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共和政治的基礎

什麽是共和政治的基礎?從古羅馬的西塞羅到近代的馬基雅維利、孟德斯鳩、托克維爾和美國建國之父,這些經典共和主義的代表者一直強調兩個原則:第一,共同幸福。“共和”(publicus)這個詞來自“民眾”(populus),它的對立麵是“私人的東西”(res privata),指某個或某些私人的特殊利益。“共同的東西”(res publica)指參與政治行動的公民的共同利益。[1]第二,公民德性。正如曆代的共和主義者所主張,它被看作共和國的生命之源和傳統的教誨。共和國的理想公民是積極行動的公民,他們自己參與政治。盡管傳統與現代共和國有很大差異,但二者的共同原則是共同幸福和公民德性,共和政治的秩序以之為前提來展開。在阿倫特看來,政治建立在複數性基礎上,它不是某個人而是一群人的共同生活。通過將人類的複數性與共和經驗結合,阿倫特認為,共和政治的複數性由意見與共識構成。另外,阿倫特賦予政治德性新的含義,即她所特別強調的“政治自由”。

一、意見與共識

與柏拉圖相反,阿倫特強調意見在政治中的地位。柏拉圖那裏著名的“知識”與“意見”的對立,意味著哲學家把政治看作他們的敵人。與柏拉圖貶低意見相反,阿倫特把意見看作政治思想代表性的基礎。“通過從不同的觀點考慮一個給定的問題,通過讓那些不在麵前的人的立場浮現在我的心中,也就是由此代表他們,我的意見得以形成。”[2]在此基礎上,阿倫特為抵製哲學的“理性真理”,提出“事實真理”,作為判斷事件正確與適宜的標準。

非常重要的是,阿倫特援引《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麥迪遜的名言“一切政府都建立在意見的基礎上”,並受其啟發區分了意見與利益。利益總是和群體利益聯係在一起,總是代表部分。所有利益都是建立在經濟的基礎上;意見從來不屬於群體,而是屬於運用理性的個體。當人們自由地與他人交流,並在公共空間表達自己的立場時,意見得以產生。[3]麥迪遜的觀點實際上來自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休謨,受其影響主張一種經驗政治。意見和利益最早在霍布斯那裏就被等同,在後來的政治學和社會學中一直如此。政治和行動的基礎由此總是被訴諸利益。

阿倫特把意見作為共同體的基礎,尤其是引用麥迪遜的觀點,很容易使人在經驗層麵理解意見,從而把阿倫特看作現代民主社會的自由主義者和經驗主義者。然而,阿倫特強調意見的重要和麥迪遜並不相同,阿倫特的意見概念必須從古希臘政治中doxa的涵義來理解。doxa來自動詞dokei moi,指呈現和顯現,它是指每個人在他人麵前展現自己的德性。而德性來自於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神(daimon),意見的不同在於每個人的神不同,他所展現的德性是分有了神的偉大。意見是公民重要的政治品質,doxa具有卓越與聲望的含義。所以,意見是公民展現自己的德性,是在公共空間中平等的言說。意見是交往共同體的基礎。它既是具體的,每個人因德性不同而有不同的意見,同時又是普遍的,每個公民都具有意見,從而形成平等的交往。

我們不能把強調意見簡單地等同於民主社會中的多元主義。阿倫特之所以強調意見是屬於個體的而非公共的,和托克維爾的意圖一樣,是為了抵製“同質性的暴政”。公共的意見容易造成黨派紛爭,多數人的意誌壓製少數人的意誌,大眾民主的最大危險是公共意見的同一性。問題不在於意見是否多元,而是在於一個社會的德性和教化能夠產生什麽樣的意見。意見本身需要製度和法律的淨化。從製度的角度看,阿倫特讚揚了汲取古羅馬元老院精神的美國參議院。參議院的思考在於它是意見交換的媒介。而法國革命則沒有這種媒介,結果所有意見匯集成同樣的“公共意見”,這等於宣判了意見的死刑。[4]

共同的意見建立在共通感的基礎上。現代社會如何形成這種共通感或共識?17世紀政治上的亞裏士多德主義逐漸喪失其合理性,因為共同體被認為威脅到個體的安全和財產。現代社會的主要理論是社會契約論。但是,阿倫特通過分析美國革命早期的協定,如《五月花號協定》和《獨立宣言》,從中推出與社會契約論完全不同的共同協定(mutual contract)。

這兩種社會契約論的區別可以概括如下:共同協定,人們通過它結合在一起,為了形成以互惠為基礎、以平等為前提的共同體;它的實際內容是承諾,其結果是“團體”或“同盟”,這是在古羅馬的同盟(societas)意義上。這樣的同盟把孤立的力量聯合起來,通過“自由和真誠的承諾”把他們結合到新的權力結構中。而在所謂的的社會契約論中,一方麵是某個社會和統治者之間,另一方麵我們處理的是個人虛幻的、想象的行動,由此放棄他的孤立的力量和權力去建立政府;他並沒有獲得新權力,也不是通過承諾與他人結合,他隻是表達了願意被政府統治的“同意”,而政府的權力由所有個人的力量總和構成,代表所有人的福利。就個人來看,很明顯他在共同協定中獲得權力,而在同意統治者的壟斷的權力時則失去了權力。相反,那些通過共同協定結合在一起的人們失去的是孤立,而在社會契約論中則是孤立得到保護。[5]

社會契約論貫穿的是絕對統治和民族國家的原則。共同協定貫穿的是聯邦的共和原則;社會契約論是統治的理論,共同協定由曆史中的事件構成;社會契約論的基礎是民族國家的同質性,共同協定的基礎是共同的承諾。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是個體的權利,共同協定的核心是人們在共同承諾中建立的世界。社會契約論的原則是同意和確認,共同協定的原則是共同開創。

對共同協定的解釋體現了阿倫特本體論的共同體思想。它體現的是複數的人的行動,在共同行動中產生權力和公共空間,維係公共空間的是權力和承諾。在理論上,它針對社會契約論的兩大問題:第一,社會契約論遵循個體性原則,共同協定則是以共同開創的共同體作為原則;第二,同意和承認意味著契約在先,人們隻是去承認它,這表明思想和行動的分離。在共同協定中表明了開創和承認是同時的,它體現了思想和行動的一致。這種一致的政治意義在於,共同體是平等交往的空間,契約論體現的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命令與服從。

共同協定是阿倫特權力概念在共和政治中的展開。“五月花號”的流亡者正是基於對權力而非暴力的信賴訂立了共同協定。他們共同生活在一條船上,在上帝的麵前相互承諾,共同建立一個公民政治體。通過闡釋美國革命前鄉鎮和殖民地的生活經驗,阿倫特表明,共同協定不是通過“承認”,而是通過“相互承諾”製定而成。

二、政治自由

在第三章中我們已經討論了阿倫特的行動倫理的核心在於政治自由。與意誌自由相反,阿倫特在積極意義上所言的政治自由是共同參與的行動。在此我們將討論政治自由在共和革命中的運用。其一,政治自由是共和政治的基礎,其意義在於對共同體負責。正如傑斐遜將“尋求幸福”與“公共幸福”結合在一起,自由與公共性緊密相連。阿倫特把這種自由看作政治德性,一種“競賽”和“追求卓越”的德性,它構成政治與一切公共組織的核心。

就參與民主而言,阿倫特將“公民自由”與“公共自由”區分開來。“公民自由”建立的基礎在於,自由是個體權利的實現。故“公民自由”與“權利自由”含義相同。阿倫特批評了自由主義的權利政治,在她看來,19世紀法律的主要任務不是保護自由,還是保護財產。在此條件下,公民權利和自由即使在君主立憲製下也能很好實現,而根本不需要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阿倫特認為“公民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而“積極自由”則是言說和集會的自由,不是私人的言說,而是在公共空間中的言說。

在阿倫特看來,革命必須排除“生存性必然”和“暴力統治”,才能實現政治自由。這裏阿倫特又一次運用家政(oikos)與城邦(polis)、私人空間與公共空間的劃分。在此基礎上,阿倫特區分了“解放”與“自由”:“解放”是擺脫必然性強製,因而具有消極意義;“自由”是創立自由,它所具有的積極意義在於,“創立一個空間,在其中自由能夠在自由人的言說和行動中顯現”[6]。阿倫特認為,把“解放”作為革命的目標,總是伴隨著暴力,而把“自由”作為革命的目標,總是伴隨著思考。盡管二者之間有很大差異,但“解放”仍然是“自由”的前提。由此,阿倫特將“自由”與“解放”的劃分用來闡釋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的目標,前者的目標是“自由”,而後者的目標是“解放”。

其二,政治自由的另一突出特點在於新的開端。通過闡釋“革命”的意義變化,阿倫特希望表明,新的開端如何發揮作用。“革命”的本意是指天體在運動中永不停息地運轉。在古典政治中,革命意味著恢複與複興。1688年光榮革命的說法,保留了革命的原意,指恢複君主權力的合法性。近代革命興起的背景源於革命自然科學和近代哲學的創新觀念。伽利略強調科學發現中的“絕對的創新”,霍布斯稱沒有任何政治哲學比《利維坦》更古老,笛卡爾稱他以前的哲學家從來沒有在哲學中成功過。真正的創新是從他們那裏產生的。“革命”恰恰與當時所謂的時代潮流相悖。直到18世紀的大革命,創新的觀念應用到政治領域中,人們才意識到革命是全新的開端。[7]

由此看來,阿倫特對絕對的新開端持批判的立場。然而阿倫特總是捍衛革命中的自主性,正如她在闡釋自由概念時的一貫態度一樣。受康德以及本雅明的曆史思想的影響,阿倫特詢問革命怎樣才有可能跳出連續的時間,打破曆史連續性的枷鎖?那麽,在阿倫特這裏,革命既被理解為打破曆史連續性的新開端,又是古典意義上的恢複,二者如何集於一身?阿倫特的政治立場更加保守還是更加激進?阿倫特的革命思想對於共和政治的意義是什麽?以下將詳細闡述這些問題。我們首先來考察阿倫特備受爭議的法國革命與美國革命的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