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努爾·康德被公認為近代最偉大的哲學家。他經曆了七年戰爭[1]和法國大革命,但是他從未中斷過在東普魯士哥尼斯堡的哲學教學。他最突出的貢獻是創立了他所自稱的“批判的”哲學,這種哲學首先肯定這樣一個事實,即存在各種各樣的知識,然後探究這些知識是如何成為可能的。此外,又從這種探究所得的答案中,演繹出許多關於世界性質的形而上學的結論。這些結論是否有效當然值得懷疑。但康德無疑有兩件事值得稱道:第一,他認識到我們有一種先驗的知識,這種知識不是純粹的“分析的”,也就是說,有一種不是總與反命題自相矛盾的命題;第二,他確立了認識論在哲學上的重要性。

在康德之前,人們普遍認為任何先驗的知識都必然是“分析的”。“分析的”一詞的意思可以舉例更好地說明。如果我說,“一個禿頭的人是人”“一個平麵圖形是圖形”“一個蹩腳的詩人是詩人”,我所做的就是純粹分析的判斷。在此判斷中,我至少賦予了所說的主語兩種性質,其中之一用來斷言主語。上述這些命題都是普通得不足稱道的,除非是一位準備一篇詭辯文的演說家;否則在實際生活中,這些命題永遠不會被人們明確地提及。稱它們為“分析的”,是因為謂語是僅由分析主語而得到。在康德以前,人們認為,一切判斷隻要我們肯定是先驗的,就都屬於這一類:在所有的此類判斷中,都有一個謂語,而這個謂語隻不過是它所斷言的主語的一部分。如此說來,如果我們試圖否定任何可認為是先驗的事物時,就會陷入明確的矛盾之中。“一個禿頭的人是不禿頭的”這個命題斷言一個人禿頭,同時又對此加以否認,因此會自相矛盾。因此,在康德以前的哲學家看來,矛盾律?——?任何事物都不能同時具有而又不具有某種性質?——?足以確立一切先驗的知識的真理。

休謨(1711—1776)在康德之前接受了“關於是什麽使得知識是先驗的這一問題”的普遍觀點。他發現,有許多以前被認為是分析的事例,但所涉及的聯係卻是綜合的,特別是那些因果關係事例。在休謨之前,至少理性主義者曾認為,隻要我們有足夠的知識,就可以使用邏輯方法從原因之中推演出結果。休謨論證說,這種推演是不可能的?——?現在一般認為休謨是正確的。因此,休謨將這個令人存疑的命題加以推論說:關於因果關係的問題,我們不知道有什麽東西是先驗的。受理性主義傳統教育的康德,對休謨的懷疑論深感惶惑不安,他竭力為這一問題尋找答案。後來他發現,不僅因果關係,算術和幾何的一切命題也都是“綜合的”,也就是說,都不是“分析的”。所有這些命題中,對主語的任何分析都不能揭示謂語。他的經典例子是“7+5=12”這一命題。康德非常真確地指出,7和5必須被放在一起才能得到12。12的概念並不蘊涵於7和5之中,甚至都不蘊涵於把它們加在一起的想法中。因此,他得出這樣的結論:一切純粹數學都是綜合的,盡管也是先驗的。但是這一結論又提出了另一個新問題,康德曾試圖找到解決這個新問題的辦法。

康德在其哲學之始即提出“純數學何以可能?”的問題,這一問題既饒有趣味又費力難解。對於這個問題,任何不是純粹懷疑主義的哲學都必定要找到答案。純粹經驗主義者認為,我們的數學知識是通過歸納法從特定實例中得來的。我們已經知道,這種回答是不適當的,原因有二:第一,歸納法原則本身的有效性不能通過歸納法證明;第二,數學中的普遍命題,如“2+2=4”,顯然隻要考慮一個實例就能確定無疑地知道答案,而如果再列舉其他例子來證明這一命題為真則是做無用功。因此,我們對數學上(邏輯學也是如此)的普遍命題的知識,必須用不同於“人皆有一死”式的(僅僅是可能的)經驗概括的知識來說明。

這個問題的產生,是由於這樣的知識是普遍的,而所有的經驗都是特殊的。我們顯然能預先知道一些有關未曾經驗過的特定事物的真理,這似乎是很奇怪的。但是,邏輯和算術適用於這類事情,卻是不容懷疑的。我們不知道一百年後誰是倫敦的居民,但我們知道任意兩個人加上另外任意兩個人,一共會是四個人。對於我們沒有經驗的事物,這種明顯的預測事實的能力確實令人驚訝。在我看來,康德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雖然是無效的,但很有趣。然而,這使問題非常難以解答,不同的哲學家對它有不同的見解。因此,我們隻能提出它最為簡要的大致輪廓,但在康德派的一些代表人物看來,即使是這樣的簡要輪廓也會具有誤導性。

康德所主張的是,在我們的所有經驗中,有兩個因素是必須加以區別的,一個由客體而來(我們所稱的“物理客體”),另一個由我們自身性質而來。在討論物質和感覺材料時,我們已經知道,物理客體與相關的感覺材料是不同的,感覺材料應該被認為是物理客體與我們自身相互作用的結果。至此,我們同意康德的觀點。但康德的獨特之處,在於他對我們自己和物理客體的分配比例的方式。他認為,感官所提供的原初材料——顏色、硬度等都來自客體,而我們所提供的則是在空間和時間中的安排及感官材料之間的所有關係,這些關係或許是因類比而產生,或許某一材料是另一材料的原因,以任何其他方式而產生的。他主張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我們對空間、時間、因果關係和類比關係,似乎具有先驗的知識,但對實際的原始感覺材料卻沒有這種先驗的知識。他指出,我們可以肯定,我們所將經驗的任何事物都必定表現出我們先驗的知識裏已經肯定於它的那些特征,因為這些特征是由我們自身的性質而來的,因此任何事物都不能在沒有獲得這些特征的情況下進入我們的經驗裏。

康德認為,他稱為“物自體”[2](thing in itself)的物質客體,本質上是不可知的;我們所能知道的,就是我們在經驗中所擁有的對象,他稱為“現象”。“現象”作為我們和物自體的聯合產物,必然具有那些來自我們自身的特性,因此也必然符合我們的先驗的知識。因此,盡管這一知識適用於所有實際的和可能的經驗,卻還不可以假定它適用於外界的經驗。因此,盡管存在先驗的知識,我們仍無法對經驗中的一切不實際或不可能的客體有所知。康德以這種方式,試圖平息調和理性主義者和經驗主義者的論戰。

除了可用以批判康德哲學的那些次要理由外,還有一個主要的反對意見,對任何企圖用康德的方法來處理先驗的知識的問題,這個反對意見似乎是極其重要的。需要說明的是,我們確信事實必然始終遵守邏輯和算術規律。但認為邏輯和算術因我們自身而生發,並不能解釋這一點。我們的本性如同任何其他事物,是現有世界之中的一樁事實,我們不能確定它是否會保持不變。如果康德是對的,我們的本性可能會在明天發生大變,以致使“2+2=5”。他似乎從來沒有想到過這種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完全摧毀了他迫切為算術命題證明的那種確定性與普遍性。的確,這種可能性在形式上與康德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康德認為時間本身乃是主體強加於現象的一種形式,所以我們的實在自我(real?self)不在時間中,也沒有明天。然而,他還是不得不假定各種現象的時間次序是由種種現象背後那個東西的特點所決定的,此假定對我們論證的實質來說已經足夠了。

此外,隻要稍加反思,我們就可以明確認識到:如果我們的算術信念具有真理性,那麽無論我們是否思考它們,它們都必然同樣地適用於事物上。兩個物體和另外兩個物體必然構成四個物體,即使物體不能被人們經驗到。我們如此斷言,當然因為它在“2+2=4”的意義範圍之內。它的真確性正如“兩個現象加上另外兩個現象構成四個現象”一樣不容置疑。因此,康德的答案不僅未能解釋先驗命題的確定性,而且還過分地限製了先驗命題的範圍。

除了康德所提出的特別學說外,哲學家們之間流行一種非常普遍的見解,即把一切先驗的都認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心靈的,它與我們必然采取的思考方式有關,而與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實均無關。在前一章中,我們提到了通常稱為“思維律”的三個原則。過去很自然地給它們如此命名,但現在卻有充分理由認為這個名稱是錯誤的。以矛盾律為例做出說明。這條定律通常用“任何東西不能既是又不是”的形式來表述,這是為了表達這樣一個事實: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同時具有又不具有某種性質。因此,例如,如果有一棵樹是山毛櫸,那麽它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櫸;如果我的桌子是長方形的,那麽它也不可能又不是長方形;等等。

我們之所以很自然地稱這一組原則為思維律,原因在於我們是通過思維而不是外在觀察來說服自己它是必然的真理。當我們看到一棵樹是山毛櫸時,我們無須再看一遍就能確定它是否又不是一棵山毛櫸?——?隻憑思維我們就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然而,斷言矛盾律乃是一條思維律,卻仍是錯誤的。當我們相信矛盾律時,我們所相信的並不是我們的心靈天生必須相信矛盾律。這種信念是心靈反思的後續結果,心靈已經預設了對矛盾律的信念。對矛盾律的這種信念是對事物的信念,而不僅僅是對思維的信念。它並不是這樣的信念?——?如果認為某棵樹是山毛櫸,就不能同時認為它又不是山毛櫸;而是這種信念?——?如果一棵樹是山毛櫸,它就不能同時又不是山毛櫸。所以矛盾律是說明事物的,而不僅僅是說明思維的;雖然對矛盾律的信念是一種思維,但矛盾律本身並不是一種信念,而是一種有關世上事物的事實。我們在相信矛盾法則時所相信的這些,如果它對世上的事物並不適用,那麽即使我們強行把它認為真,也並不能使矛盾律免於成為假。這就說明,矛盾律並非思維律。

類似的論證也可以適用於任何其他的先驗的判斷。當我們判斷“2+2=4”時,我們並非對自己的想法作出判斷,而是對所有實際的或可能的成對事物作出判斷。我們的心靈天生就相信“2+2=4”,雖然這是事實,但在斷言“2+2=4”時,我們所斷言的卻並非這一事實。沒有任何關於我們心靈構成的事實,能夠使“2+2=4”為真。故此,如果我們先驗的知識隻要不是錯誤的,就不僅是關於我們心靈構成的知識,也必定適用於宇宙所包羅的一切事物,包括心靈的和非心靈的。

事實似乎如此:我們所有先驗的知識都與各種實體有關,但確切地說,這些實體既不存在於精神世界,也不存在於物質世界。這些實體是可以由非實物名詞來命名,是有著質量和關係的實體。例如,假定我在房間裏。我存在,房間也存在,但是“在……裏”(in)也存在嗎?然而很明顯,“在……裏”這個詞是有意義的,它表示我和房間之間具有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是某種東西,盡管我們不能以說我存在和房間存在的相同意義上來說這種東西的存在。“在……裏”這種關係是我們可以思考和理解的,因為假如我們不能了解它,就不能理解“我在房間裏”這句話的意思。許多追隨康德的哲學家都認為,關係是心靈的作為,事物本身並不具有關係,各種關係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心靈在思考行為中把不同事物聯係在一起,並判斷這些關係是事物所具有的。

然而,這一觀點似乎容易遭到反對,類似於我們以前極力反對康德的那些觀點。顯然,“我在房間裏”這個命題的真並不是思維產生出來的。房間裏有一隻蟲子,這也許是真的,即使我、這隻蟲子或任何其他人都沒有察覺這個真理,因為這個真理隻與蟲子和房間有關,不依賴於其他任何東西。因此,關係應該置於一個既非心靈的又非物質的世界中。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下一章更全麵地厘清。這個世界對於哲學是極其重要的,特別是對於一些有關先驗的知識的問題。關於世界的性質及我們已討論過的那些與之有關的問題,也將在下一章繼續展開討論。

[1] 1756—1763年發生在普魯士和奧地利之間的戰爭,普魯士最終取勝。

[2] 康德的“物自體”在定義上與物質客體是同一的,即它是造成感覺的原因。在由定義推導出來的性質裏,它又不是同一的,因為康德持有這樣的見解(盡管在原因方麵有些不一致),我們所知的範疇沒有一種能適用於“物自體”。——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