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謂個體

1.認識是頓現的,它的對象是個體。在本節我們要提出所謂個體的問題。完全從官能著想,或者完全隻從官覺著想,所與隻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沒有這個與那個。這實在是說,如果一官覺者不同時是認識者,所與所呈現給他的,隻有這與那,而沒有這個與那個。這個與那個是所與呈現於認識者的。事實上也許官覺者總同時是認識者,事實上所與所呈現給官覺者的,也許總有這個與那個,雖然如此,個體仍隻是認識的對象。從知識論著想個體就是認識的對象。認識是引用所得的意像於所與而得到的符合感,我們可以分析認識底曆程,表示它底構成成分是如何如何的,可是認識不是這種分析的結論,認識是頓現的,不是推論的,甲認識x,他一下子就認識,他不是根據種種理由,而得到一結論,說x是某某,然後才認識它。這一點非常之重要。這表示認識者有認識能力,這能力是本能地可以引用的,它不是學而後成習而始用的。如果我們把認識視為種種理由之下的結論,則官覺者也許不會認識任何個體,因為這種種理由不能給我們以至當不移的結論,當然也不能使官覺者認識。也許我們可以這樣地說,在認識之後我們可以找出理由,表示一官覺者何以認識x,可是這些理由沒有決定該官覺者認識x,這些理由雖有,而該官覺者不必因此就認識x,本條一方麵表示認識之所以為認識,另一方麵表示個體是認識底對象。

2.所謂個體。個體之為個體不必限製到以上的說法。在論道那本書裏,我們曾說具體是多數可能之有同一的能,而個體是多數化的,分解化的具體。可是本書不能利用“能”去界說具體,能根本不是官覺或認識底對象。除以上(1)條所說的外,我們似乎可以說所謂個體是所與中有(一)同時間的統一性,(二)穿過不同時間的綿延性的所與。同時間底統一性一方麵是結構上的統一,就此特殊的結構說,它不是任何別的結構,我們可以把它從別的結構分別出來。另一方麵此結構可以分成關係與性質,使我們說它有某某關係有某某性質。穿過不同的時間的綿延性,即此結構之能保存於不同的時間。

3.綿延問題困難。不同時間中的綿延性是本節底大問題。這問題牽扯到時間,牽扯到變,牽扯到動,……等等麻煩問題。時間問題,以後會談到,變與動以後也要談到,本節都不討論。這些問題和綿延性是聯在一塊的。時間從一方麵看來可以說就是綿延。不過是什麽底綿延頗不易說而已。變與動都有困難問題,二十年前的人也許以為這些困難都已經解決,現在看來,這些困難問題究竟解決與否頗為可疑。綿延所牽扯的問題多,並且困難,我們在本節不從普泛的綿延問題著想,隻從個體的綿延著想。

4.性質相似和關係一致。個體既是有穿過不同時間的綿延性的所與,當然有所綿延的是甚麽,及怎樣地呈現即為綿延底問題。個體所綿延下去的,就是它底同一性。大致說來,所與在不同時間呈現同樣的統一性,它就表示個體底綿延。表示同樣統一性的,仍是性質底相似和關係底一致。所謂相似與一致,既是不同時間的呈現底相似與一致,這二者我們沒有法子直接得到,所以推論問題也免不了。以下分別討論這些問題。可是對於這些問題底討論,是形容認識之為認識,而不是表示何以認識底理由。

B.性質底相似

1.所謂性質相似。所謂性質相似應該有幾句解釋的話。頭一點為甚麽說相似呢?從性質共相說,沒有相似與否底問題,因為對於共相我們隻有是否問題,例如x是紅的或者不是紅的。x雖可以象紅而不是紅,而“紅”決不能象“紅”,它就是“紅”。就殊相說,沒有兩殊相相同,單就殊相說,也沒有相似與否底問題。單就各別的性質說,我們沒有甚麽相似與否底問題。其所以能說相似者,因為我們不是就各別的性質本身說,而是就所與說。我們底問題實在是所與底性質是否相似。所謂所與底性質相似,是說不同時間底所與底性質殊相前後都屬於某某共相者多,而不屬於某某共相者少。假如兩所與在不同的時間所呈現的形色都屬於某某共相,例如米黃與圓,隻有在觸覺上前一時呈現硬,後一時呈現軟,我們還是說這兩所與底性質相似。

2.數量和程度無法討論。照以上的說法,所謂性質相似,不是說兩所與在不同的時間有某一性質。這也許是我們所習慣的相似,例如:“這雙鞋子底顏色很好,我從前有一雙,顏色和它一樣。”這不是我們所要論的性質相似,因為假如這兩雙鞋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鞋,大小輕重種類……等等都不同,我們要說它們底性質不相似。照以上的說法,兩所與底性質相似,是說它們相同的性質多,不相同的性質少。這當然牽扯到數量問題。兩所與底性質可以都相同,都不相同,或同少異多或同多異少。我們雖然要求同多異少,然而多到如何的比率就難說了。除此之外,還有程度問題。兩所與底某某性質雖同屬於一共相,然而彼此底分別很大,或不僅屬於一共相,而且彼此底分別很少。究竟要達到甚麽程度,我們才說性質相同,這也沒有法子決定。這也許隻是事實上的困難而不是理論上的困難。

3.意像和所與底呈現底比較。從兩所與底時間底不同這一點著想,性質是否相似,是沒有法子可以官覺得到的。也沒有法子作直接的比較的。官能底所覺是殊相。我們雖可以官覺到兩所與在同一時間所呈現的殊相是否屬於一共相,而不能官覺到兩所與在不同的時間所呈現的殊相是否屬於一共相。殊相一去不複返,呈現也是如此,我們當然不能把以往的殊相和當前呈現的殊相,兩相比較看它們是否屬於一共相。我們得承認我們沒有直接的比較方法。如果我們要比較,我們隻好靠記憶和想像。這就是說,我們對於已往的所與要有所收容。對於已往的所與要保留相當的意像。認識是呈現與意像底符合感,本來就牽扯到意像和呈現底比較。兩所與底性質是否相似,在認識者實在是呈現與意像底性質是否相似。

4.現在的意像和當前的呈現相比。已往的所與雖一去不返,然而對於已往的所與所得的相當的意像是現在的。現在的意像與當前的呈現可以比較。我們現在所談的是性質。性質共相,分析起來,是共相底關聯,性質殊相有相當於關聯的關係。也許有人要說意像靠不住,我們不能拿它和呈現兩相比較。意像的確有時靠不住,但並不一定靠不住。無論如何意像底靠得住與否是對於已往的呈現說的,不是對於與當前的呈現是否能夠相比較而說的。假如意像靠得住,它與當前的呈現底比較不發生問題。意像中的性質也有意像中的關係,意像中的紅與許多別的紅是有種種關係的,例如北平歐美同學會正屋底柱子底紅我看見過,我有意像,在我底意像中,它比某種鉛筆底顏色淺,比大多數朱門底顏色深……,如果我回到北平去,看那柱子所呈現的顏色,我們當然可以把意像和呈現相比,因為我可以把柱子所呈現的顏色和某種鉛筆底顏色和大多數的朱門相比。請注意這最後的比較可以是同時的呈現底比較。不同時的所與底顏色底比較可以經過意像化為同時的呈現底顏色底比較。顏色可以用此辦法,其它的性質當然也可以用此辦法。既然有此辦法,兩所與底性質是否相似當然是可以在同時的呈現上求得答案的問題。不過有一點,我們得注意,此即性質相似與否底問題牽扯到關係。

C.關係底一致

1.關係相似。上段底問題是兩所與底性質相似,本段底問題是兩所與底關係一致。談性質隻提到兩所與就夠了,談關係我們難免談到多數的所與,我們底問題是甲1甲2兩所與關係是否相似。甲1在它呈現的時候有它底關係,甲2在它呈現的時候也有。它們在關係上也有相似與否的問題。假如甲1與乙1丙1丁1……有某某……關係,甲2與乙2丙2丁2……有某某……關係,甲1與甲2底關係是否相似底問題,也就是這兩套關係是否相似底問題。我們現在不管甲1甲2底性質是否相似的問題,我們假設它們底性質相似。我們隻管關係是否相似的問題。所謂相似與上段所談的一樣,不過我們就關係說而不就性質說而已。

2.關於關係的同樣的問題。從直接地比較說,關係與性質有同樣的情形。關係相似與否我們也沒有法子作直接的比較。所與所呈現的關係是關係殊相,關係殊相也是一去不返的。當甲2是所與時,甲1已經追不回來,它底關係殊相也已經跟著它跑了。我們隻能觀察甲2呈現時甲2與乙2丙2丁2……等等底關係。遵照B段(4)條底討論,我們可以說這些關係之中,有些也許是甲1所有的,有些也許是甲1所無的,也許相同的關係多,不相同的關係少,果然如此,它們底關係相似,不然不相似。但是,這是從各別的關係著想,並且就每一關係說,我們實在是就關係共相著想,而就這一方麵著想,我們所談的實在是每一關係所牽扯到的共相底關聯。

3.一套關係圖案。事實上在認識中我們底辦法不是這樣的。甲2乙2丙2丁2……等等有某一套的關係,甲1乙1丙1丁1……等也有某一套關係。說一套就是說這許多的關係組織成一結構或圖案。官覺者對於一套關係可以收容其圖案或結構而不必一一記憶各別的關係。假如我們習慣於一間房子底陳設,我們不必一定記得甚麽東西擺在甚麽地方,然而隻要陳設有所變更,我們會感覺得到,我們雖感覺得到,然而究竟在甚麽地方有所變更,我們不一定會說得出來。其所以如此者,當然就是因為我們收容了一套關係圖案。

4.兩套圖案底一致與否。單就一套關係說,它無所謂一致與否。當它呈現時,它是某樣,它就是那樣。從前呈現的某一套關係決不會彼此不相容洽,現在呈現的一套關係也決不會彼此不相容洽。沒有經驗過甲1乙1丙1丁1……底關係底官覺者對於甲2乙2丙2丁2……底關係,隻是感覺其為所與或理會其為那麽回事而已,沒有一致與否的問題。有問題時就是因為官覺者對於甲1乙1丙1丁1……底關係底圖案有所收容,而當前的這一套的關係圖案與所收容的圖案或者一致或者不一致。用一致兩字無非是特別注重圖案。關係改變,結構不一定改變,結構改變,關係一定有改變的,雖然不一定所有的關係都改變。無論如何有兩套關係,這兩套關係底圖案也許一樣,也許不一樣,也許不一樣的地方少或程度低,因此不影響到官覺者底一致感。

5.一致和一致感底分別。關係底一致與官覺者底一致感是兩件事。兩套關係一致當然給官覺者一致感,兩套關係不一致也可以給官覺者一種一致感。一致感不是根據於關係底相似的。也許兩套關係不同的地方多而此一致感仍可以保存。官覺者有此一致感,兩套關係不一定相似,不一定一致。可是,如果官覺者有不一致感的時候,兩套關係一定不一致,不然也必有別的理由。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是這一致感不是因為關係一致所以有此一致感;我們不大願意用自然兩字,可是自然兩字很可以表示這一致感底產生。不一致感大都是因為兩套關係不一致才會產生。一個人頭天離開他底房子,第二天回去,他並不研究內中的陳設與頭一天的是否完全一樣,隻要沒有變更或影響到圖案的變更,他會得到一致感。當然所說的一致感也許不是積極地感到一致而是消極地不感覺到不一致。無論如何消極的一致感是很自然的。

D.推論問題

1.綿延性普遍地說不是由關係一致性質相似推論出來的。前此有人以為我們所得到的對於個體底綿延性底思想,是由所與底性質相似關係一致推論出來的。本書以為這推論說不過去,至少是如果我們把這句話視為普遍的命題。有幾點我們需特別注意,第一點就是推論底意義。如果所謂推論是一種思想上的橋,使我們由所與底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過渡到這不同時間的所與為一個體底思想,本書以為認識中沒有這種推論。認識雖可以分析成成分,然而成分之中沒有這裏所說的推論。請注意這是就普遍方麵說。

2.特殊的情形也許有推論。從某某特殊的認識說,在特殊的環境中,這樣的推論是有的,例如養蟋蟀,罐子有預定的排列法,罐子弄亂了之後,罐子裏的蟋蟀,我們也許就不認識了。在這情形之下,我們也許要利用性質與關係去決定某某是某某蟋蟀。這當然就是以性質關係為根據而推論到某某結論。既然有此推論,此推論方式大概如下:同一個體性質相似關係一致,這兩所與性質相似關係一致,所以這兩所與是一個體。就演繹說這推論是錯的推論,可是就歸納說,這種推論可以讓我們得到歸納方麵的大概結論。無論如何,我們可以利用這辦法,把罐子重新而又照舊排列起來。這當然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利用這辦法去認識某某蟋蟀。

3.無推論的認識。雖然如此,這推論不是普遍的現象。在認識經驗中,沒有問題的時候,官覺者直接認識個體。他底認識不是甲1甲2兩所與底性質相似關係一致所以它們屬於一個體,而直接地是“甲1甲2是一個體”或者我們可以這樣地說,如果一官覺者官覺過甲1,在甲2呈現時,他認識甲2 。在沒有發生問題底時候,官覺者所認識的是個體,不是由官覺到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而推論到個體。我們底問題是推論的問題。認識既是所與與意像底符合感,當然牽扯到呈現與意像底性質相似關係一致,當然也牽扯到兩所與(其中之一以意像為代表)底性質相似關係一致,此所以我們費了很長的時間討論所與底分別,性質與關係。認識之牽扯到性質與關係我們當然承認,所不承認的是推論而已。

4.無量推延。把這推論視為普遍的推論,這推論說不通。假如對於每一個體底認識都有這樣的推論,這推論牽扯到無量地延長。我們似乎已經提到過,無量延長不是可怕的思想,我們可以利用它去推翻理論,也可以利用它去建設理論。在這裏無量推延表示普遍的推論說不通。所謂普遍的推論是說無論我們認識任何所與為個體,我們都得根據它們底性質相似關係一致,或以二者為標準,才能認識它們為個體。普遍的推論說不通底理由如下: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之能成為標準,要靠官覺者能夠直接認識別的個體,不然的話,官覺者不能夠認識任何個體。假如對於別的個體底認識,也要利用關係一致與性質相似,則在此利用底程序中,又牽扯到另外的個體底認識,而由此一步一步的推下去,不會有止境。說不會有止境也就是說,對於原來兩所與之為一個體這一結論,永遠得不到,而這當然就是說永遠不會認識。無量推延的練子隻有承認直接認識才能打斷。可是,如果我們承認直接認識,我們當然不承認所有的認識都是間接的,這就是說不是所有的認識都是由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推論出來的,而普遍的推論說推翻。要維持普遍的推論,我們不但要否認直接認識而且要否認認識,因為無量推延使官覺者根本不能認識。事實上的確有官覺者而同時是認識者,或有些官覺者的確認識個體,既然如此,也的確有直接認識。這當然就是說推論不是普遍的。推論雖不是普遍的,然而照以上(2)條所說,我們也有時利用這樣的推論。

5.除非問題發生,認識是頓現的直接的。以上的討論相當的長,我們現在總結一下。官覺者有區別能力,所與本來是有分別的,官覺者把得自所與底分別作為區別工具。區別工具之中大致分為兩類,一為性質,一為關係。官覺者有認識能力,而認識是官覺者在呈現中所得的所與與意像底符合感。此符合感可以分析成意像與所與底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意像既代表以往的呈現或所與,此符合也就是兩呈現或兩所與底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底符合感。雖然如此,此符合感不是由性質相似與關係一致推論出來的,除非問題已經發生。官覺者不認識而要去認識,他也許要利用這樣的推論。不然的話,他底認識是直接的。我們在這裏總結一下的道理,因為下節底討論雖然同在本章,然而問題差不多完全兩樣。問題雖兩樣,然而仍為認識上的問題而非別的方麵的問題。