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刊行《四書》

眾所周知,《四書》是古代儒家經典,是求學之人的必讀書目。《四書》對於中國古代社會的重要性,就好像《聖經》之於基督教,《古蘭經》之於伊斯蘭教。

儒學經典眾多,小有《四書》《五經》,大有《十三經》。其中《四書》的得名無疑是特殊的,而朱熹就是《四書》之父。

《四書》是《大學》《中庸》《論語》和《孟子》這四部作品的總稱。相傳這四本書的作者分別為四位儒家的早期代表性人物曾參、子思、孔子和孟子,因此得名《四子書》或《四子》,而《四書》則是一種簡稱。這四部作品古而有之,並稱《四書》卻要到公元1190年。這一年為南宋光宗紹熙元年,此時的朱熹正身在福建漳州。他將《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匯集成了一套經書,並付之刊刻發行。《四書》之名始成。

根據《朱子語類》記載,朱熹如此看待這四部作品:“先讀《大學》,以定其規模;次讀《論語》,以定其根本;次讀《孟子》,以觀其發越;次讀《中庸》,以求古人之微妙處。”他還將《四子》認作“《六經》之階梯”。何為《六經》?《六經》者,指的是傳說經孔子整理而傳授的六部儒家經典,分別為《詩》《書》《禮》《樂》《易》和《春秋》。朱熹開啟了宋代之後的《四書》時代!

《四書》之一的《論語》我們一定不會陌生。作為記載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語錄體著作,它從很早以前就是儒學最主要的經典。《孟子》也是我們較為熟悉的作品,它是記載儒家亞聖孟子及其弟子言行的一部書。朱熹將《孟子》列為《四書》之一,正式把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位。後來,《孟子》進入了元、明時期以及之後的科舉考試範疇,成為了讀書人的必讀書目。

《四書》之一的《大學》相傳為孔子弟子曾參所作,原為儒家經典《禮記》中的一篇。在朱熹刊行《四書》之前,《大學》一篇從未單獨刊印。《中庸》也原是《禮記》中的一篇,在朱熹之前也從未單獨刊印。《史記·孔子世家》曰:“子思作《中庸》。”孔子嫡孫子思相傳為《中庸》的作者。唐代學者韓愈、李翱等處於維護道統的目的,推崇《大學》與《中庸》兩篇。北宋理學大家程顥和程頤更是對此二篇章百般褒獎宣揚,甚至稱《大學》為“孔氏之遺書而初學入德之門也”,稱《中庸》為“孔門傳收授心法”。朱熹認同二程,將《大學》與《中庸》從《禮記》中抽出,列為《四書》之一,更將《大學》列為《四書》之首

由“仁”“禮”發揮為理學

朱熹是我國宋明理學的集大成者,古代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學術思想成為元明清三代封建統治階級的官方哲學,標誌著封建社會意識形態的進一步完備。

朱熹關於社會、法律的思想百納江溪,博大精深,是對聖賢精神的發揮。明代著名理學大師薛瑄在論述《四書集注》時,曾說朱熹“萃眾賢之言”“至大,至精,至密,發揮先賢之殆無餘蘊”。吸取、發揚聖賢思想之精華,正是朱熹思想能夠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指導思想的原因所在。

孔子、孟子和荀子等儒家大聖都提出了以“仁”“禮”為核心的,以恢複“仁”“禮”之治為目的的理論體係,以此指導政治、法律製度的建立。無論是孔孟的“仁”“禮”理想,還是荀子“禮”“法”並施的主張,他們的刑法思想都突出了儒家的傳統主張,同時並沒有完全排斥法律。朱熹對孔孟之言作了深刻的理會,並且將“仁”“禮”學說發揮、發展成為了理學。

朱熹吸收了孔孟思想的精華,將其納入他天理思想的體係當中。朱熹認為,“天下之物,則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與孔孟所提倡的“仁”“禮”一樣,朱熹的“理”也具有道德原則的規範要求,是人們實施有目的行為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他指出,“君尊於上,臣恭於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以此對君臣、上下、尊卑、大小作了界定。朱熹發揚了孔子“分”的思想,使其進一步法製化了。在論證“三綱五常”倫理等級製度時,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論,以闡發封建等級製度的合理性。正是由於“理一分殊”,人們才會具有不同的名分,從而各得其分,各得其利。同時,朱熹將“義理”視為判斷是非的最主要標準,“合於義理者為是,不合於義理者為非”。將孔孟聖賢的“仁”“禮”法律思想發展成為以“義理”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體係,是朱熹的一大發展與貢獻。

在德禮政刑觀上,朱熹發揮了孔孟思想,認為“道,猶引導,謂之先也,政,謂法製禁令也。齊,所以一也。道之而不從者,有刑以一之也。禮謂製度品節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則民固有所感觀而興起矣,而其淺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禮以一之,則民恥於不善,而又有以至於善也”,“愚謂政者為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此其相為終始,雖不可偏廢,然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他不僅將德禮政刑劃分為德—禮—政—刑四個層次,而且又將其細分為德禮—政刑兩個層次,德-禮的層次,政-刑的層次。朱熹把孔子所說的政、刑、德、禮都看作是治世的工具,治世的方法,但這四者在他的治國之道中又有不同的地位。其中,德、禮是本, “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知”;政、刑是末,政、刑隻能使人民遠離犯罪而已。

涉眾兼容的特色理學

朱熹思想的源頭活水眾多,他的理學核心不僅吸取了儒家聖賢的思想精華,而且折中融合了諸多思想學說。眾涉融合各種文理學術,無愧為朱熹思想的一大特色。他曾回憶說:“某舊時亦要無所不學,禪、道、文章、楚辭、詩、兵法,事事有兩冊。”可猜想他思想的包羅萬象。明代曆史學家王禕認為:“自孔子而後,曾子、子思繼其微,至孟子而後,周、程、張子繼其絕,至朱子而複明,朱子之道,固集至賢之大成者也。”著名學者賀麟曾對此作出精妙的論說:“朱子之所以成為儒學之集大成者,乃在於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靈魂,而不拘於儒家先學的個別思想和言論;既將這種真本質加以弘揚廣大,又能夠兼容並蓄佛、道二學,熔諸子百學為一爐,從而才能建立一個博大恢弘、蔚為壯觀的理學思想體係,且擴至知識學、道德學、教育學、政治學、自然科學等旁支,從而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開創儒學發展的一代新風,使儒家思想生機勃發,綿延至今。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吻合孔孟必為之事’。”這一段議論,絕對是對朱熹思想內容、思想特色的絕好概括。

首先,朱熹繼承、發揚了孔孟、荀子、董仲舒的學說,吸收了他們思想之精華,將孔孟“仁”“禮”學說、道德觀及天命論逐漸演化,形成了形而上學的天理,構成了其思想體係的合理內核。孔孟“仁”“義”之學演化成為理氣天命思想,儒家學說從此更具理性色彩。在天人關係上,朱熹仍然堅持“天人合一”的思想觀,但他的這一觀點並不是通過直觀的表達方式來顯現的,而是以“理”的範疇來闡發。朱熹的“理”既表現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又體現了人與自然、社會與自然的合一,有著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和社會實用性。在天人合一思想的闡述中,朱熹對豐富的自然科學知識的引用,使這一思想更加具有了科學理性精神。

其次,朱熹折中融合了道、理思想。他引“道”為“理”,並將此作為思想體係本題及規律性範疇。他還將道家“道”本體之心、兼容陰陽與張載“氣”的學說,理氣結合,使理氣觀更加豐富。

在朱熹的思想體係中,“道”“理”“太極”是同等序列的範疇。將三者溝通在一起,道、理都是宇宙之根本,兩者相通相濟。朱熹多次說過“道即理之謂”,又說“道字即《易》之太極”。比較道家之道,朱熹道即理的觀念顯然更加廣泛,甚至無所不包,屬於形而上之本體。他指出,“道之全體,固無不該”,“夫道體之全,渾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內外,賓主之分,粲然於其中,有不可以毫厘差者”,而且“道之體用,其大天下莫能載,其小天下莫能破” 。同時,朱熹的道與理都是合乎倫常的仁義禮智、宗法等級之製的體現,以理喻道之統,以道補儒。

就東漢以來的佛釋之學,朱熹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學精華,使“理一分殊”成為科學的思維方式,並對魏晉以來的佛老黃學加以利用與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導地位。錢穆在《朱子學提綱》中指出:“朱子於老莊兩家頗多發揮,亦不全廢棄。其於釋氏,尤其於禪宗,則特他精辨,於理學家朱子辟禪之語最多。後代理學家所辨儒釋疆界,其說幾本於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時,借用了佛學“一月普現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的喻語,以佛之“萬殊”思想與傳統德教思想相聯係,指出:“天覆地載,萬物並育於其間而不相害,四時日月,錯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並育並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體之分,大德者,萬殊之本。”朱熹的本體論、人性論、修養論等,都受到了佛釋的影響。其所謂“無極而太極”,是萬裏、萬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惡的內涵,這與佛家《六祖壇經》“不思善,不思惡,正與麽時,哪個是明上座本來麵目”相接近。此外,朱熹接受了佛家靜坐養性的思想。另一方麵,朱熹批評佛教的虛妄說與因緣說,反對所謂的講宇宙的“劫數”之言,其中佛教的“滅人倫”是朱熹最不屑的。他對此說道:佛教“自有物元始以來,自家是換了幾個父母了,其不孝莫大於是,以此見佛法無父”,“則雖殺其父母,亦以為常。佛法說君臣父子兄弟,隻說是偶然相遇”。朱熹強烈認為,士大夫不應當學佛出家,出家隻是逃避現實、輕世薄世的自私行為。佛釋對於義理又有很大的排斥性,這也是不為朱熹所接受的。“有言莊老禪佛之害者。曰:禪學最害道,莊老於義理絕滅猶未盡,佛則人俗已壞,至禪則講許多義理掃滅無餘。”朱熹認為自己的思想與佛釋之學有著許多的相異之處。他說,“佛學之與吾儒,雖有略相似處,然正所謂貌同心異,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審”,“所雲禪學悟入,乃是心思路絕,天理盡見。此憂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

學者們往往能夠注意到朱熹對儒釋道思想的接受、采納,卻很少注意,或者常常避談他對於法家思想的吸收。朱熹以及其他理學家“陽儒陰法”的理學本性,是很多學者不願承認的。

朱熹對待法家的態度其實是值得人深思的。他假借堯舜之言,一方麵對法家思想進行批評,另一方麵又從實質上對法家“辟以止辟”觀念的合理性進行肯定。他就此說道:“法家者流,往往患其過於慘刻,今之士大夫恥為法官,更相循襲,以寬大為事,於法之當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雖舜亦不免,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勸誡,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則人無所懲懼,陷於法者眾,雖仁之,適以害之。”從朱熹對秦朝法律的評價上,我們還可以看到他對法家文化的綜合。《朱子語類》中有言:“問:‘秦始皇變法之後,後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盡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後世不肯變。’”君臣關係及其政權,即是封建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不願改變以法家為核心的法律文化,並且以不同形式對之加以發揮,不能不說是出於對君臣關係及其政權穩定的渴望。

朱熹法律思想的具體實施以嚴刑為主,這種與嚴刑峻法相近的主張與韓非子基本一致。韓非子說:“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盜賊者傷良民。今緩刑罪行寬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為治也。”朱熹也認為,輕刑“既不能止民之惡,而又為輕刑以誘之,使得以肆其凶暴於人,而無所忌,則不惟彼見暴者無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於有司者,且將日以益眾,亦非聖人匡直輔翼,使民遷善遠罪之意也。”他還認為,“劫盜殺人者,人多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為無辜,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地也。”為劫盜殺人犯求生,而不念及被殺之人的無辜,這就是為盜賊盤算,而不為善良的人著想。實質上,朱熹在極力吸取和改造法家思想中有利於維護君主專製的部分。韓非子說:“治民無常,唯法為治。”朱熹則主張“原情”“原心”,靈活地實施處罰。他說:“若如酒稅、偽會子及饑荒竊盜之類,猶可以情原其輕重大小而處之。”可見他的處罰思想更具靈活性與可操作性。

“存理滅望”的道德目標

長期以來,一提到朱熹,人們就很容易想起“存天理、滅人欲”這一句。而事實上,“存天理、滅人欲”並不是朱熹的理論發明,它的思想內涵也不是像人們普遍認為的那樣。

“天理”與“人欲”的概念早在《禮記·樂記》中就已經出現:“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這裏所謂的“滅天理而窮人欲者”,指的是泯滅天理而為所欲為者。朱熹之前的宋代理學大家二程是將“天理”和“人欲”作為道德修養中的基本對立的第一人。二程有雲:“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滅私欲則天理明矣。”所謂的“滅私欲則天理明”,就是要“存天理、滅人欲”,這是宋代理學的道德修養目標。

朱熹讚成二程的“天理”“人欲”觀念。朱熹曾說:“孔子所謂‘克己複禮’,《中庸》所謂‘致中和’、‘尊德性’、‘道問學’,《大學》所謂‘明明德’,《書》曰‘人心唯危,道心唯微,唯精唯一,允執厥中’,聖賢千言萬語,隻是教人明天理、滅人欲。”朱熹將“存天理、滅人欲”看作是儒學的精髓。但是朱熹將更多的理論作為用於闡明如何實現“存理滅欲”。

我們不應誤解朱熹的“人欲”。朱熹所謂之“人欲”,指的是“私欲”,而非人之正當欲望。正如朱熹自己所說,“若是饑而欲食,渴而欲飲,則此欲亦豈能無?”朱熹並不否認人正常的欲望。“同是事,是者便是天理,非者便是人欲。如視聽言動,人所同也。非禮勿視聽言動,便是天理;非禮而視聽言動,便是人欲。”可見,朱熹所要滅的“人欲”,是那些超出了正當要求,以及違反了社會規範的欲望。朱熹反對的,是沉溺於欲望之中。他又認為,人欲隻要有“道心以禦之”,就“未便是不好”,是為“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謂之危者,危險,欲墮未墮之間,若無道心以禦之,則一向入於邪惡,又不止於危也。”朱熹也不主張盲目地抵禦外物的**,而是要求通過“即物以窮其原”,正確區分天理與人欲。

那麽,要如何實現“存理滅欲”呢?朱熹為我們提供了以下三條線索。

首先,“存理滅欲”要“認取哪個是天理,哪個是人欲”。朱熹說:“天理人欲,其間甚微。於其發處,仔細認取哪個是天理,哪個是人欲。知其為天理,便知其為人欲。既知其為人欲,則人欲便不行。”“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靜若動,凡居處飲食言語,無不是事,無不各有個天理人欲,須是逐一驗過。雖在靜處坐,亦須驗個敬、肆。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在朱熹看來,要“存理滅欲”,首先要“認取哪個是天理,哪個是人欲”,“天理人欲,須是逐一驗過”。隻有通過明理,才能滅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講“明天理、滅人欲”。

其次,“存理滅欲”是複歸於人的本心的必要環節。朱熹《大學章句》認為,人的本心“虛靈不昧,以具眾理而應萬事”,“但為氣稟所拘,人欲所蔽,則有時而昏”,“故學者當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以複其初也”。這就是複歸於人的本心,即所謂“明明德”。朱熹還說:“‘孩提之童,莫不知愛其親;及其長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極盡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學者必須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則無不明矣。”可見,在朱熹那裏,“存理滅欲”是屬於自我修養、複歸於人的本心的道德範疇,即使是統治者也必須遵從。朱熹曾在奏劄中指出:“人主所以製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異,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塗判矣。蓋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則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則其心私而且邪。”因此,在朱熹看來,“存理滅欲”,就是要通過明辨天理人欲之異,複歸於人的本心。

最後,“存理滅欲”是一個循序漸進、自然而然的過程。在朱熹看來,盡去人欲,“這事不易言,須是格物精熟,方到此”。他還說:“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正如遊兵攻圍拔守,人欲自消鑠去。”因此,他要求在體認出天理人欲之後,“著力除去了私底,不要做,一味就理上去做,次第漸漸見得,道理自然純熟”。朱熹還說:“既知學問,則天理自然發現,而人欲漸漸消去者,固是好矣。”顯然,在朱熹看來,“存理滅欲”並不是單純地通過外在的力量,而是要通過個人自身的道德修養,循序漸進,“自然純熟”。

朱熹將“天理”與“人欲”對立起來,認為“天理存則人欲亡,人欲勝則天理滅”,這是朱熹“存理滅欲”的理論缺陷。在這樣的對立觀下,我們有可能將屬於社會倫理的“天理”看作是獨立於人之外的存在,在社會還沒有製定出合法的程序來確立“天理”的內容時,而被任意賦予各種規定,從而造成如清代思想家戴震所說的“以理殺人”的現象。

道統下的無訟思想和民生觀念

朱熹繼承、發揮了儒家聖賢以道統為己任的思想。他宣稱堯舜禹、湯問、武周公、孔孟的聖人之道,在中斷數千年之後終於出現了程顥、程頤的延續,而他自己又處於承續之道。他說“看聖賢代作,未有孔子,便無《論語》之書,未有孟子,便無《孟子》之書,未有堯舜,便無《典謨》,未有商周,便無《風雅頌》”,“自堯舜以下,若不生個孔子,後人去何處討分曉?孔子後若無生個孟子,也未有分曉,孟子後數千載乃始得程先生兄弟發明此理”。在道統論中,朱熹提倡北宋哲學家周敦頤。現代國學大師錢穆曾說:“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為理學開山。”濂溪先生就是周敦頤。同時,朱熹又推廣道統譜係,由前人至堯舜,向前起自伏羲、神農、黃帝,下達周敦頤、程顥、程頤和張載。朱熹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統”一詞,使“道統”思想概念化,“道統”之名得以生存、發展,這具有明確的創新觀念。在發揮道統的過程中,朱熹承續了程顥、程頤“人心唯危,人欲也;道心唯微,天理也”的思想,將人心、道心與人欲、天理相通。

孔子曾提出“無訟”的思想命題,他從儒家思想的原則出發,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觀念和司法實踐為基礎,提出“聽訟,吾猶人也,必使無訟”。朱熹將這一思想進一步發揮,他在《論語集注》中,詳細解說了孔子“無訟”之大義。他引用他人言“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認為“子路片言可以折獄,而不知以禮遜為國,則未能使民無訟者也,故又記孔子言,以見聖人不以聽訟為難,而使民無訟為貴”。朱熹正確理解了孔子“無訟”的宗旨,強調孔子並不是注重如何聽訟,以及聖人是否善於聽訟,“聖人正是說聽訟我也無異於人”,而是強調“當使其無訟之可聽,方得”,“無情者不敢盡其辭,始得”,聖人“所以無訟者卻不在於善聽訟,在於意誠、心正”,“以修身為本”,“理無不明,明無不燭”,隻要意誠心正,“自然有以熏灸漸染,大服民誌,故自無訟之可聽耳”。因此,朱熹特別強調“唯先有以服其心誌,所以能事之不得盡其虛誕之辭”,“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誌,故訟不待聽而自無也”。

朱熹在他的思想論述中,反複強調了“王道以得民心為本,以此為王道始”的觀念。朱熹民本思想的主要內涵,在於愛民、信民、富民與樂民這幾個方麵。在集注“四書”的過程中,朱熹反複闡發了“民唯邦本,本固邦寧”的思想,並明確提出了“國以民為本”的進步觀。他指出,“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而立,而君之尊又係於二者之存亡,故其輕重如此。”在朱熹看來,“民為貴”,得民心方能得天下,天子、諸侯應當以得民心為重。他說:“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賤也,然得其心,則天下歸置,天下至尊貴也;而得其心,不過為諸侯耳,是為民重也。”在解釋《大學》時,朱熹說道,“得眾則得國,失眾則失國”,“有天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則所以潔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