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縻政策”是自秦朝建立郡縣製起到宋、元交替時期前,中央王朝籠絡少數民族使之不生異心而實行的一種地方統治政策。通過這種政策,處理中央與地方少數民族聚居的關係,以維係中央集權製度的統治。

所謂羈縻,“羈”就是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製,“縻”就是以經濟和物質利益給以撫慰, 即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特殊的行政單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中的政治統治地位,任用少數民族地方首領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