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節存在著兩個引人注目的遺漏之處。我們根本沒有論及當我取向他人的時候他所具有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而且,我們也沒有論及我試圖在我影響他的時候在他的心靈之中導致的各種經驗。因為對於他人取向來說,至關重要的是他人存在,而不是他具有這樣那樣的特征。實際上,無論是他人取向,還是影響他人,從原則上來說都有可能是片麵的。無論是“影響他人”概念,還是“他人取向”概念都沒有包含下列含義,即參與者必須通過他自己的某種他人取向來做出反應。就韋伯的社會行動概念而言,情況也同樣是如此。不過,這樣一種反應當然始終都是有可能發生的:無論從有關變形自我的一般性論題出發,還是從兩位參與者是同時代人這樣的事實出發,人們的確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實際上,無論我們什麽時候參與社會行為,我們都會把這樣的反應出現的可能性考慮在內的。
當兩個人的確開始相互取向對方的時候,我們便看到了韋伯所說的“社會關係”。他用這個術語指的是“一組行動者的行為——就這種行為的富有意義的內容而言,其中每一位行動者的行動都會把其他行動者的行動考慮在內,因而是通過這些方麵來確定取向的”。他接著指出:
因此,社會關係完全是,也僅僅是由於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從某種可以富有意義地來理解的意義上來說,有某種社會行動過程將會存在。出於進行界定的目的,我們在這裏並不打算對這種或然性的基礎加以詳細的說明。[8]
正像我們在第一章之中已經表明的那樣,韋伯提出的所謂隻有當富有意義上的社會行動存在的時候才存在社會關係的觀點,本身便包含著某種含混不清之處。由此出發,這種含混不清之處對他的社會學的所有各種基本概念都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未能把在日常生活之中發生的、對其他人的主觀理解,與出現在各種社會科學之中的、對他們和他們的經驗進行的客觀解釋清晰地區別開來。讓我們再考察一下他的下列陳述,即“社會關係完全是,也僅僅是由於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有某種社會行動過程將會存在”。這樣的或然性究竟是對於誰來說才存在——是對於行動者來說,還是對於對行動者進行觀察的社會科學家來說?在試圖回答這個問題的過程中,韋伯在同一頁上提出了兩種相互矛盾的觀點。首先,他指出,“隻要作為參與者的一方——盡管以部分誤解抑或完全誤解的方式——假定另一方采取了某種針對他的獨特態度,並且因此而使他的行動取向這樣的期望”,這兩者就會從社會的角度出發相互聯係起來,而“這樣的情況有可能、通常也都會對行動過程和這種關係的形式產生各種影響”。[9]在這裏,韋伯所指的是有時候被人們稱之為“主觀或然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他指的是作為參與者的一方所具有的下列主觀期望,即另一方將會具體表現出某種具有相互性的取向。不過,在緊接著出現的下一段文字之中,他又指出:
隻有當這種或然性存在的時候,某種類型的行動才有可能發生,而這種行動便構成了社會關係的“存在”。而這樣一來,所謂一種“友誼”或者一個“國家”存在抑或曾經存在隻不過意味著:作為觀察者的我們判斷下列或然性存在或者曾經存在過,即根據某些個體所具有的某種主觀態度來看,這樣的態度將會在一般意義上導致某種特殊類型的行動。
這裏的第二種或然性與第一種或然性自然是毫無關係的,它存在於這種社會關係的一方參與者抑或雙方參與者的心靈中所包含的某種意義脈絡之中。毋寧說,它是由某個外部觀察者加以判斷的對象所具有的脈絡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它是由一位社會科學家加以判斷的對象所具有的脈絡的組成部分。換句話說,我們在這第二種情況下所看到的是一種客觀的或然性。既然如此,所有這一切便相當於說,韋伯的這個社會關係概念本身也變得含混不清了。他實際上是在同時處理兩種不同的情境,並且把它們都叫作“社會關係”了。在前一種情況下,行動者的主觀期望建立了相互取向的或然性,而按照定義來看,這種或然性意味著有某種社會關係存在著。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把這種或然性建立起來的卻是外部觀察者的“客觀”判斷,並且是eo ipso(因此)而建立了這種關係。
這兩種情景根本不是完全相同的。因為人們幾乎不可能說,就因為一位觀察者能夠看到一種社會關係的存在,所以,這同一種社會關係的參與者也會覺察到這種關係。反過來說,參與者所看到的,抑或他認為自己所看到的對象,也完全有可能是這種觀察者所難以覺察的。因此,我們必須尋找某種標準——按照這樣的標準來看,無論是作為一方麵的參與者,還是作為另一方麵的觀察者,都有可能得出下列結論,即這樣一種關係是存在的。
讓我們從外部觀察者所麵對的情境開始——我們曾經按照韋伯的說法把這樣的情境叫作有關某種社會關係存在的客觀或然性。觀察者所看到的是有關這個被觀察到的人的如此這般的各種主觀經驗之存在的、各種各樣的標示。從這種觀察者的觀點出發來看,後者的身體就是這些主觀經驗的表達領域。他的各種身體方麵的運動,都是有關這些不斷從自發性活動之中產生出來的主觀經驗的標示。而他所導致的各種文化方麵的產物,則都是有關正在他的心靈之中進行的構造過程的指號。那麽,所謂正在接受觀察的兩個抑或更多的人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是相互聯係起來的,這樣一種陳述指的究竟是什麽意思呢?顯然,它所指的隻不過是,對於觀察者來說,他所看到的這些存在於他麵前的外部標示,都與某些意識過程形成了某種對應關係。觀察者或許會注意到,他正在觀察的這兩個人是由某種共同的任務聯係起來的,或者都在對外部世界施加某種共同的影響。也許他所看到的是,當甲以某種方式活動的時候,乙則由此而以另一種方式活動。不過,對於觀察者來說,這些活動係列都不過是一些有關這些行動者的心靈之中正在進行的過程的標示而已。他正在解釋的是他自己所具有的有關他們的經驗,而且,他是以能夠建立某種意義脈絡的方式來進行這樣的解釋過程的,而這些有意識的經驗必定都是通過這樣的意義脈絡而存在於這些被觀察到的個人的心靈之中的。他既試圖解釋他們的行動的目的動機和原因動機,也試圖確定究竟哪些目標是首要目標,哪些目標是間接目標,諸如此類。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通過想象的方式重新確立了這些意義脈絡的構造性結構,因而首先通過他所具有的有關社會世界的總體性經驗,其次通過他所具有的有關這個被觀察的人的特征的知識,逐漸得出了一些前後連貫的解釋。所有這些一般說來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無論人們所涉及的是觀察一個人抑或更多的人的個體性意識過程,還是觀察各種意識過程的平均值或者類型性,情況都是如此。而且,無論這些被觀察的個人究竟是從屬於由這位觀察者直接經驗到的社會實在構成的世界、是從屬於他那些純粹的同時代人的世界,還是從屬於他的前輩的世界,情況也都是如此。在所有各種情況下,觀察者都會假定某種與被觀察者有關的他人取向,而恰恰是這樣的他人取向使對於主觀意義的理解變成了可能。
因此,觀察者也同樣試圖發現這些指號所代表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而且,他是從他所發現的這種對應關係出發,來得出他那些有關這種社會關係的結論的。不過,這樣一來,這樣的對應關係對於他來說就不再是下麵這種客觀的或然性了,即這些被觀察的人所具有的各種意識過程實際上都是相互聯係在一起的。因為這些標示的對應關係這個概念所具有的組成部分之一就是,後者隻有在已經發生的,因而是存在於過去的事件之間才能建立起來。隻有通過把反應當作已經給定的對象來看待,觀察者才能確定它是與先於它而存在的行動相對應的。因此,從原則上來說,斷定這種對應關係存在的陳述是一種以過去完成時態進行的、有關某些過去的事件的陳述。當然,這並不會阻礙人們以同時性的方式、在正在討論的事件之間建立某種對應關係。因為無論是作為一種可以重複的經驗性格言,還是作為一種已經被構造出來的、存在於觀察者的意識之中的解釋圖式,這樣一種對應關係的存在都可以成為他的知識儲備的組成部分,因而對於他來說都是“現有的”。[10]
不過,觀察者在斷定一種社會關係存在的時候所可能具有的確定性,卻有著各種不同的程度。這是由下列事實造成的,即在人們把這些外部標示與內在的主觀狀態聯係起來的時候有可能出現的確然性,本身取決於觀察者對他正在觀察的這個人究竟了解多少。因而,這種對應關係本身當然是取決於這樣的確然性的。因此,我們所看到的,實際上是可解釋性的不同的程度。當我在我的夥伴們開始進行他們的日常活動時對他們進行觀察的時候,確定他們究竟是否介入了社會關係對於我來說並不是什麽重大的問題。無論是在由他們的行動和反應構成的係列之中,還是在一個人的原因動機與另一個人的目的動機的協調過程之中,我都可以看到這些社會關係。即使我觀察諸如使用各種指號這樣的溝通活動,隻要我不是作為被溝通對象而存在,那麽,情況也同樣是如此。假定我知道與這些指號有關的各種解釋圖式,我就可以把這些相關的溝通活動,都當作有關某種對應關係存在的標示來對待了。我們還可以更加一般地說,與識別僅僅使各種取向他人的意向性活動在其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相比,對任何一種使影響他人的情況得以在其中發生的社會關係本身的識別,都要更有把握得多。從現在開始,我們將把這裏的第一種社會關係類型稱為“取向關係”(Einstellungsbeziehung),而把這裏的第二種社會關係類型稱為“社會互動”。[11]與觀察一個人有可能針對另一個人采取的態度相比——也就是說,與觀察一個人有可能針對另一個人表現出來的同情抑或憎惡相比,觀察一個人的行動對另一個人的行動產生的影響要容易得多。換句話說,與說有兩個人僅僅通過某種方式而相互取向對方相比,通過客觀的或然性來陳述這兩個人正在以社會的方式進行相互影響,對於我來說要容易得多。就其可靠性而言,任何一種這樣的結論都必定會取決於觀察者對被觀察者究竟了解多少。在他們之間存在著無數各不相同的可解釋性的程度。比如說,假定有一種社會關係並不是建立在一些相互影響的活動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下列事實的基礎之上,即參與者們僅僅是在進行同一種行動。我們說“同一種行動”指的是取向某種共同的解釋圖式(諸如一種語言、一種法律體製、一種共同的藝術觀念、一種得到共享的時尚,以及共同的生活方式)的行動。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如果觀察者打算對社會關係存在的客觀或然性進行估計,那麽,他的論斷就必定會把更多的因素考慮在內。當然,這樣的論斷必須按照我們已經在上麵討論過的、有關“各種標示的對應關係”的方法來進行。不過,它也會被建立在觀察者以前就具有的、有關這種共同的相關解釋圖式的基礎之上。而且,它還必須把這樣的解釋圖式包含到這些正在接受觀察的行動者的設計之中。
那麽,這種有關某種社會關係存在的推測——因為這種推測就相當於客觀的或然性——究竟是如何被轉化成確定性的呢?讓我們假定行動和反應都已經像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生了;比如說,甲向乙詢問了一個問題,而乙也做出了回答。在這個關節點上,以前曾經作為純粹的推測而存在的東西已經變得具有了或然性。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或然性還沒有變成確定性。甲和乙究竟是否真的達成了相互理解,這是一個隻有他們自己才能回答的問題。這裏首先需要由甲做出一個陳述,表明當他說話的時候,他實際上是在向乙提出一個問題;然後則需要由乙來做出一個陳述,表明當他說話的時候,他實際上是在回答甲的問題。簡而言之,這裏的雙方都有必要證明他們的行動是取向他人的。因此,隻有通過詢問這些被觀察的人,觀察者才能確定在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社會關係。不過,一旦他開始詢問他們,他本人也就和他們之中的一方抑或雙方形成了某種社會關係。不僅如此,無論觀察者就某種社會關係的存在的或然性、可能性或者可想象性而言所做出的判斷究竟是什麽,他都可以從如此詢問有可能參與這種社會關係的個人或者一些人的可能性之中,把這樣的判斷所具有的無論什麽樣的有效性都推導出來。而直接的社會觀察對象所特有的特征之一,恰恰就是這種“被詢問的可能性”。
在解決了涉及觀察者所具有的、有關某種社會關係的存在的標準是什麽的問題之後,我們現在必須努力把參與者的標準確定下來。
我們已經看到,隻有當我保持著某種針對我的夥伴的他人取向,同時也能夠確定他正在經驗某種針對我的他人取向的時候,某種社會關係對於我來說才是存在的。因此,隻有當我首先使自己取向我的夥伴的時候,我才能確定我的夥伴是取向我的。
我可以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來認識我的夥伴針對我的他人取向。比如說,他有可能影響我,而這樣一來,我便有可能覺察到他正在影響我這樣一個事實。我也有可能把注意力轉向他,因而發現他的注意力已經針對著我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社會關係都會通過我自己的注意活動而被建立起來。另一方麵,我也有可能傾向於通過下麵這樣一種方式來影響我的夥伴,即如果我想要實現存在於這樣的影響活動背後的設計或者意圖,那麽,我就需要他本人注意我。不過,所有這一切與其說是一種有關一個人究竟如何了解他正存在於某種社會關係之中的描述,還不如說是一種有關這樣一種社會關係究竟是如何被創造出來的描述。用維澤的一個非常貼切的表達方式來說,它是一種有關接觸性行動和接觸性情境的描述。
一個生活在社會世界之中的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覺察他的意識的那些針對另一個人的意向性活動得到了回應。他既可以經曆這些相互聯係起來的有意識的經驗,也可以從這樣的社會關係之中走出來——可以說,他是能夠把它們都當作觀察的對象來加以靜觀的。下麵是與這裏的前一種情況有關的例子。我針對我的夥伴采取了某種他人取向,他接下來便取向我。而我則同時直接把握到了下列事實,即他覺察到了我對他的注意。在這些情況下,我、你、我們,便都生活在這種社會關係本身之中,而之所以如此,則是因為這些活生生的、針對夥伴的活動所具有的意向性。我、你和我們,都因此而在某種特定的、對彼此取向對方的狀態進行的注意修正過程之中,從一個時刻進入了下一個時刻。因此,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關係,就是通過我的他人取向——當我在我的夥伴取向我,而我則直截了當地通過這種他人取向來把握他那活生生的實在的時候——所經曆的注意修正過程,而被構造出來的。我們將把這樣一種社會關係叫作“活生生的社會關係”。
活生生的社會關係有可能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正如我們到後麵還會詳細論述的那樣,就它的純粹性和完整性而言,它是與汝在麵對麵情境中所具有的身體的給定性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因此,它是一種活生生的麵對麵關係,或者說是一種純粹的我們關係。從它出發,既可以推導出所有各種並不從屬於直接經驗到的社會實在領域的、他人取向的意向性活動所具有的有效性,可以推導出所有各種解釋主觀意義的方式,也可以推導出所有各種與注意純粹由同時代人所組成的世界和由前輩所組成的世界的可能性。我們在本章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根據這種純粹的我們關係,闡明我們與這些純粹由同時代人組成的世界和由前輩組成的世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進而具體證明前者究竟是如何被從後者之中推導出來的。
不過,一直生活在這種社會世界之中的我,也可以通過從其中走出來而把注意力轉向它,進而把它轉化成我的觀察對象抑或思想對象。因此而發生的情況則是,我通過過去完成時態既注意我已經在采取他人取向的時候進行過的各種意向性活動,也注意我通過這些活動所已經把握的對象——也就是說,也注意他人針對我采取的取向。而根據這樣的注意過程,我就可以著手對一種相互取向的客觀可能性做出判斷了。當我這樣做的時候,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在進行某種自我觀察。比如說,即使我試圖影響他人,我也隻有在我的行動已經完成並結束之後,因而是在已經出現了成功抑或失敗之後,我才能知道這個人究竟是否曾經使他自己取向我。當然,各種預期這種回應的未來誌向,都曾經與我的社會影響有關的設計同時存在著。不過,隻有當這些未來誌向都得到了實現的時候,作為觀察者的我才能做出一項“合理性的推測”,即這裏的確存在著某種社會關係。我在這種情況下所具有的態度,與一位外部觀察者所具有的態度並沒有什麽不同。而且,從作為觀察者的我的觀點出發來看,就我的夥伴而言的某種他人取向的在場——簡而言之,一種社會關係的在場,也是一種純粹的客觀或然性。因此,在我看來,這種關係是通過各不相同的明證程度和可解釋性程度顯現出來的。當然,在處於這樣一種情境之中的自我觀察和由外在於這種關係的第三者進行的觀察之間,是存在著具有重大意義的區別的。因為當我回顧我的設計的時候,我是能夠非常確切地認識到我的行動的目的動機的。因此,我可以通過某種想象性的重演過程,來為我自己澄清這種動機形成過程的意義脈絡——即使我對這種脈絡的覺察是含混不清的,情況也依然是如此。而通過觀察這樣的行動過程,我就可以確定我的設計究竟是否得到了實現。此外,我還可以回想一下更加寬泛的目標——相對於這樣的目標而言,我對他人采取的行動隻不過是一種間接目標而已。最後,我還可以回憶一下,當我的各種意向性活動指向他人的時候,它們在這種行動的過程之中所經曆的各種注意性修正。適用於由第三者進行的觀察過程的同一些解釋原則,也同樣適用於這些與自我觀察有關的複雜過程。與辨識一種單純的取向關係的構造過程相比,辨識一種社會互動的構造過程要容易得多了。在這兩者之間存在著許多需要加以注意的、各不相同的階段。
我們在前麵的幾段論述之中一直都在尋找某種標準——根據這樣的標準,一個在社會世界之中生活的人就可以認識到他處於某種社會關係之中。我們還需要探討和研究韋伯的社會關係概念所涉及的第二種事態——也就是說,我們還應當處理行動者使其行動取向與某種社會關係的存在有關的主觀或然性的事態。存在於某種社會關係之中的全部行為,實際上並不是都取向這種社會關係的存在的。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必須把下列兩種活動區別開來:即第一,那些已經通過意向性的方式被引向了夥伴,因而以這樣的夥伴所具有的他人取向為不可或缺的預設前提的活動,以及第二,其他所有各種在社會關係之中通過他人取向而進行的活動。隻有通過進行這樣的區分,我們才能確定人們在何種意義上能夠說,一位行動者假定他的夥伴取向他,因而使他自己的行為取向這樣的假定。
就這一點而言,我們在前麵曾經做過的、對於取向關係和互動的區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讓我們把一位不確定是否能夠得到回應的情人的愛,作為有關這裏的前者的例子。對於我來說,要想對我的夥伴產生愛的取向,我根本沒有必要知道她究竟是否取向我和如何取向我。我所具有的、有關我的夥伴的態度的知識純粹是次要的。在某些情況下,我的確希望他人注意我、認識到我的愛,進而對這樣的愛做出回應,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在另一些情況下,我也許並不會產生這樣的希望。正如這個例子所表明的那樣,對於這些與取向關係有關的活動來說,它們究竟是否以有關某種回應態度存在抑或不存在的知識為基礎,這並不是至關重要的。的確,或許我的目標恰恰就是在他人那裏導致這種回應態度,因而我很可能會關注我的這種做法究竟是取得了成功,還是遭到了失敗。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這種純粹的取向關係便被轉化成了某種互動,而這樣的互動則會給我們呈現出一種截然不同的情境。因此,隻有當一個人針對另一個人進行希望對方做出回應,抑或至少是希望對方加以注意的活動的時候,互動過程才會存在。這裏的夥伴未必會從回應的角度出發影響行動者,甚至未必會影響他自己。不可或缺的條件隻不過是,這位夥伴覺察到了這種行動者,並且把他所做的事情或者他所說的話,都當作與正在他的心靈之中進行的過程有關的證據來解釋。這位夥伴的所有各種主觀經驗都將由他對行動者的注意來修正,這是自然而然的。
因此,任何一種互動都是建立在存在於某種社會情境之中的、影響他人的行動的基礎之上的。這種行動的目標就是使其夥伴產生其所希望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這種行動的必要條件是這樣的夥伴對行動者加以注意。不過,並不是所有各種影響他人的活動,都是通過某種互動關係來進行的——或者說,並不是所有各種影響他人的活動,在無論哪一種社會關係之中都的確是可以進行的;並不是所有各種影響他人的活動,都以他人取向我為預設前提。與此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影響他人的過程恰恰就是以後者根本沒有覺察到我為預設前提的,也可以說,恰恰就是以我存在於幕後、保持著不被注意和匿名的狀態為預設前提的。不過,諸如此類的情況都不過是純粹的影響他人的情境的派生形式而已。我通過這種派生的形式隻能進行某種導致我的夥伴形成一些有意識的經驗的活動,而處於另一些不同的情況下的另一個人,也是完全有可能進行這樣的活動的。
不過,無論我在影響他人的過程中什麽時候想讓他知道我正在影響他[12],我們都會因此而形成互動關係。現在,他針對我的注意態度已經變成了我的活動的設計的組成部分。它已經變成了我的目的動機。而從它要麽是我的最終目標,要麽是我的間接目標的意義上來說,它則變成了我影響他的“目的之所在”。因此,無論我在什麽時候確立某種意義,我都會展望一下我的夥伴對這種意義的解釋。我的這種期望也會變成更加寬泛的目標脈絡的組成部分,而意義確立過程就是在這樣的脈絡之中發生的。因此,社會互動過程既是一種動機形成脈絡,而且,實際上也是一種主體間際的動機形成脈絡。對於互動過程的構造來說,任何一種影響夥伴的活動都是為了在這樣的夥伴那裏導致某種具有回應性的他人取向才進行的,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現在,讓我們考察一下這種動機形成脈絡所具有的獨特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