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必須回答下列問題,即“我如何才能把我的行為與我的其他經驗區別開來?”其答案是由行為這個語詞的普通用法提供的。比如說,疼痛一般說來就不能被稱之為行為。如果某個人把我的胳膊提起來,之後又使它落下去,我也不可能被說成正在進行某種行為。不過,我在這兩種情況之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所采取的態度,卻都被稱之為行為了。我有可能與這種疼痛作鬥爭、抑製它,或者屈服於它。當某個人操縱我的胳膊的時候,我也有可能加以順從抑或抵製。因此,我們在這裏所看到的,是兩種不同的、從根本上來說聯係在一起的體驗類型。第一種類型的體驗隻不過是純粹的“經曆”或者“忍受”而已。它們的特征都是由某種基本的被動性表現出來的。第二種類型的體驗由一些針對第一種類型的體驗的態度組成。用胡塞爾的話來說,行為是一種“意識賦予意義的經驗”。在研究“有關思想的界定特征的,既重要又困難的問題”的時候,胡塞爾表明,就其本性而言,並不是所有各種經驗都是賦予意義的。“有關原始的被動性的經驗,各種聯想,使原初的時間意識得以在其中發生的那些經驗,內在的時間性的構造過程,以及諸如此類的其他經驗,對它都是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都是無法把意義賦予它的)。毋寧說,任何一種賦予意義的經驗都要麽必定是某種“自我-活動(具有態度的活動)”,要麽必定是對這樣一種活動的某種修正(次級被動性,或許是一種以被動的方式突現出來的、突然“湧上我的心頭”的判斷)。[19]

按照胡塞爾的觀點[20],隻要人們在這裏把各種感受和這些感受對各種價值觀念的構造過程都囊括在內,那麽,隻要他們願意,他們就可以把各種具有態度的活動界定為首要的、具有生成能力的活動[21]——無論他們究竟是把這些價值觀念看作手段,還是看作目的,情況都是如此。胡塞爾使用“賦予意義的意識經驗”這個術語,就是為了涵蓋各種通過意向性、以自發的活動的形式而給定的,或者以某一種因此而出現的次級修正過程的形式而給定的經驗。那麽,這些修正過程又是什麽呢?保持和再現就是其中的兩種主要的修正過程。胡塞爾對它們進行的描述如下:

通過任何一種自發性活動,某種新的東西都會突現出來。可以說,這種活動在其流動過程之中的任何一個時刻都是作為某種原初的感覺而發揮作用的,它是按照意識的根本法則來經曆其淡出過程的。這種在意識流之中逐步開始發揮其作用的自發性構造了某種時間對象,也就是說,構造了某種具有變化過程的對象、構造了某種過程,它從根本上來說隻不過是某種過程而已,因而並不是某種持續存在的對象。而這種過程則會沉沒到過去之中。[22]

無論某種原初的、利用活動來構造意識的某種對象性的過程什麽時候存在,原初的行動都會通過保持的連續性而被轉變成某種次級的形式——這種形式不再是活動,而是某種被動的形式,正如我們所說的那樣,它是一種“次級感官性”的形式。由於同一性的持續不斷的綜合,這種被動的意識便是有關同一個東西的意識,這種東西在此前曾經通過主動的原初性而被構成。[23]

所有這一切對於判斷來說都是正確的,判斷是一種行動類型,但卻是一種“不僅從一開始,而且在任何一個階段上所采取的所有各種形式,都僅僅涉及非現實的對象”的行動[24]。即是各種理想的對象性也——

都是可以設想的目標、目的和手段,而它們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為它們都是由於意識才出現的。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們都隻是就這種原始的創始性生產過程而言、在這種生產過程之中才是如此。從它們在這種原始的創始性生產過程之中是作為某種有關自發性的活動形式的意向性、是以原初的自我的方式而被認識的意義上來說,它們都“存在於”這種生產過程之中。這種從原初的活動之中產生出來的給定性形式隻不過是它所特有的感知方式而已。[25]

現在,讓我們以把胡塞爾的這些概念運用於我們自己的問題的方式,嚐試一下對這些概念的重新陳述。

我們把“行為”界定為一種有關通過自發性的活動而賦予意義的意識的經驗。行動和行為在如此設想的行為範圍之內構成了一個子類;我們將到後麵再對它們進行比較詳細的討論。隻有在一種條件下,也就是說,隻有在人們把我們在上麵意見加以說明的、對構造性活動和被構造的對象性的區分,也運用於這種自發性的活動的領域的條件下,那把通過原初的活動而被構造出來,因而作為一個有關行為的個案而存在的意識的對象性,與其他所有各種有關意識的經驗區別開來,進而使它在胡塞爾的意義上變得“能夠賦予意義”的東西,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人們這樣做了,那麽,他們便可以把這種自發性活動本身與通過它而被構造出來的對象區別開來了。按照行為的發生或者進行的方向來看,這種自發性活動隻不過是使發揮構造性作用的對象性得以給定的意向性的存在方式而已。換句話說,在發生的時候,行為就是被以某種獨特的方式當作原初的活動來“覺察”的。

這種覺察是作為某種初始性的印象而發揮作用的,它當然也和其他所有各種印象一樣,在保持的過程中經曆了常見的“消逝過程”。活動是一種經驗,這種經驗是通過從一個現在到下一個現在的轉變過程之中的各個階段而被構造出來的。隻有從某種稍後出現的優勢點出發,反思的光柱才能對準這種經驗。這必定會要麽涉及保持過程,要麽涉及回憶過程。後者或許存在於某種單純的理解活動之中,或許涉及通過某些階段進行的重構過程。無論如何,這種與自發性的活動有關的、原初的意向性都在意向性修正過程之中被保存了下來。

在運用到行為理論的時候,這意味著,一個人自己的、正在實際發生的行為是一種前現象的經驗。隻有當它已經發生的時候(或者說,如果它是通過係列性的階段發生的,那就是隻有當最初的階段已經發生的時候),它才會作為某種不連續的項而從一個人的其他經驗的背景之中突出表現出來。因此,現象性經驗本身從來都不具有行為的性質,而是僅僅具有已經完成的行為的性質。不過,從另一種意義上來說,原初的經驗在記憶之中卻保持著它當初發生的時候的樣子。我的過去的經驗終究是我的經驗;它是由我用來采取這樣那樣的態度的活動構成的,即使我隻是“從側麵”把它當作某種過去的東西來看待的時候,情況也依然是如此。因而恰恰是這種態度方麵的特征把它與我的經驗的其他所有部分區別開來了。我的已經流逝的經驗也依然是我的經驗,因為正是我曾經經曆過它;這隻不過是表達下列論斷的另一種方式而已,即綿延的流失抑或“流掉”是持續不斷的,有某種根本性的統一體存在於不斷構造時間的意識流之中。即使各種有關原初的被動性的經驗,也都是被當作我的經驗,從回顧的角度出發而得到把握的。我的行為是由下列事實與這些經驗區別開來的,即它回過頭來指涉我的有關自發性的活動的原初印象。

因此,行為是由一係列經驗構成的,而這些經驗則是由某種原初的、有關在所有各種意向性修正過程之中都保持不變的自發性活動的意向性,而與其他所有各種經驗區別開來的。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當我們說行為隻不過是某些從某種方麵出發來看待的經驗的時候,也就是說,當我們說行為就是某些回過頭來指涉當初產生它們的活動的經驗的時候,我們所指的究竟是什麽。因此,經驗的“意義”隻不過是把這些經驗動作行為來看待的解釋框架而已。所以,就行為而言,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隻有已經過去和已經完成的東西才具有意義。因此,有關活動的前現象性的經驗並不是富有意義的。隻有被人們以反思的方式、通過自發性的活動的形式覺察到的經驗才具有意義。

現在讓我們再前進一步,努力對存在於行為範疇之中的行動概念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