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含義
衛生監督是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一種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衛生監督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特征:對健康權與合法權益的保護性、法定性與授權性、行政性與技術性、廣泛性與綜合性、強製性與教育性。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是指衛生監督主體依法對托幼機構建築、設備、托幼機構集體食堂和兒童集體用餐、飲用水、教學過程、玩教具、兒童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治等托幼機構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衛生行政活動。其目的是促使托幼機構明確其衛生職責,規範行為,糾正衛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幼兒身心健康,使托幼機構衛生管理工作得以有效開展。
自1904年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專有《蒙養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開始,我國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進入了漫長的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後,發展速度逐漸加快,我國先後製定了一係列嚴格規定托幼機構在生活、飲食、健康檢查、疾病預防、衛生、安全、建築設計、生活用房和其他設施等方麵要求的政策性文件。1985年12月,衛生部印發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製度》,標誌著我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開始步入法製化管理的軌道。
二、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功能
(一)製約功能
通過衛生監督行為對托幼機構衛生權力的限製和在具體衛生行為上的製約,及時地糾正托幼機構在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等方麵出現的偏差,從而實現托幼機構衛生環境良好,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目標,體現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能。
(二)規範功能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作為抽象衛生法律的具體體現,從客觀上顯示了法律的規範作用。它通過對遵守托幼機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托幼機構及行為的認可,和對違法托幼機構及違法行為的懲罰,在托幼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坐標上亮起了指示燈。指出了什麽樣的行為是合法的或是法定必須執行的;什麽樣的行為是非法的或法定必須禁止的;並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托幼機構各項衛生標準。簡言之,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有規範托幼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行為導向的作用。
(三)預防功能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作為強製和規範托幼機構衛生事務或行為的一種製度,它要求托幼機構人員在依法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必須深入到每項具體事務或行為之中,及時發現托幼機構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防患於未然,避免造成損失。同時,在各項衛生措施實施的過程中進行監督,可以根據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調整目標和具體措施,使各項措施更合理可行。
(四)促進功能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目的不僅是發現問題,查處衛生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通過對問題或違法行為的分析,找出和發現托幼機構衛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產生問題的根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彌補措施和解決辦法,進而在管理製度和立法上不斷完善保護幼兒身心健康的托幼機構衛生運行機製。
三、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依據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對象主要是托兒所和幼兒園,旨在為廣大學前兒童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成長環境,其工作具有標準性、針對性、細致性、遠瞻性等特點。同時,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又具有衛生監督的一般特點,即是一項集法定性與授權性、行政性與技術性、廣泛性與綜合性、強製性與教育性為一體的工作,涉及許多社會部門和方麵。因此,必須以科學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將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納入法製軌道,才能保證各項工作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的監督效果。衛生監督的依據,是指衛生監督活動借以成立的根據。按性質可分為法律依據、技術依據和事實依據。
(一)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法律依據
衛生監督的法律依據,是指衛生監督主體在實施衛生監督,做出衛生監督行為時遵照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和。按效力等級從高到低分別為:憲法中有關衛生的規定、衛生法律、衛生行政法規、地方性衛生法規和政府規章等。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和關心托幼機構的衛生工作,先後頒布了幾部與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直接相關的衛生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等。
托幼機構是學前兒童遊戲、生活和受教育的主要場所,其衛生保健工作是國家公共衛生的重要方麵,為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能夠順利實施和落實,國家相關部門製定並發布了相關的法規及文件(見表12-1)。
表12-1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相關的法規、規章
續表
(二)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技術依據
衛生監督的技術依據主要是指衛生標準(hygienic standard),即為了保護人體健康,以醫藥衛生科學成果和實踐經驗為依據,經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由主管部門批準,並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頒發的對食品、醫藥及其他方麵的衛生要求的統一規定。衛生標準具有科學性、法定性、應用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可行性的特征。一般而言,標準按發布機構的主管範圍和標準發生作用的有效範圍,可劃分為以下四級。
1.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標準,如以拚音字母GB字頭發布的強製性標準和以GB/T字頭發布的推薦性標準。
2.行業標準(專業標準或部頒標準,代號ZB):工作中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技術要求時,行業技術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製定的標準。我國的行業標準通常由部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製定和發布,因此,行業標準有時又稱為部頒標準,如衛生部以WS、WS/T字頭發布的標準。
3.地方標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需要在所屬地方範圍內實施某種技術要求時,由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技術主管部門主持製定的標準。地方標準由省級標準技術主管部門批準發布,一般以拚音字母DB字頭發布。
4.企業標準:企業為保證產品質量和便於監督管理需要自行製定發布的企業內部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報當地標準技術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衛生標準按層次可劃分為:衛生基礎標準、專業基礎標準和個性標準;按係列可劃分為:環境衛生標準、勞動衛生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學校衛生標準、綜合衛生標準等9個係列;按約束力可劃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按性質可劃分為: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衛生標準是衛生監督的技術依據,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一是衛生監督監測檢驗的技術規範。
二是衛生監督評價的技術依據。
三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技術性法律依據。
四是行政訴訟的舉證依據。
托幼機構衛生標準是從保護學前兒童身心健康和保障托幼機構日常工作順利進行出發,對學前兒童的遊戲生活環境、玩具和戶外活動設施、教學過程、營養和學前兒童健康檢查等有關因素以法規形式表現的量值規定,以及實現量值所規定的技術行為規範。托幼機構衛生標準由衛生部組織托幼機構衛生專業人員製定、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批準,是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主要技術依據。現階段,我國學校衛生標準體係已基本建立,對中小學衛生工作的各個方麵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針對托幼機構的衛生標準還非常少,在此將與托幼機構衛生工作相關的標準整理如下(見表12-2)。
表12-2 托幼機構衛生工作相關標準目錄
續表
(三)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事實依據
衛生監督的事實依據即衛生監督證據,是用以證明托幼機構衛生違法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1.托幼機構衛生監督證據的特點
(1)客觀性,指衛生監督證據是獨立於人們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指作為托幼機構衛生監督證據的客觀事實一定是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係,並能證明案件事實。
(3)合法性,指用以證明托幼機構衛生違法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並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與運用。
2.托幼機構衛生監督證據的類別
(1)一般情況下,具體劃分為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類型。
(2)按證據來源,可劃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3)按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可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按證據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可劃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3.托幼機構衛生監督證據收集和使用的要求
(1)收集衛生監督證據的要求
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麵;收集證據要依法進行;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發動群眾;收集證據必須充分運用先進的科學監測手段。
(2)使用衛生監督證據的要求
一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二是一切證據必須查證核實;三是忠於事實真相;四是符合邏輯推理;五是運用證據必須合法。
四、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主體及職責
(一)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主體
衛生監督主體是指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代表國家意誌行使國家衛生職能,對衛生監督守法主體遵守衛生法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機構。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也包括衛生法律、法規賦予監督權力的其他機構。由衛生部和教育部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10)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目前,我國的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等的相關科室負責。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人員是指通過資格考試,經依法聘任,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履行衛生監督職能的衛生執法人員。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人員是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也稱衛生執法人員,是具體承擔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任務的公民。
(二)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
第一,對托幼機構內影響幼兒健康的遊戲、學習、生活、環境、食品等方麵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監測。
第二,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托幼機構選址和設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參與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有關衛生指標的審查。
第三,對幼兒使用的玩具、戶外遊戲活動設施、保健用品等實行衛生監督。
第四,托幼機構突發衛生事件的處理等。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衛生監督機構交付的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任務時,應出示相應證件。監督人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收集與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托幼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給予配合。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