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工作程序

按衛生監督的過程劃分,托幼機構的衛生監督通常分為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托幼機構預防性衛生監督(kindergarten preventive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托幼機構衛生監督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園舍的選址、總體布局、建築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等過程事先進行全麵、嚴格的衛生審查。

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kindergarten regular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各級托幼機構衛生監督部門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及其他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管轄範圍內的托幼機構內影響幼兒健康的遊戲、學習、生活、環境、食品等方麵的衛生情況和傳染病常見病防治工作進行的日常性監督活動。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的重點是了解和掌握托幼機構衛生許可證、工作人員健康證等的持有情況,托幼機構設施設備、環境、食品、飲用水等的衛生狀況,是否存在汙染狀況或危害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及學前兒童健康的隱患等,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查明情況、找出原因,進而及時予以糾正並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對於查出的違法行為,衛生監督機構有權代表國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有觸犯刑律的,則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幼機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

托幼機構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設計審查、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其工作程序如下。

1.設計審查

(1)審查計劃任務書。托幼機構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托幼機構建設項目設計審核申請書,它是確定新建、改建、擴建托幼機構編製的主要依據。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主要是審查其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要求,將衛生防護措施等內容列入了計劃之中。

(2)審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托幼機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衛生專篇進行審查,審查專篇中對危害因素的治理,防範措施是否可行。並根據托幼機構建設工程性質,從衛生學角度對園舍周邊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如水、空氣、土壤、植物、噪聲等環境質量,以及對人體健康狀況的影響進行現狀調查與評價,提出衛生評價意見。

(3)擴初設計會審。計劃任務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托幼機構可根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的改進和完善的具體意見,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擴大初步設計。之後,建設單位要將設計說明書、擴初的衛生專篇和有關圖表等技術資料報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衛生監督機構依此設計提出衛生審核意見。

(4)施工設計審批。托幼機構建設設計單位根據擴初設計審核意見及上級機關批準的要求,進行修改設計,最後完成施工設計。建設單位依據設計,把有害因素的治理、防範措施和預期達到的衛生效果,填寫在審批表中,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批準,同時報送施工設計圖紙及相關說明。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後,簽發《建設項目審查認可書》。

2.施工監督

托幼機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過程中,衛生監督員有權深入施工現場,對衛生防護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施工中有違背原審設計方案的行為,有權責令按原審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必要時有權要求停止施工,且要追查責任。

3.竣工驗收

這是托幼機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的關鍵階段。如果建設規模較大,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衛生監督機構應根據托幼機構建設工程的性質及衛生標準進行預驗收。一般情況下,托幼機構應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衛生防護設施衛生評價申請,由相關衛生機構提出衛生評價報告書,衛生監督機構以報告為依據,參加竣工驗收。對於驗收合格的托幼機構建設項目,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簽發《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並且蓋章,相應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至此,托幼機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全部結束,開始轉入經常性衛生監督程序。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將預防性衛生監督的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存檔。

(二)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監測程序

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是建立在預防性衛生監督基礎之上的,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任務時,應正確運用有關衛生法律、法規,遵照法定程序進行。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程序包括監督前準備、現場監督、監督後處理、總結四大步驟,其工作程序如下。

1.監督前準備

準備工作是實施托幼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的一個重要環節。衛生監督人員應根據現場監督檢查的托幼機構的基本情況、計劃檢查的內容和目的,做好各項監督準備工作。如整飾著裝儀表;佩戴衛生監督員胸章,攜帶監督證件;準備必要的法律文書及表格;攜帶檢查工具、采樣,取證器材設備等。

2.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的主要環節有:表明身份、說明來意;查閱或索取資料;進行現場實際檢查。現場檢查應按事先確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既可以是全麵的監督檢查,也可以僅對某一項目或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一般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麵內容進行:托幼機構辦園(所)許可證、工作人員健康證和托幼機構教職工的知識技能培訓情況;有關職業危害及上崗從業人員健康情況;托幼機構衛生管理組織、管理製度情況;托幼機構環境衛生(包括園所環境和周邊環境等)、衛生(防護)設施、設備布局、遊戲教學過程、生活條件、汙水汙物消毒處理情況;托幼機構公共食堂食物的原材料來源和烹飪過程的衛生情況;有關產品的標誌、說明書及外購索證、檢驗情況。必要時應采集樣品進行檢驗或技術鑒定。

3.監督後處理

衛生監督員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填寫現場監督筆錄,采樣則需填寫“采樣記錄單”。監督筆錄必須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陪同人員過目並與衛生監督人員共同簽字。若前者對記錄內容有異議,則允許其將意見寫在監督筆錄內;對拒絕簽字的則應說明理由。監督員在現場監督中,如發現托幼機構存在與衛生方麵相關的問題,必須同時下達監督意見書。監督員對限期改進的托幼機構有關衛生問題,到期後必須到托幼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監督員及學校負責人共同簽字、蓋章;對限期未改進或改進後仍不合格的托幼機構,可依據相關衛生法規提出必要的行政處罰意見,並填寫行政處罰文書,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4.總結

衛生監督人員應將所有的相關執法文書,如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行政處罰文書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存檔。並定期對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工作情況加以匯總,寫出小結,立卷歸檔,特別是對違反有關托幼機構衛生法規的案件,要逐個編號歸檔,以便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下一步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工作意見。

二、托幼機構衛生監督的內容

(一)托幼機構一日生活安排衛生監督

托幼機構一日生活安排應遵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

1.托幼機構應根據各年齡段學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本地區的季節變化和本托幼機構的實際情況,製訂合理的生活製度。

2.合理安排學前兒童作息時間和睡眠、進餐、大小便、活動、遊戲等各個生活環節的時間、順序和次數,注意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形式的活動交替進行。

3.保證學前兒童每日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全日製托幼機構學前兒童每日不少於2小時,寄宿製托幼機構學前兒童每日不少於3小時,寒冷、炎熱季節可酌情調整。

4.根據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和托幼機構服務形式合理安排每日進餐和睡眠時間。製訂餐點數,學前兒童正餐間隔時間3.5~4小時,進餐時間20~30分鍾/餐,餐後安靜活動或散步時間10~15分鍾。3~6歲學前兒童午睡時間根據季節以2~2.5小時/日為宜,3歲以下學前兒童日間睡眠時間可適當延長。

5.嚴格執行一日生活製度,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每日巡視,觀察班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學前兒童在托幼機構內生活的規律性和穩定性。

(二)托幼機構食品衛生監督

1.托幼機構集體食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

2.托幼機構各項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的經常性衛生監督。

3.托幼機構膳食計劃的衛生監督。

4.學前兒童食品采購的衛生監督。

5.托幼機構食堂環境、食品加工用具清潔、消毒和庫存食物安全存放的衛生監督。

6.食品安全的衛生監督。

7.進餐環境的衛生監督。

8.炊事人員配備比例的衛生監督。

9.托幼機構供餐人員是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是否具有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工作操作行為是否規範的衛生監督。

10.托幼機構內重大食品衛生事件的衛生監督。托幼機構食品衛生現狀、是否存在食品汙染、食物中毒、食源性傳染病等的衛生監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對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三)托幼機構飲用水衛生監督

1.托幼機構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生活飲用水。保證學前兒童按需飲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飲水,1~3歲學前兒童飲水量50~100毫升/次,3~6歲學前兒童飲水量100~150毫升/次,並根據季節變化酌情調整飲水量。

2.托幼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內容:①市政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自備水源)設施及供水管網衛生。②水質監測。③托幼機構自備水源衛生防護及基本設施衛生。④托幼機構供水淨化及消毒情況,市政供水設施定期消毒情況,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蓄水設施定期消毒情況,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情況。⑤托幼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水源工程的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⑥托幼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責任製度。⑦托幼機構飲用水管理人員和從事直接供水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考核情況。

3.供托幼機構師幼直接飲用的桶裝純淨水應符合《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準》(GB17324-2003)的規定,其他分質供水(如直飲水)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4.托幼機構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監督:①托幼機構發生重大水質異常情況時,衛生監督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封存現場,同時迅速向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②衛生監督機構對托幼機構飲用水汙染進行現場調查,水質采樣、監測,查找原因,對供水設施進行消毒處理。③對有關飲用水汙染的查詢、檢驗、調查等,采用取證工具進行錄音、拍攝、照相,並寫出汙染事故報告。④監督中認為需要立案處理的,按照國家有關衛生法規的規定進行。

(四)兒童體格鍛煉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機構應檢查托幼機構是否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相關要求安排學前兒童的體格鍛煉活動。

1.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學前兒童的年齡及生理特點,每日有組織地開展各種形式的體格鍛煉,掌握適宜的運動強度,保證運動量,提高學前兒童身體素質。

2.保證托幼機構內外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清潔、衛生、安全,做好場地布置和運動器械的準備。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

3.利用日光、空氣、水和器械,有計劃地進行學前兒童體格鍛煉。做好運動前的準備工作。運動中注意觀察學前兒童麵色、精神狀態、呼吸、出汗量和學前兒童對鍛煉的反應,若有不良反應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鍛煉;加強運動中的保護,避免運動傷害。運動後注意觀察學前兒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狀況。

4.全麵了解學前兒童健康狀況,患病兒童停止鍛煉;病愈恢複期的兒童運動量要根據身體狀況予以調整;體弱兒童的體格鍛煉進程應當較健康兒童緩慢,時間縮短,並要對兒童運動反應進行仔細的觀察。

(五)托幼機構健康監測

1.學前兒童健康檢查

①在學前兒童入園(所)前,相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項目對學前兒童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所)。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所)”,及時確診治療,治愈後方可入園(所)。②托幼機構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醫療機構及人員對在園(所)學前兒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括:測量身長(身高)、體重,檢查口腔、皮膚、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測查視力、聽力,檢測血紅蛋白或血常規。③托幼機構應做好每日晨檢、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並做好觀察和處理記錄。

2.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①上崗前健康檢查: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炊事人員上崗前須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②定期健康檢查:托幼機構在崗工作人員須按照《托兒所幼兒園保健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體檢中發現異常者,由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患病工作人員到相關專科進行複查和確診,並追訪診治結果。

(六)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對托幼機構的傳染病防治進行監督。包括常規監督和流行病暴發事件的監督。

1.常規監督內容

(1)學前兒童預防接種製度,托幼機構傳染病管理製度,傳染病隔離、消毒製度執行情況。

(2)學前兒童出勤記錄、病假登記簿、患傳染病情況、因病缺課統計表。

(3)傳染病疫情報告、登記、報告人及報告時限情況。

(4)疑似傳染病學前兒童,病原攜帶者的管理登記簿、卡等。

(5)傳染病患兒的隔離、消毒,轉診、治療情況。

(6)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或可疑汙染)的物品和環境實施隨時性消毒與終末消毒情況。

(7)發生傳染病期間,對發生傳染病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間該班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托和轉園(所)手續的情況。

(8)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定期對學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預防接種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和宣傳工作情況。

(9)托幼機構預防接種操作、地點選擇、接種用具使用及消毒情況,是否保證每人一針一管,接種疫苗的檢查,接種時無菌操作情況。

2.傳染病暴發流行事件的衛生監督

(1)在衛生監督中,發現存在的可疑、重大病情以及傳染病流行或暴發流行時,應按有關規定立即采取緊急措施。

(2)對托幼機構傳染病暴發與流行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采樣,以及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

(3)對需要調查取證的,采用取證工具進行錄音、拍攝、照相。

(4)監督中認為需要立案處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

(七)托幼機構常見病預防與管理監督

1.托幼機構普及衛生知識、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強學前兒童體格鍛煉的情況。

2.定期開展學前兒童眼、耳、口腔保健,對有視力低常、齲齒等問題,貧血、營養不良等營養性疾病,先心病、哮喘等疾病的學前兒童進行登記管理的情況。

3.托幼機構開展學前兒童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發現心理行為問題的學前兒童後,告知家長並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療的情況。

(八)托幼機構傷害預防監督

1.建立定期全園(所)各項遊戲活動設施安全排查製度,對預防學前兒童傷害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2.托幼機構的房屋、場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

3.托幼機構建立重大自然災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的情況,以及發生重大災害後采取措施和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的時效性。

4.對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學前兒童及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的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演練,普及安全知識的情況。

5.托幼機構保教人員定期接受預防學前兒童傷害相關知識和急救技能的培訓情況,托幼機構開展學前兒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預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燒(燙)傷、中毒、動物致傷等傷害的情況。

(九)保健室或衛生室設置及衛生保健人員配備監督

1.托幼機構應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要求,設立保健室或衛生室。衛生室需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保健室麵積不少於12m2,設有兒童觀察床、桌椅、藥品櫃、資料櫃、流動水或代用流動水等設施。保健室應配備學前兒童杠杆式體重秤、身高計(供2歲以上兒童使用)、量床(供2歲及以下兒童使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標準對數視力表燈箱、體圍測量軟尺等設備,以及消毒壓舌板、體溫計、手電筒等晨檢用品。保健室應配備消毒劑、紫外線消毒燈或其他空氣消毒裝置。

3.根據預招收學前兒童的數量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按照收托150名學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可配備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4.衛生保健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十)學前兒童個人衛生監督

1.保證學前兒童每人每日1巾1杯專用,並有相應消毒設施。寄宿製學前兒童每人有專用洗漱用品。

2.每班應當有專用的學前兒童水杯架、飲水設施及毛巾架,標識清楚,毛巾間距合理。

3.學前兒童有安全、衛生、獨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十一)托幼機構環境衛生監督

1.園(所)內建築物、戶外場地、綠化用地及雜物堆放場地等總體布局合理,有明確功能分區。

2.室外活動場地地麵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

3.活動器材安全性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園(所)內嚴禁種植有毒、帶刺的植物。

4.室內環境的甲醛、苯及苯係物等檢測結果符合國家要求。

5.室內空氣清新、光線明亮,安裝防蚊蠅等有害昆蟲的設施。

6.每班有獨立的衛生間、盥洗室。每班衛生間內設有汙水池,盥洗室內設有洗滌池。

7.盥洗室內有流動水洗手裝置,水龍頭數量和間距設置合理。

三、托幼機構突發衛生事件處理工作程序

各級衛生監督和疾控機構及托幼機構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當托幼機構突然發生傳染病暴發疫情、食物中毒、飲水與環境汙染、服用藥物後發生集體不良反應等重大衛生事件時,各級托幼機構衛生監督和疾控機構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試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製事態發展,防止有害因素繼續危害學前兒童,保證學前兒童身體健康。其工作程序如下。

(一)上報

各級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凡有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出如下報告。

1.托幼機構主動報告有衛生方麵的事故發生。

2.街道醫療等有關部門報告所管轄的托幼機構發生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環境汙染、飲用水汙染等;接到社會舉報等。

3.對所管轄的托幼機構實施經常性衛生監督時,發現托幼機構發生事故。

(二)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托幼機構衛生監督人員迅速深入現場,摸清基本情況;根據事件發生的情況由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牽頭,會同有關衛生專業監督機構聯合現場調查和共同處理。

(三)現場初步調查及取證

入園(所)後立即與托幼機構負責人聯係,聽取情況介紹,邊收集取證,邊對現場進行應急處理和衛生學、流行病學調查。

(四)初步判斷事件性質、起因

現場調查後初步判明事件的性質、起因,是否是傳染病、食物中毒、環境或飲用水汙染等,采取必要措施控製事態發展。

(五)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凡屬於托幼機構衛生專業領域的重大事件,由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按專業要求進一步如下調查處理。

1.核實診斷。

2.了解事件的發生、發展經過,發病日期、人數,該園學前兒童近期的遊戲、學習、生活和預防保健情況。

3.查清事件過程中的全部病例,尤其首批發病者,進行病例調查和病例登記。

4.摸清托幼機構基礎設施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5.采集必要的檢驗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查和必要的監督取證。

6.整理、分析資料並做出初步結論,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監督部門報告。

7.分析發生原因,製定綜合性防治措施,監督托幼機構盡快落實改進措施,進行現場的全麵消、殺、滅處理,提供臨床治療或預防性投藥。

8.若突發性事件繼續發展未得以控製,必須調整現場力量及驗證工作方法,修訂或補充新的措施;必要時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緊急向上級求援。

9.事態好轉後,留部分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和善後處理,直至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全部結束。

(六)總結

1.現場負責人寫出書麵調查報告,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及向教育主管部門通報。

2.將全部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存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