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異時空日本“明治維新”後實力大增,為轉移國內矛盾就用武力迫使朝鮮簽訂《江華條約》。

西元1875年4月,在朝鮮交涉受挫的日本駐朝鮮釜山理事官森山茂,讓自己的副手廣津弘信回國,向日本外務省提議派遣軍艦開赴朝鮮,以借口測量海路來進行示威,以便推進日、朝交涉。

雖然“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和“外務卿”寺島宗則不讚成其計劃,但廣津弘信等人轉而找海軍大輔川村純義(河村純義)商量,並提出了派遣軍艦測量北海、西海的“獻議”(請求),並得到了批準。

在這年的5月25日,“雲揚號”等3艘軍艦以“測量海岸”為名義,闖入朝鮮釜山海域示威。同年9月20日,“雲揚號”軍艦又入侵朝鮮首都“漢城”(後世的韓國首爾)附近的江華灣,並派出小艇向朝鮮“草芝鎮炮台”進行挑釁。而“草芝鎮炮台”立刻自衛反擊,先行對日方小艇開炮。“雲揚號”軍艦也於次日對草芝鎮進行炮擊。

由於“草芝鎮”官兵的頑強抵抗,日軍陸戰隊轉而於這年的9月22日登陸“永宗鎮”,並與當地的朝鮮士兵交火。日軍以2人受傷的代價,擊斃了朝鮮士兵35人,俘虜16人,繳獲大炮36門,並縱火焚燒“永宗鎮”後撤離,這就是“雲揚號事件”(又稱“江華島事件”)。該事件也就成了朝、日間《江華條約》簽訂的“導火線”。

西元1876年1月8日,日本政府所任命的全權辦理大臣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井上馨在神戶會合,率領載著1000多名士兵(水兵800人,陸戰隊262人)的3艘軍艦和4艘運輸船前往朝鮮,準備與朝鮮交涉,追究“雲揚號事件”的責任,而他們肩上更重要的使命,則是利用這次事件來打開朝鮮的“國門”。

用日本“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對黑田、井上的訓令來說,就是“全權使節應以與彼結約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視為對‘雲揚號事件’之賠償,不必再行苛求”。

日本“明治政府”要求使臣必須從朝鮮得到的是:一、除釜山外,在江華島開港(後因實地勘測發現江華島不適宜開港而改在他處);二、.朝鮮沿海的自由航行權;三、“.雲揚號事件”的謝罪;

四、日本陸軍卿山縣有朋趕到“下關”(馬關),設立“征韓事務局”,命令熊本、廣島兩鎮台做好出兵準備,一旦談判破裂就立即出兵進攻朝鮮;五、日本政府還命令“法國顧問”保阿索那特研究“國際法”上可以開戰的條件。然而,當時受日本財政所限不宜發動大規模戰爭,因此,“大久保政權”仍期待和平解決。

不過,也有一種解釋認為,“大久保政權”之所以積極預備開戰,主要目的是為了控製武士階層,以防他們在交涉破裂時興風作浪。而黑田清隆在駛往江華島的途中也擔心會遭到朝鮮的炮擊,請求日本政府給他增加兩個大隊的兵力以備不測,但日本政府以“違背和平主義方針”為由,拒絕了黑田的增兵建議。

但在黑田、井上出發前稍早的時候,日本另派森有禮作為駐華公使,前往中國北京,賦予他試探朝鮮的“宗主國”——清朝的態度的使命。森有禮代表日本政府向清廷通報了“雲揚號事件”及日本遣使“修好”的經過,揚言朝鮮如不接受日本要求的話,將會“自取不測之禍”,試圖勸說清政府幹預日、朝之間的交涉。

其實,日本人是希望清政府能派遣官員和日本使者一起去朝鮮,並向朝鮮發送谘文,代為寄送日本致朝鮮的書函等。但是,這些都被清朝的總理衙門嚴正拒絕了。總理衙門認為:“朝鮮雖隸中國藩服,其本處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從不與聞。今日本國欲與朝鮮修好,亦當由朝鮮自行主持。”

經過與清政府官員的辯論之後,森有禮在西元1876年1月20日向日本政府報告說,所謂的“宗屬國”僅有其名而無其實。朝鮮有權與日本締約,但同時鑒於朝鮮名義上還是清朝的屬國,如同塞爾維亞之於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因而也不應把朝鮮和其他“獨立國”等量齊觀。

森有禮建議在與朝鮮締約時,不要寫入此為日本與朝鮮對等的條約,以及互派常駐使臣之類的條款,隻要求在京城和通商口岸設置“領事”即可。他還觀察到在交涉過程中,“彼等(清朝總署官員)無憤發之氣色,亦更未顯注意朝鮮禍福之狀,想必是因支那(中國清朝)內部不洽之形勢,無他顧之餘力耳”。

森有禮在中國獲得的情報,遲至西元1876年2月24日才為黑田清隆等所知。此時,離《江華條約》簽訂隻有3天,而朝、日雙方已基本上達成一致,所以並未對談判本身造成影響。

與此同時,清朝的“禮部”則將“總理衙門”與森有禮交涉的相關文件,以“五百裏飛谘”傳遞給朝鮮(朝鮮在1876年2月4日接收),要朝鮮國王“酌辦”。此舉,被認為是清朝對朝鮮政府最終決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朝鮮在“雲揚號事件”以後,根本不知道是日本已經入侵了自己,直到隔年1月才得知係日本所為,並被“釜山倭館”通知日本使節將來朝鮮,“若大臣不出接,須要直進京城”。

朝鮮政府緊急召開臨時原任大臣會議,討論對策。經過主戰派和主和派的激烈爭論,最終於西元1876年1月30日,朝鮮政府以申櫶為接見大官,尹滋承為副官,派往江華島與日本人交涉。同年的2月10日,日本特使黑田、井上在江華島登陸,日、朝談判正式拉開序幕。

從2月11日到2月20日,朝、日雙方進行了4次談判。第一次談判時,日本軍隊以慶祝“紀元節”為借口,肆意鳴槍放炮,耀武揚威,對朝鮮方麵起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

期間,日方代表拋出了“雲揚號事件”責任問題和朝鮮拒絕書契問題,質問朝鮮是否“悔悟”?朝方代表則強調日本背信棄義和無故侵犯在先,且“雲揚號”掛的是黃色旗幟,並非日本國旗,還舉出了由清政府提供的西元1866年日本人八戶順叔在香港報紙上發表的侵略朝鮮言論,以揭露日本野心,此輪談判無果而終。

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日方代表拿出了13項修好條款,限期十天內答複。2月13日第三次談判時,日方代表公然進行武力威脅。

申櫶在給朝鮮政府的報告中說:“彼人接話半晌,以書契答複事、條約冊子事,速即稟達回報之意,重言複言。彼曰:‘事不如意,則將有屢萬兵下陸之弊矣,預為諒悉,勿至兩國失和之境’雲,隱然有恐嚇之語,極可憤惋。”

由於朝鮮代表的身份是“接見大官”而非“全權代表”,所以麵對日本的脅迫,無法單獨決定締約問題,遂將日本提出的13項修好條款呈送朝鮮政府,以待朝議決策。

此時,朝鮮民間正掀起一股抗議“對日締約”的浪潮。談判期間,特別是日本放出數萬大軍將入侵朝鮮的風聲後,朝鮮到處流傳日本將攻入漢城的消息,“倭人即今入京,長安(漢城)人民,哭聲動地,江華炮聲如雷……京中男女,奔走東西”。

以崔益鉉為首的大批儒生們,在漢城王宮門前持斧上疏,堅決反對同日本談判乃至締約。崔益鉉提出“倭洋一體”論,並指出這個條約的不平等性質,預見了這些條款將對朝鮮社會產生的衝擊以及日本吞並朝鮮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張就立即以斧劈頭而死!

已經下野的“興宣大院君”也上書表示,接受日本要求就是“自取滅亡”,並斥責閔妃集團向日本妥協的行徑,聲稱“我有家僮,可率以殉,則青邱三千裏,豈非賢聖祖宗培養之遺裔乎?”不惜與日本一戰。

但當時實際統治朝鮮的“閔妃集團”在“開化派”大臣樸珪壽的影響下傾向於開放,卻又害怕“興宣大院君”趁機奪權,並且畏懼日本的武力威脅,便不顧朝鮮全國上下的強烈反對,決定與日本講和締約。

同時,“閔妃集團”還當眾彈壓了儒生崔益鉉等示威者。經過對條約草案的連日研討,朝鮮政府於2月18日同意與日本簽訂條約,但對條約前言中的“大日本國”和“皇帝”字樣及6項條款提出異議。

由於日方的首要目的是簽約,所以也作出部分讓步,如將前言中的與“大日本國”相對的“朝鮮國”改為“大朝鮮國”、將“日本皇帝”和“朝鮮國王”改為“日本國政府”和“朝鮮國政府”,取消了“永興開港”的要求,並刪除了“片麵最惠國待遇”的條款等,但沒有修改“居留地”、“領事裁判權”等朝鮮方麵曾提出異議的條款。

朝鮮亦無進一步的“修正案”。因此,雙方在2月20日的第四次談判中,就條約內容達成了一致。此後,日朝雙方又就“謝罪照會”和“禦名禦寶”的問題發生爭執。就前者而言,日本對朝鮮出具的照會內容不滿意,批評其內容全是朝鮮的自我辯解而毫無謝罪之意,且隻字不提“雲揚號事件”;

就後者而言,日方則以各國通例為由,堅持要求批準書上必須有“禦名禦寶”。而朝方認為國王名諱不能簽在頒給臣子的文書上,而且隻能蓋用於交鄰的“為政以德”之印,而不能蓋國璽。為此,黑田等一度撤退到船上,以示談判破裂,怕引起雙方的武裝衝突。

而後,日、朝雙方都各自相應地做出一定妥協,朝鮮修改了照會內容,提及了“雲揚號事件”,表達了遺憾之意,雖然修改過的“照會”也沒有“謝罪”的意思,但日本代表隻好將其當做“謝罪照會”來受理。其後,日本政府對外宣稱,朝鮮已經向日本“謝罪”,但並未公布照會的內容。

日本也同意朝鮮國王在批準書上用印即可,不必署名。朝鮮則臨時趕製了“大朝鮮國主上之寶”(不再用中國清朝賜下的滿、漢雙文的“朝鮮國王之印”),鈐於批準書上。

在日、朝交涉的過程中,日本人得到了朝鮮“開化派”官員吳慶錫的暗中幫助。當時,作為日方隨行人員的野村靖在日記中寫道:“沒有吳慶錫的話,(談判締約)大概不會如此迅速地了結,我們極其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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