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巫女”現象是形成“扶桑神道教”的基礎,但“巫女”們的性格變換與生活性影響著後世的倭國。

“巫女”以獨身為原則,因為隻有這樣才能顯示出“巫女教”與眾不同,地位高於世俗統治階層而獲得“神明”青睞。這便是當初“巫女王”卑彌呼無夫婿之因。類似的還有“伊勢神宮”之“子良”與“母良”(貞節母女)。

“鹿島神宮”之“禦物忌”。“竹野社”之“齋女”也是“巫女”。“巫女”即是與“神”相婚。“白羽矢”之原義為何。

那為何“人身禦供”僅限於女性爾男性呢?所謂“人身禦供”,是有原因的。藉考古學證明,“巫女”成為人身禦供之理由與其例證,便是“機織池傳說”之由來與巫女,以及“筬女(ヲサメ)為“巫女”之名分的過程。

古代倭國“巫女”之修行、師承關係、收錄等一切隨緣,不能強買強賣。當然,這其中也是有特殊案例的。附屬於“神社”之“神子”與“土著”之“市子”,就好比後世“陰陽寮”與“陰陽道”的關係,有著明顯等級之分。

作為“神”本身之“巫女”,也會因“人性”而有私生活。“巫女”源自“於成(ヲナリ)神”,相當於古代中國“修真者”中之修道(佛)成仙/佛,故“於成”即為“神”。針對“天照神之民俗”——“巫女教”或“扶桑神道教”之研究,可參考琉球九高島之“祝女(のろ)神”與其生活。經折口信夫之記事,可再次吟謂其為“卑彌呼”。

由於曆史滾滾向前發展,在物欲橫流的世界裏出現了“眾神”之提升與“巫女”之退化。因此,“巫女”變得僅在“神托”之時才為“神”。換句話說,隨著近代科學文化知識和“無神論”普及,“巫女”的詛咒時靈時不靈。

“信則有,不信則無”,導致“巫女”們的工作慢慢地被局限於“墓前祭”與“巫祝”,即特殊場合“跳大神”。

稱“巫祝”為“祝”(ハフリ)之原義,比如“屠屍”為“巫女”之職,“祝”即是“屠”。倭國內地之“肢解分葬”實例,與愛奴族之“燃剖”(ウフイ),可以解釋“藉夢所知”之“靈魂”所在,在人死後依然附著於身體殘軀也。

“瓢型墳”由來,自俗信將“瓢”視為“魂之容器”,後來發展為“靈魂神”之“巫女”。例如有“巫女家族”曾七世與“生神之事”,即行於“土佐之楯”(タテ)喰“神事”。當然了,倭國“巫女”有“紋章”起源與“愛奴”之“神標”。

這種所謂的“神標”,是“巫女”了解“神成為人”之民俗,因為男女有別,導致民間重男輕女。例如存於琉球之“靈魂脫體”(マブイワカシ)與倭國內地之“口寄儀式”就對“社前祭”與“巫女”之職務有特殊要求了。

由於民間凡人普遍存在重男輕女思想,因此導致再進行“巫祝”儀式時,出現輕視“巫女”而重用“覡男”。所謂“覡男”也就是男性的“巫師”,跟女性“巫婆”或“巫女”的作用一樣,隻不過兩者之間隻有性別隻差而已。

因此,無論是“覡男”(“巫師”)還是“巫女”或“巫婆”,要想能順利召降“神祇”(妖、魔、鬼、魅、精、怪等“靈異存在”),就必須有對應之法與特定修為才行,如記載於《日本紀》之《神功皇後之禦事跡》。

不過,此處的“覡男”多指“陰陽師”和高級“忍者”,因為這些人從中國古代文化中學到不少與“修真”有關的法門,經過自己發揚光大後已經形成了以操控“式神”和“祀神”為主的“倭國特色”的“修真體係”,很厲害!

當初,豐臣秀吉為征韓(入侵朝鮮半島)而求問神意之作法,即“神主之古義”,或曰“神主為其後之神實”。當時,信州諏訪社之大“祝”,出雲大社之“國造”,琴鈴之音與“神聲”,“神依板”為琴之代用品,“審神”與後世“巫女之問口”等等,皆可是為效用堪比倭國最古老之“神降咒歌”,故“將托宣”以韻文之“律語”表現。

此外,“預言”也是“巫女”之重要職務。從狹義上來說,“巫女”所施展的“預言”為“藉神憑預言”,即民間的請鬼神上身說事。但從廣義上來說,“巫女”們所施展的“預言”之術則包括了見聞他人歌謠、行動以預言。例如“崇神紀”中的“百襲姬命”之“禦事跡”。其實,這也可以對應《旁門左道七十二術》之“萌頭”法術效果。

紀貫之雖斷言和歌在天始於下照姬。此下照姬是為巫女。我國文學以巫女為始祖。神歌為古歌謠體,其例證多在。古敘事詩唯一人稱之由,乃因其為神之托宣。愛奴之話語與琉球之神歌亦是如此。

“巫女”即“舞踴者”,就如同“俳優”始於“鈿女命”。在古代倭國,“俳優”於“神事”上之意義是把它作為木偶來給“巫女”使用。見於“肥前風土記”之人形,密於“巫女外法箱”之人形,可作為黥麵紋身施術者之“巫女”。

這些就是藉由神名所行之“民俗”,也就是“巫女”們會借用“神靈”的名義來使自己的言行舉止影響世俗世界。這就導致了在世俗的“物質文化”需要上,會產生新的“巫女職務”,比如戰爭、狩獵、農業、醫療、稅收、航海、婚嫁,甚至是在生育方麵,也都能看到“巫女”們為了展現自己的“特殊能力”而在盡情的表演著。

當戰爭發生時,愛奴族的女性亦會從軍,比如琉球就有“女為戰魁”之諺。不過,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倭國內地的“戰國時期”。當戰爭爆發時,“巫女”亦附隨之,例如物部氏與“巫女”之間的關係就足以證明了。

“巫女”們會將“武士”稱作“モノノフ”之原因與物識之由來,體現在“巫女”們在占卜戰爭前景時之表現,分為詛咒敵軍之巫女、鼓舞士氣之巫女、先於“武器戰”之“咒力戰”、作為“禦陣女﨟”之“巫女”。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桂姬”於陣中之任務了,也就是通過各種“儀式”和“詛咒”來削弱對方的力量,增強己方力量。

古代倭國亦曾有“狩獵時代”。當時,民間信仰“山神”之體”,例如,存於三河之“鯱汝”(シャチナンヂ)既是“女神”亦是獵人之守護神。還有琉球之“海神”(ウンジヤミ)祭與“巫女”,而“待鹿君”為“齋妻”,甚至在進行“詛咒儀式”上扮演起了“動物”之“起源”。

“巫女”也是殺害“穀神”之古代人的信仰,例如豐宇賀能為“巫女”賣命乎?將“人身禦供”獻予“殿神”。身為“於成”(ヲナリ)之“奇稻田姬”。同時,在原始農業中,女人的位置很特殊,影響了“農業神事”與“婚嫁(トツギ)祭”。這讓“巫女”們成為了“穀神”犧牲品之“於成”(神)。這也是古代倭人對“穀神”之態度了。

比如,“於成”與“殺嫁川”之關係,展現出了“行於田植”之“懸泥”的特殊意義。

在古代倭國,“藥之語源”與“巫女”也有關係。例如,她們借助“咒術之醫療”與“使用藥劑之醫療”來救死扶傷和治病救人。而“刺傷身體”(針灸)之“醫療咒術”、“封結物件”之“醫療咒術”、“驚壓病魔”之“醫療咒術”、藉“神靈”之力驅除“病魔”之各種“咒術”。

男“弓端”之調與女“手末”之調,例如“幣”起源於“納稅”,而“幣帛”亦同。因此,“巫女”藉與“神之禮代”之名收稅,從而產生了“荷前製度”與“收稅之關係”。

當然了,“持蓑”與婦人之關係,使得“燒火明神”之由來與“巫女”綁定。例如,“禦船神事”與“巫女”、“船靈信仰”與“巫女”、於“水市神社”前賣卜之“巫女”。

如此一來,“巫女”在倭國民間和“修真界”中就顯得很神秘了,就有點像是古代中國佛教中的“尼姑”們。

“尼姑”一詞也是中國古人對“佛修女性”的俗稱,但事實上並不合乎“佛製”的要求,因為所謂的“尼姑”,實際上是指“佛教”中的“出家女性”。

本來,在古代印度,民間信徒以“尼”(ni)音來代表“女性”,並含有“尊貴”的意思,並不限於信仰“佛教”的“出家女性”所專用。例如,在信仰佛教的出家女性中,年紀小的被叫做“沙彌尼”,而年紀相對較大的則被叫做叫“比丘尼”,意思是“女沙彌”和“女比丘”。

當佛教在東漢時期傳到中國之後,每以未嫁人的“處女”稱為“姑(娘)”,故民間將“佛教”的“沙彌尼”及比丘尼”都稱為“尼姑”,其實也並沒有“侮辱”女性的意思。所以,在《傳燈錄》中,“佛門大德”嚐以“師姑”稱“尼姑”。但是,到了明朝陶宗儀的《輟耕錄》中,則以“尼姑”列為了“三姑六婆”之一,就有了輕賤的意思。

因此,從中國的晚清到近代以來,“尼眾”姊妹們很不願意人家當麵,稱她們為“尼姑”的了。

根據梵文記載,“尼”即“女”音,加上“姑”字,即成“女姑”,以文訓義,根本不通,而“女”別於“男”,既有“女姑”,難道尚有“男姑”不成?如果一定要稱其為“姑”,那就應該有個統一套路或叫法,比如:“女道士”稱為“道姑”,“打卦女”稱“卦姑”,“女比丘”當稱為“佛姑”,“巫女”則也可被稱為“巫姑”?

同時,“耶穌教”的“女修士”也應該被近代中國人稱為“耶姑”,否則,這種稱呼就顯得有厚薄彼之嫌了。

“尼姑”即“佛教”中“出家修行”的“女教徒”。“尼姑”(Buddhistnun)即佛教中的稱謂,是“比丘尼”的俗稱,而且此女子“出家後”必須是受過“具足戒”者。而“比丘尼”為梵文Bhikssuni的音譯,亦譯作“比呼尼”等。

“比丘尼”的意譯為“乞士女”、“除女”或“薰女”,亦稱為“沙門尼”,或簡稱“尼”,在“東洋島國修真界”中也與“巫女”一樣,有著特殊的影響力,因為佛教在唐朝時傳入日本後就發展迅速,其中以“密宗”影響力最大。

在古代日本,信奉佛教“密宗”的僧侶們可以像世俗之人般結婚生子,這就像“巫女”們也可公開崇拜男性**那般顯得詭異!因此,在“東洋島國修真界”中,“尼姑”和“巫女”的社會地位有些不倫不類——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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