個集體來做這件事情的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