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遇,按照通常的理解,指的是有利於發展的契機、時機、事件和條件等。對於機遇,過去研究一向薄弱,即使提及,也並未當作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來看待,有時甚至給予簡單化的理解。麵對日益突出的機遇問題,不能僅僅停留於現象的描述,也不能局限於慣常的狹隘解釋,應當從社會曆史哲學的高度做出深層次的理解和把握,以達到其理論自覺。在社會曆史哲學的視野裏,機遇要研究的問題很多,但重要的是涉及一個方法論問題,即如何看待機遇的問題。從方法論的角度來審視,對於機遇的考察至少應在下述方麵做出調整和轉換:

第一,不能僅從偶然性來理解,同時要從社會發展的常規來把握。在以往的理論說明中,機遇主要是被當作“偶然”的現象來理解,機遇成了意外、反常、例外的代名詞;在談及與必然的關係時,也是與必然相對立,隻是有時受必然的某種影響和製約。這樣的理解雖然反映了機遇的某種特點,但並沒有對機遇給予全麵準確的解釋,同時也不完全符合機遇產生和發展的實際。其實,機遇的產生固然有其隨機性,但它並非是純粹偶然的,而是合乎社會發展常規的現象,即機遇並不是外在於社會發展規律的,而是社會發展規律作用的產物。機遇之所以成為這樣的現象,主要源於規律的作用方式及其與機遇的內在聯係。首先,規律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是在波動中實現的。規律並非是機械的因果關係或“純粹”的必然性,而是像恩格斯在談到利潤率和一般經濟規律的本質時所說的那樣:“它們全都沒有任何其他的現實性,而隻是一種近似值,一種趨勢,一種平均數,但不是直接的現實。其所以如此,部分地是由於它們所起的作用被其他規律同時起的作用打亂了,而部分地也是由於它們作為概念的特性。”[1]就以經常提到的價值決定價格規律來說,它並不是指價格在任何時候都與價值相一致,而隻是說價格始終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在總的“平均數”中,價格近似地符合價值。正是有這樣的波動,才在供求關係中以至市場經濟中有機遇的出現。社會其他領域的機遇也是如此,大都是在社會發展規律所表現的波動中產生出來的。其次,規律顯示為一種可能性空間,為機遇的創造和選擇創造了前提條件。社會是一個由多種因素、力量組成的有機係統,其間充滿了極為複雜的非線性相互作用關係,因而社會規律給人們活動所提供的並不是唯一的可能性,而往往是多種可能性,即可能性空間。這種可能性空間一方麵給人們的活動以一定的限製,另一方麵又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和機遇。可能性空間越大,蘊藏的機遇也就越多。人們正是通過選擇和改變條件,使其中最符合於自己需要的可能性變為某種發展的機遇。最後,規律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總是要改變自己的表現形式,在其改變過程中有可能提供某種發展機遇。規律本身是不會改變的,但在不同的曆史條件下,規律的作用方式會發生較大變化。人們通過創造條件和改變環境,可以改變規律作用的方式,從中捕捉和選擇有利於自己發展的機遇,因而創造條件與捕捉機遇又是一致的。

機遇常常體現為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並不是社會發展反常的現象,而是社會發展的“常態”。社會發展本身就是由各種因素、各種力量交織而成的,要使社會發展保有嚴格的確定性,隻能是天方夜譚。社會發展的不確定性固然與人們的認識水平和活動能力有關,但認識水平和活動能力的提高並不意味著不確定性的隱退和消除。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人類活動能力的增強不僅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不確定性,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不確定性,從而使人類進入了所謂不確定性時代。[2]承認現代社會是一個不斷變革的社會、不斷創新的社會,就要認可不確定性的正常存在。誠如馬克思所說:“生產的不斷變革,一切社會狀況不停的動**,永遠的不安定和變動,這就是資本主義時代不同於過去一切時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僵化的關係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素被尊崇的觀念和見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關係等不到固定下來就陳舊了。一切等級的和固定的東西都煙消雲散了,一切神聖的東西都被褻瀆了。”[3]未來社會的發展,因其變數不斷增多,更加突出了不確定性,更加強化了人們的不確定感,以致與以往和現存的狀態相比,“未來的名字是不確定性”[4]。由於不確定性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常態,所以體現不確定性的機遇的出現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常規。

在西方哲學史上,盡管不確定性和偶然問題也有所涉及,但對確定性和必然的尋求則始終是關注的重點。從古希臘哲學到德國古典哲學,對於確定性和必然的追尋與把握一直是其發展的主要線索。按照這樣的思維觀念,外部世界和人類社會完全是受必然性支配的,人類社會的全部生活也似乎都是按照必然性展現出來的。誰談論偶然性,誰就會被視為無知。如18世紀法國哲學家霍爾巴哈就隻承認必然性,拒斥偶然性的客觀存在,認為“我們是把一切看不出與原因有聯係的結果歸之於偶然性。因此,我們使用偶然性一詞,乃是為了掩蓋自己的無知”[5]。這種必然性的神話經過近代以來自然科學的探索和論證,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偶然性也由此受到強烈的排斥,機遇問題自然難以進入研究的視野。這樣的觀念顯然是一種絕對主義的發展觀。如果確認自然和社會所發生的一切均在其原始構造中預先安排妥當,那麽,人們的一切探索和創造都無多大的必要;而且,即使探究和認識了這種必然性,也並不比不加研究、探索更聰明和能動多少,因為對於這樣的絕對必然性,我們的活動對它沒有絲毫的影響,既沒有什麽新的創造,也不會有什麽失誤。這樣的觀念實際上從其開始就受到一些有識之士的質疑。如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就最早向必然性的觀點提出挑戰。他所提出的“原子偏斜運動”觀點,充分肯定了偶然性在原子運動中的重大作用,開始動搖了絕對必然性的基礎。對此,馬克思曾給予高度評價,認為伊壁鳩魯是偉大的哲學家,是他“最先理解了排斥的本質”。[6]在伊壁鳩魯之後,法國哲學家帕斯卡爾、英國哲學家休謨等相繼對必然性神話提出挑戰,闡述了偶然性思想。盡管這些思想也有很多局限,但其理論價值則在於顯示了對偶然性的重視。因為生活世界充滿了偶然性,人們的活動總是與偶然性相伴而行。人們越是自覺地意識到偶然性現象的存在,也就越是易於深入理解必然性,闡明必然性與偶然性的有機聯係。就社會發展來說,就是要將機遇納入規律的正常運行來考察。當然,將機遇看作符合社會發展常規的現象,並不意味著要回複到傳統的必然性規律上來,而是旨在說明應當從社會發展常規來理解機遇,不應當僅僅將其作為偶然的、意外的現象來看待,因而這與機械決定論的主張是有原則區別的。

第二,不能僅從客體角度來理解,同時要從主體角度來把握。機遇通常被看作一個特定的時空概念,指的是外在於人的社會發展現象,對於主體來說,機遇隻是被抓取和選擇的對象。這樣一來,機遇成了純客觀現象,與主體並無多大關聯。實際上,離開主體向度,機遇是無法得到真正理解的。機遇之所以成為機遇,總是相對於主體而顯現的。首先,從機遇的指向或對象來看,不能離開一定的主體。機遇往往是針對特定主體而言的。某種社會現象或事件並不自然而然成為機遇,要成為機遇,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誰之機遇?對誰來講是機遇?無主體的機遇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其次,從機遇的意義和價值來看,也不能脫離一定的主體。機遇是根據主體的需要、追求的目標而確定的,是同這些主體要素直接聯係在一起的。凡是能夠有利於主體需要的滿足、目標的實現的機會和境遇等,便是機遇,否則就不成其為機遇。由於不同的主體在其需要和追求上是不同的,因而同樣的機會和境遇對於特定的主體所顯示的意義也是不同的:對於某一或某些主體來說是機遇,而對於其他主體來說則無機遇價值可言。而且,主體的需要和追求是不斷變化的,此時是機遇,到了彼時則不成其為機遇。因此,機遇的意義和價值是由主體的需要和追求生發出來的,是由後者賦予的。就此而言,機遇不隻是一個事實概念,同時是一個價值概念。最後,從機遇的實際作用來看,同樣離不開主體的利用和發揮。機遇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某種客體條件,但在其實際構成和作用的發揮上,卻同主體的自身條件密切相關。同樣一個機會和境遇,有能力把握、有條件利用,才能使其變為實際的機遇。如果主體自身條件不具備,即使看到一種可能的機遇,最終也不可能使其成為真實的機遇。因此,機遇在其構成上必然是有主體條件的參與,純粹的客體條件不可能形成機遇。也正因機遇同主體自身的條件密切相關,機遇對所有的主體並不是等值的。依據主體能力的大小和條件的好壞,機遇所展示的作用和價值也各不相同,有的表現為難得的重大機遇,有的則表現為一般機遇。無論從上述哪種情況來看,機遇都是與主體聯係在一起的。

機遇不光是相對於主體的需要和能力、條件等而顯現出來的,而且其本身就是主體活動的結果。機遇是主體在一定的實踐活動中形成的。在實踐活動中,主體不僅改造了對象世界,滿足了自己的目的、需要,而且創造了新的關係、新的環境、新的條件等,這些新因素的出現便可能孕育著新的發展機遇。由於主體的實踐活動又總是同其交往活動緊密聯係在一起的,而不同主體間的交往也會形成某種新的機遇。如在交往中形成的新關係以及某些關係的變動、調整往往會成為一定主體發展的機遇,甚至“他”的活動及其影響就會成為“我”的機遇。

既然機遇是在實踐活動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那麽,機遇就既不是純客觀現象,也不能是純主觀現象,而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結果。機遇就產生於客體對於主體需要滿足的某種結合點上,或者說是在主體與客體的“碰撞”中產生出來的。然而,機遇一旦形成,又對主體具有明顯的客觀性。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機遇就是主體麵對的客觀事實。人們要想在實踐中取得成功,必須尊重機遇的客觀本性,善於把握和利用機遇。就此而言,強調機遇的主體性,絕不能輕視機遇的客觀性。

第三,不能僅從外部條件去理解,同時要從內在因素來把握。按照傳統的看法,機遇作為一種偶然性,是由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引起的,機遇也就由此成了一種外部因素。實際上,單純的外部因素並不能構成機遇。就國與國的情況來看,如果沒有國內發展的需要,僅僅是國外某些現象、事件的出現與變動,並不一定能夠形成發展的機遇,而且對於本國的發展來說也無實際意義。同樣的現象和事件,對於不同的國家有其不同的價值,對某些國家來說是機遇,對其他國家來說則談不上是機遇。能否成為機遇,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內發展的需求和選擇決定的。從實際發展情況來看,機遇固然在某種情勢下是由外部原因或外部因素引起的,但也有另外的情形:國內某些情況的變動、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等,往往會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進而引起某些國際關係的調整,這對於該國來說有可能形成一種機遇。有時一種機遇又引發其他機遇,造成“機遇疊加”或“複合機遇”。在全球化條件下,這種情況尤為明顯。各個國家的聯係和交往日益密切,彼此形成互動,在其互動過程中,某種因素的出現恰好契合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推進發展,由此便形成發展的機遇。這種因素的出現究竟是由外部條件引起的還是由內部條件引起的,有時很難做出截然的劃分,或許就是內外條件交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對於機遇的產生,僅僅關注外部因素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同時從內部因素予以觀照。

由此說來,對於內外因關係的原理,也應當結合今天時代的發展做出新的理解和把握。從人類曆史發展進程來看,在“世界曆史”尚未形成之前,各個國家的發展基本上是孤立的,相互之間的聯係也是比較鬆散的,因而其本國的情況與周圍的國際環境,是典型的內外因關係。但是自從進入“世界曆史”特別是全球化以來,這種關係開始發生了重大變化。由於各個國家的發展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因而很難對發展的內外因劃出嚴格的界限,有些看似外部的因素實際上就是發展內在條件、因素的一個規定;反之,本國的某些內在條件、因素也會在參與、滲透中成為外部因素、外部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對待和處理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和外部事務時也是如此。如一個國家在考慮內部事務時,必須充分考慮國際形勢的變化和有關國際規則、條約,善於利用這種變化和規則、條約所帶來的每一點權利和機會,爭取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在對待外部事務時,又要充分考慮國內發展的大局,服從國內發展的需要,以保證國家利益的維護和實現。所以,內部事務和外部事務往往是交融在一起的。對內外事務、內外因作簡單的劃分,既無助於這些現象本身的解釋,也不利於機遇形成的說明。

總體說來,從社會曆史哲學的視域來考察,機遇是一個複雜的概念,應從多方麵、多角度予以理解和把握。這就要求增強方法論自覺。也隻有先具備方法論的自覺,才會有理論上的自覺,進而有行動上的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