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幼教行業勞動爭議的幾種情況
幼教行業的勞動爭議歸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試用期過長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在實踐中,有些幼兒園占有人才市場優勢,在合同中將試用期定為一年或更長,相應就降低了教師的工資。
2.欠薪
有些新辦幼兒園經濟實力不是很強,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發薪,或者工資發不全,出現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
3.社會保險不全
一些幼兒園從降低辦學成本的角度出發,不按照合同的規定給教師辦理社會保險,或者隻辦部分社會保險,損害了教師的根本利益。
4.幼兒教師與保育員的崗位不明
有些規模較小的幼兒園,在工作中教師與保育員的崗位是不分開的,教師既要上課又要帶班又要做保育員的工作,而招聘合同卻是幼兒教師。實際上是降低幼兒園成本,增加了教師的工作量,而報酬沒有增加。
5.教師跳槽
隨著學曆的提高,職稱的晉升,知名度的提高,部分幼兒教師不滿足原來幼兒園的工作環境和相應的職位,離開原幼兒園到新幼兒園工作,以求得事業的更好發展,也就是常說的跳槽。這是社會開放以後出現的人才流動現象,不能一概否定人才的流動,關鍵是要有序地流動,要依法、依合同地進行。否則,誰違約誰賠償。
6.教師違紀
幼兒教師在工作中由於違反工作紀律或操作規程,如體罰幼兒、變相體罰幼兒、工作失職等造成幼兒身體傷害,給幼兒園帶來一定的損失,幼兒園要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引發勞動爭議。
7.假文憑應聘
有些教師沒有幼兒教師的資格證書或沒有合格的學曆,就用假文憑去幼兒園應聘,工作一段時間後,被幼兒園發現了其中的問題,就要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爭議。
8.健康因素
幼兒教師的健康是有特殊規定的,比如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當幼兒教師。有些教師由於身體的變化,出現了不能當幼兒教師的情況,需要離開幼兒教師崗位或離開幼兒園,由此引發一定的爭議。
職業生涯案例
某市一幼兒園,因教學規模擴大,需要招聘10名優秀的幼兒教師,其條件為學前教育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擁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由於該幼兒園辦學規模高,收費昂貴,教師收入較高,很有發展前景。故招聘一出,應聘者絡繹不絕,幼兒園經過幾輪麵試,最後確定了10名幸運者。新聘教師上崗後4個月,幼兒園收到了一份匿名信。信中說新聘教師小麗,其大專學曆係偽造,其真正學曆是中專。為此幼兒園派專人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小麗在原工作單位成績不錯,業務能力強,但未經大專階段學習,學曆證書確實是假的。園長為此找到小麗,小麗承認自己偽造學曆的錯誤,但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況且自己的業務能力完全可以勝任目前工作,希望能繼續工作下去,否則園方要做出賠償。幼兒園經研究還是解除了小麗的合同,那麽幼兒園是否要賠償呢?
分析:小麗在應聘時,用偽造的假文憑,掩蓋了真實的學曆,從而使其達到應聘單位要求的學曆層次。從本質上講,這是一種欺詐行為。《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18條中對於勞動合同中的欺詐做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本案中,幼兒園在認為小麗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做出了錄用小麗的決定。小麗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使幼兒園作出了違背其意願的錯誤表示。所以是欺詐行為。
對於勞動合同中的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中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幼兒園在發現小麗在應聘時使用的是假文憑後,就可以以合同自始無效為由解除與小麗的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