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朱由校在“魯班門”前造出“火輪機關車”後引起轟動,朱由檢及其後妃們及時捧場,排憂解難。

“哈哈,諸位愛卿請起!”朱由檢笑了笑後朗聲道:“朕決定根據諸位所提之建議,為各位羅列裝訂成書冊,以備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反複驗證其效果是否屬實而定獎罰與否?目前,就暫時按照九個等級如下。”

話音一落,全場嘩然!眾人心想,方才不少說得好好的有“獎賞”麽?怎麽一轉眼就有“懲罰”了呢?就在眾人仿佛被當頭澆了一盆冷水時,崇禎帝接下來的話卻又讓人激動不已,因為這是他們從來都沒想過的。

“其一,為了鼓勵天下工匠專研各自領域以報效朝廷,朕決定先給建言獻策者每人賞賜一兩銀子以示誠意。待其建言獻策被裝訂成冊經時間檢驗後,以三年為一個考察期,經正、反效果統計對比,予以賞罰‘;

其二,三年內,經各地反饋各種問題統計對比後,其當初建言獻策效果明顯者獎勵3兩銀子,無效者不予獎勵。效果不明者暫不予獎勵,但若此建議產生反作用而使‘火輪機關車’運行時遭受損失,則罰銀一兩;

其三,三年內,其建言獻策雖在‘火輪機關車’上驗證效果不明,但在其它機關物件上驗證出效果俱佳者,可獲得賞銀2兩。同時,此建言獻策在其它‘機關’上所產生之損失不需承擔失職罰銀,但需嚴厲警告!

其四,三年內,建言獻策總計超過十次者,經過反複推演論證利大於弊後,朝廷會一次性獎勵最少10兩銀子,最多30兩銀子。同時,建言獻策數量上不封頂,賞賜照理類推,但三年內,爾等建言獻策總計少於五條者,不僅不會得到賞賜,而且俸祿不予增加!若三年內無一條建言獻策者,俸祿減半,永不賞賜!

其五,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讓‘火輪機關車’使用效率大幅提升三倍以上者,一次性最少獎勵其銀子30兩;能提升10倍以上者,一次性最少獎勵銀子百兩!以此類推,所建言獻策,效果越好,賞賜就約豐厚!

其六,三年內,所建言獻策不僅能讓‘火輪機關車’效用大增,而且還能類推到其它機關物件上,讓朝廷大為受用者,可一次獎勵紋銀300兩,且造成風險與事故不必承擔責任,但‘火輪機車’出大事則罰俸三年!

其七,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給朝廷與天下百姓帶來巨大利好,價值無可估量者,朝廷不僅一次給予賞賜紋銀500兩,而且還會在原籍老家給其蓋屋修房,為其娶妻納妾,傳承香火,以彰顯朝廷愛才之心!

其八,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給百姓生活與朝廷運轉在眾多領域皆帶來巨大實惠者,朝廷不僅一次性獎勵其紋銀800兩,而且還會給予其‘八品’以上官職,最高不超過‘正六品’,且可入朝為官,乃至封妻蔭子。

其九,三年內,所建言獻策不限於‘術業有專攻’,隻要大有助於鞏固朝廷統治,讓天下政通人和且百業興旺者,朝廷可一次獎勵紋銀1000兩,並特賜‘正五品’官職,外加宅院一座,宮女一名,同時昭告天下!”

“什麽?這……這不可能吧?還有這麽好的事?”、“正五品官階?那可是朝廷之命官啊!嘿嘿……”、“宮女?那可是皇帝老子的女人啊!一定要摟進懷裏,抱上床去使勁兒睡她,搞大肚子生娃,嘿嘿。”眾生相。

其實,眾人所不知道的是,擁有了異時空二百多年後“諾貝爾”記憶的崇禎帝朱由檢早已在用“專利法案”來作為參考了,畢竟若一旦讓這些人如後世“西洋人”般去申請了各種所謂的“專利”,則恐怕自己的朝廷將必須付出至少十倍的代價才能滿足對方,因為“專利”期限最少5年,多則20年,而使用別人“專利”者須付費。

但通過以“三年為期”一次性買斷眾人的“專利技術”,提前透支其“創造潛力”,並將其牢牢掌控在朝廷手中,實乃一件極其劃算之事?如此一來,以這些“工匠”為代表的“匠戶”們的社會地位迅速提升,有助宣傳。

就這樣,崇禎帝通過耍心眼和玩手段,輕而易舉就將天下匠人掌控於股掌之間,而在“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年代,能夠憑借自己的一手技藝而入朝為官者,少之又少,更何況還是朋黨競爭的明朝後期?

果不其然,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裏,朱由檢及其嬪妃們借故留在“魯班門”幫“掌門大師兄”朱由校管理各種人事和勤雜,順便傾聽這些匠人們的心聲,準備從中篩選出一些可造之材,而宋應星等人則首當其衝。

其實,明朝時,手工業部門實行的是“匠戶製”,工匠的全家老幼都要參加生產,而且世代相繼,地位低微,收入也比較低,基本上都是勉強糊口而已。有時候,地方官府衙門還會強征“匠戶”服役,白嫖之。

明朝沿襲了元朝“匠戶製度”,將“人戶”分為“民”、“軍”、“匠”三等,而“獵戶”、“牧戶”、“站戶”等不在此討論之列。其中,“匠籍”全為手工業者,“軍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衛所管轄的軍器局中服役者稱“軍匠”。

從法律地位上來說,這些被編入特殊戶籍的“工匠”和“軍匠”相比,一般“民戶”的地位更低,他們被朝廷要求世代承襲原來的特殊“戶籍”——“匠戶”,且為了便於朝廷勾補甚至不許分戶,認為若分戶會偷逃徭役。

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卻極為困難,需經皇帝特旨批準方可。除此之外,隻有參加科舉考試來改變自己的戶籍和命運了,比如明朝“萬曆朝”的內閣首輔張居正,其實就是“軍戶”出身,全靠當官才改命。

而“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要受到工官坐頭的管製和盤剝。若工匠以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則會受到官府嚴厲懲罰。不過,到了後來,明朝不得不製定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以銀代役法”。

從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起,“輪班匠”一律被征銀,而官府衙門則“以銀雇工”。就這樣,“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了。為了生活,其身隸匠籍者,還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但其人身束縛也大為削弱。

從明朝中期開始,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等到了接下來的清朝,則持續了四五百年之久的“匠戶製度”也正式終結。不過,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老百姓,該怎麽窮困仍不變。

在明朝時期,“匠戶應役”時,“每日絕早入局”,在官吏監督下造作(打工),“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類似後世的996和007。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們多是原來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為工匠的俘虜,除了官府發給的鹽糧和偶爾賞賜的衣物外,沒有其它任何收入,因而生活艱難,超過後世“勞改犯”。

由於衣食不給,“匠戶應役”時,常常發生質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應役“,得到一份鹽糧後,工餘(下班後)可以回家和家屬一起工作,自行買賣。其多是從民間簽發的“匠戶”,較自由。

這些“匠戶”的處境比前者要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級官吏,依舊往往巧立名目,“捕風捉影,蠶食匠戶,以供衣膳”。所以,不論哪一部分“匠戶”所受剝削和壓迫,其實都很沉重﹐隻是程度稍有些差別。

和“民戶”中的“牧戶”、“農戶”、“漁戶”、“獵戶”、“軍戶”、“商戶”等一樣,“匠戶”中也有一小部分富裕的“上戶”。而從元朝起,官府衙門就從他們中間選拔局、院官吏來負責管理,故待遇與一般“匠戶”有所不同。

到了明朝洪武二年(西元1369年),明朝官府下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匠戶”隸屬於“工部”,分“輪班匠”、“住坐匠”二類。而“陰陽戶”與其他“戶籍”不同。

明代的“陰陽戶”是“民戶”大類下的一種“雜役戶”,其正丁被稱為“陰陽生”而非日本的“陰陽師”。地方府、州、縣“陰陽生”隸屬於“陰陽學”。北京、南京的“陰陽生”則隸屬於“欽天監”。“陰陽戶”的基本差役為計時、報時、記錄災異祥瑞等,另外還以風水、擇日、占卜、算命等為生計,包括“更夫”和“相士”、“巫”等。

“陰陽生”擁有的知識範疇及其實踐屬於同一大類(玄學),而“陰陽戶”起源於元朝,明初繼承推廣之。

洪武年間,“陰陽生”一概編入“裏”、“甲”,但在“宣德年間”,“陰陽生”卻獲得了“免役權”。由此,導致“陰陽戶”中出現了富實之家、胥吏之營充,其差役內容亦隨之泛化,涉足司法、行政、財稅等多個領域。

由“陰陽戶”為例,可看出明代戶籍製度的特點:一是可以在“軍”、“民”、“匠”、“灶”四大基本戶籍上,疊加新的“次生戶籍;二是具有役、職的雙重性。“灶戶”即以“燒火煮東西為生者”,古代則特指熬製食鹽。

因此,“灶戶”即“鹽戶”,其稱呼始於“五代十國”時期,時稱“設灶煎鹽”的“鹽戶”為“灶戶”。宋朝以後,“灶戶”便作為“鹽戶”的通稱。而宋朝的“鹽戶”則以“亭戶”專立為朝廷官府之“戶籍”之一,時亦稱之為“灶戶”。

到了元朝以後,則專以“灶戶”為官府登記之“戶籍”。因此,元朝時的“灶戶”中之男性勞力被稱為“鹽丁”或“灶丁”。由國家指派且戶籍上自成一類,歸“鹽運司”管轄,且不屬於地方官府、衙門管轄範圍之內。

“灶戶”世代承襲,且都被固定在指定的鹽場上勞作,不能隨意遷移。每戶按不同財產狀況,向官府交納數目不等的食鹽,稱為“額鹽”。然而,官府所發給的報酬即“工本鈔”則為數甚微,勉強能解決溫飽而已。

到元朝中後期,“灶戶”被迫逃亡者甚多,因為煮海熬鹽必須長年累月經受海風侵襲,且危險性高。很多貧苦“灶戶”參加了元末農民起義。明朝的“灶戶”多係“故元灶籍”人口,部分係明政府僉派之民戶及罪囚。

明朝官府承襲元朝做法,即“戶役皆永充,不得脫籍。”,故“灶戶”執役煎鹽,官府發給鹵地、草**、工本鈔等工具,征收“灶課”,換取餘鹽,並免其雜泛差役,按從事製鹽壯丁之數目,免納不同數量之田糧。

到了明朝中期之後,因停給“工本”(基本工資),加之**地多為總催、富灶兼並,被迫逃亡或製售私鹽者日眾。後來,清承明製,以各鹽場、鹽井、鹽地之灶丁別立戶籍,稱“灶戶”。後,“灶丁”所負擔的灶課、丁銀均攤入地畝征收,但仍保留其“灶籍”。這說明古代尤其是元明清時期“戶籍”製度管得嚴,百姓苦。

明初規定,“輪班匠須一年或五年一班,輪流到官府開辦的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個月。‘住坐匠’則是每月赴官辦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則須月出銀一錢,由官府另雇他人。”

這兩類匠戶在當值以外的其餘時間,都可以自由“趁作”(安排),並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終年被拘禁在官辦手工作坊中強迫勞動的束縛。但是,“匠戶”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役皆永充!

而“匠戶”子弟被征入“內府針工局”習藝者號”幼匠”。“匠戶”除了可免除一部分雜泛差役外,“正役”和“稅糧”是不能免除的。並且,“匠戶”在作訪中還要受到官吏的層層盤剝,而各“監局”的宦官們亦多占“匠役”。

因此,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況。比如明朝天順十年(西元1460年),工匠們先後逃亡者,就曾一度多達三萬八千餘人!這些人並非如後世西方各國的所謂“工人階級”一般罷工鬧事,而隻是想逃命而已。但明朝官府一方麵設法招撫“匠人”,一方麵又將逃亡“匠戶”發往衛所充軍,而知情不舉者,亦充軍邊疆!

於是,到了明朝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年),明朝官府因人手不夠,被迫下令“輪班匠”可折收銀兩,即“南匠每名月出銀九錢,北匠每名月出銀六錢。納銀後,“輪班匠”們便可免赴京“當班”,即花錢雇人代勞。

至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明朝官府進一步改革“匠役製度”:每名“輪班匠”每年納“班匠銀”四錢五分,從而廢除了“輪班製”。按照朝廷規定,“住坐匠”仍需按月當差,故而“匠籍製度”並沒有取消。

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匠戶”對於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日趨鬆弛。到了清朝的順治二年(西元1645年),清朝官府宣布廢除“匠籍製度”。這些都是後話,因為就目前來說,明朝末年的底層百姓仍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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