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道明著,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8.8萬字,2021年2月第1版,68元)

△6章:親屬範圍與五服製度;殺傷;奸盜;“親親”與“尊尊”;容隱;緣坐與獨坐。

〇在清代,對於絕大多數平民來說,家庭和家族幾乎是他們長期生活的唯一場域,自然而然也就成為人們發生互動、衝突乃至犯罪行為的主要場域之一。而“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使得司法格外關注家族內部的犯罪行為,並借助刑罰規範等級秩序,貫徹儒家倫理。這本書以五服製度為視角,從卷帙浩繁的各種刑案匯編中摘擇關於家族內部犯罪的數十個案例,在此基礎上,著意總結在涉及此類犯罪時,清代各級法司的裁判標準與推理邏輯,以此說明宗法等級秩序對法律的影響與支配,彰顯中國古代法律倫理化的特征。

〇服製向來被認為是儒家文化的標識,服製入律也被看作法律儒家化的結果。

〇親屬是指婚姻、血緣關係以及法律擬製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〇“三父八母”。

〇妾是買來的,不行婚姻之禮,不能因婚姻而自然獲得親屬的身份。

〇尊長殺死、殺傷卑幼,從輕處罰,而卑幼殺傷、殺死尊長,則從重處罰,這是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則。

〇妻妾故殺夫君,自然罪當淩遲。

〇“親親”是指愛自己的親人,“尊尊”是指敬重親人。

(2021年12月12日中午閱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