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於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問題
文件就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問題分別對黨委、政府和人大提出了要求,就是說這個問題關係到三個方麵,不是個一方麵的事情。一是黨委應該依法執政,就是黨委關於國家事務的主張應該以建議的方式提交人大審議,或者交由政府以議案的形式向人大提出進行審議,轉化為國家意誌。比如,黨委是否可以每年向人大提出一兩個關於國家事務的重要建議,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決定轉化為國家意誌?二是政府應該依法行政,除了已經寫入年度報告經代表大會批準的以外,再有重大事項應該以議案的形式提交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比如,可否對政府提出要求,每年提交兩三件重大事項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決定,並且將其形成法定製度?三是人大應該依法履職,對於所討論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議決定,也可以將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送交政府研究處理(就是我們現在通行的審議意見書);至於人大怎樣確定重大事項,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製定具體辦法,並有所列舉(包括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區域發展的總體規劃、城鎮建設、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這是鼓勵區縣自己製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規範性文件。而且在全國人大看來,這個地方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的辦法還是由地方自己製定比較合適。
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麵,過去北京的做法和其他地方沒有太大區別。不少區縣人大常委會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或本世紀的前幾年,就製定了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規範性文件,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實施。內容包括政府
起草的重要單項中長期規劃、重大民生問題、特別重要事項等。最近有的區縣已經修訂了過去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有關規定(如西城人大)。我覺得,人大對於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或者說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的確難題不少、難度很大,但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重大事項的界定問題,即究竟什麽樣的事情才算得上是屬於應該由人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並且沒有分歧?這些年,大家圍繞著這個問題想了許多辦法,動了不少腦筋,但是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有時候在規範性文件中好像是把問題說清楚了,但實行起來仍然是一頭霧水,不甚了了。我覺得,在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上似乎應該另辟蹊徑了。
這個新的路徑在哪裏呢?一個可能的路徑就是在機製和程序上做文章,也就是前麵講的黨委、政府、人大共同在機製程序上進行構建,逐步形成路徑和製度。北京2014年年底召開的市委人大工作會上,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出的就是這樣一個路徑性的辦法,它把重點放在了啟動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機製和程序上。即在每年年底之前製定次年工作計劃時,必須設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這樣一個欄目,列入這一方麵的內容。具體列什麽,由人大把自己的想法拿出來與政府溝通,再請示黨委同意,然後把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寫入常委會工作報告,上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接著就可以無爭議地進入操作階段。現在這個辦法已經實踐了兩年。另據媒體(2016年5月23日《檢察日報》)報道,甘肅省人大常委會近年也提出了一個辦法,就是依托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建立討論決定
重大事項的啟動機製程序。即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每年年底前由政府開列出次年擬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建議清單,征求人大常委會意見,形成共識後報請黨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年度工作要點,進行實施。
這兩種做法的共同點是都在年底前進行操作,都是達成共識後報黨委同意,都列入人大次年工作計劃。其中最大的共性是由黨委、人大、政府三方共同構建了一個啟動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序和機製。從這兩個省市做法的共性來看,一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新的路徑已經浮出水麵。看來,機製如何建立,程序如何啟動,可能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綜括地說,辦法就是規範性文件加機製性程序,或者說就是規範加程序,把這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可能會對問題的解決有所推動。
當然,這個辦法也有其一定的局限,主要是都把文章做在了工作計劃上,而沒有能夠對一年中突然產生的需要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國家事務如何作為進行考慮和設計。其實,可以列入次年工作計劃的內容大多也是可以列入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之中的,而無須再由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權;而沒有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報告的中間產生的重大事項,才是真正需要由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事情。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製度設計的初衷和意義也恰恰在這裏。當然,通過這樣一個計劃性的啟動機製先把事情做起來,形成習慣進而形成路徑,再來運作計劃外的事情,可能就比較容易入手了。這也是我們的期待所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