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異時空日本通過耍心眼和耍手段,成功將清朝和朝鮮玩弄於股掌之間,順利打開朝鮮國門。

西元1876年2月27日(農曆二月三日,條約文本記為2月26日),朝鮮與日本在雙方代表在“江華府演武堂”內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

此條約當時被朝鮮稱為《丙子修好條規》,而後世則通稱其為《江華條約》或《江華島條約》。為了解決遺留問題,同年,日本代表宮本小一又來到朝鮮,同朝鮮簽訂了《江華條約附錄》和《朝日通商章程》,其內容如下:(正文)

“大日本國與大朝鮮國素敦友誼,曆有年所,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欲重修舊好,以固親睦,是以日國政府簡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江華府,朝鮮國政府簡判中樞府事申櫶、副總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諭旨,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嗣後兩國欲表和親之實,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將從前為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一切革除,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後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日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真文’(中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館,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今應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憑準新立條款,措辦貿易事務。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就該地賃借地基,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羅、慶尚、鹹鏡五道中,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指定地名,開口之期日本曆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鮮曆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為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後日本國船隻在朝鮮國沿海或遭大風,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

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加意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隻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官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岩礁,從前無經審檢,極為危險。準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誌,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後日本國政府於朝鮮國指定各口,隨時設置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遇有兩國交涉案件,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

第九款

兩國既經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貿易,兩國官吏毫無幹預,又不得限製禁阻。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鮮國人民,皆歸日本官審斷。如朝鮮國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國人民,均歸朝鮮官査辦。各據其國律訊斷,毫無回護袒庇,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並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複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 印

副官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 印

特命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

井上馨 印

附錄(《江華條約附錄》)

通商章程(《朝日通商章程》)”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意味著朝鮮開始“開放門戶”,並被視為日本實施“大陸政策”的開端和朝鮮淪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點。不過,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條約卻未能讓有關各方(朝鮮、清朝)都引起足夠重視,因為朝鮮將其理解為恢複與日本的“三百年舊交”而已。

由於朝鮮把簽訂《江華條約》隻當作是傳統交鄰關係的恢複,而並未意識到自己已被納入了“近代條約體係”和“國際公法秩序”之下。因此,朝鮮國王高宗在接見回朝複命的申櫶時,首先感歎:“彼船皆已退去,實為幸!” 可見,事後的朝鮮為日本軍艦撤退而感到滿足,實際上確實是缺乏遠見了。

日本大久保政權則並非一心圖謀要打開朝鮮的“國門”,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隻為鞏固政權的“賭博”而已,對此也沒有太大的信心與把握。因此,得知條約簽訂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書函中稱,條約簽訂的成功為“意外之運,慶幸之至”。

同時,朝鮮將與日本“重尋宿好”的情形谘報清廷,但未呈上條約文本;清廷則從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那裏入手條約文本,但也對此沒什麽特別反應,或許因觀念束縛,覺得這不過是一場形式上“鬧劇”罷了?

《江華條約》對朝鮮方麵的不利,隨著時間的推移就逐漸顯現出來。在條約中,日本表麵上與朝鮮“修好”,並且似乎沒有“過分”地破壞朝鮮的主權,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

從締結過程來看,它是日本效仿了歐美式的“炮艦外交”的產物,畢竟日方借口“雲揚號事件”,以武力為後盾,逼迫朝鮮政府“打開國門”,並非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條約本身來看,它完全是日本單方麵提出來的條款,並強加在朝鮮身上的;

從條約內容來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關稅(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貨幣使用權(條約附錄)、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尤其是領事裁判權、日元流通權和無關稅權利的規定,更是日方對朝鮮主權**裸地侵害。

而且,縱觀條約全文,隻規定了日本人在朝鮮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朝鮮人的權利和日本人的義務幾乎隻字未提,加上日本當時已邁入資本主義社會,而朝鮮仍處於以自然經濟(自給自足)為主的封建社會。

因此,日商來朝鮮的人數遠遠超過朝商赴日的人數,《江華條約》賦予了日方的各種特權,十分有利於日本對朝鮮的進行大肆的商品傾銷和低價掠奪各種農產品,尤其是糧食、棉花、煙草、大豆、麻類等。

縱觀條約簽訂過程,日本為了逼迫朝鮮接受不平等條約,使用了許多訛詐手段,例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才公開了他們是來簽條約的,之前對這個任務卻秘而不宣,以致朝鮮準備倉促;

雖然日本使團隻帶了1000餘名士兵,卻對朝鮮謊稱帶了4000餘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後任意解釋,等等。

總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豐、內部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充分學習了當時西方國家對付亞非拉諸國(包括美國脅迫日本自己簽訂《神奈川條約》)締約的方式和內容,利用朝鮮政府的無知和軟弱,以“外交訛詐”的手段,強迫朝鮮締結《江華條約》,成功打開了朝鮮的“國門”。

對日本而言,《江華條約》是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並朝鮮)的實施開端,為日本進一步掠奪朝鮮以及後來對中國的侵略作好了準備。

在條約簽訂後,隨著朝鮮開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華條約》賦予的一係列特權,從朝鮮奪取了大量農產品,同時向朝鮮大肆傾銷各種工業產品,欲獨霸朝鮮市場。在進行經濟侵略的同時,日本也逐步開始了對朝鮮的政治滲透,為其最終將朝鮮變成自己獨家占有的殖民地開辟了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還透過近代歐美國家通用的“國際公法理念”與“主權國家思想”,在條約第一款特別聲明“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這是模仿《中英天津條約》第三款所定的條款。

“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與“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間存在數百年宗藩關係的事實,以便此後日、朝間如果有任何糾紛,日本可據此以拒絕中國清朝政府的介入與幹預。

比如之後的甲午中日戰爭中,日本方麵就是以《江華條約》作為依據,聲稱“朝鮮乃帝國首先啟發使就與列國為伍之獨立國”,並以保障朝鮮的獨立作為借口發動戰爭的。

對朝鮮而言,《江華條約》簽訂後,朝鮮的主權遭到了嚴重破壞,開始淪為“半殖民地”,並且還是朝鮮被日本吞並的第一步,因為外國商品(日貨)如潮水般湧入朝鮮,而朝鮮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糧食等)則源源不斷地被輸往外國(日本),這就造成了朝鮮的進一步貧困,使社會矛盾變得日益尖銳。

日本的掠奪性貿易被認為是朝鮮近代史上多次“**”和“民變”(如東學黨起義)的重要原因。同時,《江華條約》也使朝鮮初步開放的“國門”,在條約締結不久後即派遣了以金綺秀為首的修信使團赴日,開始了對外部世界的接觸,這在客觀上促進了朝鮮社會的近代化過程。

直到西元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簽訂,朝鮮才全麵“開放門戶”,並匯入了世界文明和全球市場的大潮之中。對中國而言,通過《江華條約》,日本成功否定了中、朝之間既有的宗藩(屬) 關係,為其逐步吞並朝鮮並挑起一係列侵華戰爭做好了鋪墊。

條約簽訂後, 日本把這一條款當成了推行大陸政策的重要的“法寶”,因為在中、日、朝關係的所有重大關頭上,日本都會反複祭起這件“法寶”,直至西元1894年挑起了這場蓄謀已久的甲午年“中日戰爭”。

在《江華條約》簽訂前後,日本對中、朝宗屬關係從承認到否認的態度作一對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江華條約》第一款的訂立,絕不是為了尊重朝鮮的主權,而是日本為打開朝鮮的“國門”,蓄意割斷中、朝同盟關係而精心策劃的一個“驚天陰謀”。

本來,這宗屬關係是中、朝兩國之間的關係,不依賴第三國的承認而存在。但是,當日本承認朝鮮為自主國並且朝鮮在自覺或不自覺中接受了這種承認之後,朝鮮就不能再作為中國之屬國的身份與日本交往了,也就等於在日、朝關係中否定了中、朝之間的宗屬關係,讓日本能堂而皇之地把朝鮮當成魚肉宰割。

日本的目的很明顯,就是要給中、朝同盟設置障礙,把朝鮮隔離開來,然後進行宰割,而中國清朝反而不好在“國際法”的所謂“法理”上去與日本糾纏。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日本完全達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

哈哈,多謝各位書友關注,收藏,推薦,訂閱和評論本書!身為作者,我很高興也很榮幸能為各位讀者提供一部符合大眾口的“都市異能”兼“修真玄幻”小說。常言道“人生苦短,筆尖修長。”是故,修真路漫漫,何處覓長生?煩惱無去處,且看書中人!願《天地任我行之“係列”》小說能給大家帶來快樂與感悟!

本故事純屬虛構,若有雷同實屬巧合!道友們,打工辛苦,時間緊迫,創作不易,點讚收藏,順便轉發,欲知情節?下回分解!(“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千鍾粟?書中自有顏如玉”?歡迎閱讀我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